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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24, Vol. 16 Issue (6): 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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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常馨, 李书林, 董战峰. 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框架研究[J]. 中国环境管理, 2024, 16(6): 32-40.
CHANG Xin, LI Shulin, DONG Zhanfeng.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Framework of Enterprise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24, 16(6): 32-4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ZD092)

作者简介

常馨(1999—),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资源可持续发展,E-mail:changxin0124@163.com.

责任作者

董战峰(1979—), 男,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环境战略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 E-mail: dongzf@caep.org.cn.
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框架研究
常馨 1,2, 李书林 1,2, 董战峰 2     
1. 郑州大学管理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2.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企业绿色治理中心, 北京 100012
摘要: 碳信息披露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企业碳减排责任的有效手段,是解决利益相关方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方式。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披露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到位、配套政策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本文评估了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进展,构建了统一碳信息披露制度框架,提出了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制定统一标准、完善碳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健全碳信息披露制度配套政策等。
关键词: 碳信息披露制度    制度建设    框架    实施路径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Framework of Enterprise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CHANG Xin1,2 , LI Shulin1,2 , DONG Zhanfeng2     
1. School of Management,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2. Center of Enterprise Green Governance, Chinese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 Beijing 100012, China
Abstract: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achieve the goal of 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an effective means to implement the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and an important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mong stakeholders. China's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at the initial stage, and it faces outstanding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inconsistent standards, imperfect disclosure mechanism, imper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imperfect supporting policies. This paper evaluates the progress of Chinese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builds a unified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framework, and puts forward the key tasks of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construction, including perfec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a unified standard, perfecting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nism, establishing a supervisory mechanism, and perfecting the supporting policies of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Keywords: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system construction    framework    implementation path    
引言

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碳信息披露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从我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实践来看,企业碳信息披露对于促进碳市场健康运行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企业而言,碳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碳管理的风险,为制定低碳战略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也可以为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提供重要参考。此外,碳信息披露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企业碳减排行为的监督作用。目前,我国碳信息披露面临着“不主动、不规范、不充分”等关键问题,碳信息披露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质量评价及作用机制等方面。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方面,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受到碳绩效 [1]、财务绩效 [2]、公司规模 [3]、公司治理 [4]、政府 [5, 6]、媒体 [7]、投资者和媒体利益相关方 [8]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面,对于碳信息披露的质量评价体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李慧云等探索构建了一套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9, 10]。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作用机制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成本、财务绩效和企业价值等方面;李海婷等指出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披露碳会计信息减缓企业的融资约束 [11, 12];温素彬等指出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越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财务绩效 [13];白世秀等指出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14]。我国的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尚在起步阶段,需要尽快构建制度建设框架以及明确制度建设的重点,以更好地发挥碳信息披露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作用。

1 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政策与实践进展

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至今尚无全面统一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规定。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标志着我国开始从国家层面尝试探索碳信息披露制度,但在该阶段并无实质性进展。2014年,我国开始了全国碳市场建设准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交易机构也需披露碳交易相关信息,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有所进展。2014—2021年,我国碳信息披露主要围绕碳市场运行,披露主体主要是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覆盖的高碳排放行业企业,披露内容主要是碳排放量和碳配额交易等直观碳信息。2021年,随着我国“双碳”工作的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相继出台,分别针对金融机构、重污染企业等各类企业提出了相应的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其中,金融机构至少每年对外披露一次包括自身碳排放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在内的信息,重污染企业及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需要在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中披露企业碳排放量等信息,纳入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需要在年度环境报告中披露碳排放量、碳配额清缴情况等碳信息。同时,四川省、上海市等多个地方也开始探索建立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从我国碳信息披露政策进展可以发现,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在近些年有了较大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有以下特征:

(1)碳市场为相关碳信息披露实践提供了经验。在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之前,我国颁布的碳信息披露政策极少,早期碳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针对碳市场建设,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形式等都是为碳市场运行而服务的。各地试点碳市场要求碳市场履约企业和交易机构要披露相关的碳信息,履约企业要定期提交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披露碳排放量、排放设施及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交易机构要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碳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碳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企业需要披露的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和企业年度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时需要在履约期结束后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中详细规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的披露内容。同时,对于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年度碳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排放设施及核算方法等信息。

(2)初步形成多部门协作推进企业碳信息披露机制。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推进建立碳披露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和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为碳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科学统一的碳核算基础。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指导通信行业企业完善碳排放披露制度。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政府财政重点支持健全企业、金融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3)地方碳信息披露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2018年1月,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开始推进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自此,四川、吉林、武汉等地区纷纷开始了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实践探索。陕西省分阶段逐步扩大碳信息披露主体,规定2017—2019年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0万 t 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重点企业先行公布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2020年及以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 t 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公布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四川省建立了省碳披露平台,按钢铁、航空、电力、建材、石化、有色、造纸、化工、公共机构分类,集中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21年底,四川省完成了“十四五”首轮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全省约有238户企业完成碳信息披露,涵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金融等多个行业。吉林省则将披露重点划定在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8个重点行业,规定2013—2019年任意一年排放达2.6万 t 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均需披露碳排放信息。湖北武汉市将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作为绿色企业评价的指标之一。浙江湖州市出台全国首部地市级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要求企业申请贷款时需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碳排放信息。

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实践进展具体见表 1

表 1 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实践进展
2 主要问题 2.1 政策不健全和标准不统一

一是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碳信息披露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碳信息披露做出全面、系统规定的综合性法律案例 [15, 16]。立法文件主要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效力不高。虽然生态环境部颁布了《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管理办法》,首次强制企业披露碳信息,但是并不是针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专项法律,针对性较弱。此外,在碳核算、碳资产和计量方面存在争议,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导致我国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统一指导,披露形式不统一,缺乏独立性。二是缺乏统一披露规则与标准。目前我国对碳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没有统一的要求,碳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上市公司对碳信息披露没有依据。同时,国内外没有针对碳交易的会计准则,政府对于免费发放的碳配额和企业义务的计量存在争议,重点排放企业对于碳核算也缺乏依据 [17]

2.2 碳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一是披露主体范围有限。目前以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碳信息为主,强制性碳信息披露为辅,仅仅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碳信息 [18]。二是披露内容不完善,选择性较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十分有限,很少披露影响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且极少有关碳审计、碳负债和风险等的信息,很多企业尤其是高碳行业未进行全面的碳信息披露,极大降低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重污染企业披露碳信息时倾向于仅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如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果,对于罚款或者重大事故等负面信息很少披露或者不披露。三是披露方式不统一,缺乏统一的披露框架。目前,我国没有规定统一的碳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通常在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或者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披露渠道分散,披露的碳信息可靠性差。同时,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披露规范,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信息使用者和披露范畴均不明确。虽然财政部、证监会和各证券交易所均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但是不同部门颁布的规范差距较大,无法形成统一的碳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四是企业披露碳信息动力不足。我国多数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披露碳排放信息的重要性,即使开展了节能减排工作,也不愿意进行披露,披露的时候也倾向于披露对企业有益的碳信息,避开负面信息。

2.3 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激励机制缺失。2021年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或重点排放企业应该披露碳排放量、排放设施和核算方法等碳排放相关信息,强制企业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碳信息披露的激励措施不足。我国生态环境部门没有权力设置专项资金用来奖励企业披露好的碳排放信息,基本为自发行为 [20]。二是监管力度不足,责任落实不明确。在试点中,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碳排放进行核查,但是没有规定相关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监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在企业内部,管理层是碳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公开碳排放信息是责任使然,而碳信息披露的主体是董事会,并非碳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他们公开碳信息仅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是否建立碳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种监督。所以碳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落实不明确,起不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2.4 支撑能力建设不到位

一是数据获取难度大且可靠性低。大部分企业在公开数据之前需要进行数据获取和数据提供。在数据获取方面,大多数企业原来并没有公开过碳排放相关数据,可能需要新增设备来获取数据,难度较大 [21]。在数据公开方面,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方面都比较谨慎,考虑社会影响和国家监管等问题都不愿意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在数据可靠性方面,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未说明是否对数据进行了独立的第三方审核,可信度和可靠性不强。在数据质量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碳信息披露的规定相对分散,对核算方法、公开形式等要求不明确、不统一,导致碳信息披露存在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如监测设备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导致数据失去有效性和可比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不足导致披露的数据真实性降低,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导致数据的归集与可追溯性不强等。二是相关方协调不到位。我国碳信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仅仅是在投资方和政府的压力下披露碳信息,利益相关方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互动 [22]

3 总体思路与框架 3.1 总体思路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立足国家“双碳”战略需求,着力解决碳信息披露制度突出问题,以落实企业碳减排责任和解决碳相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目标,以健全强制性碳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以明确披露主体、确定披露内容、规定披露时限和规范披露形式等为重点,以健全法律法规、制定统一标准、建立监督机制和健全配套政策为支撑,逐渐建立规范统一的碳信息披露制度。

3.2 框架体系

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框架见图 1

图 1 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框架
4 实施路径 4.1 健全碳信息披露相关立法标准

一是健全碳信息披露相关立法。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了多部企业碳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法规,但是缺乏针对性。应加快研究制定《企业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奖惩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企业披露碳信息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对于不按法规披露碳信息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二是制定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对碳足迹、碳资产、碳配额的计量方法等研究 [23],建立起适合我国的碳信息数据收集体系。构建统一的碳信息核算标准,建立规范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使披露的碳信息具有可比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24]。加快研究出台《企业碳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使碳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促进碳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4.2 完善碳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一是逐步扩大披露主体。碳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有一个逐步拓展过程,需要满足“双碳”战略目标需求与社会需求 [25]。首先,依法明确强制性碳信息披露企业名单,如纳入碳市场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即将纳入碳市场的企业等,逐步纳入更大范围披露主体,名单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次,对于不在披露名单范围的企业,可采取“不披露即解释”的原则。最后,鼓励全部上市公司公开碳排放信息,采取“强制+ 自愿”的方式披露碳排放信息。

二是完善披露内容。目前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大多是定性信息,如碳排放战略、碳排放风险和碳排放方案等,定量数据信息较少,加强对量化碳排放信息的明确规定,对于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完善碳信息披露要求与监管,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规范披露内容可以参考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披露内容,我国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仅包括范围1和范围2,应该增加供应链上下游即范围3的碳排放信息。

三是规范披露方式。目前,我国的碳信息披露渠道比较分散,主要为社会责任报告、公司年报和招股说明书等,可推进实施独立的环境报告书,提高利益相关方获取碳信息披露的效率。

四是提高披露意识,强化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公众的低碳意识增强会加大对碳信息的需求,推动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企业的低碳意识增强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进行能源转型,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薄弱,大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需要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提升碳信息披露企业的范围。同时,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推进投资者将碳信息披露纳入决策的考虑范围。

4.3 建立碳信息披露沟通机制

一是建立碳信息披露全过程沟通机制。首先,要保证碳信息披露前公开透明。企业应该在规定的统一渠道上公开相关碳信息,保证利益相关者可以获取。其次,要保证碳信息披露中公开透明。碳信息披露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是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的前提,只有碳信息披露才能更好地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和落实减排责任。应该落实碳信息披露中的企业、政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等人的信息知情权,以碳信息披露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认同和监督。最后,要保证碳信息披露后公开透明。碳信息披露结束后结果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和告知。

二是建立碳信息披露双向沟通机制。碳信息披露不仅是纵向的和单维度的信息公开,还应该包括双向的沟通机制,不仅应该听取利益相关者对碳信息的需求,还应该听取企业、社会公众、社区和媒体对碳信息的需求,将碳信息作为回应企业、社会公众、社区和媒体的重要策略。

4.4 建立高效的碳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一是加大惩罚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不披露或者披露错误碳信息企业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真正的威慑,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对按时如实披露碳信息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可采取发放补助、实施税收优惠、给予贷款优惠等 [26]

二是建立市场内外双重监督机制,落实企业责任。我国碳信息披露监管能力建设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数据信息监管,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7]。在企业外部,鼓励开展第三方审核业务,建立独立的碳信息披露合规性审计机制,发挥第三方力量对碳排放数据的监管功能,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监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企业内部,建立碳信息披露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相应岗位,对于岗位任职资格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精准定位碳信息披露责任,让相应岗位的人员意识到肩负的责任和重要性。定期开展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绩效评估,评估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于失职人员则追究责任。明确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部门、监管内容和职责,建立市场内外双重监督机制 [28]

三是加强科技引导。在供应链上下游的碳信息披露中,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对供应链进行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在碳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

4.5 健全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支撑能力

一是加强碳信息数据获取能力,建立统一碳信息披露平台。获取企业准确和完整的碳信息是碳信息披露制度开展的基础,提高碳信息采集的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确保数据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企业内部建立碳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设置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从能力上保障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9]。目前一些地方的企业在省级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碳信息,存在碳排放信息分散且碳信息重复披露问题,可考虑构建形成全国统一“纵横交错”的多层次多级别的碳信息披露平台,实现“层级与网状、静态与动态”的结合,及时发布碳排放及其合规性等关键数据信息,提高利益相关方获取碳信息的效率。

二是开展碳信息披露试点。加快研究出台试点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南,可考虑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基础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碳信息披露试点,通过上下联动,更有效地推动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出台《企业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碳信息披露格式准则》提供经验和借鉴。

三是建立有效的碳信息披露协作机制。推进依靠市场机制促进碳信息披露,而不仅是在政府和投资者的推动下进行披露。同时,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有跨部门性,需要证监会、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合作,为保证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效率和效果,需要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好碳信息披露监管 [30]

四是建立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将绿色金融引入碳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提供支持,开展专门的碳信息披露债券和基金,推进企业绿色信用评估和征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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