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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17, Vol. 9 Issue (5):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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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动态[J]. 中国环境管理, 2017, 9(5): 5-7.
环境管理动态
高层信息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关于修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二是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批中央环保督查启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8月7日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团)开展督察进驻工作。至此,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督察全覆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强调,在具体督察中,将重点督察省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地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民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办民众反映的身边环境问题的立行立改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重点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严肃问责等工作情况。此次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约1个月左右。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正式生效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8月16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汞(水银)及其化合物广泛应用于化工、仪器仪表、电池、照明、医疗器械等领域。根据环保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余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一系列致力于减少汞污染的措施也将同步实施。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国际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

国办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组织开展摸底评估。二是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三是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四是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五是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六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9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坚持定期评估与实时监测相结合,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坚持从严管制与有效激励相结合,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意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3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并明确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意见同时提出针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和海域等单项评价要素的具体管控措施。意见还对下一步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机制、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根据意见,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意见提出,要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意见还提出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要求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等。

国办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9月21日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方案明确,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同时,方案还确定了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方案强调,本次普查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9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提出,要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样板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生态扶贫共享发展示范区。通过改革创新和制度探索,到2018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一批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提出,要以建设“多彩贵州公园省”为总体目标,建成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生态脱贫攻坚示范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到2018年,贵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全面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成以绿色为底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为基本内涵、全域为覆盖范围、以人为本为根本目的的“多彩贵州公园省”。

中办、国办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9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要将国家公园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根据方案,到2020年,中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完成,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国家公园总体布局初步形成;到2030年,国家公园体制更加健全,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保护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方案明确提出,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最重要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它开放建设活动。针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方案提出要在统一事权分级管理、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促进社区协调发展、完善法律制度等4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补齐制度短板。

部委动态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

7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钢铁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钢铁行业的排污许可证。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水泥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7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路径进行进一步说明。意见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创新发展方式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管理,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加强政策保障等。文件还公布了2017—2020年风电、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方案以及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名录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可以基本满足“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需求,还将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适时更新。名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环境危害程度高低,对所有82个行业(含4个通用工序)中44个行业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30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于不属于名录范围的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印发《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月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木材、非木材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通过机器或手工抄造的方法生产纸和纸板,和以纸和纸板为原料进一步加工制成纸制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可用于指导产业相关政策制订、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本技术政策的目标是强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英等污染物的防治,实现造纸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源的全面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8月9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意见明确界定了污染治理责任,指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意见提出了加强监管执法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为使第三方治理模式较好落地,要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以及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印发《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包括《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以落实《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规范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采集、初步采样调查、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工作。

多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8月2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方案规定了11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包括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8月2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全面推进石化工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石化工业模块同步开启。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8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该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解释。通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等方面内容。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固体废物的鉴定是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准通则为固体废物的鉴定提供了标准,保障鉴定结果的执行。

工信部发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8月31日,工信部印发《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其中提到,热定形、涂层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采用溶剂回收和余热回收装置。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用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四部门9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以保障群众采暖需求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资源能源状况等条件,科学选择清洁供暖方式,加快燃煤供暖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地区,鼓励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满足取暖需求。同时,要加强对清洁供暖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供暖设施。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海洋局9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湾长制”试点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逐级设立“湾长”,构建专门议事和协调运行机制,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 加快制定体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注重系统施治及多措并举的职责任务清单,切实落实好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任务; 加快构建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监督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逐步构建社会监督机制。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海洋局将成立“湾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部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9月2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以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指导和推动我国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该技术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湖泊、水库及其流域地区,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监控预警等内容,可为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源地保护、重点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应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严守生态红线,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防治并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该技术政策针对不同类型湖(库)分类治理,明确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应采取综合性措施,减排与增容相结合。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9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 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和化肥工业—氮肥4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术资讯 中国工程院国际工程科技高端论坛暨PACE 20周年纪念大会在京召开

8月28—29日,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了中国工程院国际工程科技高端论坛暨PACE 20年纪念大会。中国工程院副院长刘旭院士出席了大会并致开幕辞。中国工程院郝吉明院士、杨志峰院士分别主持了开幕式和闭幕式,曲久辉院士、张建云院士、任南琪院士、侯立安院士,以及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西班牙的六位国外院士专家,就流域水文调控、流域水质控制、流域生态恢复、流域综合治理与风险控制等流域生态工程技术和环境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做了十场精彩的主旨报告,既对现阶段环境治理做出总结,也对未来环境管理和修复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此次大会是流域生态领域的一次最高端国际学术会议,汇集了该领域国内外最顶尖学者、专家,将为推动我国乃至世界流域生态研究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中国环境管理》是此次会议中PACE专场的合作期刊。

中国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家协会第一届学术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8月24—26日,中国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家协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sts, CAERE)第一届学术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本届学术年会包含14个全会报告、60个分会发言和一个学术圆桌,涉及绿色发展和绿色增长、环境污染控制、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与健康、气候变化、交通和城市化、能源和水、环境法规和执法、资源环境税收和交易、环境经济价值评估和资源核算等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的几乎所有领域。本届学术年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主办。CAERE是一个纯学术性的非盈利专业组织,其宗旨是促进环境、生态、资源经济学领域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八届中国能源经济与管理学术年会在京召开

9月22—24日,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中国“双法”研究会能源经济与管理研究分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主办的“第八届中国能源经济与管理学术年会暨第十一届中国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战略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外100多个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近500余位能源经济与管理的学者出席了开幕式并参加会议。本届会议以“中国能源转型中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142位专家学者在17个分会场围绕“能源转型”“能源产业革命”“能源效率与节能”“能源经济”“能源贸易”“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经济”等20个领域分组进行报告。《中国环境管理》期刊为此次年会的合作期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