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方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广东深圳 518000
2.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enzhen 518000, China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主要来源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和装饰工程四个施工阶段[2]。建筑施工噪声具有随机性、普遍性、非永久性等特点[3],这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控工作造成重大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已逐渐成为影响城市环境、公众健康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4-5],广受社会关注。因此,针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有效管理对确保居民福祉和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至关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出台相关法规标准、采用创新施工技术和工程降噪措施等途径不断改善日益突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控成效往往与当地政府管理体系的完备程度密不可分,因此,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体系分析研究对于优化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新加坡和深圳在地域规模、发展特点等方面高度相似,其先进管理经验对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体系建设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为有效对比分析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成效、借鉴相关管理经验,本文选取当前国内外人口分布密集、城市发展进程较快、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严重的典型地区深圳与新加坡作为对比研究对象,旨在对当前两地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体系进行比较和内容分析,通过综合对比两地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在法制监管、技术标准、措施应用等方面的异同之处,总结分析并基于深圳发展现状探讨提出管理工作需求和优化建议,希望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提供借鉴意义。
1 深圳与新加坡现状简介 1.1 深圳市基本情况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南部,是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之一[6]。截至2023年末,深圳市人口密度高达8906人/km2,市域人口密度排名全国第一[7],城市建成区人口分布密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已对我国市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2022年,我国噪声扰民问题信访投诉占全部生态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59.9%[8],噪声成为对公众影响最大、最受关注的环境污染要素。2022年,全国共受理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举报约113万件,占全国噪声投诉总量的25.1%[8]。作为高密度城市,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信访投诉量长期处于高位。据统计,2019—2023年深圳全市建筑施工噪声投诉总量总体呈波动趋势,历年占比均超过50%(图 1)。
新加坡地处马来半岛南端,截至2023年,新加坡人口密度高达5645人/km2[9]。作为世界上城市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也一直面临严重的城市噪声污染问题[10, 11]。2023年1—8月,新加坡环境局(NEA)共收到近9000起建筑施工噪声相关的投诉,仅8个月的投诉量已接近新冠感染疫情以前的建筑施工噪声年投诉量水平[1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民众的影响问题愈发严重。虽然大多数建筑施工单位都遵守当地噪声管理规定,但仍有小部分建筑工地超时超标施工现象严重。据统计,从2016年至2020年,新加坡年均5800个建筑工地中约有150个因首次违反超时超标施工相关规定而被NEA起诉,约占所有活跃工地的3%[13, 14]。其中,约22% 的被起诉建筑工地存在再次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13]。
2 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体系 2.1 监管体系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结合执法、处罚、通报等手段对建筑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同时通过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建筑工地信息高效管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分别对建筑施工单位履行相应的监督、监理职责,推动施工单位完善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深圳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监管职责示意图见图 2。
为充分提高环境质量和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深圳市为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监管防治相关立法措施和标准化工作,建立了基本的建筑施工噪声法规标准体系。
一是立法防治方面。1989年,我国颁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噪声污染进行整体规范,并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噪声污染防治范畴[15, 16]。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噪声管制框架,并禁止夜间违规施工行为[15-17]。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公众生活环境,我国于2022年6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进一步精细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法律主要为“新噪声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噪声源控制力度,深圳市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地方立法,填补监管空白。1993年,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基于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明确。2020年,深圳市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第四次修订,其中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首次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各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同时强化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义务,细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职责,压实各主体责任[18]。
二是标准规范方面。我国建筑施工噪声相关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工地场界噪声限值和监测,各行业、地方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补充行业、地方标准以及计量技术规范。深圳市基于国家标准法规基础强化源头治理,新增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相关施工标准,对建筑工地的噪声控制措施进行进一步细化,现行主要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标准及要点见表 1。基于深圳实际需求,当前深圳市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统一设置排放限值,当前深圳市昼间(7:00~ 23:00)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为70 dB(A),夜间(23:00~ 次日7:00)排放限值为55 dB(A),但暂无针对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受影响建筑物的相关噪声限值标准规范。同时,基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深圳市进一步细化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环境噪声限值相关规定,当前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表 2所示。
① 在施工现场规划管理方面,深圳市已通过立法、发布技术指南等途径明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管理具体要求,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工作应严格执行表 1中的标准规范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此外,深圳市还要求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进行环保公示,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本单位《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21]并严格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噪声管理。②在降噪隔音措施应用方面,深圳市普遍通过设置场界围挡、采用低噪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等途径从源头改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施工工地已被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21]。
2.3.2 噪声地图智能应用噪声地图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将噪声源的数据、地理数据、建筑物数据、道路数据等及相关地理信息综合、分析和计算后生成的反映城市噪声水平状况的数据地图[22]。噪声地图可以直观地展现城市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其对民众的影响程度,有利于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管控总体规划设计与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评估,目前我国正大力开展噪声地图应用研究。当前,深圳市开发了以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为数字底座的建筑施工场景动态噪声地图,充分搭建了深圳市噪声地图智能应用系统(图 3)。智能应用系统实现了多元监测数据融合与数个智能模型的开发和建设,构建了基于噪声地图的路面改造、交通管控、声屏障、隔声门窗等降噪措施的可视化实景建模分析和智能评估研判等智能应用。
与传统的噪声监测技术相比,自动噪声监测技术被证明具有更高的技术经济效率[23]。目前,深圳市正在落实推进噪声监测自动化工作,积极建立城市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同时,2023年,深圳市依托工地视频监控设备、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和“远程喊话”设备等,结合三维动态噪声地图和预警研判模型等智能应用,成功搭建了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智能防控实验平台。该实验平台采用五层架构设计(图 4),从外部接入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控相关数据,通过Nginx实现负载均衡,应用层、支撑层、数据层、基础层分别实现系统跳转、通用接口配置、数据存储、系统基础硬件储备等功能,形成支撑建筑施工噪声智能化防控的支撑服务,充分构建日常管理应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分析功能。
基于实验平台,深圳市在坪山区试点区域实现了“三维可视化评估—超时超标告警—远程喊停执法”的建筑施工噪声非现场智能监管,构建了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智慧防控体系(图 5)。如遇违规施工行为告警,预警信息将会被推送至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辅助执法人员实施监管,实现噪声智能监测技术与环境执法联动,推动针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超时或超标行为的高效监管。通过与坪山区监管体系对接,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智能防控实验平台有效提高了针对建筑工地超时超标施工行为的非现场执法精准度与效率。
根据噪声污染性质的差异,新加坡各类型噪声污染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噪声主要由NEA负责管理。作为新加坡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体系的核心部门,NEA统管建筑施工噪声相关立法与执行机制,旨在将建筑活动产生的噪声水平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新加坡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获得由NEA颁发的许可证,其中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限值以及工作时间限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工地,NEA实施不同的噪声监测管理要求。项目费用较高或存在拆除和打桩行为的建筑工地需安装可联网的噪声实时监测设备,并对监管部门开放线上访问通道。其余建筑工地需按要求设置独立式噪声监测设备并每周上报数据。超时超标施工、未按指示布设噪声监测设备并持续记录建筑工地噪声水平、未呈交噪声监测设备的真实声级读数记录等违规施工行为均会被处以最高4万新币的罚款[24]。对于住宅等噪声敏感对象150m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NEA可能会要求工地施工方提供噪声管理计划,其中需对工地拟采取的噪声管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24]。
为确保相关措施的落实,NEA会采取定期现场监测工地噪声、现场巡查等手段进行严格监督,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针对公众投诉,NEA会及时处理回应,并适时开展社区公众咨询等活动,促进居民参与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此外,为推动噪声管理技术创新发展,NEA还会定期通过与新加坡承包商协会有限公司(SCAL)、新加坡装修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协会(RCMA)和新加坡房地产开发商协会(REDAS)等建筑协会举行会议[25],促进监管方、施工方、公众等多方合作交流,不断讨论并优化新加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方案。
3.2 法规标准体系新加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以新加坡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法》为核心,现行的建筑施工噪声相关法规标准及要点见表 3。
作为负责监督和执行新加坡环境法规的主要监管部门,NEA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引,基于《环境保护和管理法》制定了建筑施工噪声相关规定。其中,为实现建筑施工噪声精细化管理、减少工地施工行为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NEA针对不同类型敏感建筑物设置不同时间段内的最高允许噪声水平,具体限值见表 4。同时,NEA还发布相关禁工规定(“ no-work” rule,“禁止工作”规定),禁止位于住宅区和噪声敏感场所150m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在星期日和公共假期施工、禁止所有建筑工地在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前一晚上10时至下星期一或公众假期翌日上午7时施工。但是,项目阶段接近尾声的工地可以向NEA申请并严格按规定在这一限制时段进行低噪施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住宅区50m内禁工、周日和公众假期上午10时至下午5时禁工、禁用重型机械或高噪电动施工设备、提前公示通知等规定[25]。此外,公共工程或具有安全关键性质的施工项目可以在确保实施降噪措施、密切监测噪声水平的情况下得到禁工规定豁免,开展建筑施工工作[25]。
为促进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新加坡政府曾于2017年、2019年分别推出安静建设基金计划(Quieter Construction Fund, QCF)与安静建筑创新基金计划(Quieter Construction Innovation Fund, QCIF),旨在通过提高建筑施工拨款限额,降低低噪施工设备和创新施工方法的应用成本,鼓励新加坡当地建筑公司采用低噪打桩机、钻孔机等更安静的建筑施工设备与更多隔音屏障等噪声控制措施(表 5),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此外,为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规定,NEA会定期巡查建筑工地,通过罚款、违规后强制自费安装监控设备等手段督促建筑工地规范自身建筑施工行为,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
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筑生产力,新加坡建设局(BCA)大力推广应用全装配制模块技术,又称预制体积结构(Prefabricated Prefinished Volumetric Construction, PPVC)技术。PPVC技术是将一间完整的模块房间经过预制工厂加工,完成结构与装修部分并形成独立模块后,运至工地进行现场吊装的建筑技术,可以大幅降低施工周期,从而减少建筑施工行为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影响。2017年3月,PPVC技术已在新加坡义顺成功开展试点工作。新加坡建屋发展局(HDB)的数据显示,新加坡在施工阶段使用的所有混凝土结构中,多达70%来自预制模块,PPVC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4 对比与建议 4.1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与标准体系对比由于土地面积、人口分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深圳与新加坡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方法和具体标准规范存在差异,两地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体系对比和标准体系对比分别见表 6、表 7。
在管理体系方面,深圳与新加坡均已具备较全面的监管框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督促执行。新加坡主要关注建筑施工行为对居民的影响程度,针对住宅等敏感区域附近的建筑工地实施重点监管,虽然行政执法手段多依赖现场执法,取证和执法响应速度较慢,行政执法存在局限性,但执法处罚力度较大、制度严格且实施到位,监管效率较高。与新加坡相比,由于资源限制、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深圳市重点优先针对信访投诉严重的建筑工地实施监管,在信访投诉处理、监管执行方面仍有所欠缺。当前,深圳市建筑工地数量众多,但监控不充分、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难以保证对全市建筑工地的监管时效性。经调研,部分市民反映午间、夜间施工管理落实不到位,部分工地办理夜间许可手续后未按要求与公众沟通,持续违规超标施工作业,但监管部门仍未能及时实施执法管理。虽然深圳市部分区域已开展“线上+ 线下”智能执法探索,但在应用落实和相应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仍需完善,亟须推广高效监管手段与建立相应机制体制、管理模式以推动高效行政执法。
在法规标准方面,深圳与新加坡均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筑施工时间、噪声水平、施工许可等作出规定。新加坡当前主要关注建筑施工行为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通过针对不同类型的敏感区域分设不同等级的噪声限值和施工时间限制、加强对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噪声监测等途径落实管理工作,降低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深圳市主要针对建筑工地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关注监测和限制工地场界等环境噪声,暂未针对建筑施工设备的选用、作业活动等过程管理工作提出规范要求。同时,对于居民住宅、医院、养老院等噪声敏感场所,深圳市也暂无相关标准规范针对性地对其附近的建筑工地噪声重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同时段的噪声水平限制待细化。
在实施应用方面,由于缺乏相关引导政策和鼓励机制,深圳市建筑施工相关科研开发企业创新动力不足,部分施工单位为控制施工作业成本,往往不会积极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措施,包括选用先进的低噪建筑施工设备、隔音措施、创新施工手段和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等,建筑施工噪声源头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此外,由于深圳市城市发展速度快,城市建成区工地项目数量众多且分布密集,给建筑施工噪声监测管理工作造成一定难度,行政监管部门难以精准、高效监测各个工地的场界噪声水平并实施监管。当前,深圳市仍需通过政策机制等手段促进技术设备创新,推动建筑施工作业低噪化、噪声监测智能化发展。
4.2 针对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改善建议 4.2.1 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一是优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框架。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填补监管空白,进一步补充非现场监管应用执法依据,优化建筑工地超时超标施工行为的识别、核实和证据固定环节,完善非现场执法监管闭环。另外,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线上+ 线下”智能执法应用、扩大“远程喊停”模式应用范围,全面建立建筑工地施工噪声非现场执法相关管理机制与噪声污染分级响应机制,实现高效、精准执法。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通过责令改正、通报、停工限制等途径充分落实监管,坚决制止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违规现象。二是细化优化标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源头控制,针对建筑施工设备的选用、作业活动等过程管理工作提出规范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功能区域实施特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标准,如不同敏感程度建筑物所在区域内允许的最大噪声水平、建筑施工活动限制时间以及针对不同级别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推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精细化发展。
4.2.2 推动技术创新发展一是创新建筑施工技术,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运用智慧施工管理系统或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途径,优化建筑施工进度规划,缩短建筑施工周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施工行为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二是创新噪声控制技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最佳长效解决办法是处理噪声产生的根本原因,即对噪声源进行管控[29, 30]。因此,有关部门可以推动创新噪声源管控方法,鼓励企业使用液压环式静态起桩机等低噪建筑施工设备、优化建筑施工方案、根据噪声限制标准安装更多的隔音屏障。
4.2.3 适当激励企业发展第一,政府可以适时为认真实施降噪措施并遵守建筑施工噪声相关规定的建筑公司提供资金鼓励、税收减免或其他经济利益相关激励措施,推动企业持续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相关管理规定。第二,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噪声防控意识,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开展培训和认证工作,为建筑工地相关从业人员制定并实施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和运维、建筑工地噪声管理等相关培训计划。针对认真遵守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标准、落实噪声防控培训实践的相关企业,政府可予以相应的专业认证与鼓励措施。
4.2.4 拓宽公众交流渠道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居民的知情、监督权利需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促进当地建筑公司与周边社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社区参与度,定期开展讨论会以帮助协调建筑施工造成的邻里噪声污染问题,减少投诉信访量。建筑工地需开展夜间施工等非正常时段施工行为时,建议需提前与周边居民社区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发布施工公告等途径定期公示施工进展及非正常时段施工计划,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同时,鼓励政府机构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筑施工单位和当地社区定期举行座谈会,通力合作,制定适合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的噪声管控策略。
5 结论本文旨在对深圳和新加坡两个城市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深圳与新加坡已经建立了相对全面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体系,但由于国情和地域差异,两地的建筑施工管理需求及落实途径存在一定差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方法因地区差异不能一概适用,而应根据建筑施工工地的规模、位置、噪声源类型和敏感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优化调整。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的优化应用,还需通过法律监管、技术创新、企业激励和公众交流四个途径进一步改善,从而为市民创造更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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