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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26, Vol. 18 Issue (1): 5-14  

引用本文 

吕忠梅. “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与战略重点[J]. 中国环境管理, 2026, 18(1): 5-14.
LYU Zhongmei. Core Tasks and Strategic Prior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Dur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26, 18(1): 5-14.

作者简介

吕忠梅(1963—),女,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与战略重点
吕忠梅 1,2     
1. 中国法学会, 北京 100081;
2.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系统性、整体性跃升,为“十五五”规划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要求生态环境法治为“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完成一部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战略重点是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强化与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协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宏伟目标提供法治保障,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关键词: “十五五”规划    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Core Tasks and Strategic Prior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Dur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LYU Zhongmei1,2     
1. China Law Society, Beijing 100081, China;
2. Chinese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China's rule of law framework for Eco-civilization achieved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advancement, laying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will witness profound changes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ndscapes, demanding that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play a fundamental role in consolidating foundations, stabilizing expectations and securing long-term benefits to facilitate "new and greater progress in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The core mission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during this period is to formulate a high-quality Environmental Code. The strategic focus is to leverag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ode as an opportunity to further refine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 and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support systems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system, and enhance its cohesion and synergy with the system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This will provide legal safeguards for achieving the grand goal of "modernization characterized by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humanity and nature, " while contributing Chinese wisdom, solutions, and strength to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Keywords: 15th Five-Year Plan    building of a Beautiful China    Environmental Cod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system    
引言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1]。“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3]。同时,《“十五五”规划建议》专章部署“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强调“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这两大战略部署内在统一于“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4]的指导思想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5]的宏伟目标之中。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其持续推进和最终实现必须依靠法治。当前,正处于编纂关键时期的生态环境法典,承载着系统整合制度、凝聚社会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良法”轨道的重大历史使命。深刻把握《“十五五”规划建议》的精神实质,系统阐释法治建设与美丽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精准谋划“十五五”时期加强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与创新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紧迫的现实意义。

1 “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新要求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五年,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攻坚时期,完善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1.1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五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污染防治攻坚战纵深推进、标志性战役成效卓著,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美丽中国建设布局系统展开、美丽系列行动全面推进,全球环境治理引领力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 [6]。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不仅是这些“成就清单”中的一项内容,更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坚实根基和关键支撑。它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创新的弹性空间,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的行为规则,发挥了“美丽中国”护航者与加速器的重要作用。

1.1.1 生态环境立法顶层设计取得突破性进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立法任务 [5],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顶层设计进入“施工”阶段。“十四五”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填补了生态保护类立法空白;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制度基础。

1.1.2 生态环境执法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绿色低碳转型赋能

生态环境执法坚持“严格”总基调,执法方式更加科学精准,效能大大提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的实施,使生态环保责任成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不可逾越的“红线”。建成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严格执行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显著提升环境违法成本;广泛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深化“行刑衔接”机制 [7],有效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1.1.3 生态环境司法为“美丽中国”建设护航

中国已建成世界上唯一的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体系化建设稳定健康发展,绿色司法理念逐渐完善,积极探索长江、黄河等流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地理单元司法协作,将“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恢复性司法”等理念体现于每个司法案件之中,有力有效维护人民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创造了多个具有世界典范意义的司法判例。

1.1.4 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守法渐成风尚

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制度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渠道畅通有效,“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 [8]的多元共治格局初步形成。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普遍增强,市场主体的生态理性选择日益增加。垃圾分类、环保志愿者等举措有效推进,环保举报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畅通,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政策倡导、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

1.1.5 积极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话语权、影响力显著提升

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推动《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国内法化,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成功举办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推动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积极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以法治实践履行大国承诺,提升全球环境治理话语权。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系统性、整体性的跃升,构建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四梁八柱”。然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仍有待提升。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还面临着法律制度体系性协同性不足、执法司法效能有待提升、多元共治的社会基础还不牢固、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需进一步加强等挑战。系统谋划并扎实推进“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升级,不仅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1.2 “十五五”时期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新要求

《“十五五”规划建议》在客观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系统总结“十四五”成就的基础上,为中国未来五年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在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因此,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在已有建设成就的基础上,为适应新阶段的新要求而进行战略升级。

1.2.1 国家战略实施需要适应“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法治转型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任务聚焦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9];进入“十五五”,目标已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向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跃升 [3]。这一目标内涵更加丰富,不仅是生态环境优美的诗意描绘,更是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文明新形态。它要求法治建设不能仅停留在末端治理和惩罚性措施上,必须前瞻性地进行系统性、整体性规划。法治保障也需要覆盖“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绿色转型任务。这意味着对法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实现法治的“全面绿色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1.2.2 工作重心提档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治驱动

较之于“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心是以能耗双控为抓手,着力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仗;《“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了以“双碳”目标为牵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3],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心的转型升级。全面绿色转型意味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与此同时,随着常规污染物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新污染物的环境与健康风险日益凸显、气候变化带来的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等深层次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更为突出。这些都对生态环境法治如何成为这场深刻社会革命的“催化器”和应对复合型生态环境风险的“稳定器”提出了更新要求。

1.2.3 多元治理格局需要增强“提升治理效能”的法治赋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列为重点任务,并特别强调其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支撑作用;《“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强调“提升治理效能”,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必须致力于夯实“提升治理效能”的法律基础,通过多种方式固化改革成果,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赋予其更强的规范性和持久力;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生态环境权利、义务和责任;设立协同治理的法律程序和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保护生态环境。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的关键。

1.2.4 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需要维护“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法治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加强全球环境问题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并就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合作、深化“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等作出部署,各项目标任务都取得了显著且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进展。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处于快速变革期,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塑料污染等议题的国际谈判与合作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在“十五五”时期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与重塑。这不仅要求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更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和前瞻性,能够将中国的成功实践和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为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十五五”规划建议》擘画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的新蓝图,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依托,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根本保障。“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围绕这一目标展开,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贯穿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的核心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充分发挥国家在国际法实施中的主导作用,更好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的法治智慧、法治方案、法治力量。

2 编纂高质量法典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十五五”规划建议》部署了“协同推进科学立法”的目标任务,对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而言,编纂一部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是“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立法的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我国第二部直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需要在认真领会《“十五五”规划建议》战略部署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法典草案,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提供良好的“法治轨道”。

2.1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进展顺利

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成立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任务是:形成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10]。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强领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整体部署下,工作专班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以下简称《法典(草案)》]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目前,《法典(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从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法典(草案)》立足国情、面向未来,系统总结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智慧,借鉴国际环境立法有益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

2.1.1 命名彰显中国道路:以“生态环境”标示立法创新

法律名称是立法精神的高度凝练。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深刻体现了其政治意涵、法治追求与文化底蕴 [11]。从立法技术看,激活“生态环境”这一宪法概念可以准确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核心领域,清晰界定法典的调整范围,体现法典以逻辑化、体系化的架构整合分散法律规范,实现法制统一的功能 [12]。从政治维度看,命名首先彰显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核心理念作为法典的灵魂,体现宪法实施的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国家目标通过法典形式具体化、制度化。命名还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从侧重末端治理的“小环境法”到涵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生命共同体”的“大环境法”革命性飞跃,展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维度。同时,“生态环境”的概念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是中华“和合”文化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话语和中国方案。

2.1.2 逻辑结构秉持中国哲学:以价值引领法典体系化建构

法典编纂的核心在于体系化。《法典(草案)》的逻辑结构,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核心价值为导向、契合中国国情与文化传统的逻辑思维。纵观全球环境法典,虽然形态各异且文本繁简差异巨大,但均以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转型为价值主线,并植根于本国实际 [13]。《法典(草案)》借鉴了这种思维模式,建构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追求为逻辑主线的“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五编。这一结构既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价值理念,融合中华民族“和合”文化基因,超越西方“主客二分”的哲学范式;又与世界广泛认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契合。其中,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既对应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可持续、生态可持续和经济可持续,也体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法典(草案)》将直接影响人民健康安全的污染防治置于优先位置,同时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性挑战纳入调整范围,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大国担当。

2.1.3 内容创新体现中国特色:以“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回应时代关切

将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至法典分编的高度,在全球环境法典中尚无先例,这是《法典(草案)》最引人瞩目的创新之一,充分展现了应对时代挑战的中国智慧。当前,气候变化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秉持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提出“双碳”目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一安排表明,法典视野已从传统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拓展至对整个生产和消费体系的绿色低碳转型进行系统性规范。强调尊重自然内在价值,要求将人类发展需求融入自然进程,旨在通过变革发展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该编不仅宣示了实现“双碳”目标的国家坚定决心,也针对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立法空白,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既满足当前法治需求,也为未来制度发展预留空间,凸显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的法治方案。

2.1.4 模式选择蕴含中国智慧:以“适度法典化”保持开放性

面对生态环境问题复杂多变、法律需保持开放性的特点,《法典(草案)》创造性采用“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继承了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高超编典技术 [14]。世界法典史上,曾因法典过于追求“形式合理化”而导致法律僵化,引发了“解法典化”思潮。生态环境法具有公法与私法交融、法律与科技交叉的“跨界”特性,更不宜采用完全封闭的法典模式。《法典(草案)》采取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将现行的三十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区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污染防治等基础较好的领域,以系统整合为主,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对生态保护等分散立法,以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为主,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法典、集成创新;对绿色低碳发展,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以集成升华为主,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这种立法模式既通过体系化实现法典的内外部协调、消除冲突重叠,又通过保留部分单行法、纳入原则性规定等方式,保持法典的开放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典(草案)》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有效平衡了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中华法系的编典智慧在现代立法中的创新性发展,也为处理复杂领域立法体系化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

2.1.5 制度设计提供中国方案:以系统思维引领各编集成升华

《法典(草案)》在各编内容设计上注重系统集成,将单行法思维升级为法典思维,提供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性法治方案。法典编纂并非法律新立新订,而是在现有立法和实践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与集成升华。《法典(草案)》的体系化、协同性思维在各编设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总则编统领全局,规定基础性原则和综合性制度;生态保护编侧重编订纂修,创新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致力于集成升华,填补空白,引领未来。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各编之间的制度协调与协同,无不体现着整体观、系统观,为在新征程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系统、高效的法治轨道。

《法典(草案)》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其命名、框架、内容、模式与制度设计,共同彰显了高远的政治考量、深邃的哲学思维、鲜明的时代特色、务实的立法智慧和系统的治理方案。生态环境法典的完成,不仅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为世界环境法典文明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与中国力量,必将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

2.2 进一步完善《法典(草案)》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进入最后冲刺期。作为一项承载国家战略、关乎文明形态的重大立法工程,法典编纂不仅是对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的法治基石。面对“十五五”规划新目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深刻把握其时代内涵,深入研究法典如何成为国家目标的载体、如何驱动全面绿色转型与治理效能提升,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典(草案)》,将绿色基因深度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2.2.1 进一步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福祉观,确立国家目标的法治根基

《法典(草案)》已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绿色发展”确立为立法目的,并以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逻辑主线,设立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完全契合“十五五”规划提出的以“双碳”目标为牵引、加快全面绿色转型的战略部署及高度关注环境民生的法治立场。为此,《法典(草案)》应进一步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福祉观,完善保障公众健康、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相关制度,推动生态福祉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典(草案)》还应在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根本价值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各编之间的关系,确立既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又促进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法律依据。

2.2.2 进一步优化绿色低碳发展编,为驱动全面绿色转型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全面绿色转型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生态环境法典需构建一套能够引领系统性变革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体系,不仅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更为未来经济、产业、国土空间等领域的各类决策提供根本遵循,使“绿色”成为发展的普遍形态。为此,应对标《“十五五”规划建议》的战略部署,重点优化《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完善各方主体的行为规则:系统构建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推动绿色发展中的行为规范;优化政府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责任配置;完善企业在资源节约、能源集约和低碳转型方面的法律义务;健全公众践行绿色生活的制度引导。打破要素分割与部门壁垒,建立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法治路径,推动降碳与减污协同;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制度通道,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聚焦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

2.2.3 进一步完善多元共治体制机制,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夯实法律基础

国家治理效能源于制度的权威与执行力。法典应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固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刚性。《法典(草案)》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原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提升统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森林、草原、海洋、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制度安排,理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相协调的制度体系,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解决法律重复、冲突与空白问题。进一步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法定化,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强化政府主导责任。通过清晰、严格的规则,激发企业绿色创新内生动力,使其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参与。认真总结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成功经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加强社会参与机制建设,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决策、监督执法的程序,并通过倡导性条款引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弘扬中华优秀生态文化,提升全民生态文明与法治素养,使绿色生活方式成为社会自觉行动。

生态环境法典肩负着将美丽中国蓝图转化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律规范的历史使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了强劲法治动能,必须将《“十五五”规划建议》擘画的宏伟蓝图切实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可持续的法治实践,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独特的中国方案。

3 “十五五”时期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重点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由“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有机整体 [15]。《法典(草案)》将于2026年3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进行表决。这部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编纂完成的重要法律,将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提供统一的价值基石、基本原则和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系统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的重点方向。

3.1 聚焦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前提。即将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生态环境立法“碎片化”“分散化”的局面,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奠定坚实基础;也会对生态环境领域的诸多法律法规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在这个意义上,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重构的起点。

3.1.1 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清理和立改废释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典引领社会关系变革的最大优势,一方面将“美丽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具体化,推动形成以“双碳”目标为牵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克服现行立法存在的分要素立法、分部门立法、整体性不足、法律实施困难等弊端,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体系化好、协调性强、便于实施的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将对现行立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及适用规则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在“适度法典化”模式下,一些现行立法将被废止、一些现行立法将要修改、一些空白领域还将制定新的法律,这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现行的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立法的立改废释。因此,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清理,提出系统性的立改废释原则和方案,保证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重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3.1.2 强化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协同衔接

完善的法治体系要求各部门法之间协调一致。生态环境法典作为“领域型法典” [16],具有典型的跨部门特征,其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方式,使其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都有密切的联系。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诸多“不完整规范”,有的是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续造”(如生态环境侵权),有的是相关法律规范适用的基础(如自然资源用益权)[17],有的需要集中于相关法律规范实施(如生态环境犯罪),有的需要进行生态化创新(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因此,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后,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法律衔接,解决生态环境法典的“外部协同性”问题,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权威,避免法律适用的“孤岛效应”。

3.1.3 加快空白领域、交叉领域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设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予以支撑。生态环境法典本身为这些配套立法提供了授权和方向指引。“十五五”期间,应依据法典的授权和原则,在系统清理已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或修订生态环境法典已经作出开展但缺乏具体实施规则的空白领域、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的关键配套法规,鼓励地方结合区域特色开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立法,鼓励特定地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性立法,形成以法典为核心、多层次立法配套、技术规范支撑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法典制度落地生根。

3.2 聚焦实施效能,构建高效协同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点。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必须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的治理效能。

3.2.1 提升执法统一性与专业性

以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制度为依据,制定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执法程序规范。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难题;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配备先进的监测、取证设备,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智慧环保”监管平台,实现非现场检查、精准溯源、智能预警,提升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加强指导纠正,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税收、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威慑力。

3.2.2 强化司法保障的权威性与专业性

巩固和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成果,进一步提炼绿色司法理念,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建构绿色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8];认真总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经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19]。尽快出台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的作用,探索创新“对生态环境的责任” [20]的承担方式,完善以“生态恢复论”为基础的公益侵权责任体系,实现环境司法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立法目的。

3.2.3 推动全民守法与社会共治

通过生态环境法典宣贯,引导企业树立“环境守法是底线”的意识,理性选择市场行为。明确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程序与规则,推动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表现纳入企业评价体系,激发其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优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将法典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结合全国生态日等节点,利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弘扬中华优秀生态文化、提升生态素养、普及生态环境法治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使生态文明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

3.3 健全监督机制,织密严实的法治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关键。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的正确实施,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3.3.1 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人大监督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法典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3.3.2 强化行政内部监督

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职责的层级监督;强化审计监督,对生态环保资金使用、重大生态工程项目的绩效进行审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3.3 畅通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通过环保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支持媒体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

3.3.4 深化司法监督

健全生态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生态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3.4 强化支撑能力,构筑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需要从组织、人才、科技、经费等方面为法典的实施提供坚强支撑。

3.4.1 加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生态环境治理体制。强化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国家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统筹解决法典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协调难题。

3.4.2 夯实人才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专门队伍建设,鼓励高校加强生态环境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培训,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

3.4.3 强化科技与经费保障

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执法装备、智慧环保平台等建设纳入“十五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总体布局。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循环经济。

3.5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协同

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相衔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征。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和法治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3.5.1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

将党内法规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等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紧密衔接 [21]。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终身追责。

3.5.2 推动党内监督与法治监督有机结合

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以严格的党内监督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权威和实施效果。

3.5.3 通过党内法规引领生态文明风尚

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倡导绿色、节俭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规范党政机关的采购、建设、公务活动等行为,带头践行绿色低碳理念,以党风政风引领社会风气。

4 结论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实施,是“十五五”时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取得新的更大进展的法治基石。这一重大的法治工程建设,必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稳定的法治预期和强大的法治动力,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J]. 求是, 2022(4): 4-9.
[2]
习近平. 生态兴则文明兴——推进生态建设打造"绿色浙江"[J]. 求是, 2003(13): 42-44.
[3]
新华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 (2025-10-28)[2026-01-20]. 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0/content_7046050.htm.
[4]
习近平.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M]//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三卷. 北京: 外文出版社, 2020: 363.
[5]
新华社.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EB/OL]. (2024-07-21)[2026-01-20]. https://www.12371.cn/2024/07/21/ARTI1721551217863166.shtml.
[6]
生态环境部.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EB/OL]. (2025-01-15)[2026-01-20]. https://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2501/t20250116_1100734.shtml#:~:text.
[7]
吕忠梅. 以生态环境法典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N]. 法治日报, 2025-11-05(09).
[8]
习近平. 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M]//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四卷. 北京: 外文出版社, 2022: 366.
[9]
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EB/OL]. (2021-03-13)[2026-01-20]. https://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10]
赵乐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J]. 中国人大, 2024(6): 14-20.
[11]
吕忠梅. 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N]. 法治日报, 2025-05-13(05).
[12]
吕忠梅. 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 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及其实现[J]. 政法论坛, 2022, 40(2): 18-31.
[13]
吕忠梅, 田时雨. 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J].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 8(4): 2-14.
[14]
张梓太. 中国古代法典传统与当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J]. 法学评论, 2024, 42(3): 142-155.
[15]
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M]//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0: 93.
[16]
吕忠梅. 论环境法典的"行政领域立法"属性[J]. 法学评论, 2022, 40(4): 1-14.
[17]
吕忠梅.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J]. 行政法学研究, 2022(2): 3-17.
[18]
吕忠梅. 建构绿色职权主义生态环境诉讼模式——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J]. 法律适用, 2025(1): 76-96.
[19]
吕忠梅.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 32(1): 85-97.
[20]
吕忠梅. 环境法典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J]. 环球法律评论, 2022, 44(6): 5-22.
[21]
吕忠梅.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J]. 民主与法制, 2025(3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