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青海考察时要求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8月22日至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青海考察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习近平强调,青海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8月22日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此次全文发布的《意见》首先明确了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意见》提出,设立若干试验区,形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国家级综合试验平台。对于试验重点,《意见》明确了5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目前缺乏具体案例和经验借鉴,难度较大、需要试点试验的制度;二是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制度;三是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绿色产品的制度;四是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五是有利于体现地方首创精神的制度。根据《意见》,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意见》特别强调,要统一规范各类试点示范。
对于福建试验区的战略定位,《方案》从4个方面予以明确: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示范区,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方案》从6个方面用大篇幅提出了重点任务:一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二要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三要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要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五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六要开展绿色发展绩效评价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全文发布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将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立法的总体考虑包括: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草案重点对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税负、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此外,草案还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增加了有关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符合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很多重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交存仪式
国家主席习近平9月3日同美国总统奥巴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杭州共同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交存仪式。中国倡议二十国集团发表了首份气候变化问题主席声明,率先签署了《巴黎协定》。中国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是中国政府作出的新的庄严承诺。习近平强调,中美两国共同交存参加《巴黎协定》法律文书,展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雄心和决心。
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9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 161号),原则同意将240个县(市、区、旗)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此次范围调整,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数量由原来的436个增加至676个,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从41%提高到53%,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国家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指导意见》还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实施。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9月正式印发,《纲要》围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思路,确立了长江经济带“一轴、两翼、三极、多点”的发展新格局。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11个省市。《纲要》从规划背景、总体要求、大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努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描绘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纲领性文件。《纲要》同时提出了多项主要任务,具体包括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创新驱动产业转型、新型城镇化、构建东西双向、海陆统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等。
根据《纲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遵循5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是江湖和谐、生态文明,就是要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长江全流域生态修复,尊重自然规律及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处理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流支流等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重点要做好4方面工作:一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二是保护和修复水生态,三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四是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部委动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由包括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环保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在内的31个部门共同签署。各部门将对环保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采取多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享受的优惠政策,或不予批准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规划范围涵盖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近岸海域中的环渤海地区,以及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闽江、九龙江、九洲江、洱海、艾比湖、呼伦湖、兴凯湖等其他流域。规划围绕促进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针对各地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工程、城镇垃圾处理及配套工程、流域水坏境综合治理工程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工程等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部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8月2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国环规大气﹝2016 ﹞ 3号),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公开对内容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基本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环保信息中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仪器设备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 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 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30日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6日联合印发了《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确定了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任务,提出了6个方面的配套体系建设任务,是未来十年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它结合了各地生态旅游资源特色,将全国生态旅游发展划分为8个片区,并提出到2025年建成世界生态旅游强国的规划目标。8个片区分别是东北平原漫岗生态旅游片区、黄河中下游生态旅游片区、北方荒漠与草原生态旅游片区、青藏高原生态旅游片区、长江上中游生态旅游片区、东部平原丘陵生态旅游片区、珠江流域生态旅游片区、海洋海岛生态旅游片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9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要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全过程。《意见》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二是完善创新区域政策,三是加强区域合作互动,四是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意见》表示,要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强化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刚性约束,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升级三大领域率先突破,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同时,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大力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着力推进长江重大生态修复、航道治理、沿江公用码头等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等。
四部委发布《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制造强国建设,9月14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以及财政部正式发布了《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旨在实现制造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共融。《指南》明确了四大重点任务,包括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示范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示范应用,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应用,绿色制造体系构建试点。其中包括重点区域清洁生产专项,重点流域清洁生产专项,淘汰落后专项,高端智能再制造专项,环保技术产业化专项等多个专项。
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
9月19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2016年要在全国3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试点。该《方案》提出,将聚焦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废弃农药包装物等五类废弃物开展工作,针对不同废弃物的特点,探索有效利用路径。要求围绕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线,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分步实施的方式,注重县乡村企联动、建管运行结合,着力探索构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对于此次试点的选择,《方案》指出将以县为基本单元,重点布局在南方丘陵多雨区(长江以南区域)、南方平原水网区(在长江中下游区域)和北方平原区三个类型区(华北平原、东北平原及西北部分地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9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和规范“控源截污”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类排水口、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治理等工作。主要包括:总则;排水口调查与治理;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与评估;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修复与治理;截污调蓄与就地处理;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排水口维护管理等。《指南》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控源为本,截污优先;科学诊断,重在修复;建管并重,强化维护;综合施治,协同推进。《指南》提出,以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为根本出发点,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最大限度地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达标处理。合理制定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方案,优先将工作重点放在排水口治理,消除污水直排。《指南》制定的治理目标为,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减雨天溢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试点
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决定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的制度成果。试点地区要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通过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初始用能权确权的科学性,有偿使用制度的公平性,核算核查的规范性,定价机制的有效性,并出台配套激励和约束政策,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12部委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
9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统计局、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包括总则、陆域评价、海域评价、集成评价、成因解析及政策预研和附则6章,明确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基本概念,提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指标体系、指标算法与参考阈值、集成方法与类型划分、超载成因解析及政策预研分析方法等技术要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提供了技术指南。《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参照《技术方法(试行)》,抓紧组织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工作,科学评价、精准识别承载能力状况,分析超载成因,开展限制性政策预研,形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修改完善技术方法的意见建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全面了解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掌握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达标技术和达标率,持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9月2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指南》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的工作原则,包括完整性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广泛参与原则,并对评估的工作过程、工作内容、评估重点以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9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央财政将对典型重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给予奖补。统筹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各类资金,切实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指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一般应统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推进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通知还提出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和支持。
学术资讯第十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第十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国际研讨会9月6日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赵英民出席会议并致辞。赵英民指出,未来将通过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一是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二是制订管理名录,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三是出台系列技术文件,提高许可证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四是推行企业守法承诺,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本次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和美国环境保护局联合主办,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清华大学协办。
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战略研讨会在渝召开
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与中国土壤学会主办,中国土壤学会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污染场地安全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筹)、农田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筹)、中国科学院土壤环境与污染修复重点实验室等联合承办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战略研讨会”于2016年9月10—13日在重庆召开,共200余人参加了此次盛会。会议围绕建设用地环境管理政策、风险管控经验及关键修复技术等进行了系统研讨,为我国土壤污染环境管理政策的完善与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产业化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指导。《中国环境管理》作为合作媒体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第五届土壤污染与修复国际会议在杭召开
9月25—26日,第五届土壤污染与修复国际会议暨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论坛在杭州召开。会议由中国科学院主办,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浙江大学等承办。论坛分别围绕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发展和模式探讨,场地调查与风险损害评估及修复标准,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地下水修复等行业热点议题设置了四个分论坛。土壤污染与修复国际会议每四年举行一届,旨在展示最新研究成果,交流有关污染土壤、沉积物、地下水和工业场地可持续利用、管理和修复的最新进展。今年的第五届会议,还同期举行环境修复主题会展,规格和规模均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会议的顺利召开,将对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向国际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儿童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成果
9月30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发布了《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报告(儿童卷)》。这个调查是我国首次大规模的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次。报告指出,我国儿童的环境暴露行为存在明显的年龄、性别、城乡和地区差异,我国儿童环境暴露行为模式与成人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儿童环境暴露行为模式与国外同年龄段儿童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儿童面临传统型和现代型环境健康风险的双重压力。此外,我国儿童环境健康风险相关的暴露以及防范行为与抚养人的文化程度密切相关。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在海口召开
10月13日至14日,主题为“环境科技创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海南省常务副省长毛超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王玉庆、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文清、中国工程院院士杨志峰等出席。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在大会上强调,“十三五”期间,环保科技工作要紧紧抓住“支撑环境质量改善”这个牛鼻子,推进环保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理论创新、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大力推进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让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环境保护能力,努力为提升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供科技支撑。来自全国各地的环保科技工作者共10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第七届能源经济与管理学术年会在宁召开
10月14日至16日,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中国“双法”研究会能源经济与管理分会主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软科学中心承办,第七届能源经济与管理学术年会暨第十届中国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战略学术研讨会在南京顺利召开。来自海内外109个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4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144位专家学者在12个分会场围绕能源效率与节能、能源经济、气候变化经济、碳交易市场、低碳发展路径、能源金融、能源安全、新能源产业政策、能源技术创新、能源贫困与健康、能源系统建模、综合评估模型、环境经济、绿色发展、低碳消费行为、大数据背景下的能源管理与政策创新等专题进行了充分交流。《中国环境管理》作为大会合作期刊参与了此次年会,并同与会代表进行了期刊和论文写作方面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