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和加强环境管理,均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安排的近期任务。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 强管理的关系,考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智慧。处理不好,不仅达不到简政放权“大道理”的要求, 还会丧失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机遇。
从延安时期采纳“精兵简政”的建议,到国务院印发《201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 府职能工作方案》,均是我党从实际出发做出的抉择。李克强总理指出,“长期以来,政府对微 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管得过死,重审批轻监管,不仅抑制经济发展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 名目繁多、无处不在的审批“当关”、证明“围城”、公章“旅行”、公文“长征”,浪费人力 和物力,贻误市场机遇;削弱社会公平公正,挤压创业创新空间;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挫伤人心民意。针对饱受诟病的“看得见的手”,简政放权是“大道理”。
在我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放、管、服”三管齐下程中,一些地方 和行业的审批事项只换了个“马甲”,从明的变成了暗的、从上面转到了下面、从政府转到了与 政府有关的中介,审批中的各种“要件”、程序、环节等还是关卡林立。因此,李克强总理指出, 简政放权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大事。“只有把该放的权放掉、把不该管的事 交出去,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好、该服务的服务到位,才能更好地遂民意、促发展、利和谐”。 虽然李克强总理提到的审批等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或多或少存在,即环境保护系统也需要简 政放权,但不能以此推卸环境管理责任;有些“权”不仅不能放,还应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均收入水 平翻了一番,但也付出了过重的环境污染代价,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 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 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相继出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 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要终身追究。党政同责彰显了生态环境权责一致原则,可以有效地 约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终身问责制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决定性因素”。试问,在 终身追责成为“长了牙齿的老虎”后,哪个领导干部还敢牺牲环境换政绩,还能有恃无恐践踏环境?
简政放权和加强环境管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统筹兼顾。虽然环境保护是政府部 门的职能,仍要分清环境管理、环境事业和环境市场的边界;不划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 的边界,政府部门难免越位、错位和缺位。
环境保护是“市场失灵”领域,应发挥政府管理和调控作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对涉及生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审批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理顺关系、 优化流程、从严监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目标。
用数据说话、用事实说明,是一般常识。环境数据监测、统计、评价是一个链条上的不同环 节,均具公益性特点。规矩应该由政府定,工作既可以由专业机构承担,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来做。 数据统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均是如此。执法机构必须是行政性质,否则“警察和小偷”会结成“利 益共同体”,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环境保护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本质是调整利益关系,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社会团体和非政府 组织(NGO)承担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事务,企业自己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好是 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企业减排、公众参与和共同行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由政府管出来的。 如果没有好的制度,没有人的行为文明,好的环境也会遭到破坏;我国某一时期植被遭砍伐以及 改革开放前“越穷越砍”的恶性循环就是佐证。
不能将环境保护管理的一切权利均下放到基层,政策、法规、标准及执法等,至少应当由上 一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承担;且要考虑基层能否接得住、管得了,否则难以避免“无人问事、集 体不作为”的局面。对跨区域的环境保护,中央政府应起到制定规划和政策、协调和治理监督等 方面的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地方的环境保护,需因 地制宜,重点是“执行力”。应当根据需要设定环境保护局及其职能,明确必要的人员编制,增 加公共财政投入;执法人员费用支出不能来自“排污费”,如果人员偏多则应按国务院清查“吃 空晌”部署进行精简,以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