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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17, Vol. 9 Issue (1): 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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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石柳, 唐玉华, 张捷. 我国林业碳汇市场供需研究--以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为例[J]. 中国环境管理, 2017, 9(1): 104-110.
SHI Liu, TANG Yuhua, ZHANG Jie. Supply-Demand Analysis of the Forest Carbon Sink Market in China--Illustrated by the Guangdong Chimelong Carbon Sink Afforestation Project[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17, 9(1): 104-1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编号:15ZDA05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态补偿导向的环境会计研究”(编号:14AZD068)

责任作者

张捷 (1962-), 男,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暨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经济学

作者简介

石柳 (1987-), 女,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经济学, E-mail:shiliu71@163.com
我国林业碳汇市场供需研究--以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为例
石柳1, 唐玉华1,2, 张捷1,2     
1. 暨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广州 510632;
2.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广州 510632
摘要: 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作为我国首个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对于我国林业碳汇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本文对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发现林业碳汇交易价格被远远低估,从而使该项目不具备经济上的可复制性。为探究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原因,本文考察了林业碳汇市场的供需关系,发现目前碳交易市场对林业碳汇CCER需求不足仅是表象,供需错配才是实质。首先,从需求侧来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设置过于宽松,缺乏林业碳汇CCER的接纳能力;其次,就供给侧而言,CCER的交易成本很高,且项目申报要求业主为企业法人,这严重限制了林业碳汇CCER的有效供给。鉴于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应同时从林业碳汇CCER的需求侧和供给侧着手改革。就需求侧而言,收紧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总量,并将林业碳汇CCER交易由补充机制改为配额管理。就供给侧而言,可以结合广东省推进林业碳普惠制度,将项目申报主体和交易主体放宽到独立法人和个人,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培育大型林业企业开展碳汇造林项目;降低碳汇项目进入门槛,根据省情制定方法学,简化签批手续。
关键词: 长隆项目    林业碳汇    成本收益    供需    
Supply-Demand Analysis of the Forest Carbon Sink Market in China--Illustrated by the Guangdong Chimelong Carbon Sink Afforestation Project
SHI Liu1 , TANG Yuhua1,2 , ZHANG Jie1,2     
1. Institute of Resourc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
2. School of Economics,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
Abstract: As the first forest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 project issued by China's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Guangdong Chimelong Carbon Sink Afforestation Project has important demonstration effects. Through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found that the market price of forest carbon sink was undervalued, which resulted in the economic unduplicatedness of this project. To explore the reasons why the price was undervalued, through supply-demand analysis of forest carbon sink market,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hortage of demand for forest carbon sink CCER in the carbon trading market is just superficial, and the real problem lies in the mismatch of supply and demand. On the demand side, carbon emission quota is relatively lax in Guangdong, which leads to the lack of admitting ability of forest carbon sink CCERs. On the supply side, the extremely high transaction cost of CCER, and the stipulation that only incorporated entities can submit applications have severely restricted the effective supply of forest carbon sink CCER. In view of the above reasons, this paper proposed that the problem should be dealt with from both ends. From the demand end, the emission quota should be narrowed and the CCER cap should be changed into a quota management system rather than a complementary mechanism. As for the supply end, Guangdong's Public Inclusion Innovation of the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 initiative should be promoted, and meanwhile, in order to attract private capital into the carbon sink afforestation projects, eligibility to become project applicants and trading members should be expanded to include independent legal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large forest enterprises should be cultivated to carry out the carbon sink afforestation project. In addition, the threshold for new projects must be lowered, and there should be a separate methodology (e.g. GCER, Guangdong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to simplify the issuing procedures.
Key Words: Chimelong project    forest carbon sink    cost-benefit    supply-demand    
引言

未来十多年,我国将进入迎接碳排放峰值来临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增长对于我国解决就业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十分重要。森林固碳具有生态破坏小、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合理利用林业碳汇,将间接减排与工业直接减排相结合,有利于在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同时,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纵观现有的碳汇林业和林业碳汇的研究成果,发现国内外研究重点较为一致, 主要集中在对森林的吸碳功能[1-4]、储碳量计量[5-8]及森林在陆地碳循环方面的作用[9-11]等领域, 研究内容较为丰富。我国关于林业碳汇的研究起步较晚,从研究的视角和范围来看,以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和实施的碳汇项目研究为主,着重分析我国林业政策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作用和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的潜力,并对我国碳汇林业项目的需求和发展碳汇林业的设计思路进行研究。如张小全等[12]、宋宗水[13]等对林业CDM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潜力进行了分析;李怒云和徐泽鸿等[14]研究了林业碳汇项目的优先发展区域;而冯亮明和肖友智[15]、唐晓川[16]等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了分析。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涉及碳汇林业和林业碳汇社会科学范畴的相关研究不足,如对林业碳汇项目成本有效性、增汇的经济刺激手段尤其是政策方面、碳汇交易机制设计、碳汇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等的研究相对缺乏。碳汇林业是一个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于一体的多学科研究问题,伴随着我国林业碳汇实践的逐渐推广,迫切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政策学和管理学等社会科学角度进行碳汇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广东省是我国第一经济大省,在国家发展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毋庸置疑,广东将成为全国总量减碳约束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如何处理好节能减排与经济持续发展的矛盾,是广东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为此,广东省在政策机制上先行先试,将林业碳汇纳入碳排放管理体制之中,允许控排企业利用林业碳汇抵扣实际排放量a。而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作为全国首个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签发的中国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项目,对于我国林业碳汇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总结长隆项目的经验与不足,有助于提高碳汇造林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推广性,使得碳汇造林与碳汇交易成为应对气候变化,以及通过生态服务市场化补偿机制撬动生态功能区绿色发展的重要杠杆。

a  尽管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国内的7个碳交易试点市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均为CCER预留了配额交易的比例(包括工业减排量和林业碳汇减排量)。其中,广东、湖北、天津、深圳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时,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排放量的10%,重庆为8%,上海和北京为5%。

1 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设计及实施进展

为推动广东省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开发和自愿碳减排交易,为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积累经验和提供参考,广东翠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省林业厅和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广东碳汇基金的支持下,于2011年1月起在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宜林荒山实施碳汇造林项目b,实际完成造林面积13 000亩。项目涉及梅州市五华县转水镇、华城镇,兴宁市径南镇、永和镇、叶塘镇,河源市紫金县附城镇、黄塘镇、柏埔镇,东源县义合镇。其中,梅州市五华县4000亩,兴宁市4000亩,河源市紫金县3000亩,东源县2000亩。为避免产权纠纷,造林地均采用集体林地,签署的碳汇造林三方协议明确了广东翠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资金投入和建设,并享有碳汇处置权利;兴宁市、东源县、紫金县和五华县林业局负责碳汇造林的组织工作;各村村委会负责提供符合碳汇造林条件的林地,并做好林木管护工作,享有林木所有权。林地上所有产出归林农所有,但规定一定期限内不能进行砍伐。林农获得土地租金,项目还计划将部分碳汇交易收入分配给林农,剩余部分作为森林抚育金。

b  资料来源于《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审定报告》《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监测报告》和《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核证报告》。

由于该项目的资本金来源于广东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1000万元捐款,故项目被命名为“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以下简称长隆项目)。广东省林业厅为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等提供资助和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进行开发。2014年3月30日该项目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负责的独立审定。项目申请CCER的20年固定计入期的减排量,预计年减排量(净碳汇量)为17 365吨CO2当量,项目计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共计20年,计入期内的总减排量为347 292吨CO2当量。2014年7月21日,长隆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获得备案,成为全国第一个可进入国内碳市场交易的中国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CCER)。2015年5月25日,广东长隆项目首期减排量获得签发。首期减排量检测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含首尾两天,共计1461天),监测期内的实际温室气体减排量为5208吨CO2当量(远低于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中预估的本监测期内温室气体减排量77 113吨CO2当量)。随后,广东翠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东粤电环保有限公司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签订了交易协议,交易碳排放量为5208吨,价格为20元/吨,完成了国内碳市场上林业碳汇CCER的第一笔交易。

2 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成本收益分析

林业碳汇CCER交易价格的确定与其成本、收益密切相关。参照张捷[17]提出的三类森林生态补偿标准(见表 1),林业碳汇的交易价格可以依据生态公益林的造林抚育直接投入成本来确定,这是生态产品定价必须达到的底线,在直接成本基础上加上机会成本,则形成全成本定价,达到中等定价标准,而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定价则属于生态产品定价的高标准。由于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难以界定,难以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开展横向补偿,而各级政府可用于生态补偿的财力有限,如果基于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定价,恐怕政府的支付能力有所不逮。而冯亮明和肖友智[15]指出,一般地,可以合理地假定造林再造林项目的机会成本等于0。鉴于根据造林抚育的直接投入成本定价,不仅定价机制相对简单,而且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保证碳汇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交易价格的确定至少应抵消植树造林和森林管护的直接投入成本,以避免削弱造林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再依据省财政对生态公益林和碳汇林采取的“小步快走”逐步提升的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交易价格以弥补部分间接投入成本,向中级定价标准迈进。

表 1 森林生态服务产品定价标准分类及其依据和特征

为考察长隆项目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首先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见表 2)。就成本而言,项目的直接投入成本来自五个方面:土地租金、造林成本、抚育成本、计量监测成本及核证成本。为避免产权纠纷,长隆项目造林地均采用集体林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林农,林农获得土地租金和林地的所有产出(还可分享部分碳汇交易收入)。土地租金为每亩每年40~50元,其中桉树林为每亩每年10元。据粗略统计,1.3万亩土地20年的租金成本约为780万元。此租金就目前来看已非常低廉,今后将很难以如此低的租金获得造林土地。就造林成本而言,造林密度每亩74株a,实际造林面积1.3万亩,按每亩700元计算,造林成本大约为910万元。而造林要真正见成效,需连续抚育三年以上,包括除草、松土、施肥、灌溉、排水等工作,按三年每亩150元计算,抚育成本至少需要195万元。除此之外,项目20年计入期内需进行5次碳汇计量监测工作,分别为2012年、2015年、2020年、2025年和2030年,主要由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实施,按内部成本价每次20万元计算,整个项目计量监测成本至少需要100万元。此外,项目监测期减排量在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前,需经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证,核证费用大约为每次10万元,整个项目计入期内所需核证成本大约为50万元。除上述项目直接投入成本外,一个林业CCER项目成功备案并获得减排量签发,还需经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批准过程。由于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要求严格,项目组成员需为此项目多次往返于广东和北京,签批交易成本不可小觑(因预算中并未设此专项经费,故该笔费用未做成本统计)。从上述成本支出来看,整个长隆项目大约花费2035万元的直接投入成本。按直接投入成本加部分间接成本定价法,该笔碳汇交易价格至少应为每吨60元,以维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性。

表 2 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成本与收益

a  项目苗木选用了两年生的顶芽饱满、无病虫害的一级营养袋壮苗,实际苗高为60厘米以上,并且苗木均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种源地标签,未使用无证、来源不清、带病虫害的不合格苗木造林。

然而,受国内经济下行和国际碳市低迷的影响,该项目首期减排量仅以每吨20元的价格成交,按此市价计算,整个项目计入期产生的34.7万吨净碳汇量仅获得694.6万元的碳汇交易收入,而项目直接投入成本至少为2035万元,林业碳汇的商业价值被严重低估,项目业主难以收回前期成本。若仅从碳汇交易收入来看,长隆项目无疑不具备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为避免影响碳汇造林的积极性,该交易价格并未对外公布。然而,除了碳汇收入外,林农还将获得木材收入。从理论上说, 造林再造林项目并不会严重影响森林资源的木材采伐收益a。按现行木材价格每立方米500元计算,20年后将产生约14万立方米的木材,实现约7000万元的木材纯收入(剔除了砍伐成本)。森林除了提供木材、固碳释氧外,还具备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据广东省林业厅和林业科学规划院估算b,长隆项目将实现平均每亩每年5000元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按20年计入期计算,将产生价值13亿元的生态效益,但这些生态效益无法转化为现金流。

a  当森林成熟到一定程度, 达到森林碳平衡。这时, 即使不进行采伐, 森林也不再增加碳汇能力;相反, 若采伐后进行新一轮造林,使采伐过程能够实现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量, 那么采伐更有利于实现碳减排的目标, 更有利于实现项目设计的减少贫困、促进地区发展的目标。

b  主要参照《广东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 [18]和《全球陆地碳汇分析系统研发与应用》 [19]中的方法核算。

尽管生态效益价值巨大,但单就长隆项目的碳汇造林收支情况来看,该项目无疑不具备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是什么原因导致林业碳汇CCER的交易价格被低估呢?这就需要从林业碳汇市场供需层面展开深入分析。

3 林业碳汇市场供需分析

如上所述,林业碳汇CCER的商业价值远低于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长隆项目造林13 000亩,年均净减排量仅为1.74万吨(从该项目第一监测期来看,由于森林管护不到位,导致第一监测期内实际年均净减排量仅为0.13万吨),按照每吨20元的CCER市场价测算,每年将产生34.8万元的收益。与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相比,不仅减排产量低,而且开发成本高。林业碳汇项目若想获得较好的商业利益,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在寻找前期资金支持和减排量买家上。而若想让林业碳汇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以充分体现,项目的开发必须获得政府的支持。目前在我国“两省五市”的碳交易试点省市中,均将林业碳汇纳入CCER补充抵消机制,广东省还专门制订了《广东林业碳汇项目管理和交易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与认证核证指南》等林业碳汇管理和交易的政策。但是这类补充抵减政策在碳市场的交易中基本上被边缘化,投资者往往选择更为廉价的交易标的,以降低自身的履约成本。

如何更好地促进林业碳汇参与碳交易,充分发挥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呢?本文通过对长隆项目的分析发现,目前碳交易市场对林业碳汇CCER需求不足仅是表象,供需错配才是实质。首先,从需求侧来看,由于广东省碳排放配额设置过于宽松,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基本够用,以致作为碳排放抵减机制的CCER交易上限(10%)失去实质性的约束力,林业碳汇缺乏买方;其次,就供给侧而言,CCER技术要求严格,签发程序复杂,交易成本极高,且项目申报要求业主为企业法人,严重限制了林业碳汇CCER的有效供给。

3.1 林业碳汇CCER的需求不足

按照通常理解,一方面,CCER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信用度最高,可在多个地区碳市场之间流通;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作为各碳交易试点地区的主管单位,各个地区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制定CCER准入政策时,必然要考虑国家发改委的态度。但在此背景下,CCER却遇上“皇帝女儿也愁嫁”的情况,这意味着碳市场中存在结构性缺陷。

首先,中国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配额发放过于宽松,缺乏对CCER的接纳需求。实际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早期(2005-2012年)也存在同样的“市场妥协”问题。在短短一两年内,完成数百家企业的纳入和履约,实现上亿吨配额发放,在此过程中控排企业存在反弹实属正常。为了确保纳入试点的控排企业能够顺利履约,地方政府不得不在初始配额分配中做出一定妥协,以较宽松的配额来保障较高的履约率。2015年广东省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约4.08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3.7亿吨c,储备配额0.38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由于碳排放配额分配宽松,控排企业的配额足够使用,0.38亿吨储备配额形同虚设,未分配的储备配额一般当年注销,不再转入下年。尽管广东于2015年9月推出了类似于欧洲MSR市场收储制度的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d,部分地方政府仍有可能出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限制企业出售盈余的配额,以便日后用于上新项目。碳排放配额盈余且回购失败,势必导致第二个履约年度市场价格的下行。在这种情况下,为缓减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剧烈波动的风险,地方政府不得不限制CCER进入市场的数量,毕竟企业配额分配办法已公布实施,不宜频繁变更,而CCER准入制度可以定期更新。

c  由于控排企业实际配额总量数据涉及产量、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故未对外公布。

d  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

其次,林业碳汇CCER与有偿分配配额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导致CCER补充抵减机制收效甚微。即便初始免费配额分配不足,市场主管部门也能以有偿拍卖的方式向缺口企业提供配额。如果主管部门放弃拍卖配额转而使用CCER,则会损失有偿拍卖配额的预期收益。尽管林业碳汇与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CCER相比,具有生态破坏小、综合效益好等优点,且与传统的工业减排项目相比,林业碳汇除了具有独特的自然固碳作用外,还有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和自然景观等其他生态效益,但由于林业碳汇CCER在碳排放管理中没有纳入配额管理,仅仅作为补充机制,当林业碳汇CCER与部分有偿分配的配额之间发生竞争关系时,主管部门必然偏好于后者,从而制约林业碳汇的发展。

3.2 林业碳汇CCER缺乏有效供给

首先,CCER的方法学要求严格,程序复杂,带来极高的交易成本。CCER项目的方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方法学,开发流程包括6个步骤: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表 3)。

表 3 CCER项目开发流程及周期

据此估算,一个CCER项目的开发周期至少要5个月。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还要考虑不同类型项目的开发难易程度,项目业主与咨询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沟通过程、审定及核证程序中的质疑和答疑过程,以及编写审定、核证报告及内部评审等环节的时间成本等,通常情况下一个CCER项目开发时间都会超过半年。除项目的开发流程,一个CCER项目成功备案并获得减排量签发,还需经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批准。由上述项目审定及减排量签发程序,可以推算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并进行审核批准的时间周期在60~120个工作日,即需要3~6个月(长隆项目从备案到获得签发历时10个月之久)。综上,正常情况下,一个CCER项目从着手开发到最终实现减排量签发,最短时间在8个月以上。

尽管目前国内的7个碳交易试点市场均为CCER预留了配额交易的比例,但由于CCER中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基本照搬CDM,技术要求严格,签发程序复杂,目前大量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在程序和技术规则上达不到CCER的要求,无法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审核和签发,从而无法满足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中重点排放企业的抵消需求,以致国内碳市场碳汇交易成功案例甚少。作为全国首个获得国家发改委减排量签发的林业CCER项目,长隆项目首期减排量仅以20元/吨的价格成交,收回约1/3的前期成本,林业碳汇CCER自然难以吸引民间资本。据一项初步评估显示,森林碳汇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占项目总支付的50%以上(有的项目甚至占到90%以上)[20]。因此,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成为提高森林碳汇有效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次,CCER项目申报要求业主为企业法人,将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和自然人排除在外。长隆项目由长隆集团单独出资,广东省林业厅选择了广东翠峰园林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翠峰园林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无论资金实力、业界影响力还是人才和技术都不可能独立承担这样一个复杂的项目。如果没有省林业厅以及林业厅下属的专业机构(如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和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的全力支持,长隆项目的成功是不可想象的。仅以林地租用为例,长隆项目为避免产权纠纷,造林地均租用集体林地,但这些林地实际上都已确权承包给了林农。为节约谈判成本,项目方先是与作为林农代表的村委会进行前期谈判,在签署租用林地协议时,才让林地实际产权人--林农参与。如果没有当地林业部门和基层政府的协助,一家企业根本不可能与成百上千户林农谈判并达成使用权转让的协议。而且,在签订协议时,为避免纠纷,项目方并未告知林农造林的真实目的为增汇,使得林农对造林和抚育重视不够,所种树木成活率低,生长缓慢。该项目第一监测期实际产生净减排量仅为5208吨,远低于项目设计减排量77 113吨。导致这一差距的深层原因仍在于产权问题,实际的造林主体为林业部门而非林农本身,难以充分激发林农的碳汇造林积极性。如何设计一套激励相容的机制,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投身碳汇造林事业,充分挖掘各类独立法人(如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如林农)的增汇潜力,是提高林业碳汇有效供给的一个重要课题。

4 政策建议

鉴于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应同时从林业碳汇的需求侧和供给侧着手改革的建议。就需求侧而言,适度收紧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量,并将林业碳汇由补充机制改为配额管理,为林业碳汇带来更多的需求。就供给侧而言,要结合广东省推进林业碳普惠制度,将项目申报主体和交易主体放宽到独立法人和自然人,着力培育大型林业企业,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开展碳汇造林项目;同时,降低碳汇项目进入门槛,根据省情制定方法学,简化签发手续。

4.1 需求侧改革:收紧碳排放配额发放量,将林业碳汇纳入配额管理

首先,由于碳排放权自身没有价值内涵,市场价格完全建立在稀缺性上,碳市场工具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配额的稀缺性。目前参与广东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均是碳排放大户,其应该承担更高的标准和更大的责任。碳交易试点初期,为了确保控排企业能顺利履约,政府不得不在初始配额分配中做出一定妥协。而在试点推广期,为避免配额发放过多而导致碳价下行、企业丧失减排动力,政府应当收紧配额数量,确保碳市场相对稳定运行,实现碳价逐年提高的长期目标。

其次,我国的林业碳汇政策及其交易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林业碳汇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彰显。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工林大国,碳汇潜力巨大,林业是我国主要的汇清除部门且林业经济地位重要,在这点上与新西兰类似;而我国排放结构又以能源为主,亟需尽快推进能源实质性减排,在这点上又与澳大利亚类似。目前我国采取的林业碳汇碳抵消间接参与碳交易的模式类似于澳大利亚[21],有利于促进实质性减排,但是容易导致减排成本过快转嫁到居民头上,且碳市场促进生态效益成效不显著。为此,我国应结合新西兰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在促进林业碳汇和林业经济发展以及实质性减排两个层面协同推进。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试点省市采取碳抵消方案是从“碳源”的角度设计的,影响温室气体浓度的“碳汇”角度并未考虑在内。为此,可在目前间接抵消的基础上,把新造林直接纳入碳市场获取配额补偿,同时为避免对实质性减排造成过大冲击,可在过渡期设置一定的配额发放上限,过渡期后逐步突破发放上限以增强林农为获得林业碳汇而造林以及进行森林维护的商业收益的可预见性;与此同时,森林既是碳汇也是碳源,为避免毁林导致的森林排放,应对已有林林主的碳汇保护行为带来的机会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偿,从而起到通过碳市场实现大量减排的效果;再有,现阶段各试点市场均“允许”控排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林业碳汇CCER抵消排放,而非强制要求“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林业碳汇CCER”,这意味着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将二氧化碳排放(或中和)配额的用益权全部分配给了排污企业,而非作为保护者的林业。依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为打通对林业碳汇的有效需求,政府部门可对二氧化碳排放(或中和)配额的用益权进行初始分配,可以规定超过碳排放限额的企业在购买配额时“必须”含有一定比例(如5%)以上的林业碳汇,购买量不设上限,优先购买企业所在地生产的林业碳汇。这样就相当于将二氧化碳排放(或中和)配额的用益权部分分配给了作为保护者的林农。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将林业碳汇作为碳排放总量的储备指标,在碳市场上购买多余的林业碳汇,建立碳价格波动的平滑机制,提高林业碳汇收益的可预见性,增强民间资本投资林业碳汇的信心。这样既可稳定林业碳汇的需求量,也可建立起发达地区企业通过碳汇交易对生态功能区的市场化补偿机制,促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

4.2 供给侧改革:简化CCER签发手续,推行林业碳汇普惠制

鉴于CCER碳汇造林的方法学要求严格,交易成本过高,以致国内碳市场林业碳汇交易成功案例甚少,广东碳市场应该创新交易产品,对于省内林业碳汇项目降低进入门槛,如在降低规模门槛(5000亩)的同时,引入众筹、众扶等新模式,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投身碳汇造林事业。同时,根据省情制定方法学,简化签发手续,只要达到广东标准,即可由广东省备案签发减排量(Guangdong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GCER),准许其在广州和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二板市场”上线交易。“二板市场”仅限于GCER与省内控排企业间的交易,待GCER达到CCER的标准后方可转到全国统一市场交易。GCER不得直接抵扣国家下达给广东的减排量,但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抵扣广东省内各地区的减排量[17]

同时,应充分挖掘各类微观主体的增汇潜力。如果说需求侧强调政府的政策和投资,供给侧改革则更加突出发挥微观主体的活力。我国林业产业的各类微观主体拥有巨大的增汇潜力。因林改而成为经营主体的林农、林工商一体化经营企业,生态旅游企业,包括近几年涌现的新经营主体,如各种专业合作社、联盟组织等,在供给侧改革时代将发挥巨大的主观能动性。建议国家将林业碳汇项目申报主体和交易主体放宽到独立法人(如专业合作社)和个人,而不仅仅局限于企业法人。现阶段的低碳政策主要关注工业生产的减排过程,鲜少涉及公众的低碳生活、低碳消费等日常行为,造成社会节能减排动力不足的局面。低碳社会的实现需要全体民众的广泛参与,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城镇化仍处在发展进程中,更应当通过碳信用交易普及低碳意识和低碳行为,使碳交易的广泛性、公益性得以体现。广东省目前正在推进碳普惠制a[22],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于购买林业碳汇的个人和组织实行可兑换有奖励的碳汇积分制,将创造林业碳汇与全民低碳行动联系起来,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唤醒对林业碳汇的社会需求。

a  碳普惠制是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参考文献
[1] 李怒云. 解读"碳汇林业"[J]. 中国发展, 2009, 9(2): 15–16.
[2] 张志华, 彭道黎. 森林管理对森林碳汇的作用和影响分析[J]. 安徽农业科学, 2008, 36(9): 3654–3656.
[3] 李怒云, 宋维明. 气候变化与中国林业碳汇政策研究综述[J]. 林业经济, 2006(5): 60–80.
[4] CHOI S I, KANG H M, SATO N. Forest sink plan using acarbon offset system[J]. Journal of the faculty of agriculture, Kyushu university, 2008, 53(1): 315–320.
[5] BROWN S, LUGO A E. The storage and production of organicmatter in tropical forests and their role in the global carboncycle[J]. Biotropica, 1982, 14(3): 161–187. DOI:10.2307/2388024
[6] BROWN S, LUGO A E. Biomass of tropical forests:a newestimate based on forest volumes[J]. Science, 1984, 223(4642): 1290–1293. DOI:10.1126/science.223.4642.1290
[7] FANG J Y, CHEN A P, PENG C H, et al. Changes in forestbiomass carbon storage in china between 1949 and 1998[J]. Science, 2001, 292(5525): 2320–2322. DOI:10.1126/science.1058629
[8] 赵林, 殷鸣放, 陈晓非, 等. 森林碳汇研究的计量方法及研究现状综述[J]. 西北林学院学报, 2008, 23(1): 59–63.
[9] DIXON R K, SOLOMON A M, BROWN S, et al. Carbonpools and flux of global forest ecosystems[J]. Science, 1994, 263(5144): 185–190. DOI:10.1126/science.263.5144.185
[10] MURILLO J C R. Temporal variations in the carbon budgetof forest ecosystem in Spain[J]. Ecological applications, 1997, 7(2): 461–469. DOI:10.1890/1051-0761(1997)007[0461:TVITCB]2.0.CO;2
[11] 刘国华, 傅伯杰, 方精云. 中国森林碳动态及其对全球碳平衡的贡献[J]. 生态学报, 2000, 20(5): 733–740.
[12] 张小全, 李怒云, 武曙红. 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力[J]. 林业科学, 2005, 41(5): 139–143.
[13] 宋宗水. 对于生态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 林业经济, 2003(4): 51–52.
[14] 李怒云, 徐泽鸿, 王春峰, 等. 中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发展区域选择与评价[J]. 林业科学, 2007, 43(7): 5–9.
[15] 冯亮明, 肖友智. 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成本收益分析[J]. 林业经济问题, 2008, 28(5): 405–409.
[16] 唐晓川, 孙玉军, 王绍强, 等. 我国南方红壤区CDM造林再造林项目实证研究--以千烟洲生态试验站为例[J]. 自然资源学报, 2009, 24(8): 1477–1487.
[17] 张捷, 傅京燕. 广东省生态文明与低碳发展蓝皮书[M]. 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5.
[18] 王兵. 广东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11.
[19] 周平. 全球陆地碳汇分析系统研发与应用[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11.
[20] NILES J O, BROWN S, PRETTY J, et al. Potential carbonmitigation and incom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changes in use and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lands[J]. 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society a:mathematical, physical and engineering sciences, 2002, 360(1797): 1621–1639. DOI:10.1098/rsta.2002.1023
[21] 曾以禹, 吴柏海, 周彩贤, 等. 碳交易市场设计支持森林生态补偿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 2014, 35(6): 67–76.
[22] 靳国良. 碳交易机制的普惠制创新[J]. 全球化, 2014(11): 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