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级检索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Vol. 8 Issue (5): 0-0  
0

引用本文 

环境治理现代化[J].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8(5): 0-0.
环境治理现代化

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是改革创新向前拓展、环保工作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包括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两个方面,就是使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环境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环境。

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是相同的,落脚点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都是走在同一条道路上、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强化环境为民利民、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就是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水平的过程,必然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保障。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软实力,直接决定着环境治理的成效。要主动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内容,才能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环境治理的创新在于共管共治,切入点在于转变政府,落脚点在于促进公平正义,基础在于制度建设,基本方式在于法治,本质特征在于民主。只有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为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建设和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必须做到三个匹配:一是必须和我国国家制度相匹配。我国环境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要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完善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在涉及道路、理论、制度等根本性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等,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建设和完善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根本前提。二是必须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作为上层建筑,必须匹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要将市场和社会纳入国家环境治理的主体范畴,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环境治理的渠道,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多元共治体系。三是必须和人民群众需求相匹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完善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和完善中,要注重保障和改善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形成一套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模式,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制度作为软实力,直接决定着国家环境治理的成效。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存在着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问题根本在于没有建立先进、有效、具有严格威慑力的环保制度。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除了有足够的威慑力,还需具备先进性和时效性,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支撑能力的差异性,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其中,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