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来临,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社会治理体系等,成为社会热点议题。 数据是研判环境形势、预测变化走向、评价治污效果以及解决紧迫环境问题的科学基础;信息、通 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开启智慧环保时代创造了条件,也将对环境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等产生深刻 影响。
2015 年8 月19 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 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环保大数据”时代也将且必将到来。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谋划 环保大数据建设和开发应用,利用大数据基础创新环境管理思路,创新制度安排、创新污染治理技 术路线、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
环境数据失真,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环保数据失真,将产生甚或已产生一系列不利影 响。虽然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接近或达到上限,但失真的数据却容易使人信心爆棚,对环境形势和 发展趋势做出误判,并导致决策偏差,错失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良机。公众在吃饱穿暖后,环境意 识日益增强,宜居环境成为新的诉求;数据“漂亮”与质量恶化之间的巨大反差已引起公众质疑, 饱受社会诟病,也有损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由于一些地方的污染治理设施在“晒太阳”,使 得投资失效。更重要的是,产生了坏的“示范”效应。由于数据造假能得到好处,一些企业竞相效仿, 形成“向下看齐”之风气,企业社会责任丧失殆尽。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具体操作看,一是采取关闭监测系统、偷换监测点等手段, 或私接稀释装置、私设暗排口等方式,降低了监测、采样数据的可靠性。二是与设备生产商联手在监 测设备上做“文章”,让自动监测成为“手动”。三是数据传输时修改有关参数,将不达标变成达标。 从动机来看,一是政绩观驱使。为获得更好环境质量排名,一些地方管理部门指使篡改数据。二是经 济利益驱动。为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排污企业对监测设备“动手脚”修改数据。三是投机心理作怪。 由于数据造假成本低,即使被发现或曝光,处罚力度不大甚至没有处罚,助长了投机行为。
鉴此,应当多措并举,确保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方位提升数据监测的技术保障。加大公共投入,紧跟技术发展形势,及时更新数据监测设施, 以提升监测、统计数据的准确度;完善数据在线监测设施关闭的自动报警系统,解决数据监测设施 关闭,发现滞后的问题。建立网上直报直传系统,以及时对数据进行追溯和复查,减少地方政府对 统计与监测数据的干预。借鉴国际先进做法,不断改进环境统计与监测方法,避免出现因方法不适 当引起的数据失真。
完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一是加强监测、统计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把控原始记录、数据收集、整理、 汇总、上报等环节的数据质量,做到责任到人。二是采取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办法,引入第三方进 行环境监测。在政府指定机构监测难度大、覆盖范围不及和企业自我监测数据可靠性存疑等情况下, 可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三是环境主管部门及相 关执法部门,应采取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暗查等方式方法,切实加大对数据检查的力度和强度。
尽快出台环境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为环境执法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环 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的人或企事业单位要追究法律责任。应将这一规定具体化,加快出台环境数据质量管理 办法,细化政府、企事业单位、第三方监测运营商等相关方责任,实施数据造假“黑名单”制度, 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数据造假的违法成本。为杜绝环保数据造假的现象发生,必须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加大相关责任主体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理和处罚力度。第一,尽快提高对排污企业数据 造假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逐步树立环境数据造假比违法排污成本更高 的认识,消除篡改数据的动力。第二,切实建立起对政府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的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打击部分人篡改数据的行为。第三,引入第三方运营商并加强规范管理,对弄虚作假者及时予以曝光、 取消资质、进行经济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多方参与的数据准确保障机制。应当构建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 监测与公众监督的相互补充、相互制衡的数据准确保障机制。同时,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在严 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基础上,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企业技术诀窍的前提下,尽可能推动环 境数据的开发共享。
只有数据真实可靠,环保大数据才有意义;依据“真的”数据说话,才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