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企业绿色治理中心, 北京 100041
2. Enterprise Green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Chinese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Beijing 100041, China
气候变化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碳信息披露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点手段,国际上对其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碳信息披露通常指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把碳排放相关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1]。碳信息披露在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的同时,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 [2, 3],减轻利益相关者对其经营中涉及环境风险的质疑。这往往是企业在绿色低碳转型时代背景下顺应市场需求、获取竞争优势能力的体现 [4],也有助于促进政府绿色低碳发展政策落实,实施有效监管并完善政策制定 [5, 6];还能够为碳市场交易以及碳金融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促进碳市场稳定有序运行以及提升碳金融实施的支撑能力 [7],满足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信息公开的需求 [8]。国际上,碳信息披露经过多年实践业已积累丰富经验,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在20世纪就开始碳排放信息披露立法的探索与政策实践;至2023年,已有23 000多家企业通过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披露环境信息,占全球总市值的2/3以上 [9]。尽管目前没有基本达成全球共识的统一碳披露框架,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区域逐步颁布自己的法律与政策,“一致、可信、具有国际可比性”已成为各国标准实践的发展方向,这些准则与政策法案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碳信息披露网络 [10]。目前,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国际碳信息披露最新实践进展,以期为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1 国际碳信息披露发展历程当前,国际碳信息披露实践逐步从国际组织倡议到国家和地区层面落地实施。从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披露倡议起步探索、国家区域规模立法、标准框架深化发展、逐步完善迈向统一四个阶段(图 1)。
该阶段为国际碳信息披露实践的起步探索阶段。各国际组织发起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倡议,并出台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等,国际上碳信息披露意识逐渐显现。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成立,随后于2006年发布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由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工作组(Task Force on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TFI)修订最新版 [11],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框架,有助于企业碳信息披露保持透明度和一致性,确保披露的信息可以跨行业、跨区域进行比较。1997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成立,其中主要包括ESG的倡议和标准,ESG中“E”的核心就是气候变化相关的披露要求,其发布的披露标准成为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披露框架。CDP于2000年成立,致力于推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和森林资源,其通过一套问卷系统为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提供了具体行动方法。目前,国际层面认可度高的披露范围分类源自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制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GHG Protocol首次发布于2001年并持续修订至今,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范围1(直接排放)、范围2(间接排放)和范围3(价值链其他排放)排放类型,为企业碳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实践指导,助力企业准确报告排放数据信息 [12]。
1.2 第二阶段(2003—2010年):国家地区强化立法该阶段内各国家和地区逐步开展强制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2003年,欧盟发布《欧盟排放权交易指令》(EU ETS Directive),使其成为国际上最早针对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该指令建立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要求参与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13],标志着碳信息披露进入第二阶段。2004年,加拿大政府出台温室气体排放计划,要求大型企业强制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随后于2005年发布了《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影响披露报告(解释性草案)》,提出了规范披露框架。200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启动企业强制碳信息披露。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正式将温室气体纳入国家战略发展框架,并于2010年颁布《碳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指令》,启动碳减排承诺计划,强制要求大型公共和私营部门组织报告和减少CO2排放。2009年,美国政府出台《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并采用电子报告模式保障效率和透明度,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次年发布《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披露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规范相关信息披露框架。除各国立法外,国际组织也出台了相关碳核算核查体系对碳排放计量予以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于2006年发布的ISO 14064标准对碳排放和减排的量化和报告以及碳声明审定与核查进行了规范。2009年联合国组织发起了可持续交易所倡议(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s Initiative,SSE Initiative),目前成员有130个,其中有72个交易所明确提出ESG相关议题的书面披露指南,碳排放信息披露属于披露范围。
1.3 第三阶段(2010—2021年):标准框架深化发展该阶段中碳信息披露标准规范取得重要进展,具体包括:对碳信息从披露框架到标准建设进行全面规范,并形成一系列国际认可的框架标准,碳信息披露进入深化发展阶段。2010年,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CDSB)发布第一个CDSB框架,即气候变化报告框架,涉及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披露 [14]。2011年,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成立并发布SASB标准,旨在识别和标准化77个行业中与投资者决策最相关的可持续性问题的披露,其将可持续性主题分为五个“可持续性维度”: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商业模式和创新,以及领导力和治理,其中环境维度中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标准。SASB现隶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后与其他各公司及框架合并成为ISSB披露的重要工具。2015年12月,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由G20成员组成的金融稳定理事会设立了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指南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TCFD),并于2017年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提出了一套自愿气候披露建议框架体系,强制要求针对温室气体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TCFD现已履行职责并解散,由IFRS基金会接管对公司气候相关披露进展的监测 [15]。
1.4 第四阶段(2021年至今):逐步完善迈向统一规范各组织框架向统一的标准迈进。2021年,价值报告基金会与CDSB合并组成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2023年6月26日,ISSB发布了两份IFRS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ISDS),致力于为全球基准的可持续披露标准奠定基础,试图改善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的碳信息披露标准繁多致使企业无所适从的状况,被视为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里程碑。其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以碳信息披露为主要内容。2023年12月,ISSB正式接管TCFD监督职责,以支持IFRS S1和IFRS S2的有效实施。该阶段,针对碳信息披露的准则逐步形成共识,各国家和地区紧随变化趋势,发布适应性新标准。2023年7月,欧盟正式发布欧洲内部统一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以规范碳信息披露要求。2024年6月,IFRS在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上发布了《关于采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ISSB准则的首份司法管辖区指南》,为各国家、地区披露标准的统一提供指导。目前超过20个全球主要经济体明确提出采用ISSB准则或确保当地可持续披露准则与ISSB准则保持一致,这些经济体的经济总量占据全球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不难发现,国际披露框架及标准整体正在向统一化、趋同化发展 [16],许多组织被解散或框架标准被新准则吸纳,标准规范正在取得广泛共识。CDP于COP 27期间宣布将从2024年把IFRS S2纳入CDP信息披露体系。截至2023年12月,全球有23 293家企业在CDP平台披露其环境相关表现,自2018年6973家企业在该平台上实施信息披露以来,企业数量已经增长2.34倍 [17](图 2)。
当前碳信息披露框架众多,各国际组织出台的框架多围绕可持续发展展开,但因其背景和披露目标导向不同,分别对碳信息披露内容做出了不同的界定,其侧重点及要求也有所区别 [18],在国际碳信息披露上扮演各自角色和作用,表 1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主流的碳信息披露相关框架。
一是整体披露框架涉及范围有较大差异。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2012年在中国投资成立CDP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其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强调碳减排治理和碳风险管理,现致力于推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将范围扩展至保护水和森林资源。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也是最初侧重于气候变化给组织的战略、财务业绩和状况带来的风险和机遇,目前正在扩大至涵盖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其他类型的环境信息,特别是关于水和森林风险商品的信息。其他框架准则如SASB、TCFD等侧重于从财务方面指导气候相关披露,其中TCFD框架更侧重风险披露,建议公司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目标四大方面、十一个披露项披露信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等内容更为宽泛,其通用标准是目前时间最长、最为全面、影响力最大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环境议题是其中主要的一个维度。
二是不同框架在碳信息披露内容上各有侧重。GRI与普华永道会计公司的披露框架侧重于披露企业的碳排放量及其产生的影响。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limate Risk Disclosure Initiative,CRDI)和CDSB则更关注碳风险信息的披露,指导企业如何识别、评估和管理碳信息所致相关风险,其中CDSB还以形成透明一致的全球框架为使命。TCFD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的工作组,其优势特点集中于金融领域,该披露框架对金融领域的碳信息披露规范更为翔实深入,专门针对金融部门制定相应披露指南并提供核算方法,后续CDSB、TCFD等框架均被ISSB准则一并吸收纳入。
3 碳信息披露标准 3.1 国际组织出台通用标准目前国际通用的碳信息披露相关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用于碳信息披露的工具标准,如碳核算相关标准、温室气体清单等,常为披露框架所用或包含于披露框架之中;二是披露标准,基本由成熟披露碳信息框架规范形成(表 2、表 3)。
工具标准中,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ISO与GRI系列等基础性标准。GHGP是碳核算的重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各框架及准则中,如TCFD框架规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应根据《温室气体议定书》方法计算,以便跨组织和管辖范围内进行汇总和比较。在ISSB发布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ISDS后,IFRS、ISSB分别与ISO、GRI开展合作,更新相关工具标准,对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支撑。其中ISO 14000环境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可以帮助并支持具有可持续发展和气候承诺的公司根据IFRS S2进行选择性披露。ISSB与GRI则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互操作性考虑因素的摘要,阐述了在根据GRI 305和IFRS S2要求进行气候相关披露时的互操作性和一致性。
披露标准中,主要包括SASB标准和ISDS准则及各国衍生标准等。SASB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资源强度、可持续影响力和可持续创新将企业分为11个部门77个行业,针对不同行业设计不同标准,其在行业差异性上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后续已被ISDS准则吸收纳入。ISSB致力于促进其准则与其他披露标准或指南的兼容性和可比性,其发布的ISDS准则有望成为跨时代的全球统一可比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提高ISDS准则与其他标准或指南的互通性能够减轻同时使用多个准则的企业信息披露工作。其中关于碳信息披露内容位于IFRS S2中,要求企业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报告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同时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核算数据的来源,其目标是要求实体披露有关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信息。IFRS S2整合并借鉴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并纳入了源自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SASB标准的行业披露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组织还是披露内容上来说,国际碳信息披露标准框架已展现出统一、融合的趋势。
3.2 国家、区域发布适用准则各国家和地区组织颁布国家适用性可持续报告准则规范碳信息披露。自从2023年ISSB发布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以来,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对ISSB准则进行适当调整,因地制宜制定独立的可持续报告准则,其中涉及碳信息的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其为各国碳信息披露立法与政策颁布提供支撑。表 4为IS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主要国家采用情况。IFRS基金会发布的《关于采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ISSB准则的首份司法管辖区指南》为各国家或地区提供具体指导,致力于为资本市场提供一致、可比的气候及其他可持续相关信息。在发布组织上,欧盟、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由政府部门通过颁布该准则,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则由非政府机构,如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在调整修订上也略有不同,ISSB准则重点突出了财务单一重要性,而欧盟则突出财务和影响的双重重要性;澳大利亚针对其中的标准依据国家自身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等。除此之外,英国为了帮助评估,成立了可持续发展技术咨询委员会(UK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Technical Advisory Committee,TAC)和可持续发展披露政策和实施委员会(UK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Policy and Implementation Committee,PIC),TAC将从技术层面评估IFRS准则,PIC将根据TAC的意见,制定并实施英国可持续披露准则。
国际上碳信息披露已经颁布了数量可观的法案。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关于碳信息披露立法的探索和实施,目前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如表 5所示。在发布时间上,典型国家或区域于2010年前后着手开展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包括颁布法律法规、发布计划规则等,并随后根据环境需要与市场要求,逐步完善披露法案至今。在编制组织上,大部分国家法案或计划均由政府部门主导,但美国较为特殊,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碳信息披露提案与立法上发挥较大作用,这与其经济体制密切相关。
碳信息披露主体上整体呈扩大趋势。例如,欧盟从《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中覆盖的大约11 600家欧盟企业率先实施,逐步推广至《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中提及的非欧盟企业,扩大了披露主体范围,加强碳信息披露的管制;而美国在SEC发布提案征求意见后适当缩小披露范围、放宽披露要求,例如豁免一些小型新兴企业披露等。
各国在针对范围3的披露政策上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企业价值链的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业务活动数据难以获取,且其准确性有失考证,因此很多国家并未采取完全强制披露范围3的排放信息。目前仅有欧盟CSRD、国际ISSB准则等要求强制披露,其他立法或准则均为建议性披露。其中CSRD明确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范围1、范围2、范围3碳排放并对报告内容作出了强制性鉴证规定,但ISSB准则也为企业范围3的披露提供了过渡宽限期,并不过于苛求披露质量。考虑到范围3排放可以体现企业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并可能对企业的业务运营和相关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0],SEC于2022年提出的提案要求半强制披露,即当范围3碳排放对企业具有实质影响,或者其设定的减碳目标包括范围3的排放时,企业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尽管如此,SEC在征求公众意见反馈后,于2024年发布的最终规则里删除了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并允许延迟提交范围1和范围2披露及鉴证报告。
另外,独立鉴证工作也渐被纳入披露法案。早年发布的法案,如欧盟《气候变化法》、美国《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等并未涉及披露鉴证工作,随着企业“漂绿”现象出现,为提升披露信息透明度,各国在法律法规中逐步明确要求进行鉴证工作,如CSRD中指出需引入强制性第三方独立鉴证机制。
5 碳信息披露相关政策 5.1 关于规避与禁止“漂绿”行为的措施各国相继出台关于禁止披露主体“漂绿”行为的约束政策与规定。欧盟委员会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审查的150项环境声明中,53.3%的环境声明包含模糊、误导或是没有根据的信息,而40% 的环境声明则未经证实 [19]。欧盟委员会为禁止和打击“漂绿”行为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自2022年以来分批发布了多项立法提案,包括《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指令》《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绿色声明指令》等。其中已经生效的《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指令》总体性地规范了涉环境声明和可持续标签的不正当商业行为,《绿色声明指令》进一步细化要求,确保企业在营销活动中提出的环境声明受到严格审查与监管,而《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给予企业认证的实操方向与框架,提升环境声明与披露透明度并降低“漂绿”风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23年10月公布《自愿碳市场披露法》,要求任何实体在作出与碳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气候声明时,必须披露该声明所依赖的有关信息以及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情况,公开这些信息并进行定期更新。
5.2 交易所参与监管碳信息披露交易所在碳信息等气候披露方面开展了多样化实践,在推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不仅促进了环境的可持续性,还提高了市场的整体透明度和效率。截至2024年7月,可持续交易所(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SSE)倡议有134个成员,其中有73个交易所明确提出ESG相关议题的书面披露指南,包括印度、西班牙和瑞士等国交易所。譬如,2023年4月香港联交所刊发了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咨询文件,强调将包括范围1、范围2、范围3碳排放数据在内的气候相关内容列入强制披露行列;北欧的交易所基本上属于强制性要求,指导企业进行气候相关披露或ESG披露,采用最多的是GRI,占比达96%,其次是SASB、IIRC等 [20]。
5.3 相关协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各国相关协会组织在碳信息披露上逐渐展现其作用。相关协会包括加拿大会计师协会(CGA)、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等。例如,SEC于2010年发布全球经济体系内首个气候风险披露法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南》,指导上市公司如何进行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并于2021年在下辖执法部门建立“气候与ESG工作组”,且于2022年公布了一项提案,建议将碳排放信息纳入强制披露范围,经过征集反馈意见与调整,最终于2024年3月6日通过关于气候信息披露的最终规则。SSBJ、ASSB也组织修订并发布了日本、澳大利亚的可持续披露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所有上市公司等碳信息披露行为。
5.4 强化数据管理与人才培养各国通过搭建碳信息数据平台或开发可视化工具加强披露监管。美国国家环保局(EPA)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的排放数据收集和报告工作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具e-GGRT完成,能够实现实时报送、准确核查与高效发布,为信息收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障。公众也可以通过EPA提供的在线查询工具FLIGHT查询开放数据,该工具以网站形式呈现排放设施的信息和排放数据,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设施层面的信息,包括设施、产业、区位、气体排放量等数据信息,支持图表自动生成和下载,可供使用者定位、查询并分析排放数据。澳大利亚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为碳数据的保存、浏览、运算、检索做好基础工作。美国加州还开发了可视化工具IEVT,用以显示大型设备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该平台可供使用者定位、查询并分析排放数据。
国际上在“双碳”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开展较多先期探索。例如,欧盟于2023年推出的《净零时代的绿色新政工业计划》中,将人才培养放在绿色经济转型的第三大支柱位置;美国通过STEM教育培养跨领域复合型碳中和人才,英国的爱丁堡大学也根据低碳转型政策需求开展学科交叉,设置碳金融发展、碳交易理论等课程,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碳信息披露相关能力建设也纳入范围。另外,美国加州还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等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政府部门不仅公布排放企业名单和排放信息,披露要求涉及总量控制和交易市场的各方面信息,包括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以及配额分配、抵消、履约、拍卖公告与结果、市场数据等,还建立多个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利益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举办线上研讨会,与社会公众互动和沟通。
6 碳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启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国际碳信息披露无论在框架标准、立法政策上均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及丰富的碳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可为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6.1 重视完善制度框架一是加强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立足我国“双碳”工作的实践进展,研究构建一套科学的、符合发展阶段的碳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借鉴欧盟CSRD所强调的双重重要性原则,我国在制定碳信息披露制度时,考虑影响重要性和财务重要性,确保碳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二是稳步推进碳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可借鉴发达国家采取的渐进式推进披露范围,需要考虑一定的灵活性,包括给予中小企业、碳排放少的企业适当的豁免,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准备时间等,逐步从自愿披露转为强制披露,扩大披露范围。加快推动《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出台,指导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推动在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6.2 加强碳信息披露立法通过碳信息披露立法,要求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包括碳排放量、排放设施等信息。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早在2010年前就通过相关法律条文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将包含碳战略、碳目标、碳排放值、碳减排措施与投入等碳信息在内的披露报告作为企业进入碳市场的前置条件。碳信息披露立法应顺应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并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相一致。2024年,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结合我国碳市场发展情况,鼓励更多的企业投入碳信息披露实践,促进碳交易市场的扩容,把握碳市场的新机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可根据最新披露进度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合理修订,如逐步适当扩大强制披露碳排放信息范围,并将强制披露要求扩展至产品层面。另外,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超越合规要求,主动进行更全面、透明的碳信息披露,平衡企业自愿披露和政府监管的关系。
6.3 建立统一规范的碳信息披露标准一是建设与国际接轨且符合国情的碳信息披露标准。推动碳信息披露报告内容统一化、标准化倡议由来已久,目前世界各国正向最新ISSB标准逐步靠拢 [21]。我国应紧跟时代脚步,根据企业经营行业和规模的差异,基于碳信息披露的难度及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设置一定的可选披露项目和过渡措施,在尊重个性化诉求的同时推动更多企业参与碳信息披露。当前我国编制的团体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指引——通则》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将为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框架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曾经存在的制度化指引缺乏的问题,完善了我国碳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设施。二是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需建立完善全国碳市场相关行业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体系,增强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包括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等。目前我国已经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做好行业企业和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相关工作,不断推进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加快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完善全国碳市场行业企业核算核查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6.4 加强相关政策协同一是鼓励支持碳信息披露及鉴证等第三方服务发展。一些发达国家碳信息等可持续披露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迅速,需求广阔。考虑到我国许多企业目前没有专门的部门、人才支持碳信息披露工作,且自主测算碳排放、汇报环境影响的模式可能存在信息定向披露甚至信息掩盖的倾向,规范和推广碳信息披露第三方服务业务是高效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良策。第三方服务主要包括碳信息披露服务业务和碳信息披露鉴证业务,但目前可持续信息鉴证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可鉴证性较弱,鉴证本身标准也尚未统一,我国可在碳信息鉴证上积极探索,争做全球标杆,从标准化、专业化层面提升碳信息披露的可信度、降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复杂性。二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碳披露与核算工作,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激励支持企业低碳发展。通过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引导更多资源投向绿色低碳领域,丰富绿色投资产品类型,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与碳核算,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助力绿色低碳转型。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证监会需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绿色债券、ESG投资、可持续投资相关规范,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于机构层面和产品层面披露碳信息,充分发挥碳信息披露在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
6.5 强化能力建设一是强化政府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能力。包括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统一的报告平台可以更好地运用数据支撑有效决策;同时,适当公开数据有利于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当前我国已建有省级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平台,但在平台数据台账及披露上有待进一步优化,可以借鉴CDP全球环境信息平台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完善,并鼓励和引导数字技术企业开发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系统,借助市场力量破解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数据系统建设滞后的难题。另外,可以借鉴美国加州相关经验,开发建设可视化工具,将全国碳信息数据进行可视化处理,清晰展示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等的时空信息,为政策制定与管理者、机构投资者提供更为直观的数据支撑。二是建立科学的“双碳”人才培养体系。要完善高等教育体系,加强“双碳”相关专业建设,推动基于企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与高校院所共享合作,培养实践型科研人才。需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同时注重形成“双碳”职业体系化,推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符合“双碳”工作需求、各方认可的人才培育体系,提供碳信息披露工作的人才储备。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与国际合作。国际上针对碳信息披露建立有丰富的社会沟通与反馈机制,形成了较好的社会监督体系,能够更好地发挥公民的主体责任性,提升全民减排意识。此外,推进业内专家等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以线上研讨会或者直播的形式,加大对碳信息披露宣传与公众关注度,增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社会效应,起到更为全面的监督作用。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碳信息披露经验和做法,提升国内碳信息披露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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