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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17, Vol. 9 Issue (5): 37-4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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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陈瑾, 程亮, 逯元堂. 关于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框架的思考[J]. 中国环境管理, 2017, 9(5): 37-40, 46.
CHEN Jin, CHENG Liang, LU Yuantang. Reflec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ramework of Guiding Mechanism about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17, 9(5): 37-40, 46.

责任作者

陈瑾(1988—), 女, 硕士, 工程师, 主要从事环境监管与环境规划研究, E-mail:chenjin@caep.org.cn
关于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框架的思考
陈瑾, 程亮, 逯元堂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北京 100012
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阶段,经济发展速度减慢,部分企业资金缩紧,难免出现逃避监管、偷排漏排等现象。在这种形势下,只有转变对企业的传统监管模式,从单纯的行政执法向行政执法与守法激励相结合模式转变,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企业自觉调整结构,创新技术,发展绿色产业,从而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本研究基于环境规制、利益相关者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理论基础,提出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基本框架由行政监管、经济激励、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构成,并分析目前我国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建设存在不完善问题,建议从完善行政监管执法机制、健全经济激励政策、加强企业环保意识培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方面间接和直接引导企业环境守法。
关键词: 环境守法    行政监管    经济激励    企业自律    社会监督    
Reflec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ramework of Guiding Mechanism about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
CHEN Jin , CHENG Liang , LU Yuantang     
Chinese Academy for Environmental Planning, Beijing 100012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entered a new normal stag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slows down. As a result, some enterprises are confronted with capital shortage and occur some phenomena such as escaping supervision, secretly emissions and leakage emissions, etc. Under this situation, the only way is to transform singl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to a mode of the comb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law-abiding incentives, and establish the guiding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 in order to be better and faster to promote enterprises to proactively adjust the structure, innovate technology, develop green industry, and finally achieve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win-win situation.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stakeholder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basic framework of building the guiding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 which is composed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conomic incentive, enterprise self-discipline and social supervision. This study also analyses the current imperfect problems of the guiding mechanism of Chinese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ndirectly and directly guiding enterprises to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 including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improving economic incentive policy, strengthening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cultivation, and improving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abid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conomic incentive    enterprise selfdiscipline    social supervision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由过去传统粗放的高速增长阶段逐步进入到资源集约利用的中高速增长阶段,经济发展走向新常态阶段。这种经济新常态将不断促使我国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走向资源环境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强度下降、污染物增幅缩小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同时也将导致部分企业资金缩紧而出现环境违法现象。企业既是经济效益的创造者,又是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者,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觉环境守法、履行环保责任、主动绿色发展。

1 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提高质量和效益的新常态阶段,这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将导致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缩紧可能不上治污设施,或者上了治污设施也不正常运行,甚至出现逃避监管、偷排漏排等现象,从而增加环境行政执法的难度。目前我国传统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强调政府对企业的强制监管,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采取的是命令必须服从的执法模式,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执法模式的缺点是容易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抵抗和逆反,从而使环境行政执法的实效性大幅度降低[1]。我国缺乏建立以惩治违法和引导守法为一体的环境执法理念,环境执法存在疲于奔命、效率不高、效果不大等问题[2]。如果今后仍单纯依靠“从严、从快、从重”的运动式行政执法,只能让排污企业被动履行环境责任,治标不治本,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最大的立法转变就是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提出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下的利益驱动机制来促进企业守法,鼓励建立环境经济政策激励机制,明确提出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加强自身环境管理与减少污染物排放,这强调了应建立一种行政强制手段和政策激励手段相结合的模式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只有转变对企业的环境监管模式,从单纯的环境行政执法向行政执法与守法引导相结合转变,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才能更好地激励企业自觉审视自身的环境行为,调整经济活动朝着更有利于环境的方向迈进,促使企业创新环境技术,主动环境守法,履行环保责任,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不仅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有效举措,还是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2 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理论基础 2.1 环境规制理论

环境规制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以法律、行政命令和规定标准为手段的命令控制型;以产品税、排污税(费)、补贴机制、价格机制为手段的市场激励型;以及以道义劝说、环境管理认证、生态标签为手段的类型,它们分别具有污染者机械遵守、可自由选择、无强制约束力等主要特征[3]。由此可见,环境规制理论不仅强调约束企业行为,而且注重引导企业转变行为。采取组合型的环境规制政策,可以驱动企业逐步由仅以满足环境规制的基本要求为目的的消极应对型向为了防止污染事故影响经营能力或破坏企业形象的风险规避型转变,继而转向在积极实行污染治理过程中寻求技术创新以增强盈利能力与提高市场地位的机会追求型,最终转变为盈利和环保目标结合常态化的可持续发展型。

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企业目标达成或在企业达成目标的过程中,受到企业生产运营影响,同时又能影响企业的生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个人和群体[4]。从企业环境管理的角度,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当地居民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干预手段和影响程度不同。对政府部门而言,政府通过立法、行政管制等强制手段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或者通过补贴、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绿色发展[5]。对社会公众而言,企业的经营行为时刻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环境直接决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好坏,社会舆论与压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进而引导企业调整经营行为。

2.3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7, 8]。由此可见,企业环境责任成为企业承担的诸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一项,强调了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还应同时考虑环境效益。企业自身环保责任意识的强弱决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的高低,体现的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意识引导的企业自律行为。企业具有强烈的环保责任意识,往往会主动披露企业环境信息,自觉环境守法,履行企业环境责任,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益。

3 构建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基本框架

以上述理论基础为指导,可见企业环境守法既有主动守法也有被动守法。被动守法背后的引导机制主要是强制行政执法监管,体现的是消极型引导方式,这种强制行政执法监管通过做出行政命令或指示,间接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行为,从而达到对企业行为的管制约束,起到督促守法的作用。主动守法背后的引导机制主要包括以经济激励、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促进因素和以企业自身环保意识为代表的内在自律因素,体现的是积极型引导方式,这种正面引导手段能直接促使企业自觉加强环境管理、主动环境守法、履行环保责任,起到激励守法的作用。本研究认为,构建我国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既要考虑直接引导,也要考虑间接引导,基本框架主要由行政监管(间接引导)、经济激励(直接引导)、企业自律(直接引导)、社会监督(直接引导)等四个方面构成,具体内容如表 1所示。

表 1 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基本框架
4 我国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建设现状 4.1 以间接引导为目的的行政监管执法机制仍欠完善

当前我国对企业的环境行为主要是以强制性的行政监管执法手段为主,目前我国关于执法的处罚规定达300多条[9]。随着新环保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及“限产停产”等行政处罚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尽管如此,面对规模不同、污染类型不同、违法行为各式各样的企业,“按日计罚”制度未能按照追溯以往的立法理念实施,且处罚额度难以计算,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有一定难度,新环保法规定的4种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不够细化明确,与公安部门的衔接程序不够清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不健全。总的来说,现有的行政监管执法程序在某些方面仍欠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给环境执法的随意性留下了空间,有时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命令或指示不足以震慑企业,因此难以有效引导企业调整和改善自身行为。

4.2 以直接引导为目的的企业守法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环境经济激励政策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激励政策大部分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应用有限,环保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够,难以大范围实施[10]。二是企业自身环保意识低下,企业自我引导不足,缺乏自律精神,导致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环境管理培训力度不够,企业自律意识仍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机制实效性不高,目前对企业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尚未真正有效发挥[11]。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仍不够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差,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或造假,公众缺乏完善的救济制度作保障,尚未形成企业自觉发布环境信息的社会格局,导致公众难以及时掌握有效的企业环境信息,进而影响社会监督效果,对企业还未形成强大的外部驱动力,社会舆论带来的外部压力难以促使企业改善自身行为。

5 完善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政策建议

以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的基本框架为基础,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建设现状,结合我国国情,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完善我国企业环境守法引导机制,一方面应继续保持环境行政执法高压态势,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健全行政监管执法机制,督促企业改善经营行为达到间接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管理手段,大力推动完善环境经济激励政策,加强培养企业环境保护自律意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直接正面引导激励作用,使企业主动守法逐渐成为常态化,形成主动、事前、预防、积极的新局面。

5.1 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执法机制,引导规范企业环境行为

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管执法机制,做到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力,督促引导企业调整规范自身行为。一是在监督检查机制上,应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监督检查机制,对长期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环境管理到位、环境行为长期合法的企业,采取信任模式,减少检查频次,实行抽查制度,重点加强指导服务,鼓励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行为违规违法频次高的企业,采取严管模式,加密监管频次,督促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行为。二是在行政审批程序上,应进一步简化。建立有利于向环境守法信誉良好企业倾斜的行政审批程序,对环境行为评价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在项目改扩建、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环保审批绿色通道,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企业可享受专窗受理、告知承诺、先行办理、审批时间缩短、先批后补材料等专有权利,减少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间接引导激励企业为加快通过项目审批而自觉审视调整自身行为。三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应进一步细化。增强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或补充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各种适用情形,明确环境违法情节、污染轻重的界定范围。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环境案件移交移送程序,完善执法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行政审批机制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约束规范企业行为,间接引导企业调整改善生产经营行为。

5.2 构建完善环境经济激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主动作为

建立灵活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激励机制,利用财政补贴、价格激励、税收优惠、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激励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主动加强环境管理,积极改善环境行为。一是健全财政补贴政策。通过财政直接投资、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资金等手段,对长期环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守法企业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清洁生产项目、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应用项目等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将环境保护税费、环保基金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助支持守法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营。二是完善价格激励政策。对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实行生产上的优惠水价、电价,长期守法的企业优先享受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等政策,制定守法企业用电高峰低电价用电的优惠政策机制,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制定针对环境守法企业的排污交易价格优惠机制,降低企业排污权买进成本。三是大力实施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对环境守法企业按照其守法的程度实施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政策,长期守法的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购买进口环保材料、环保产品、环保设备的环境守法企业加大进口关税减免优惠力度。四是全面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获取信息,金融机构依据企业以往守法记录和环境信誉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对长期环境守法的诚信企业项目实施贷款贴息,实行低息的绿色信贷支持、优先授信或提高授信额度等,鼓励企业积极治污、更新排污设备和创新节能减排技术。

5.3 加强企业环保自律意识培养,引导企业自我改善管理

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培养企业自律精神,引导企业主动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自觉加强环境守法。一是建立长效的环保宣传教育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拓展环保宣传渠道,深入、持久地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环保法制宣传,建立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沟通对话机制,提高企业对环保的认知和理解。二是建立企业人员环保培训机制。对企业内部不同级别的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对企业负责人、中高层管理者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对企业基层业务操作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等环保技术方面的培训,对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环境管理、环保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环保意识。三是建立环境管理技术咨询服务援助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咨询服务援助机制,设立咨询服务援助站点,为企业长期提供污染预防措施、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帮助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掌握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新技术运用,改造升级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提高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

5.4 完善社会公众监督参与机制,引导企业自觉环境守法

通过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压力,进而促使企业为了保持良好社会信誉和企业形象而主动审视和改善自身行为。一是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环境知情权提供保障。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下称《办法》)基础上,补充出台相关解读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及遵循原则、信息收集方式、公开的方式、发布的途经、责任与救济机制等内容。对不同污染级别的企业实行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环境信息公开,明确重点排污企业的界定,对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在《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拓展其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补充公开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状况、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情况、企业产品的环境信息、企业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对废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情况、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严格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程序,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审计—第三方认证—发布信息的企业信息公开程序。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奖惩制度,在《办法》的基础上,对不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数额,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按要求公开且信息真实可靠的企业应给予正面宣传和奖励,提高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积极性。二是完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外在约束力。健全环境举报制度,完善12369环保投诉热线网络,实行有奖举报,建立举报人信息保护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在重点排污企业周边聘用社区群众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员,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职责。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环保组织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利用多方舆论对企业施以外部监督压力,促使企业为维护社会形象而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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