2.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 深圳 518001
2. Shenzhen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Shenzhen 51800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正常状态下(20℃,101.3 kPa),蒸气压在0.1 mmHg(13.3 Pa)以上,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大类挥发性化合物的统称,多达上千种。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1]。VOCs分子量小,部分VOCs本身具有毒性,可导致人体中毒,引发急性或慢性疾病以及致畸、致癌、致突变等。VOCs具有相对较强的化学活性,如异戊二烯、丙烯等烯烃类,可在大气中参与各类光化学反应,产生颗粒物、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PAN)等二次污染[2]。VOCs来源主要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人为源中的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占了总人为源的96.6%,其中工业源占总人为源排放的55.5%,生活源则占人为源排放的19.6%[1]。在工业源中,生产类产品如表面涂装和溶剂的使用则占了总工业源排放的35.2%[1],排放量巨大。
在20多年的VOCs控制管理过程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VOCs的控制从刚开始的单一污染物控制逐步过渡到包含生产生活类产品在内的复合污染物整体控制,其对于自身VOCs的减排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工业源VOCs治理取得较大成效,包括具体行业的控制治理,如医化行业的污染治理[3]以及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等。此外,针对目前工业源VOCs治理存在的问题,常杪[4]、何少林[5]等学者分别从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和开放监督型VOCs排污申报平台的构建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我国工业源VOCs管理模式的更新升级提供了参考,但在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治理方面和国外先进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产品分类以及限值要求方面。为了更好地了解国内和国外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限量法规的差距,本文研究和分析了国内外生活生产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为我国未来实施精细化的生活生产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提供借鉴。
1 国外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 1.1 欧盟欧盟的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以指令的形式发布,旨在减少生产生活类产品使用过程中的VOCs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其近年来针对不同的生产生活类产品发布了一系列不同的VOCs限量值指令: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胶材料指令(2005/84/EC)、鞋类生态设计标签(2009/563/EC)、表面涂装涂料指令(2010/75/EU)以及电子产品指令(ECMA-328 VOC)等,具体内容如表 1所示。
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对VOCs的排放控制策略主要通过建立部分消费类和商业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体系。在过去20年中,美国政府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引导涂料行业要降低涂料配方中的VOCs含量。尽管美国环境保护署将大多数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仍规定为250 g/L,但美国许多地方已采取更严格的VOCs限制措施,如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SCAQMD)。该地区包括洛杉矶以及周边地区,其原来的限值为平光建筑涂料250 g/L,但2008年该限值降到50 g/L。同时,SCAQMD已于2014年1月1日实行了新的涂料VOCs含量限值指南,新的限值也为50 g/L。这样的措施对改善该地区的空气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美国40 CFR 63法规、加州CARB法规以及特拉华州、罗德岛州等地出台的法规均对油漆、黏合剂、溶剂、建筑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表 2)。其中罗德岛州法规对102类消费品,包括黏合剂、空气清新剂、止汗剂、除臭剂、织物保护剂、头发护理用品、预洗剂、木材清洁剂等的VOCs含量限值做出规定。相比于中国香港地区,其种类范围更广泛、更全面。
此外,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不同的生活消费品制定了不同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包括空气清新剂、消毒剂、除臭剂、玻璃清洁剂、地毯/室内装潢清洁剂、摩丝、头发光亮剂、头发造型产品、汽车挡风玻璃清洗液以及杀虫剂等[20]。规范的种类多、范围广,其中同一类型不同形态的产品VOCs含量限值要求也不一样,一般气溶胶型VOCs限量值比非气溶胶型要高(以质量分数计),如双相气溶胶型限值为20%,而单相气溶胶型限值则为30%;气溶胶型的玻璃清洁剂限值为10%,非气溶胶型则为3%;气溶胶型杀虫药限值为20%,而非气溶胶型为3%。
除政府、州层面外,美国的绿色徽章组织(Green Seal)协会于2008年发布了油漆涂料(GS-11 Paints and Coats)和工业(GS-37 Industrial & Institutional Cleaners)、家用清洗剂(GS-08 Cleaning Products for Household Use)等一系列的绿色徽章产品标准[21-23]。其中,工业用的通用清洁剂VOCs限量值(1%)比家用通用清洁剂(0.5%)的要高。在玻璃清洁剂中,家用的VOCs限量值(3%)比工业(1%)的要高。
1.3 加拿大加拿大于2008年4月公布了生活类消费品的VOCs含量限值修改指南[24],包括空气清新剂、除臭剂、地蜡清洗剂、洗手液、衣服表面清新剂、织物保护剂等41类生活消费品的VOCs含量限值。其中不同的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不一样,非气溶胶型的除臭剂含量最低;木板地蜡则最高,达到重量百分比的90%。同一类型不同形态的产品,其VOCs含量限值要求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气溶胶型产品VOCs含量限值比非气溶胶型的要高。相比于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加拿大生活类消费品的VOCs含量限值修改指南的种类囊括范围更广泛,如增加了鞋类或皮革护理产品、烤箱清洁剂、涂鸦清洁剂、家具保养剂、织物斑点去除剂等,与美国罗德岛州规定的种类范围接近。除了生活类消费品的VOCs含量限值,该法规还限定了部分胶粘剂以及胶粘剂去除剂的VOCs含量限值,如结构防水胶、纸质黏合剂、聚苯乙烯泡沫胶、密封垫胶粘剂去除剂等。
此外,加拿大于2009年7月公布了汽车修补漆的VOCs含量限值指南[25]。其根据不同的修补漆种类,规定了不同的VOCs含量限值,其中表面清洗剂最低为50 g/L,粘附促进剂则最高,达到了840 g/L。2009年9月施行的《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法规则》规定了49种建筑涂料VOCs含量限值,并于2014年9月新增了沥青屋顶底漆、混凝土模板、室内涂料、室外木材着色剂等6种建筑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26]。除了法规中规定的,法规将适用于制造、进口、提供销售或在加拿大销售的普通建筑物、高性能工业维修和交通标志涂料,如涂料、着色剂、油漆等。该法规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过法规规定限量的建筑涂料。
2 国内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对工业生产及生活消费品中的VOCs有不同的限量值要求。国家标准主要针对涉及全国范围的具有普遍影响的一般环境问题,其按照全国的平均水平和要求确定控制指标和具体数值,而行业标准则是由各部委、行业协会等制定和颁布,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地方标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通常情况下,行业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要求,而地方标准要求则严于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要求。
2.1 国家标准我国目前已颁布了部分建筑涂料、胶粘剂、油墨等生产类产品VOCs限量值的国家标准,旨在减少上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表 3列出了我国现行的涉及生产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的国家标准及主要内容,产品主要是工业生产使用的涂料以及胶粘剂等,涉及的生活消费品较少,尤其是个人护理产品方面,而生活消费品类则是最直接与人体接触的VOCs排放源。
中国内地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对生产类产品,如胶粘剂、油墨、家具、涂料以及生活类产品,如杀虫剂气雾剂等的VOCs含量限值做出明确要求,具体如表 4所示。与中国香港、美国加州等地区的生活消费品的VOCs含量限值标准相比,中国内地标准要求偏低,如在杀飞虫气雾剂方面,中国内地的VOCs含量限值(45%)约是中国香港和美国加州(25%)的1.8倍;而在杀爬虫气雾剂方面,则约是美国加州限值(20%)的2倍、中国香港(15%)的2.7倍。此外,中国香港、美国加州等地区的限量值产品分类非常细致,除爬虫、飞虫杀虫剂外,还细分了除蚤虱剂、花园除虫剂、大黄蜂/黄蜂杀虫剂等生活消费品。
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颁布了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等一系列生产生活类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法规(表 5),并且各地的含量限值要求也不一样。相比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严于或与国家标准要求持平。绝大多数的地方标准主要涉及生产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如油墨、涂料、胶粘剂等,没有涉及生活消费品类的VOCs含量限值,尤其是个人护理品方面。
中国香港自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空气污染管制(VOCs)规例》 [59],规定了包括生产生活类消费品在内的14类产品中所含VOCs的限量值,并于2009年10月对其进行修订。目前受管控的产品包括建筑涂料、油墨、消费品、汽车修补涂料、船只及游乐船只漆料、胶粘剂和密封剂等。其中生活消费品包括空气清洗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家用胶粘剂以及个人护理产品喷发胶等涉及家居生活方面的产品,种类较为齐全,并且部分VOCs含量限值要求也较为严格,如在爬行虫杀虫剂方面的限量值(15%)比美国加州标准还高(20%)。此外,其用于薄或中等厚度蜡层的地蜡清除剂以及固态或凝胶形式的空气清新剂的VOCs含量限值都仅为3%。
3 国内外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对比研究上述研究表明,我国在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 生活消费品方面的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严重缺乏国外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对各产品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分类,尤其是生活消费品方面,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先后制定了止汗剂、除臭剂、织物保护剂、头发护理用品、地蜡清洗剂以及洗手液等生活消费品方面的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针对性很强;而国内绝大多数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主要局限于生产类产品方面,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目前仅有家用气雾剂以及洗涤剂两个生活消费品方面的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可见严重缺乏其他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
3.2 已有标准要求偏低相对于国外标准要求来说,已有的国内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对各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偏低。如在杀飞虫气雾剂方面,我国标准的VOCs含量限值(45%)约是美国加州的(25%)的1.8倍;而在杀爬虫气雾剂方面,则约是美国加州限值(20%)的2.2倍、中国香港的(15%)的3倍。此外,最新发布的京津冀三地共同制定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中规定的内墙涂料底漆VOCs含量限值(≤50g/L)约是欧盟限值的3.3倍(≤15g/L),由此可见目前已有标准要求相对偏低。
4 对我国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法规与标准制定的建议欧美等发达国家控制VOCs限量的规范不但更新快,而且越来越严格,其先进的生活生产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措施很好地保障了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与居民健康。目前我国工业源VOCs控制治理取得巨大的成效,其排放量逐年降低,但是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排放管控相对欠缺,国家层面上的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尚不完善,尤其是生活消费品方面。我们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的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管理的有益经验,走出一条适合我国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的简便高效之路。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4.1 做好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衔接,协同促进VOCs治理建立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衔接体系,应避免标准的要求过高而产品技术跟不上,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从经济以及产品技术水平方面协同促进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排放治理。因此,建议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率先进行法规与标准制定试点,如目前深圳已制定并实行了《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4.2 建立区域协同制订标准模式美国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治理大多数是按区域划分进行的,如加州、特拉华州以及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等。按区域划分能充分考虑到本区域内的经济、产品技术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等,能充分体现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目前,京津冀三地共同发布了环保领域首个区域统一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并实行三地同步实施。因此,建议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借鉴京津冀共同制定标准模式经验,以区域为单位,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区域性的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治理。
4.3 结合经济或环境空气质量因素,分步推进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生活生产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管控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与居民健康。因此,应结合各地区的经济或环境空气质量因素,分步推进我国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如在空气污染较为严重或对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地区,可制定较为严格的法规与标准,而对于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地区,可制定相对较为宽松的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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