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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Vol. 8 Issue (3): 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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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蒙蒙, 张明顺. 欧盟游泳场水质监管现状及对我国游泳场水质管理的建议[J]. 中国环境管理, 2016, 8(3): 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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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 Mengmeng, ZHANG Mingshun.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 in European Union and Its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 Developing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16, 8(3): 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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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本研究由“北京建筑大学城乡建设与管理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资助,经费编号:(31062015001)。

责任作者

贾蒙蒙(1991—),女,北京建筑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环境管理方面的研究,Email:765274495@qq.com
欧盟游泳场水质监管现状及对我国游泳场水质管理的建议
贾蒙蒙 , 张明顺    
北京建筑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北京 100044
摘要: 欧洲国家对游泳场水质的管理由来已久,管理经验丰富,而我国对游泳场水质的管理刚刚起步,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针对目前我国由于监督管理以及某些地区的经营不善出现的一系列游泳场水质问题,本文介绍了欧盟成员国的游泳场水质质量监测管理现状,分别从游泳场水质管理立法、游泳场水质监测方法、游泳场水质评估和等级划分,以及欧盟国家游泳场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欧盟国家游泳场水质管理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借鉴欧盟发达国家游泳场的水质管理经验对我国游泳场水质进行监测和管理非常重要,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游泳场水质管理的一些建议,如建立游泳场水质监测日志,制作游泳场水质信息系统,加强游泳场水质监测技术研究等。希望借助欧盟国家的游泳场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游泳场水质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游泳场    水质监测    欧盟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 in European Union and Its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 Developing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
JIA Mengmeng , ZHANG Mingshun    
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Energy Engineering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Beijing Climate Change Response Research and Education Centre, Beijing 100044
Abstract: European countries have managed bathing water for many years and have abundant experiences. While China starts late and has some shortcomings on monitoring and managing bathing water's quality. This paper reviews the situations of the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 in European countries. It assesses the status of Europe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 from aspects of legislations on the bathing water management, the monitoring methods, evalu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bathing water quality,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 It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monitoring bathing water in China by lessons learnt from the Europe. It recommends suggestions to improve China's bathing water management, such as establishing bathing water monitoring action plan, setting up bathing water information system, strengthening research on monitoring technology.
Keywords: bathing water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Europe Union    
引言

游泳场所一般人员集中,一旦卫生条件不良,将会引发身体的各种不适,如眼结膜炎、肠道传染性疾病、真菌病等,严重时会造成流行性传染病的爆发与传播[1]。因此,加强对游泳场所水质的监测和管理,保证人们的游玩质量和卫生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1 欧盟游泳场水质质量管理立法

欧盟在水质管理方面的立法非常严格,在保证水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欧盟游泳场水质的质量管理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明。欧盟有关水质管理的第一部立法——《游泳场水质指令》于1976年制定并施行。2006年,欧盟对《游泳场水质指令》进行修订,并出台了新的法律规范,即《新游泳场水质指令》。新法令简化了对游泳场水质管理和监测的方法。新法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备有本国的游泳场水质概况监测记录,并确保本国的游泳场水质概况监测记录是可以对外公布的。游泳场水质监测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游泳场所在区域的物理和水文特征,以及对水质潜在危险的分析。游泳场水质监测记录既为广大民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也是当地管理者参与游泳场管理的方式之一。

2 欧盟游泳场水质监测与管理现状

欧洲是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旅游业已经成为欧洲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旅游的产值已直接或间接地占到欧洲GDP的10%,每年为当地人创造1000万个工作岗位。欧盟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旅游地的质量保证,其中包括旅游场所的水质质量,只有安全卫生的水环境质量才能长久地吸引旅游者到此游玩。

为了使人们在选择海边游玩时能够做出更加合理、高质量的选择,欧盟每年会将海滨和内陆游泳场的水质状况做一份报告并出版,供人们在制订出游计划时参考。这份报告的数据主要由欧盟成员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提供。

截至2014年,欧洲有21 538个游泳场所,其中21 255个游泳场分布在欧盟28个成员国中(表 1)。对于位于海滨的游泳场所,欧盟27国对本国内的河湖游泳点进行了管理和水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结果公示出来。结果显示,95.1%的游泳场所水质达到了《游泳场水质指令》的最低要求或最低标准,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0.5个百分点。其中,水质质量达到优秀的游泳场所占83.3%,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0.6个百分点。单看海滨游泳场,96.8%的游泳场水质已达到《游泳场水质指令》的最低要求,与2013年水平相当。内陆游泳场2014年水质达到优秀的占78.2%,相比2013年上涨1.6个百分点。[2]

表 1 欧洲国家游泳场数量概况
3 欧盟游泳场水质监测与评估

2014年,按照《新游泳场水质指令》的规定,所有欧盟成员国要对本国内的游泳场水质进行监测。在游泳季开始前,成员国要确定游泳场区,测定该场区游泳季时长,并对每一个游泳场水质的监测概况建立一个监测日历。同时,还要保证对游泳场水质的分析方法与指令中指定的参考方法相一致。

3.1 欧盟游泳场水质监测

在游泳旺季期间,对海滨和内陆区域作为样本的游泳场进行抽查和分析,主要是研究水中所含两种细菌——大肠杆菌和肠球菌[3]的浓度。两种细菌一旦有一种出现在作为样本的游泳场的水中,就说明该场区的游泳场水质受到了污染,污染源可能是污水或者畜禽废物。该监测分析主要是为了对有关的游泳场水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布于众。

3.2 欧盟游泳场水质评估[4]

在新指令规定下进行的游泳场水质评估主要是使用连续四年监测中获得两个影响因子——大肠杆菌和肠球菌的数据。例如,2014年游泳场水质的评估是以2011— 2014年的样本数据为基础的(图 1)。

图 1 2011—2014 年欧盟成员国游泳场水质状况 资料来源:WISE 游泳场水质数据库(欧盟成员国每年的数据报告)。

《新游泳场水质指令》的具体监测方法如下:

(1)选取季前游泳场样本(游泳季开始前不久进行选取);

(2)每一季节的四个样本的最小值(如果这一季节的时间不到8周或者该游泳场区域存在特殊的地理限制,样本数达到三个即可);

(3)每月样本最小值(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取样本,无论什么原因,允许延期4天。因此,两个样本选取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31~35天)。

以上描述的情景适用于所有游泳场所,如果游泳场水质能够满足以上所有要求,则该游泳场水质被评为“样本频率满足”;如果有一条未满足,则被评为“样本频率不满足”;在以下情况,也可以对游泳场水质进行评价,即该地区游泳季的时间达不到8周或者该游泳场区域存在特殊的地理限制,样本数达到三个也可以对该地游泳场水质进行评价[5]

并不是每一个游泳场都符合质量评定要求,在以下情况中,游泳场水质不能被评级:

(1)“样本数不足”:不能在2014年游泳季或整个评价期间提供足够的可作为样本的游泳场。

(2)“新”:游泳场是近期评定的,没有健全的基础设施,不能进行等级评定。

(3)“变化”:变化发生后影响了游泳场水质,也不能进行等级评定。

(4)“关闭”:游泳场暂时或者在整个游泳季被关闭。如果无法获得大肠杆菌和肠球菌连续四个月的样本数据,那么游泳场水质的评价只能使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游泳场水质的评价是在过度性规定下进行的。此外,两类细菌参数的评价结果被划分为以下等级:符合强制性价值、符合指导性价值和不符合强制性价值[6]

4 欧盟游泳场水质监测发展趋势[7]

2014年,欧盟95.1%的游泳场水质状况达到了水质质量标准的最小值,相比2013年增长了0.5个百分点。2014年,水质质量达到优秀水平的游泳场数占总数的83.3%,比2013年增长了0.6个百分点。2014年,不达标游泳场占有率降到了1.9%,与前一个游泳季相比降低了0.1个百分点。游泳场水质受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粪便污物、污水以及工厂和农场的排水,在暴雨和洪水到来时,更多的污染物会被冲进河流和海洋以及排水系统。[2]

欧盟为了确保游泳场水质,保证游泳者的游玩质量和卫生健康,在以下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

4.1 缓解游泳场水质的负面影响并监管项目的可适应性

不管是处于沿海地区的游泳场还是处于内陆的游泳场,尤其是室外的大型游泳场,水质极易受到外界影响,特别是遇到一些无法预知的或者不可控制的事件如暴雨、污水外溢、有毒污染物外溢、洪水等,当地管理者必须及时地做出合理的决策来处理当前状况。在该情况下,当地政府或者管理者需要暂时关闭游泳场,至少应阻止当地游泳者在此期间去游泳,防止受污染的水质伤害游泳者的健康。另外,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由于侵蚀而造成的危害物质进入游泳场,游泳场周围的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施工,水库水位降低,以及其他行政事件等,当地执政者需要在游泳季节关闭游泳场。

此外,如果游泳场出于暂时的管理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关闭,当地管理者必须对该游泳场的监测日志进行更改。如某一游泳场在目前季节不能达到合格水平,或者该游泳场的游泳季时间长度发生变化,此时该游泳场的监测日志也要做出相应的更改。但是,即使某些游泳场因不可预知或不可控的原因而需要暂时关闭,仍需要继续对游泳场的水质进行监测。

4.2 将水质不合格的游泳场排除在监测之外

如果一些游泳场没有按规定运行,那么这些游泳场将被排除在监测项目之外。被排除在外的原因有很多种,如来游玩的人数特别少,场地缺乏基础设施,游泳场水质差且质量改善成本太高或者改善措施很难实施等。《游泳场水质指令》中严格规定,一旦一个游泳场被永久性禁止,则这个游泳场将被认定为是非正规游泳场,且被永远排除在监测范围之内。

4.3 将游泳场水质状况的信息公布于众

根据《新游泳场水质指令》的要求,成员国必须建立游泳场水质状况简介并公布于众,且将其发布到网上,有时也会放到传统媒介上,如广告牌等。游泳场水质简介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游泳场的地理位置,水文和物理特性;游泳场地点位置的描述;监测结果;引起污染的潜在原因,已经实施的管理措施。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加综合性的信息,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建有含有游泳场详细信息的国家或地方性网站。这些网站具有地图搜索功能,可以使公众在任何时间了解到游泳场水质的监测结果。

从整个欧洲层面上讲,公众获得游泳场水质情况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欧洲水质信息系统(WISE),这部分可以从欧洲环境署的网站上找到,它可以使浏览者了解到欧洲21 000个沿海和内陆的游泳场水质状况信息。使用者还可以通过交互式地图查看游泳场水质,或在网上下载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游泳场水质数据,并可以和前几年的监测数据进行对比。

5 我国游泳场水质监测的必要性和管理建议 5.1 我国游泳场水质监测的必要性

游泳场的水质卫生状况与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如果游泳场水质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引发多种传染病,如大肠杆菌感染、志贺菌、绿脓杆菌性皮炎等细菌性疾病和瓦克病毒、毒性肠炎等病毒性疾病。近年来,我国有些地区如河北秦皇岛[8]、厦门[9]等地已开始对当地游泳场水质的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当地的游泳场水质堪忧,存在很多隐患,如无强制性淋浴或者监督不够,浸脚池不符合规范,余氯含量不够,未能及时换水换药等[10]。甚至一些商业性游泳馆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定进行水循环,药品投放不及时或者减少药品投放量,没有定期进行水下清污,使池内的水质不达标,无法有效地清除细菌,从而影响游泳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要加强对游泳场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尤其是在游泳场水质出现下降或者遭受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当地管理者要及时做出适当的决策以处理当下的水质状况,为游玩者提供健康安全保障。

5.2 对我国游泳场水质的监测管理的建议 5.2.1 以政府为主导,及时更新游泳场水质监测的相关法规政策[11]

1996年,为了保证游泳者健康、安全地健身娱乐,我国制定了专门针对游泳场所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该标准所存在的卫生指标不足、卫生指标滞后等问题日趋严重,因此为了保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有必要根据游泳场所现存的问题,在充分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保障有力、宽严适中和经济可行的相关法规政策。此外,政府作为主导部门,在加大政策倾斜的同时,应增加经费投入,支持民间环保(NGO)工作,尽可能地促进全社会各方人士对国内游泳场水质问题的关注。

5.2.2 重视游泳场水质监测的基础研究

我国学术界对游泳场水质监测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应从基础做起,先明确游泳场水质污染的主要来源,加强对游泳场所水质状况的监测与管理。我国游泳场所数量庞大,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近几年游泳场所数量快速增加,有必要深入进行游泳场水质监测和环境影响方面的分析研究,重视游泳场水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此外,结合欧盟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我国应积极开发和研制有关监测游泳场水质的更加先进的监测分析技术和仪器设备[12]

5.2.3 加强游泳场水质监测技术的研究

建立国际统一的游泳场水质质量采样、监测、分析等标准,是游泳场水质监测研究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在游泳场水质监测技术方面的发展仍需更进一步:一方面,要加强监测技术的研究与更新;另一方面,积极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强技术交流,借鉴国外高新技术,逐步提升我国游泳场水质监测的技术水平。同时,改进监测方法,协助政府逐步完善包括技术路线、技术规范、方法标准、技术导则等在内的监测技术体系框架,并与国际标准统一[13]

5.2.4 有针对性地开展游泳场水质监测试点研究[14]

尽可能多地开展游泳场水质监测实践,并将监测记录整理在案,及时发布最新的监测结果。该项工作多在当地游泳旺季到来前进行,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盟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有多年发展经验,且日臻完善。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游泳场所水质质量,需要在我国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北方地区或工业发达地区的典型城市进行游泳场水质监测试点研究,逐步推进建立游泳场水质监测点制度,建立区域游泳场水质监测网。在试点城市监测过程中,及时地查找和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量化有关数据资料,为政府决策和民众选择提供依据。

5.2.5 建立游泳场水质监测数据库,完善游泳场水质监测预警系统

我国有必要开展系统的游泳场水质监测编制工作,建立游泳场水质监测数据库,并将数据上报全球游泳场水质监测网。以数据库作为技术支持系统,总结游泳场水质污染规律,同时结合应急决策系统和通信系统,完善游泳场水质的危害机制、预测预警系统及灾害后的事故评估系统。数据库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区域游泳场水质监测数据、周期性评估与游泳场水质监测状况报告,以及游泳场水质污染预警信息,指导市民健康出游。

5.2.6 加强游泳场所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就游泳场水质质量研究工作加大公众宣传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展公众信息来源,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公众参与度;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欧盟等技术先进区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业务水平和技术技能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整体素质。此外,还可采取相应的职能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考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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