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是党中央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问题,但是结构性问题最为突出。在供需结构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如果产能过剩、杠杆偏高、成本过高、短板突出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仅仅依靠刺激需求,经济拉不上去,即使短期拉上去一点,也是不可持续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需要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增强供给侧对需求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本质属性是深化改革,实质是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发展绿色金融,引导资本向优质产业倾斜,加速市场对重污染落后产能的淘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搭建解决污染治理资金短缺的渠道,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战役”。通过发展绿色金融,既能提高效率促进发展,又能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新常态下,发展绿色金融就是要准确把握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容应对,拿出实招,破解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发展绿色金融面临的机遇:一是绿色发展对资金需求巨大。据有关部门测算,2015-2020年中国绿色发展所需要的绿色投资大约是每年2.9万亿元人民币。在全部绿色投资中,扣除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及企业自筹资金后,需依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来筹措的资金缺口每年在大概2万亿左右。二是污染治理投资规模巨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计划投资规模有望达到20万亿元。三是气候融资资金缺口大。中美共同发布《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CO2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要如期达成上述目标,存在巨大的气候融资需求,仅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够,需要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参与。四是实现绿色城镇化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未来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集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城镇化向绿色转型的新要求。绿色城镇化的实现离不开环保项目、环保产业和环保投资的推进,从而带来巨大的资金需求。
发展绿色金融面临的挑战:当前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还比较薄弱,与绿色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配套政策缺位,导致绿色金融政策适应性和创新难度较大。一是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已出台的文件均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引导绿色金融长期发展,规范社会行为和各方权责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较低,金融主管部门还未建立起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制度,对企业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也大多浮于表面,缺乏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三是信息沟通机制不畅。目前,征信系统所涵盖的企业环保信息范围还比较窄,使银行难以获得充分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存在一定的风险,影响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四是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主要依赖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较少,从而影响了绿色金融发展。绿色证券、保险、信托的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难题,相关的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也没有切实具体的政策可供参照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这为发展绿色金融指明了方向, 当前需主要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1.加强绿色金融的立法、执法与监管。一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框架。要参照赤道原则和国际银行的做法,制定并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交易市场的业务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信息公开等进行硬性约束,促使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确保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有序发展。二要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构建多层级监管体系。建立统一、透明的企业环境污染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开展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共享。三要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处置的执法力度。要对绿色金融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加强环保部门与“一行三会”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第三方监督职能,打造“纵向监管、横向监督”的监管体系。
2.加大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扶持力度。绿色金融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需要政府公共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的介入,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为此建议:一是组建政策性绿色银行,注册资金可由政府公共资金投入或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机构投资者等处筹集。二是成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对绿色企业产品开发进行直接投资,对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渗透,促进企业加强对节能技术与绿色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三是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四是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引导和撬动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绿色投资与绿色产业领域。
3.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一是允许银行发行绿色债券,为绿色贷款提供较长期限、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二是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银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产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三是要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制定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对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银行给予扶持政策。四是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事业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目前,我国赤道银行只有兴业银行一家,未来可鼓励更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成为赤道银行。
4.积极发展绿色直接融资。在绿色债券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来筹集发展资金。加快推行绿色评级制度,通过绿色评级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到绿色行业,减少对污染型行业的投资。在发行股票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审查”机制,加快推动具有较高环境标准公司公开募股审批程序。明确绿色产业和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项目,可优先考虑上市融资,或适度放宽其股票发行资格限制,建立环保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新三板绿色企业优先开展专板试点。
5.稳步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鼓励绿色金融创新。要在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碳配额和碳交易机制,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研究推进碳期权期货、绿色金融租赁、节能环保资产证券化、与碳资产相关的理财、信托和基金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等。鼓励绿色保险创新,拓展绿色保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