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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26, Vol. 18 Issue (2): 133-145  

引用本文 

李丁, 岳立, 陈明浩, 黄寰. 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与市域边界污染治理——基于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的准自然实验[J]. 中国环境管理, 2026, 18(2): 133-145.
LI Ding, YUE Li, CHEN Minghao, HUANG Huan. Expa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ross Municipal Boundaries—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Based on the Reform of the"9+1" Mechanism f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s in Jiangsu Province[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26, 18(2): 133-145.

基金项目

甘肃省高校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环境治理一体化对行政边界地区减污降碳协同的影响研究”(2026CXZX-026);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二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专项)“四川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研究”(SCJJ26ID09);甘肃省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专项“新质生产力催生背景下新型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甘肃省工业产业链现代化的影响研究”(24JRZA036)

作者简介

李丁(1998—),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区域经济学,E-mail: ld1023x@163.com.

责任作者

黄寰(1977—),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E-mail: huan@cdut.edu.cn.
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与市域边界污染治理——基于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的准自然实验
李丁 1, 岳立 1, 陈明浩 2, 黄寰 3     
1.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2.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
3.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四川成都 610059
摘要: 行政边界是生态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关键隘口。受事权所限,以传统环保法庭为代表的环境司法制度仅能应对县域边界污染问题,难以纾解市域边界污染困境。鉴于此,本研究借助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的准自然实验,基于2015—2023年江苏省95组跨城市毗邻“区县—区县”组对样本和PM2.5卫星遥感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法考察环境司法事权由“跨区县”扩张至“跨城市”对市域边界污染的影响。结果表明:相较于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产生了明显的边界污染治理效应。其主要机制为,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后的跨城市集中管辖模式能够有效强化市域边界环境司法、环保执法和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此外,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不能完全规避诉讼“主客场”现象,如果环保法庭与双边区县分属不同城市,上述减污效应会更强。本研究不仅对环境司法、边界污染以及法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现有研究形成了有益补充,而且为探索边界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和优化现有环境法治体系提供了经验参考。
关键词: 环境司法    边界污染    环保法庭    环保执法    环保合作    
Expa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ross Municipal Boundaries—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Based on the Reform of the"9+1" Mechanism f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s in Jiangsu Province
LI Ding1 , YUE Li1 , CHEN Minghao2 , HUANG Huan3     
1. School of Economics,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2.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3. Business School,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engdu 610059, China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constitute the critical juncture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t the "last mile". Constrained by jurisdictional authority,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courts, as representative environment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can only address pollution disputes at the county borders within the same municipality but struggle to resolve pollution issues along municipal boundaries. To address this gap, leveraging the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created by the reform of the "9+1" mechanism f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s in Jiangsu Province, this study employs a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approach based on 95 cross-prefectural adjacent "district/county–district/county" pairs and PM2.5 satellite remote sensing data from 2015 to 2023 to examine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expanding judicial jurisdiction from inter-county to inter-city cas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jurisdictional model, the expa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dicial jurisdiction produced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controlling border pollution, reducing average air pollution at municipal boundaries by approximately 1.1%. The mechanism lies in the post-reform cross-city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model, which effectively strengthens municipal boundary environmental adjudication, enhances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promotes horizontal 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reover, the pollution reduction effect is even stronger when the environmental court and the two counties involved belong to different municipalities, suggesting that the reform cannot entirely eliminate "home–away" dynamics in litigation. This study not only enriches existing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adjudication, border pollution, and the interdisciplinary field of law and economics, but also offers valuable empirical evidence for designing long-term mechanisms for managing boundary pollution and for optimizing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framework.
Keywords: environmental adjudication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environmental court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引言

中国政府将生态环境列为民生优先领域,主动扛牢可持续发展的政治责任,始终是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践行者。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到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等,无不体现出党中央和全国人民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与期待。近年来,中国整体层面生态指标持续向好,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斐然,但不可忽略的一个典型事实是:行政边界往往面临更为严峻的污染治理压力,存在行政区划有边界而环境污染无界限这一外部性问题 [1],即边界污染效应。

为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层面持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行政边界地区的环境治理政策。大量文献相继论证了河长制 [2]、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 [3]、跨境横向生态补偿 [4]、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5]等对行政边界污染的改善作用,但同时发现现有治理手段无法脱离分权模式下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隐性桎梏,仍存在短效性、追责效率低等不足。特别是对于扩散性强、来源复杂的大气污染而言,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外部约束和健全严格的环境责任追究机制。

现有研究普遍认同法治是污染治理的制度根基,当区域内环境政策无法对跨域污染产生改善作用时,有必要采取专门的环境司法措施 [6]。环境司法强化的重要体现在于环境司法专门化,而环境审判机构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关键枢纽 [7]。中国在2007年开启并于2014年正式确立的环保法庭制度逐渐肩负起司法救济和环境改善的双重使命。环保法庭在城市内部推行环境资源类案件跨区县集中管辖,是相对独立于地方权力的存在,为县域边界污染治理提供了对症下药的全新思路。近年来,环保法庭的污染治理成效得到了经管界学者在实证视角下的一致论证,如范子英和赵仁杰 [8]证实了环保法庭能够有效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类似地,还有研究从企业环境投资 [9]、绿色创新 [10]、ESG表现 [11]等微观企业层面验证了环保法庭的积极作用。仅有王贤彬等 [12]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探究了中级环保法庭对县域行政边界水污染的影响效应。然而,环保法庭能否改善边界地区空气污染犹未可知;并且,除县域边界外,边界污染效应也广泛存在于市域边界 [3],这与环保法庭的事权有所冲突,因此对现有环境司法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①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专设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人员在特定的审判机制和程序下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专门审理。

② 各地对环保法庭的命名方式不一,如环境保护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等,本文统称环保法庭。

③ 按照中国行政区划,本文的城市指地级市,区县指市辖区、县级市、县等。

④ 在中国公共管理和法学语境中,“事权”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组织在某一事务领域所拥有的法定职责与权限的总和,主要包括管辖职能和管辖范围两个层面。此处主要指环保法庭的管辖范围不足。

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求的基础上,江苏省在2019年率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以下简称“环资改革”):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跨城市集中审理各自辖区内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同时,将全省(区、市)原中级环保法庭的审判权归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并由其统一管辖不服上述9个基层环保法庭审结的上诉案件。环资改革并不只是简单地将中级环保法庭的司法权力转移至基层环保法庭,而是通过重塑环境法治的空间尺度来统一区域司法裁判标准,解决环境司法保护碎片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相较于传统环保法庭在城市内部实行的跨区县集中审理模式,环资改革进一步扩张环保法庭事权,实现跨地级行政区划环境司法,因此有望化解市域边界污染治理难题。然而,迄今还未有文献基于经济学范式对环资改革的经济后果进行系统性评估,更无学者就环资改革对市域边界污染的影响效应展开理论辨析和实证研究。根据环资改革的具体内容,本文就“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给出如下定义: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是指通过精简现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并扩大环境司法的管辖范围,以整合环境治理资源、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进而实现跨更高级别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制度性安排。在此背景下,以环资改革为代表的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能否冲破边界污染的藩篱与险滩,将环境侵权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厘清这一问题将为我国探索与现有行政管理体系更协调的边界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和塑造全方位的环境法治体系提供有益的启示。

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虽然依托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但鉴于其事权较大,没有在命名时加入“市”这一行政级别概念。该庭挂牌成立后,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不再运行。

九大基层环保法庭管辖区域精确划分至区县层面(如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盐城市滨海县、响水县和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地理接壤但隶属不同地级市的两区县毗邻区域(即本文考察的市域边界地区)所受政策冲击会因该区域是否同属一个法庭辖区而产生差异。可以认为,如果两区县由同一环保法庭管辖,其市域边界将会受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的冲击;如果分别由两个环保法庭管辖,那么其市域边界所受冲击与传统环保法庭带来的冲击别无二致。这为本文识别环资改革跨地级行政区划的全新管辖模式与仅审理本市案件的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对市域边界污染影响的差异提供了理想场景。同时,环资改革以生态功能区(流域为主)为划分单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理论上其设立时间、管辖范围不会受到市域边界大气污染情况的影响,因此该改革具有相对较强的外生性。在此情境下,双重差分模型能够有效识别政策效应。鉴于此,本文将环资改革视为一次准自然实验,基于江苏省95组跨城市毗邻“区县—区县”组对(以下简称“区县对”)2015—2023年的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识别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的影响效应。

本文潜在的边际贡献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首次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视角探索市域边界污染治理的可行路径,证明了在传统环保法庭制度上进行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市域边界大气污染治理的纾困作用,拓展了行政边界污染治理和环境司法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对环境司法、边界污染以及法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现有文献形成了有益补充。第二,从环境司法、环保执法和环保合作等角度拆解、剖析了环保法庭制度产生边界减污效应的机制“黑箱”,为优化环保法庭制度和环境法治体系提供了经验参考。第三,将行政边界污染的衡量尺度定位至乡镇层面,基于跨城市毗邻区县对这一独特视角,精确识别出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的影响效应,不仅更加细致地刻画出市域边界大气污染情况,还打破了既有研究将毗邻地区分开分析的常规思维。

1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1.1 环资改革的制度背景

为全面提高环境司法效率,扭转环境资源类案件难审、难执行的局面,中国在原有法院司法审判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环保法庭。江苏是全国最早开始探索环保法庭制度的省份之一。2013年,全省1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2个基层人民法院率先实施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和跨区县集中管辖模式。为系统解决环境修复片面化、司法保护碎片化和诉讼“主客场”等问题,2019年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着手启动新一轮重大改革——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其中,“9”是指以流域、山体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 取代原来以地级行政区划划分辖区的传统模式,在更大空间范围内集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是指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代行13个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审判权,并统一管辖不服上述9个基层环保法庭审结的上诉案件。同年6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挂牌运行。7月,“9+1”机制正式运行。至此,全省三级人民法院承担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的机构精简至11个。环资改革不仅实现了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还充分集结整合了环境资源审判力量,为惩治、预防市域边界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江苏智慧。

① 具体见 https://mp.weixin.qq.com/s/psx8z7UpFmM9LzwVexyTuA

1.2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跨界空间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取决于治理边界与问题边界的一致性 [13]。环境污染的影响范围以生态系统的自然边界为依据,而非行政区划的政治边界。当环境司法事权被圈定在行政边界内部时,就会在跨界污染问题上呈现出“边界失灵”现象。环境污染的实际影响范围可能涵盖多个行政区划,却无法在同一司法辖区内得到统一审理与裁判,进而产生事实认定不一、治理效率低下和治理成本高昂等后果 [14]。在传统环保法庭制度下,各城市普遍实行跨区县集中管辖模式,由设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统一审理市域范围内的环保类案件。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资源整合能力与裁判标准统一程度,但由于管辖范围严格受制于市级行政区划,其空间权力尺度还不足以应对跨市环境侵权行为。当跨界污染类案件分散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时,司法空间与管辖权的不匹配不仅增加了跨地区证据收集和裁判协同的成本,还可能导致裁判结论不一致,直接影响环境司法的整体效力。

从跨界空间治理的视角来看,环资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扩张环境司法事权的政治边界,使其更贴近跨界污染的自然边界,从而破解传统环保法庭在市级行政区划内事权受限的治理困境。环资改革前,无论是诉讼“主场”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是地级政府之间围绕边界污染问题的“损人利己”型治污博弈,本质上都反映了环境司法空间与环境治理空间的不匹配。环保法庭的事权局限在市域范围内,既无法有效干预跨市污染案件,也难以打破地方政府出于财政考核压力对高污染企业的庇护倾向。环资改革后,一方面,原先归本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由本地或邻地基层环保法庭接手审理。如果由邻地审理,那么本地政府对案件的干预程度将大幅下降,本地市域边界高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不再有被纵容的空间,更容易受到独立且相对中立的司法审判;如果由本地审理,环资改革也充分考虑了诉讼主场优势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尽可能在多地开展巡回审判和就地开庭工作,确保环境司法相对公平,削弱了“诉讼主场”优势可能造成的裁判偏差。另一方面,传统环保法庭制度虽然在城市内部统一了环境司法裁判标准,进而倒逼县级政府加强县域边界环保执法强度,但是城市与城市之间也存在司法尺度不一的现象,为地级政府在市域边界放松环境规制提供了温床 [15]。而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有利于在更大行政区划范围内统一环境司法裁判标准和处罚力度,形成跨市级行政区划的司法刚性约束。如果当地政府在市域边界继续保持较低的环境规制强度,污染企业很有可能会触及司法红线,遭受查封、拘留、冻结财产等一系列法律审判后果,出现政企“一损俱损”的局面。因此,当地政府势必会收敛其差异化环境规制的策略性减排行为。同时,环保法庭拥有审判生态环境局环保工作不作为等相关案件的权力,这也会倒逼当地政府加强市域边界环保执法力度。综上所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可以通过强化环境司法和环保执法来降低市域边界污染水平。

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在跨界环境治理中,如果各行政主体利益结构和环境目标不一致,缺乏强制性的制度化协调机制会滋生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搭便车”与推诿行为,最终偏离帕累托最优,此时跨界环境治理就会陷入合作成本高、激励不足的困境 [16]。基于该视角,本文认为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还可通过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发挥市域边界减污效应。一方面,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精简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能够在更大范围构建法院外部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环保法庭与生态环境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跨市协同合作,有效减少执法部门在跨市污染案件中的管辖冲突和降低跨市执法的协调成本,进而实现对市域边界地区环境污染问题的高效妥善处理。这种权力结构的调整,不仅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边界执法问题上的权责界定模糊现象,也为有关部门建立跨市常态化协同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例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所在的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联合扬州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生态环境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另一方面,在同一环保法庭管辖之下,相邻城市违背社会最优的策略性减排行为更易受到约束和惩罚 [17]。除了强化环保执法外,双方有必要寻求合作来实现损失最小化。特别是面对扩散性较强的大气污染时,联合治理比分而治之的效率更高,此时两地政府在市域边界污染治理中的关系就会由竞争转为合作,长期缺失的沟通协调机制也就随之建立。例如,为应对边界地区废气违规排放问题,常州市新北区与无锡江阴市两地环保部门积极对接,开展夜间联合执法检查

① 具体见 https://mp.weixin.qq.com/s/aLX8Zp5nDJIhWqM0TYvBwA

② 具体见 https://mp.weixin.qq.com/s/gZYoICw4xXb0epqwW3nMew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并不影响中心地区污染治理情况,城市内部仍可视作实施的是跨区县集中管辖模式。这意味着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有利于市域边界相对于中心地区更大幅度降低污染。本文绘制了如图 1所示的理论框架并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图 1 理论框架

假说1:相比于传统环保法庭制度的跨区县集中管辖模式,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能有效降低市域边界污染相对水平。

假说2: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主要通过强化市域边界环境司法、环保执法和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发挥上述减污效应。

2 研究设计 2.1 构建处理组与控制组样本

考虑到九大基层环保法庭辖区精确划分至区县层面,同时,距离政策冲击较近的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与处理组较为相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处理组与控制组特征差异较大造成的选择性偏误问题 [18],因此本文以江苏省95组跨城市毗邻区县对为研究样本。虽然九大基层环保法庭辖区覆盖了整个江苏省,即全省区县都会受到政策冲击,但两区县毗邻区域所受冲击会因为该区域是否同属一个法庭辖区而产生差异,这样一来便能划分出处理组与控制组。具体而言,如果某两区县在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上形成跨地级市毗邻状态,并且落入同一法庭辖区,则其构成的一组区县对为处理组样本,将受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的冲击;如果仅满足跨地级市毗邻,但分属不同法庭辖区,则其构成的一组区县对为控制组样本,所受冲击与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带来的冲击别无二致。例如,淮安市涟水县与连云港市灌南县所构成的区县对为一个处理组样本(两者毗邻且同属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辖区),淮安市涟水县与宿迁市沭阳县所构成的区县对为一个控制组样本(两者毗邻但分属不同法庭辖区)。最终处理组包含37组区县对,控制组包含58组区县对。

2.2 界定市域边界地区

科学地界定行政边界地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人口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构建与这些因素适配的动态空间调节尺度,而中国的行政区划就满足该条件。一般来说,在人口集聚度高、生产活动活跃的区域,低级别行政区划更加密集和细化;在人口稀疏、经济要素密度低的区域,低级别行政区划相应减少和零散。因此,以低级别行政区划界定高级别行政区划边界地区是一个合适的做法。如张科等 [19]采用县级行政区划界定省级行政边界地区(与省界线接壤的区县)。本文情境下,需要将行政边界地区定位在跨地级行政区划毗邻区县对层面,因此借鉴郭峰等 [20]的做法,进一步在乡镇尺度上刻画市域边界地区。具体而言,将那些在市域边界区县(与地级行政区划界线接壤的区县)内,且与其他地级市接壤的镇,定义为该区县的边界镇;将在该区县内,但不是边界镇的其他镇,定义为中心镇。

2.3 度量乡镇污染水平与构建核心指标

在行政边界地区,大气污染相较于水污染更难防治。一方面,大气污染来源多样,包括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扬尘等,且不同污染物可能发生化学反应,而水污染更多来自点源或面源,控制手段相对直接;另一方面,大气污染难以精确追溯,地方官员间的政绩博弈会诱发更多“搭便车”和策略性治理行为,而水污染可通过水质监测断面界定责任。因此本文主要关注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的改善作用。

PM2.5通常是空气质量指数超标时的首要污染物,并且形成过程与其他工业污染物密切相关,其浓度变化能间接反映多种污染物的综合暴露水平,因此选取PM2.5浓度作为大气污染水平的代理变量。本文将空气污染的空间尺度下沉至乡镇层面,因此选用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公开的中国高分辨率PM2.5数据集进行分析 [21]。将原始数据转换为栅格格式,然后使用ArcGIS提取、统计每个乡镇逐年的栅格数目和PM2.5总浓度。

在界定好市域边界地区和得到乡镇级别的大气污染数据后,便可以构建本文的核心指标。在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环境污染得到了持续改善,无论是边界地区还是中心地区,污染水平都呈现出下降趋势,只不过边界地区污染问题相对更突出,治理难度更大,因此直接使用边界乡镇PM2.5浓度的绝对值来分析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做法。为了考察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是否促进了边界地区相对于中心地区更好地降低大气污染水平,本文以边界镇PM2.5平均浓度与中心镇PM2.5平均浓度之比度量边界地区大气污染相对水平(pollutionijt):

$ \text { pollution }_{i j t}=\frac{\text { ppollution }_{i j t}}{\text { cpollution }_{i j t}} $ (1)

其中,ppollutionijt表示第t年边界区县i与边界区县j毗邻乡镇PM2.5平均浓度,即两区县边界镇中毗邻乡镇PM2.5总浓度与总栅格数之比;cpollutionijt表示第t年边界区县i与边界区县j中心镇PM2.5平均浓度,即两区县中心镇PM2.5总浓度与总栅格数之比。

2.4 计量模型设定

为评估相比于仅审理本市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能否有效降低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本文将2019年实施的环资改革视为一次准自然实验,基于江苏省95组跨城市毗邻区县对2015—2023年的平衡面板数据,建立如下双重差分模型:

$ \begin{aligned} \text { pollution }_{i j m n t}=& \alpha_0+\alpha_1 \text { policy }_{i j m n t}+\gamma_{m n} \\ & +\theta_{i t}+\theta_{j t}+\varepsilon_{i j m n t} \end{aligned} $ (2)

其中,pollutionijmnt表示城市m下辖区县i与城市n下辖区县j毗邻边界第t年的大气污染相对水平,取自然对数形式。policyijmnt表示上述两区县在第t年是否同属九大基层环保法庭之一的辖区,如果同属且第t年在法庭设立年份当年(2019年)及以后,则取值为1,否则为0。回归系数α1反映了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与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对边界地区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的影响差异。考虑到县级政府间的合作与博弈通常受到各自地级政府干预,并且本文情境下毗邻区县间的非时变特征整体上相似度较高,因此控制“城市—城市”组对(以下简称“城市对”)固定效应γmn,以吸收两两城市间不随时间改变的因素。θitθjt表示区县与年份交互固定效应,分别控制区县i和区县j随时间改变的因素。上述严格设定使得本文潜在遗漏变量主要存在于区县对—年份层面,而这部分因素较少,同时为规避“Bad Control”的问题,遵循Broadbent等 [22]的做法,不再单独控制。α0εijmnt分别表示截距项和随机扰动项。考虑到同一城市对中各区县对的特征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可能相互关联,因此将标准误聚类到城市对—年份层面。

2.5 数据来源、描述性统计与特征事实

本文主要用到PM2.5卫星遥感数据和江苏省乡镇行政区划边界数据,它们分别来源于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资源环境科学数据注册与出版系统。综合考虑数据可得性和政策冲击前后样本观测期数的均衡性,选取江苏省2015—2023年95组跨城市毗邻区县对为初始研究样本。需要说明的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需求,各级行政区划每年都会有局部调整,为避免行政区划变化对研究设计的影响,本文借鉴郭峰等 [20]的做法,将行政区划固定在一个样本期之前的年份。

表 1中Panel A报告了主要变量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Panel B报告了政策冲击前的情况。可见,政策冲击前市域边界地区PM2.5浓度均值明显高于中心地区。本文进一步统计政策冲击前边界镇和中心镇PM2.5浓度年均值及其比值的变化情况,如图 2所示,边界镇和中心镇平均污染水平呈现出基本一致的下降趋势,但边界镇的平均污染水平始终高于中心镇,且两者比值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这说明近年来大气污染的确得到了持续性改善,但边界地区污染问题相对更突出。

表 1 描述性统计
图 2 边界镇与中心镇平均大气污染水平对比
3 实证分析 3.1 基准回归

表 2报告了基于式(2)的回归结果。列(1)仅控制了年份和双边区县固定效应;进一步地,列(2)控制了区县与年份交互固定效应;列(3)在列(2)基础上又加入了城市对固定效应,policy的系数始终在至少5% 水平上显著为负。然而,交互固定效应下某些组内可能出现单一观测值(Singleton),如果保留这些组,可能会导致回归系数的统计显著性出现偏误,因此本文在列(3)的基础上剔除单一观测值重新回归得到列(4)的结果。可见,policy的系数仍显著为负,说明相较于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显著降低了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假说1得到验证,后续分析以列(4)为基准。从回归系数的经济意义来看,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使得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平均降低了1. 1%,大致相当于控制组均值的1.2倍

① 本文使用Stata软件中的reghdfe命令进行回归分析。如果在可选项中加入“keepsingletons”命令,则表示保留单一观测值,反之,剔除单一观测值。后续分析均剔除单一观测值。列(4)中包含54组区县对,其中处理组21组,控制组33组,仍然是一个合适的比例。

② 计算方法:0.011/0.009=1.2。其中0.011为列(4)中回归系数的绝对值,0.009为控制组的均值。

表 2 基准回归结果

为检验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的降低到底是源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边界地区和中心地区都产生了减污效应,但是对边界地区的作用更强,还是仅改善了边界地区大气污染状况,而对中心地区无效,本文还分别考察了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边界地区和中心地区大气污染绝对水平的影响。结果如列(5)和列(6)所示,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仅对边界地区产生了减污效应,而对中心地区没有明显效果。这与本文在理论分析中的判断一致,即无论是否对环境司法事权进行扩张,城市内部仍可视作实施的是跨区县集中管辖模式,因此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中心地区污染的影响几乎没有差异。同时也说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市域边界起到了对症下药的治污效果。

3.2 稳健性检验 3.2.1 处理前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法识别政策平均处理效应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满足平行趋势假设。为此,采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处理前趋势检验,为平行趋势假设提供数据支撑。具体模型如下:

$ \begin{aligned} \text { pollution }_{i j m n t}=& \rho+\sum\limits_{q=-4(q \neq-1)}^4 \lambda_q \text { policy }_{i j m n t}^q \\ & +\gamma_{m n}+\theta_{i t}+\theta_{j t}+\varepsilon_{i j m n t} \end{aligned} $ (3)

其中,policyijmntq表示一系列相对处理时间的虚拟变量,处理组在对应年份取值为1,其他年份取值为0,控制组始终取值为0。考虑到改革时点为2019年,同时本文时间窗口为2015—2023年,按照常规做法以改革前1年为基准期,因此相对处理时间q的取值范围为-4到4(不包含-1)。

图 3报告了90% 置信区间下事件研究法的估计结果。在环资改革发生前,相对处理时间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且系数值的变化不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这说明环资改革前处理组与控制组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的变化情况没有显著差异,未受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冲击的区县可以作为良好的控制组。综上,处理前趋势检验的通过为平行趋势假设提供了经验证据。动态效应方面,改革当期处理效应便转为显著为负状态,且持续一定期数,说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产生了立竿见影的减污效果。本文进一步对处理前后估计系数的联合显著性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处理前联合显著性检验F统计量的值为0.72,P值为0.5407;处理后联合显著性检验F统计量的值为2.80,P值为0.0209。因此可以认为处理前趋势检验通过且处理效应显著。

图 3 处理前趋势检验与动态效应
3.2.2 替换被解释变量

基准回归中,本文以PM2.5总浓度与总栅格数之比度量大气污染水平,此处将其替换为PM2.5总浓度与总人口数之比, 然后按照式(1)重新计算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以检验基准回归结论对被解释变量度量方式是否敏感。结果如表 3列(1)所示,policy的系数仍在1% 水平上显著为负。

① 人口数据来源于LandScan平台公开的1km精度人口分布栅格数据集。

表 3 替换被解释变量和改变中心镇(地区)定义方式
3.2.3 改变中心镇(地区)定义方式

第一,计算环资改革前边界镇以外各乡镇夜间灯光亮度平均值, 根据该值在各区县内部从高到低排序,将前50%定义为中心镇;第二,将不与其他区县接壤的镇定义为中心镇;第三,将各区县质心方圆2 km定义为中心地区。基于上述中心镇(地区)定义方式,本文重新识别和计算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然后对式(2)进行回归。结果如表 3列(2)至列(4)所示,policy的系数仍在至少10% 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基准回归结果十分稳健。

② 夜间灯光亮度数据来源于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

3.2.4 其他稳健性检验

本文还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第一,根据Rambachan等 [23]的建议,通过构建平行趋势敏感性分析框架来考察处理效应对平行趋势假设偏离程度的抗干扰能力。第二,借鉴Oster[24]的研究,评估遗漏变量是否会对基准回归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三,借鉴王福红等 [25]的做法,随机打乱1000次处理组名单和政策冲击时点,构造伪政策虚拟变量进行安慰剂检验。第四,分别剔除样本中的沿海区县、省直管试点县和南京市所辖区县后重新对式(2)进行回归。第五,借鉴孟望生等 [26]的做法,通过引入政策虚拟变量来排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南京都市圈和城市间连通高铁的干扰。第六,剔除处理组样本,将式(2)中的核心解释变量依次替换为邻近处理组的数量和邻近区县对是否存在处理组的虚拟变量以检验是否存在溢出效应。第七,放松扰动项的相关性假设。进一步将标准误调整至城市对和年份双向聚类层级。第八,控制更高维度固定效应。在式(2)中加入双边城市与时间趋势的交互项、城市对与年份交互固定效应。第九,更换计量模型,采用合成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上述检验结果均显示本文核心结论稳健可信,限于篇幅,具体结果留存备索。

3.3 机制检验

前文已证明相较于传统环保法庭制度的跨区县集中管辖模式,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后的跨城市集中管辖模式能有效降低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本部分借鉴孟望生等 [27]的因果推断实证框架对其中的机制进行检验。

3.3.1 强化环境司法

环资改革后,环境司法事权由跨区县扩张至跨城市,极大地削减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诉讼主场优势,市域边界的环境侵权行为将受到应有的审判。因此,环境司法得到强化的最直观体现是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使得市域边界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结数量明显增加。相对地,中心地区并不会受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的影响。为验证这一机制,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整理了江苏省2015—2020年司法案件信息,清洗、统计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结数量,作为环境司法强度的代理变量。具体而言,首先构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关键词, 根据案件名和文书内容识别环境资源类案件;然后从文书内容中提取当事人的地址,保留与本文所涉乡镇匹配成功的案件;最后分别将边界镇和中心镇的案件数加总至区县对—年份层面,形成市域边界环境司法强度(pws)和中心地区环境司法强度(cws)两个指标。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环境司法强度的回归结果如表 4所示。列(1)和列(2)表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显著增加了市域边界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结数量,而对中心地区无明显影响。此外,“府院联动”也是环境司法得到强化的重要体现,本文将当事人包含政府部门的案件单独提取出来进行回归分析,列(3)和列(4)的结果同样支持了上述结论。综上,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能够通过强化环境司法降低市域边界污染相对水平。

① 考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21年及之后披露的文书数量明显减少,因此仅使用2021年之前的数据进行分析。

② 王贤彬等 [12]将“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作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关键词,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将“生态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破坏生态”“破坏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加入词库。虽然本文主要讨论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此处重点考察的是环境司法整体水平的变化情况,因此不对污染类型进行区分。

③ 主要包括环保执法部门申请对污染者进行强制执行以及由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

表 4 机制分析:强化环境司法
3.3.2 强化环保执法

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赋予了环保法庭跨城市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权力,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环境司法裁判标准,进而倒逼地方政府减少策略性减排行为,强化市域边界环保执法。与之相对,中心地区的环保执法情况不会受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的影响。本文借助企业预警通数据库对该机制进行验证。具体做法是:首先进入该数据库的信用大数据—行政处罚模块,根据“违规类型:环境”“披露日期:2015-01-01至2023-12-31”“地区:江苏省”三个条件联合筛选出江苏省2015—2023年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然后将每起处罚中处罚对象的地址与本文所涉乡镇进行匹配,保留匹配成功的信息;最后分别将边界镇和中心镇的处罚条数加总至区县对—年份层面,形成市域边界环保执法强度(peap)和中心地区环保执法强度(ceap)两个指标。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环保执法强度的回归结果如表 5所示。列(1)和列(2)表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显著增加了市域边界环保行政处罚数量,而对中心地区无明显影响。同时,本文根据马永强等 [28]对高污染行业的界定标准,单独将高污染企业的环保行政处罚信息提取出来进行回归分析,列(3)和列(4)的结果与上述一致。因此,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能够通过强化环保执法降低市域边界污染相对水平。

表 5 机制分析:强化环保执法与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
3.3.3 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

除了行政边界地区的双重外部性,地方政府间自主沟通协调机制的缺失也是市域边界污染频发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的“威压”和约束下,寻求环保合作成为横向府际治污博弈的最优解。因此,本文预期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将促进地方政府间环保合作关系的形成。关于如何度量跨区域环保合作,可借鉴的文献十分有限。本文参考张科等 [19]识别跨省旅游合作的方法,基于各城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内容构建环保合作指标。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尽快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以回应公众诉求和强化政民互动关系。截至2017年底,江苏省13个城市的环保部门均开通微信公众号,并持续、高频地推送生态环境工作动态,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数据基础。指标的具体构建过程为:首先,使用微信自带的查找功能,在每一个生态环境局公众号中以邻近城市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保留涉及两地环保合作的推文。然后,结合推文的具体内容进一步识别合作主体。如果主体名称精确到了区县及以下,则认为合作仅发生在两区县间;否则判定为该城市对中所有区县对均形成合作。最后,根据两区县最早发生合作的年份,构造是否形成环保合作关系的虚拟变量(jpc)。回归结果如表 5列(5)所示,policy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有效促进了区县间环保合作关系的形成。此外,考虑到2017年前部分城市的生态环境局尚未开通微信公众号,因此将2015—2016年的样本剔除后再次回归,列(6)显示上述结论依旧成立。至此,假说2得到验证。

① 包括对交界区域开展联合环保执法、签订跨区域环保合作协议及在法院牵头下签署环保司法协作协议等。

② 具体赋值规则是:以最早发生合作的年份为基准,当年及以后均取值为1。这里不采用合作频率度量环保合作的原因在于,大多数环保合作推文中均提及“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完善两地政府跨界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等,说明两地已形成环保合作伙伴关系,但此后的环保合作行动并不一定会在公众号中继续披露,存在不可观测问题。

3.4 拓展分析

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提到环资改革充分考虑了诉讼“主客场”效应对审判结果公平性的影响,尽可能在多地开展巡回审判和就地开庭工作。然而,其能否完全规避诉讼“主客场”效应还有待验证。根据九大基层环保法庭的辖区设置情况,可将跨市区县对分为两类:第一类区县对的特点是,管辖该区县对的环保法庭与双边区县分属不同城市,如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通市(不包括如东县和启东市)、泰州市和扬州市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泰州市和扬州市所构成的城市对下辖区县对就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区县对的特点是,管辖该区县对的环保法庭与其中一个区县隶属同一城市。如果环资改革能够消除诉讼主场优势,那么应该可以观察到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两类区县对的减污效应没有显著差异;如果诉讼“主客场”效应依旧存在,那么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第一类区县对的减污效果应该更强。

为验证环境司法事权扩张的减污作用是否隐含了诉讼“主客场”效应,本文构造分组变量M及其与policy的交互项。M的取值规则是:如果区县i与区县j所构成的区县对属于第一类,则取值为1;如果区县i与区县j所构成的区县对属于第二类,则取值为0。回归结果如表 6列(1)所示,M×policy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第一类区县对的减污效果更强。考虑到个别环保法庭辖区内仅存在第一类区县对,如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市和镇江句容市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为增强可比性,将这些样本剔除后再次回归,列(2)的结果仍支持了上述结论。综上所述,虽然环资改革采取了多地巡回审判和就地开庭等针对性策略,但现阶段诉讼“主客场”效应依旧存在。

表 6 诉讼“主客场”效应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将环资改革的实施视为一次准自然实验,基于PM2.5卫星遥感数据和跨城市毗邻区县对的视角,采用双重差分法识别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对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的影响效应。主要研究结论为:第一,相较于仅审理本市案件的传统环保法庭管辖模式,环境司法事权扩张显著降低了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第二,环境司法事权扩张通过强化环境司法、环保执法和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降低市域边界大气污染相对水平。第三,环境司法事权扩张不能完全规避诉讼“主客场”效应,当环保法庭与双边区县分属不同城市时,其减污效应更强。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积极推广和完善环资改革方案,通过环境司法事权扩张解决市域边界污染问题。本文研究发现,当环保法庭的管辖范围由跨区县升格为跨城市时,其边界治污效能也会随之从县域扩大至市域,这说明现阶段环保法庭的事权与边界污染的治理需求不相匹配,环保法庭制度的减污作用还有较大的挖掘空间。因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借鉴环资改革的先进经验,根据当地市域边界污染治理需求和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有序推进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参考环资改革的做法,精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一批具有跨城市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事权的环保法庭,并由上一级法院直接管理;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边界污染程度的差异性,将优质的环境审判资源更多地分配给辖区内边界污染严重的环保法庭,强化环境司法的能动性特征和社会价值属性。此外,本文设想,如果在跨城市集中管辖的基础上继续对环境司法事权进行扩张,更高行政层级的边界污染问题也可迎刃而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尝试建立具有跨省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事权的环保法庭,以期改善省际边界污染问题。

(2)强化环境司法、环保执法和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是环境司法事权扩张发挥减污效应的重要机制,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环境司法事权扩张通过上述机制优化市域边界污染治理的能力。强化环境司法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交流、培训和进修等活动,打造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熟悉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审判团队;同时,加快引进和更新卫星遥感、污染物溯源、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提高行政边界地区环境侵权案件的取证能力和审结效率。强化环保执法方面,环保法庭在统一辖区内环境司法裁判标准的基础上,应对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工作不作为和高污染企业违规排放等环境资源类案件予以更多关注;中央政府在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估时,有必要将相关案件记录纳入考核范畴,压实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责任,以杜绝地方政府在边界地区放松环境规制的策略性减排行为。在促进横向府际环保合作方面,地方法院应主动牵头搭筑城市间环保合作的桥梁,联合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保执法部门建立全方位的跨区域协调联络机制、审判协作机制和案件执行协作机制,逐步引导相邻地区主动发起环保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和社会最优。

(3)保证环境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独立性,消除诉讼“主客场”效应。本文研究发现,尽管环资改革采取了多地巡回审判和就地开庭等针对性策略,但难以完全消除诉讼主场优势。鉴于此,本文建议:第一,尽可能将环境司法的财政权、人事权从当地政府手中剥离,转由上级法院集中管理,从根源上阻隔地方政府对环境司法的不良干预。第二,环保法庭在审理本地市域边界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时,应适当增加邻地办案人员比例,并在上级法院的监督下共同开展审判工作。第三,定期上传和公布裁判文书,尽量向公众披露更多案件详情和审判结果。同时,及时通过巡回区法院向巡回区的党委、人大汇报案件审理情况,优化和完善审后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明益, 姚清仿.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会抑制行政边界污染排放吗[J]. 财贸经济, 2024, 45(2): 141-157.
[2]
沈坤荣, 金刚. 中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政策效应——基于"河长制"演进的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 2018(5): 92-115, 206-206.
[3]
李卫兵, 杨咏文. 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与地方政府的策略性供地行为[J]. 世界经济, 2024, 47(9): 88-121.
[4]
YU J, XIAN Q, CHENG S L, et al. Horizont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olicy and water pollution governance: evidence from cross-border cooperation in China[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2024, 105: 107367. DOI:10.1016/j.eiar.2023.107367
[5]
HONG H, HUANG Y B. Order! the border: multitasking, air pollution regulation and local government response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25, 131: 103135. DOI:10.1016/j.jeem.2025.103135
[6]
马超, 罗玉峰, 阮蔷. 环保法庭何以有效?——能动司法视角下的实证分析[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24, 34(6): 90-102.
[7]
张忠民. 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 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J]. 中国法学, 2016(6): 177-196.
[8]
范子英, 赵仁杰. 法治强化能够促进污染治理吗?——来自环保法庭设立的证据[J]. 经济研究, 2019, 54(3): 21-37.
[9]
ZHANG Q, YU Z, KONG D M. The real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courts and fir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penditure[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19, 98: 102254. DOI:10.1016/j.jeem.2019.102254
[10]
徐洁, 李琳. 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24, 34(5): 137-148.
[11]
高昊宇, 王慧, 温慧愉. 生态法治引领下的企业ESG表现——来自中国中级环保法庭设立的经验证据[J]. 财经研究, 2024, 50(12): 76-91.
[12]
王贤彬, 陈博潮, 张艺川. 法治强化与行政边界污染治理: 来自环保法庭设立的证据[J]. 世界经济, 2024, 47(11): 64-91.
[13]
锁利铭, 李雪. 从"单一边界"到"多重边界"的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基于对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的观察[J]. 中国行政管理, 2021(2): 92-100.
[14]
CAI H B, CHEN Y Y, GONG Q. Polluting thy neighbor: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China' s pollution reduction mandate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16, 76: 86-104. DOI:10.1016/j.jeem.2015.01.002
[15]
CUI L Y, CHEN Z Y, HUANG Y F, et al. Window dressing: changes in atmospheric pollution at boundaries in response to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China[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24, 125: 102948. DOI:10.1016/j.jeem.2024.102948
[16]
PAN D, CHEN H. Border pollution reduction in China: the role of livestock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J]. China economic review, 2021, 69: 101681. DOI:10.1016/j.chieco.2021.101681
[17]
余典范, 龙睿, 王超. 数字经济与边界地区污染治理[J]. 经济研究, 2023, 58(11): 172-189.
[18]
郭峰, 曹友斌, 熊云军, 等. 国家级新区设立与企业空间布局: 基于镇级面板数据的分析[J]. 经济研究, 2023, 58(8): 191-208.
[19]
张科, 熊子怡. 法律制度完善、跨区域合作与省际边界地区绿色发展——来自《旅游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24, 41(12): 47-67.
[20]
郭峰, 熊云军, 石庆玲, 等. 数字经济与行政边界地区经济发展再考察——来自卫星灯光数据的证据[J]. 管理世界, 2023, 39(4): 16-32, 2-2.
[21]
WEI J, LI Z Q, LYAPUSTIN A, et al. Reconstructing 1-kmresolution high-quality PM2.5 data records from 2000 to 2018 in China: spatiotemporal variation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J]. Remote sensing of environment, 2021, 252: 112136. DOI:10.1016/j.rse.2020.112136
[22]
BROADBENT B, DI PACE F, DRECHSEL T, et al. The Brexit vote, productivity growth, and macroeconomic adjustments in the U.K.[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24, 91(4): 2104-2134. DOI:10.1093/restud/rdad086
[23]
RAMBACHAN A, ROTH J. A more credible approach to parallel trends[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23, 90(5): 2555-2591. DOI:10.1093/restud/rdad018
[24]
OSTER E. Unobservable selection and coefficient stability: theory and evidence[J].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 statistics, 2019, 37(2): 187-204.
[25]
王福红, 夏咏, 丁宁, 等. 产业规划何以影响农业绿色发展效率的提升——来自"西甜瓜产业规划"准自然实验证据[J]. 中国环境管理, 2025, 17(3): 63-74. 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25.03.063
[26]
孟望生, 李丁, 张扬. 黄河流域高铁运营强度对包容性绿色发展的影响——基于7大城市群中心―外围的分析视角[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25, 35(2): 185-194.
[27]
孟望生, 李丁. 创新型城市和低碳城市双试点的绿色发展效应研究[J]. 城市问题, 2023(11): 55-65.
[28]
马永强, 赵良凯, 杨华悦, 等. 空气污染与企业绿色创新——基于我国重污染行业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产业经济研究, 2021(6): 1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