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理论体系 [1],在层次上可区分为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与具体科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则是在法学这一具体科学领域中展开的认知与规范操作体系,其核心形态表现为法教义学,即以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对象,通过解释、建构与体系化作业形成具有规范拘束力的一般法律命题 [2]。传统法教义学以现行有效的实证法体系为前提,并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将整体法秩序界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3],由此获得稳定的释义基础和体系边界,在特定法域内实现规范的整合与适用。
然而,以调整对象和规范类型为基础的部门法划分,只能提供对法秩序的静态切面,难以覆盖现代风险社会中层出不穷的“跨界”问题。随着复杂的技术、环境和社会风险不断涌现,法律适用的起点愈发不是案件隶属何种部门法,而是问题应当如何被妥当地处理。“问题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取代部门划分,成为当下法治实践的常态。实务层面往往并不会严格遵守教科书式的部门法边界,而是将公法和私法、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打包使用,通过政策工具、行业自律、技术标准等方式协同缓解危机、解决纠纷。所谓“领域法”,即是在这种实践基础上的概念提炼和理论自觉。领域法学(Science of field law)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将特定经济社会领域中一切与法律相关的现象视为统一的观察对象,在同一分析框架下,整合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路径,形成兼具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协同性的知识形态,在理论、学科和话语三个层面展开 [4]。其内在特征可以概括为:研究目标上力求在多重价值之间进行综合权衡,研究对象上聚焦于特定领域而非抽象的一般法秩序,研究场域上则承认并正视治理结构的高度复杂性 [5]。在现有学理发展中,领域法学已经逐渐成为诸多新兴领域的“自我定位”方式,较为成熟的有卫生法学、教育法学、环境法学,较新的则包括互联网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当这些领域面对具体问题时,共同倾向不是回到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内部寻求单一路径,而是主动跳出部门法视野,以综合性的知识重构问题及可行方案。在规范运用层面,这种思维方式表现为一种抽取和重组的技术,即从现有立法和政策中筛选出同一领域的相关规范片段,再在问题情境中整体运用。以平台数据治理为例,面对企业利用数据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领域法的思维方式并非局限于任一部门法教义,而是系统抽取并协调诚信原则、格式条款规制、数据分类要求及可能涉及的刑罚边界,形成协同共治的规范回应,从而在方法论层面调适了传统部门法划分所秉持的规范理性 [6]。
从制度生成的视角看,领域法并不止于一种问题话语或研究范式,而是伴随问题导向逻辑不断凝练为成文规范体系的法律化过程。在现阶段被冠以“领域法”之名的规范建制中,真正沿着法典化路径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要是环境法。环境法在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最早、最集中地承受了如何将跨学科、碎片化的治理经验转译为体系化规范的压力,也最清楚地暴露出传统法学方法论在领域法语境中的矛盾和空缺 [7]。生态环境法典既是法教义学体系化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法学寻求规范成熟的标志。然而,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多元价值目标及对生态科学的高度依赖,使其难以与传统法教义学的封闭性预设相适配。由此引出的理论难题是:根植于部门法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如何适用于新兴领域法?
但领域法与法学方法论并非对立,领域法是相对于部门法的观察角度,而法学方法论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环境法学界近年来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超越了早期的“制度对策”式研究。本文由此聚焦,在保持法学方法论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部门法方法论如何在领域法情境下进行调试性展开(Adaptation and Expansion),即在作业方式、解释规则和价值基础上完成模式革新,使传统方法论从僵化封闭转向规范封闭但运作开放。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领域法体系化的前沿实践,提供了观察这一调试过程的样本。下文将依次分析环境法暴露的传统法教义学方法论赤字,提出规范封闭但运作开放的分析框架,展示其在环境法领域的实践展开,并进一步论证领域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反向塑造。
2 领域法学方法论赤字:传统法教义学的局限环境法学在发展中已广泛运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方法,如对环境权的教义学建构、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分析,均累积了丰富成果。但这不意味着传统方法论已完全适用于环境法实践。当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这一高阶教义学作业提上日程时,单行法时代被规避的矛盾开始显现。法典编纂要求规范体系的逻辑自洽和体系融贯,这一要求暴露出传统法学方法论在环境法领域的多重困难。这源于传统法教义学尤其是19世纪潘德克顿(Pandectists)概念法学的若干核心预设,与环境法的领域特征在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和规范体系三个维度上发生错配。
2.1 调整对象的错配传统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教义学,集中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双方具有高度个体化特征,权利义务归属清晰,法律关系多以“一行为导致一损害”的线性模式呈现,萨维尼的“主体—客体—内容”模型正体现了这一点 [8]。
环境法的核心调整对象则是整体性的生态系统,难以被切分为若干可独立支配的法律客体。传统教义学擅长对所有权、损害等进行精细切割,但空气、水、土壤和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使一立方米空气或流动河水的排他性所有权在方法论上陷于困境,物权法等工具在此呈现适用限度 [9]。同时,环境损害的成因具有非线性、多中心和累积性,往往源于多个污染源长期、微量、累积排放。若继续要求受害人按照传统侵权法标准证明某一次排放与损害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相当性的因果关系,司法救济将面临极大困难 [10]。此外,环境法还具有风险的或然性与科学不确定性。传统法教义学是一种“向后看”(ex post)的损害处理方法,而环境法的核心转向在于“向前看”(ex ante)的风险预防。风险是对或然损害的科学预测,新技术的长期生态影响往往尚无定论。此时,司法者如何在事实不确定状态下作出规范决断,成为传统教义学事实观难以回答的问题。
2.2 价值目标的错配法教义学不仅处理规则,也处理价值。拉伦茨的客观目的解释、赫克(Heck)的利益法学等均试图通过利益衡量实现部门法内在的价值目标 [11]。传统部门法的价值目标相对单一且稳定,例如民法以私法自治为核心,其他价值围绕其展开,利益衡量通常在相对清晰的价值位阶内进行。
环境法则承载多元且时常不可通约的价值诉求。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同时回应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价值、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价值、公民环境权益的社会价值乃至代际公平的伦理价值。这些价值之间并不存在私法自治般的绝对核心,在具体个案中可能表现为直接冲突 [12]。例如,关停重污染但解决大量就业的工厂,即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更重要的是,物种灭绝与经济增长等价值之间在哲学上存在不可通约性,传统以金钱衡量损失的利益衡量工具在此效力大幅下降,难以为司法者提供清晰的决策路径。此外,环境法所倡导的生态优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理念,引入了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理性,要求法律回应生态系统承载力这一自然约束。传统法学方法论尚缺乏吸纳此类理性的成熟工具。
2.3 规范体系的错配法教义学的理想状态之一是法典化。概念法学曾追求无漏洞、逻辑自洽、安定不变的封闭体系,将法典视为理性秩序的集中体现 [13]。生态环境法典在追求体系化的同时,其领域法的本质决定它必然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框架 [14]。一方面,环境法高度依赖自然科学知识,污染、生态损害、安全标准等核心法律概念的内涵随生态学、毒理学等最新认知而变化,科学认知的可证伪性使环境规范具有内在易变性,与法典追求的安定性存在张力。另一方面,大量框架性规范如必要措施、最佳可行技术等必须通过频繁更新的技术标准、排放清单、行政指南等软法细化。
传统教义学虽擅长解释法典等硬法文本,却缺乏处理这些流动性技术规范的成熟方法。传统法教义学追求体系封闭,主张法律问题应在法律体系内部通过解释、类推等方式解决。而生态环境法典在规范层面必须连接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在事实认定上连接自然科学,在价值评估上连接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因此呈现出传统法教义学在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和规范体系三个维度上的方法论赤字。然而,这并非宣告法教义学的终结,而是要求法学方法论在保持自身主体性的前提下进行调适。
从法教义学的历史进程看,经验层面从不存在“纯粹”的教义学。民法、刑法等在适应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引入惩罚性赔偿等新概念,更明显体现为基于风险控制和行为规制需求的外源性吸纳 [15]。复杂社会结构和高度专业化的行业领域也迫使民法、刑法频繁求助经济分析、风险评估、行业惯例等法外知识,仅凭文义、历史、目的、体系等解释方法已不足以支撑纠纷的实质化解和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围绕法外因素的引入、审查和限缩,现代法教义学已经形成了相对自洽的规则体系 [16]。但在概念上持续开放和适用高度依赖专门知识的双重情境下,环境法学要在概念体系、规范结构和裁判理由论证等方面建构与成熟部门法相当的教义学传统,仍需在方法论上进行更深层次的自我调适。
3 规范封闭但运作开放的分析框架领域法场域中的三重错配并不意味着传统法学方法论整体失效,而是指明了其调适方向。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追求的不是抛弃法教义学、转向完全开放的政策技术,而是在保持司法裁判来源封闭的前提下,通过运作层面的有序开放,为生态学、经济学等知识预留制度化吸纳空间。为避免“开放”沦为空洞口号,有必要在概念层面厘清规范封闭与运作开放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可操作的分析框架,使生态理性嵌入既有教义学结构,而非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
3.1 规范封闭概念重申需要严格区分两种性质迥异的封闭概念。前文所批评的是19世纪概念法学的僵化封闭,其特点是自我指涉、追求无漏洞和完全自洽,将法律适用理解为对抽象概念的机械涵摄,前提是事实已被预先过滤为可被概念涵盖的简化事实,因此难以处理环境法中非线性、累积性和高不确定性的原始情境。相对之下,本文所肯定的规范封闭(Normative Closure)则植根于现代法治国家理念,其含义在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来源必须在法律体系内部闭锁 [17]。裁判的大前提只能是现行有效的实在法规范,而不是孤立存在的生态学原理或经济学模型。法外知识与价值只能作为解释工具和证据材料附着于既有规范,而不得自主行使拘束效力。
因此,规范封闭由此既保障司法权合法性,也维护法教义学的自主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通过总则、分编和附则等层级安排,旨在构建权威性的规范母体,使环境治理中的裁判判断能够在明确条文框架内展开,而不致沦为技术官僚或专家共同体的内部事务。同时,规范封闭并不排斥外部知识,而是通过预设授权条款和程序规则,为后续运作开放划定边界。凡未被法典授权的开放路径不得突破规范体系,凡进入司法程序的跨学科知识均须接受规范体系与程序规则的双重检验。规范封闭由此从自足体系转化为开放吸纳的前提条件。
3.2 运作开放路径设计在规范封闭得到重申之后,运作开放的正当性与限度才得以明确。僵化封闭倾向于排斥法外因素,而规范封闭则通过事先设计的授权条款,引导司法者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吸纳生态学、经济学等知识,以保持法律判断的实质妥当性。两者之间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前者规定裁判依据的来源边界,后者解决规范意义和事实内容的生成问题。
这一统一关系首先体现在规范文本中。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大量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原则性条款 [18],如生态系统完整性、重大风险、公序良俗、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和环境责任者负担等,为运作开放预留涵摄入口 [19]。当司法者需要解释生态系统完整性时,法典并不提供详尽定义,而是通过一般条款授权其查阅生态学文献和专业评估报告,以填充概念内涵。其次,运作开放要求在方法论上搭建生态理性与法律理性相互嵌入的通道,将行为人从传统侵权法中的“理性人”转化为置身具体生态系统与环境承载结构的“生态人”,在资源容量、系统韧性等约束条件下评价其行为后果 [20]。通过塑造这一规范形象,可以在内部重构法律世界中人、自然与制度的关系,使生态理性成为解释法律事实和规范目的的必要视角。
在此基础上,运作开放不再是任意的知识拼贴,而是嵌入具体程序与结构之中。一方面,哪些科学知识可以进入事实认定,须由法典或程序法通过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资质、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等制度环节加以筛选;另一方面,哪些价值判断可以通过目的解释进入规范阐释,也须在法典总则层面以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等基本原则限定方向和强度。只有在这种双重约束下,运作开放才不会异化为科学决定论或政策司法,而成为规范封闭体系内部一种受控的运行方式。
3.3 三阶段分析框架构造在规范封闭与运作开放关系经由前述重构之后,有必要提出一套可操作的解释论分析框架,使跨学科知识的吸纳与过滤具有清晰步骤。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结构,可以将这一框架概括为教义学定位、跨学科融入和教义学回融三个阶段,通过循环展开形成一个规范封闭而运作开放的动态体系。
第一阶段是教义学定位,其核心是完成规范锁定。所有法律适用的起点必须是法典中的具体的规则或原则,司法者不能泛泛谈论生态保护,而必须锁定某一条生态系统完整性条款或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概念层面,通过创设“生态法律关系”,将人与人之间的传统法律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新型关系纳入统一模型,为处理人地关系提供基础范畴。在原则层面,法典对原本分散的保护优先、风险防范、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和环境责任者负担等原则整合成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的原则群。在体系层面,横向上按照“预防—管制—救济”的治理链条整合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环境责任 [21];纵向上则在“总则—分编”结构下由总则编提取公因式,分编就具体事项予以细化 [22]。
第二阶段是跨学科融入,其意在展开开放的实质内容。当规范被锁定后,其内涵往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此时法典授权司法者向法外开放。跨学科知识可通过两条路径融入教义学解释:其一,作为法律事实构成要素,用于认定案件事实。传统法教义学中,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律规范是大前提 [23]。环境案件中“污染行为是否导致损害”本身即复杂科学问题,需要依赖生物多样性指数、生态系统稳定性分析等评估报告,将生态学知识直接转化为法律事实。其二,作为规范内涵阐释工具,用于解释法律规范。以污染者负担为例,仅凭公平等抽象理念难以形成可预测裁判,此时可引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ESV)等经济学方法,通过模型计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并据此将抽象原则转译为具体赔偿数额,从而赋予原则以可执行的操作内涵。
第三阶段是教义学回融,旨在完成体系再封闭。若不设回融环节,开放吸纳的跨学科知识可能导致司法被专家绑架,法学沦为附庸。因此,所有进入程序的生态学报告或经济学评估都必须被“驯化”为证据的一种,接受交叉询问、质证和辩论,司法者有义务审查其科学性、中立性和关联性 [24]。在价值层面,即便评估显示生态价值高达若干数额,司法者在回融时仍须考虑比例原则和企业可承受性等因素,作出调整后的裁量结论。这种在科学事实与法律价值之间的衡量,正是回融阶段的核心 [25]。
通过定位、融入、回融的循环,规范封闭但运作开放的调适性方法论框架得以建立。它既维护了法教义学的自主性与权威性,又解决了其在领域法面前事实认定与规范解释的能力赤字。
4 环境法领域的方法论实践作为典型领域法,环境法在问题导向逻辑下,已由零散的制度回应逐步凝聚为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持续立法推进中走向法典化。随着生态环境法典不断完善,环境法学的方法论探索也进入以法治实践为核心的阶段,在领域法语境中对传统法学方法论加以调适和细化。
4.1 环境法学的领域定位环境法能否自成独立学科始终存在争议 [26]。领域法学的提出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观察角度。置于领域法学视野中,环境法学被视为典型范式,其“领域”不再等同于沿部门法边界圈定的规范集合,而是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为轴心的跨学科知识场域。在这一前提下,环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定位由附属于民法、行政法的板块,转变为围绕特定生态问题场域运行的知识枢纽。相较于以既有规范体系为起点的部门法路径,领域法学以问题解决为出发点,通过整合多元知识构造应对复杂环境风险的制度响应机制 [27]。其价值不在于再造一个封闭的“新部门法”,而在于搭建动态开放的规范框架,使法律规则、政治决策、经济模型和伦理考量有序耦合,生成具有弹性的环境治理方案。
环境法学可视为领域法学的先行板块,其方法论实践已经形成明显的辐射效应。风险预防原则从环境法孕育而出,已被移植进食品药品安全等规制领域,成为应对高度不确定性风险的通用规范工具。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推动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在价值基础和评价方式上发生重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则促成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和权力监督模式上的调整 [28]。围绕这些实践,环境法学形成“法律+工程学”的环境合规设计、“法律+生态学”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等复合路径,以风险治理、系统治理为共同指向,持续向整个法学研究输入问题导向的分析框架和综合治理工具。
4.2 跨学科方法的整合在领域法学的框架下,环境法天然具有跨学科整合的结构特征,使其在多维度问题解决中处于重要位置。有学者将法律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关系概括为三类 [29]。其一,其他学科知识作为领域法的“前见”,主要体现在对立法方案的预先形塑上。如经济学关于碳排放产权配置、交易机制、行为人激励结构往往先在学术论证和政策试验中成形,再经立法程序吸收为制度规范。其二,其他学科知识作为领域法的“配套”,集中反映在司法适用和行政规制对技术性支撑的依赖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因果关系和责任分配通常借助检测和鉴定来填补事实认定与因果判断中的不确定地带。其三,其他学科知识融入领域法的目的解释之中。要求法官和执法者在援引立法目的或原则条款时,明晰环境法背后的价值取向,对价值排序和权衡路径作出充分说理 [30],以防裁量恣意。
这一整合特征在法典化进程中获得制度化表达。规范体系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整合污染防控、生态修复、标准制定、跨境治理等规范,使不同规制工具在同一框架中形成有机联系。权力配置上,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监管执法和生态修复责任的事权划分,重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责格局,体现出鲜明的政治建构性 [31]。工具选择上,环境法将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环境税费等经济规制手段纳入法治轨道,逐步形成以市场信号为导向的激励性规制体系 [32]。上述制度布局构成了环境法领域跨学科方法整合的具体场景,也为检验和调适传统法学方法论提供了现实基础。
若缺乏具体操作方案,上述整合容易停留在口号层面。可以用“合规污染”问题检验前述三阶段框架:企业排污行为完全符合分则排放标准,但客观上仍造成生态损害,这一情境集中体现了文义解释优先的困境。假设某化工企业位于流域生态敏感区,严格遵守总磷排放0.5 mg/L的浓度标准,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其排放浓度为0.4 mg/L,但由于水环境容量已近饱和且该企业是上游主要排磷源,累积排放导致下游富营养化和生物多样性下降。若坚持僵化文义解释,总磷低于0.5 mg/L即可被认定为合法,从而阻却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实质损害。
调适后的方法论则在规范封闭体系内提供不同路径:第一,通过教义学定位锁定总则中的生态优先、风险预防和生态系统整体性等原则,将分则排放标准与总则原则置于体系解释框架下,揭示“合规污染”实质上是一般技术标准与根本性价值原则之间的冲突;第二,通过跨学科融入引入生态学证据,证明在容量已饱和的敏感区,即便单次排放浓度合规,总量仍超出系统承载力,并通过同位素溯源或水文模型等方法建立高度盖然性的因果联系,再借助生态学和经济学工具解释生态优先原则在此情境下对分则标准的优先地位;第三,通过教义学回融在程序上将评估报告转化为证据,在实体上依据总则原则裁量停止排污、实施生态修复或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在判决中完整呈现从规范定位到事实认定再到价值衡量的理由结构。由此,动态解释和生态理性被转译为一套可验证、可复制的解释路径。
4.3 环境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反向塑造环境法学的发展早已超出传统部门法边界,在与经济法、行政法等长期交互中构筑起多层次规范体系,体现出知识流动的双向结构:一方面,环境法持续吸收经济学、政治学、生态学等学科工具,以支撑风险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制度建构;另一方面,环境法在方法论上的诸多创新也开始反向塑造基础学科的范式 [33]。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通过整合外部性理论、多中心治理模型和承载力概念,引导经济法研究从形式化的市场规制模型转向更具情境感的制度分析,弥补以往对生态约束和资源极限关注不足的“去情境化”倾向 [34]。
这种反哺的深度体现在对法教义学的若干底层预设的重塑。其一,在法律事实观上,将水环境容量、生物累积性等科学性事实制度化为法律事实构成要素,促使方法论从一般社会经验判断转向科技证据审查,推动环境司法科技证据采信规则的生成。其二,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环境案件中多对多、非线性的损害格局,推动统计学因果关系、盖然性优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更具弹性的归责理论发展,并逐步反向传导至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等领域。其三,在价值衡量模式上,大量不可通约的价值冲突迫使方法论从传统利益衡量转向以权利和原则为中心的权衡理论,从而提升方法论的哲学深度。
要使反哺具有制度上的力度,必须将上述实践经验通过法典编纂予以固定。生态优先、风险预防、代际公平等理念已被写入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上升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基本原则,使司法者在解释分则乃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环境侵权时,都必须在规范封闭的体系内受其统摄。法典编纂由此发挥“转换站”功能,将领域法应对复杂问题的特殊方法转化为一般性教义学工具,制度性要求传统方法论吸纳动态解释和风险思维,实现领域法对法学方法论的稳定反哺。
领域法的兴起对法学方法论既是挑战也是契机。通过三阶段框架与“合规污染”案例可以看到:以法典的规范封闭为定位,通过法律事实化和规范阐释两条路径实质性地融入跨学科知识,并在法律程序中回融为可操作的法律决断,是传统方法论从僵化封闭转向规范封闭而运作开放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推动下,这一调适进程正在重塑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底层预设,促使中国法学方法论从经典、安定、单一的模式,走向更具弹性、开放和复合的形态,以更好回应现代复杂社会的治理需求。
5 结语领域法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打破了以调整对象划分部门法的传统视角,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观察基点;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现行法学方法论在新场域中的适用边界。领域法究竟是要求彻底抛弃法教义学的方法、自立体系,还是在保留法教义学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实现作业方式的重塑,已成为法学方法论讨论中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作为典型领域法,环境法及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程,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集中而清晰的经验场景和规范样本。本文论证了传统法学方法论如何从“僵化封闭”转向“规范封闭但运作开放”。通过三阶段框架与“合规污染”的案例展示了一条调适的可行路径。以法典的规范封闭为定位,通过法律事实化和规范阐释两条路径,实质性地融入跨学科知识,并在法律程序中回融为可操作的法律决断。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推进,环境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反哺正在制度化,推动中国法学方法论向更加弹性、开放、复合的形态演进。这一调适与反哺的互动,将在未来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持续发挥作用,也为其他领域法的学科建构、规范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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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Vol.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