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3月20日公布了《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计划》,2017年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有22个。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有2件,包括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国务院将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配合初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共提出41项任务,涉及9个方面。其中,环境保护部牵头和参与多项工作,包括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水、土污染防治,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等。根据分工意见,“打好蓝天保卫战”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加快解决燃煤污染问题;全面推进污染源治理;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环境执法和督查问责。“强化水、土壤污染防治”由环境保护部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分别下降2%;抓好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分类制定实施治理措施等。“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由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抓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启动森林质量提升、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修复、第二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工程试点等。“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等。此外,根据分工意见,环境保护部还参与去产能、扩大有效投资、优化区域发展格局等工作。
国务院正式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远景目标》3月23日,环境保护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情况和《规划》的具体内容。国务院批复指出,原则同意《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并组织实施。《规划》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水平,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通过《规划》实施,到“十三五”末,我国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核安保和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规划》包含6项目标、10项重点任务、6项重点工程和8项保障措施。《规划》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包括要按照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强化依法治核理念;实施最严格的核安全监管;核能发展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保障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根本宗旨。《规划》还就强化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建设、机构队伍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及核安全文化建设等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部委动态 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环保部2月12日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将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进行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变化程度排名指标进行排序。采用的方法是,首先计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然后计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最后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变化程度排名指标进行排序。国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在公布城市名单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月17日,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6省市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 2+26”城市今年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方案对一些治理工作提出了细致的要求,并设定时间表。针对这一地区的治理难点,即冬季燃煤问题,方案提出今年“ 2+26”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锅炉“清零”工作。在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的基础上,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在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方案提出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运输煤炭,提升区域内铁路货运比例。“ 2+26”城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环保部将对“ 2+26”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以区县为单位参与排名。考核和排名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2月21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 2017 ﹞ 18号)。《规划》明确,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整治过的7.8万个建制村的环境不断改善,确保已建农村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引导、示范和带动全国更多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十三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为“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涉及1805个县(市、区)12.82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9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任务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证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 86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8〕 10号)同时废止。办法所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战略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目标为:掌握我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人群暴露水平和健康影响基本情况,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标准体系,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环境决策水平,壮大工作队伍,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并支持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规定了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包括推进调查和监测,强化技术支撑,加大科研力度,加快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从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示范、加大资金投入3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水利部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于2月27日印发。《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 233号)同时废止。修改后的《办法》共37条,侧重于水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监督管理,明确了流域与区域分级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区四类一级区和七类二级区的不同管理要求,增加了水功能区修订与调整、水功能区影响分析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为落实国务院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批复要求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办法》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作为核心内容,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规定:限制排污总量,水功能区水质限期达标,整治污染存量,限制污染增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农业部印发《2017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2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7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按照“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进一步强化试点示范、监测考核、政策创设,坚决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文件对全年农业面源污染重点工作做了重要部署,指出要推进养殖粪污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推广等多项行动的开展,强化综合示范体系、政策保障体系等,坚决打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城市站规范运行,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环境保护部3月1日发布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明确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国家城市站,国家城市站点位的增加、变更和撤销等需经环境保护部审批;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不再参与数据的生产和审核。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管理遵循《规定》要求,由监测总站组织验收。《细则》明确规定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意, 不得将国家城市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不得利用国家城市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3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目标,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指导意见》要求2017年,各城市制定“城市双修”实施计划,完成一批有成效、有影响的“双修”示范项目;2020年,城市“双修”工作初见成效,“城市病”得到有效治理。《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推动“城市双修”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一是完善基础工作,统筹谋划“城市双修”;二是修复城市生态,改善生态功能;三是修补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品质;四是健全保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
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5个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 (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意见明确了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五个方面的任务,具体是: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能,由地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关停、停业、关闭或取缔。对工艺技术装备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由地方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意见提出了加大资金扶持、加大技术扶持、执行价格政策、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等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农业部印发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3月9日,农业部印发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十三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现总体改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溉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等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要求,要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二是严格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三是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四是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五是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六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环境保护部印发《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3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 323号)。指南旨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2011—2020)》,加强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指南》是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主要产出成果之一,《指南》针对加油站的地下水污染特性,基于地下水污染预防—控制—治理的全过程思路,规定了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预防、环境调查、健康风险评估、污染控制及治理等主要技术内容。
财政部、发改委发文要求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3月15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环保领域涉及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
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3月16日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两类危险废物:1.对于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某种固体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则这种固体废物可以排除。2.对于某种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存有异议的,根据产生工艺及原辅材料可以判断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这种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可以排除。《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属性已达成社会共识的一般固体废物不予列入。《征求意见稿》共列入6项固体废物,包括来源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赤泥、来源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的废石灰石粉等。
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3月18日发函,征求对《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作方案提出,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等具有相关管理经验或行业集中度高的省级环保部门,以及邢台市、深圳市、保定市、唐山市、淄博市、济宁市等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或参与相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选择浙江省嘉兴市、山东省济宁市、江苏省无锡市、山东省临沂市4个地市,开展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试点时间为2017—2019年。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试点地市基本打通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管、处罚的全流程管理,基本整合衔接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初步实现“一证式”管理;2018年,在推动行业排污许可管理与流域水质改善需求更加紧密结合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19年总结形成一整套排污许可管理经验,报环保部。
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3月18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3月22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据环保部介绍,《办法》已经原则通过该部部长专题会审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污染地块、特定区域(流域、行业)甚至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除了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 未来或还要进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对于公众对环境污染影响健康问题反复投诉, 并经专家委员会研究确有调查必要的等情形, 环保与卫生计生部门可共同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对被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组织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污染地块土壤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3月2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从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规范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面,进行了说明。《报告》详细介绍了中央环境保护督查信息、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监管信息等3个重点领域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称,2016年在污染源监测方面,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计14312家;在环境监管执法方面,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2.63万余个,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约15.52万家次。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和民政部3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和规范管理,做好环保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使其成为环保工作的同盟军和生力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指导意见》提出四项主要任务,一是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二是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三是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四是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明确了环保部门、民政部门的职责,并指出要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3月27日,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目录》指出,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目录》明确,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目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时,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学术资讯 第三届中国环境互联与大数据峰会在京召开3月30—31日,第三届中国环境互联与大数据峰会在京举办。会议由北京-清华工业开发研究院环境大数据研究中心、环境互联网与大数据产业联合会、环境企业家联合会、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智慧环境管理创新研究中心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化分会、《中国环境管理》、中国环境投资联盟等协办,围绕构建环境大数据的生态系统进行探讨,交流环境大数据创新实践的经验、探索环境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应用、畅谈环境大数据产业的未来,吸引了来自业内的两千余人参会。
第三届“生态管理”学术沙龙在南京召开4月7—8日,第三届“生态管理”学术沙龙在南京召开,本届沙龙由南京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承办。北京理工大学王兆华教授、南京大学黄贤金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鹏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陈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石敏俊教授、南京大学张炳教授等分别做了主旨报告。“生态管理”学术沙龙是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王如松先生发起,针对学科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需求提出的高端学术沙龙,旨在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管理及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本次会议重点关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探讨优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方案,搭建政府决策部门与科研院所的沟通桥梁,提出有效可行的生态管理策略。
以“我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为主题的第S33次香山科学会议在京召开4月9—10日,以“我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为主题的第S33次香山科学会议学术讨论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会议由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郝吉明院士、中国科学院丁仲礼院士和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张远航院士担任会议执行主席。来自国内20多家单位的7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科技部万钢部长、徐南平副部长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围绕大气重污染特征与物理化学机制、污染与边界层气象及其耦合机制、多污染物协同防控途径与成效等中心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会上指出,下一步要把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和循环污染治理作为“科技创新2030——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工程”重要内容,以科研成果指导工程建设,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