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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Vol. 8 Issue (4):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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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动态[J].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8(4): 5-7.
环境管理动态
摘要: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分别由陆浩、杨松、吴新雄、李家祥、王万宾、姜伟新、贾治邦、蒋巨峰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等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截至7月19日,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全部完成督察进驻。8个省(自治区)督察工作动员会分别在各自省会(首府)城市召开。动员会上,各位组长强调,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通过督察,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高层信息 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分别由陆浩、杨松、吴新雄、李家祥、王万宾、姜伟新、贾治邦、蒋巨峰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等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截至7月19日,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全部完成督察进驻。8个省(自治区)督察工作动员会分别在各自省会(首府)城市召开。动员会上,各位组长强调,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通过督察,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在具体督察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根据安排,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节约能源法》修改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法》修改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决定。与旧《环评法》相比,新《环评法》修改了九大项内容,尤其是对部分地方频繁发生的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收严了处罚措施。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预审,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5%。修改自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改革地方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部委动态 三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据介绍,2008年版名录共有49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新版名录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近日联合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相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对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两类主体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类是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第二类是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等。《方案》强调,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

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7月1日,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树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突出改革创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制定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 “三同时”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等新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环境保护部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7月初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的决定》。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要求,环境保护部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10件部门规章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119件规范性文件因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等问题,不宜继续实施,应予以废止。会议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的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以部令形式对外发布。

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

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及在此框架下的第一个专项技术导则——《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此次出台的两个文件就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总纲》聚焦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不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鉴定评估。《总纲》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作程序和关键环节进行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包括鉴定评估原则、内容、程序和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附则和附录11个部分。

《调查指南》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做出规范,是《总纲》框架体系下的专项技术指南,其适用范围与《总纲》保持一致。《调查指南》在参考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计了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两阶段调查模式。为了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调查指南》设计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料清单和调查表,对多来源、多格式的数据资料提出了质量控制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7月1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方案》要求环评改革要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坚持相关方共同参与共同落实。《方案》提出“十三五”环评改革的主要方面包括: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重大环境影响预警,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以及夯实技术支撑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7月1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以传统工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产业,建立健全工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规划》显示,到2020年,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工业全领域全过程的普遍要求,工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绿色制造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和国际竞争新优势,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大幅提升、绿色制造产业快速发展、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等。《规划》提出了10项任务,包括:加快实现节约发展、大幅减少污染排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协调发展、提升工业绿色智能水平、提高绿色发展基础能力、促进工业绿色开放发展等。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环保部日前发布意见函称,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环保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征求意见稿)》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其中火力发电厂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接受火电厂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参照执行。

造纸工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不含林纸一体化的林基地建设),纸制品加工企业参照执行。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参照执行。

31个部门联合惩戒环保严重失信企业

环境保护部7月27日召开《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媒体通气会,宣布将联合30个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有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据环保部介绍,该备忘录由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是环保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备忘录以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为特点,旨在通过环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部门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环境保护部发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信息清单》

7月27日,环保部公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信息清单》。这是继上月发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信息清单》后发布的又一重要清单。此《清单》是环保部根据2014年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数据,对“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不变的控制单元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发布的。在“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信息清单中,环保部详细列出了各省(市)政府所负责的流域、控制单元、水体、控制断面名称、2014年水质现状、2020年水质目标,以及控制范围。环保部要求,“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大管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环境监管,确保自2016年起断面水质不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7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研讨会,介绍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的有关情况。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例,气候变化应对案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2007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规范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由此开始。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理念先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统筹审判工作。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提出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

8月2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明确提出,要“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严禁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申请人“吃拿卡要”,利用行政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政务大厅接受咨询或申请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依据《工作规范》,首问责任人根据审批项目窗口职责对咨询、办理事项负责到底,并负责答复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接收材料转主办司局后,环保部要求,业务司局严格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等各环节时间节点,确保按时限及时办理。确有困难不能及时办结的,要与申请人沟通联络,说明情况。《工作规范》明确,申请人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间,可通过政务大厅查询行政审批事项所处办理阶段,也可通过环保部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查询办理进展。环保部要求,政务大厅各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现空岗、缺位,延误审批事项的正常办理。工作规范提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做到依法依规接收审查材料、秉公办事。同时,设立意见箱和公布投诉网址、投诉电话,接受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满意度评价表。环保部办公厅将定期统计满意度评价情况,并及时反馈有关司局。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认监委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该联合发文是贯彻落实去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通知中提出要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据悉,国家认监委还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相关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环检机构飞行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和安全运行。

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前,为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意见稿中在能耗和环保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8月4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节水减污、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合同节水管理是指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以合同形式,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意见》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节水服务市场。完善约束和激励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培育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推动节水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并完善节水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意见》指出,将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实施合同节水管理,将强化节水监管制度,完善水价和水权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以及健全标准和计量体系。

学术资讯 《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报告》发布

《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报告》6月底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项目是经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于2012年1月启动的,目的是“摸清家底,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通过调查评估,基本掌握了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变化的时空分布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了生态环境变化及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新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建议。调查评估结果表明:全国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低。

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在京召开

7月26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2016年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总结“十二五”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部署“十三五”重点工作任务,推进2016年重点工作。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2016年下半年各地要重点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市提档升级,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实施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配合环境保护部启动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和全国生态环境变化(2011—2015年)遥感调查评估工作,为“十三五”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会上,浙江、海南、四川、云南、吉林5省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负责同志,分别就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和“多规合一”、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生态系统保护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情况及监控监管平台建设等做了工作交流。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发布“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近日联合多位环境专家,以《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各省市环境状况公报、统计年报等公开数据为基础,对2013年至2015年全国及重点地区的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显示,“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CO为日均值的第95百分位浓度)和超标率均逐年下降,大多数城市重污染天数减少。从对PM2.5污染控制重点区域除内蒙古之外的10个省(市)/地区的2013—2015年的PM2.5年均浓度以及2017年控制目标进行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重点区域中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珠三角和重庆,2015年PM2.5年均浓度相比2014年均有所下降,平均降幅为11.34%,与2014年10(市)/地区相比2013年的平均降幅11.92%相当。其中,河北和珠三角地区的降幅最大,降幅均达到了19%;北京的降幅最小,为6.2%。而上海2015年PM2.5年均浓度却略有上升。

环境保护部公布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拟入选名单

根据《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保部近日对各级环保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公开推荐并通过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查的504名候选人开展了认真评审,确定了拟入选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40名和青年拔尖人才78名。

“大气十条”中期评估报告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7月6日在京发布。根据相关要求,中国工程院组织50余位相关领域院士和专家,对“大气十条”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认为,“大气十条”确定的治污思路和方向正确,执行和保障措施得力,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各项政策措施对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总结经验和不足,对下一阶段提出建议等。评估认为,全国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呈下降趋势,多数省份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规定的中期目标要求,可望实现2017年的考核目标。但环境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个别省份的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评估显示,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4类措施是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北京市及周边省份的重污染应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PM2.5浓度,两次启动红色预警使得重污染期间北京市PM2.5日均浓度下降17%~5%。同时,气象条件近两年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评估报告建议,加大秋冬季节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大力度释放能源结构调整的污染削减潜力,并构建精准化治霾体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障空气质量长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