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我国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发展”,不仅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也对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明确了新的要求 [1]。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地球上所有生命赖以生存的摇篮,安全的水源对全人类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持续污染、过度使用及管理不善,世界各地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水资源压力。我国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2020年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2239.8 m3[2],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4,水利部统计显示我国669座城市中超400座城市供水不足,国家应急管理部资料显示,2021年我国仅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0.9亿元。严峻的水资源污染和水资源短缺问题影响了我国环境绿色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改善以及新时代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企业是水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 [3],尤其是制造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以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高耗水、强污染行业的企业,对当地安全的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李世辉等 [4]认为导致企业水污染的根源在于企业的“水信息披露”机制缺位。水信息披露,即企业向利益相关者报告与其水资源管理现状有关的信息,包括用排水数据、如何实施水资源管理战略以及对其他业务的影响等 [5],目的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用于决策的、与企业水资源管理活动相关的货币或物量信息。透明的、可以被监督的水信息能极大地促使企业合理用水、减少污水排放;积极的水信息披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环境友好的社会形象。然而长久以来,由于缺乏对水信息披露的明确要求与规范,企业在是否披露和具体披露哪些内容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性。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积极进行水信息披露,是把党的二十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精神深入贯彻、付诸行动并见之于成效的重要举措。
我国针对企业水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水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水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等方面,鲜有文献深入分析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整体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策略层如何推动全面系统水信息披露建议的研究。随着近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水污染事件也进入频发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本文试图通过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对2009—2021年的4747家A股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人工评估,并梳理出现阶段企业水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为相关主体更好地制定相应的水信息披露准则和披露策略提供理论指导。
1 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监管部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1997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招股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10年生态环境部出台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然而,截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以及水信息披露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尚不明确。因此,本文构建了“中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指标体系”(表 1),用以全面评估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状况,进而更好地推进企业水信息披露治理工作和实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战略目标。综合考虑碳披露项目组织(CDP)、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等国际组织所提出的水信息披露要求,参考Zhou等 [6]、Cantele等 [7]、Hoekstra等 [8]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所要求的九项与水信息有关的内容以及《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从“水资源需求、水回收循环利用、水资源利用、节约水资源、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相关的策略、与水相关的风险和机遇以及水信息数据可靠性”八个方面构建了由37个具体指标组成的“中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量表信度分析结果显示,Cronbach’s α系数>0.8,表明本文水信息披露指数量表具有可靠的内部一致性和信度。
对我国2009—2021年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ESG报告、企业环境报告、环境信息补充公告等原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获得该期间内共4747家上市公司的有效报告(包含目前已退市公司)。根据表 1指标体系对报告中的有效信息进行手工筛选整理评估,本文所涉及的原始报告来自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讯网(www.hexun.com)以及上市公司官方网站。本文借鉴Darrell等 [9]、危平等 [10]对环境信息进行评价的“三维度打分法”,从显著性(effect,E)、量化性(quantification,Q)和时间性(time,T)三个维度对企业披露的水信息进行评价。具体而言,显著性是指企业披露的水信息所在的位置是否较容易得到信息使用者的关注,水信息仅在非财务部分披露、仅在财务部分披露、在财务部分与非财务部分同时披露分别赋值1分、2分、3分;量化性是指企业披露水信息的可量化程度,水信息为单纯的文字性的信息、非货币化数量信息、货币化数量信息分别赋值为1分、2分、3分;时间性是指企业披露的水信息在时间上是否可比,水信息是现在的信息、未来即将发生的信息、现在与未来对比的信息分别赋值1分、2分、3分。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水信息披露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三维度打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AHP,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信息、水资源信息评价领域 [11]),通过构建AHP指标体系、设立专家判断矩阵、计算各层相对权重、一致性检验以及几何平均法计算指标最终权重,对水信息披露指标体系赋予相应权重。其中,特邀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高校环境领域相关专家共5人,通过“1~9比率标度法”,共同研讨并设立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结果显示,各层判断矩阵均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最后,采用综合指数加权求和法计算水信息披露的综合评分值,即使用“三维度打分法”的分值与其对应的AHP权重相乘并求和得出最终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指数,其值域为[ 0,8.6026]。计算公式为:
式中,WIDI表示水信息披露指数;S表示各指标采用“三维度打分法”的评分值;w表示各指标通过AHP计算而来的权重系数。WIDI值越大,表示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反之越低。篇幅限制,文中判断矩阵以及权重相关计算过程省略。
2 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现状 2.1 水信息披露整体情况分析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现状不容乐观。在全部4747家样本上市企业中,有4577家(96.42%)公司曾经披露过与水相关的信息,而170家(3.58%)上市公司未以任何形式披露与水相关的信息。4577家公司共计披露有效年度水信息34 067条,其中有31 248条(91.73%)年度水信息披露指标数量处于较低披露水平(披露不超过10个指标),2788条(8.18%)处于中等披露水平(披露11~ 20个指标),仅31条(0.09%)水信息达到较高披露水平(披露超过20个指标)。
本文采用证监会2012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曾披露过水信息的4577家上市公司分为19个行业,各行业水信息披露的数量如表 2所示。从数量上来看,制造业披露的最多,共计3004家制造业上市公司披露了有效的水信息,占比为65.63%。其次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为7.38%。披露最少的是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仅1家公司。说明我国目前水信息披露在不同行业间差异较大。从沪深交易所披露情况来看,深市披露水信息的公司数量要明显高于沪市,分别占比55.32% 和44.68%。说明我国水信息披露情况在不同交易市场之间同样存在明显差异。
本文选取每隔三年的数据,即2009年、2012年、2015年、2018年和2021年这五年的数据(表 3),从水信息披露的显著性(E)、量化性(Q)和时间性(T)三个方面评判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变化。E、Q、T的值域均为[0, 3]。表 3结果显示,从总体上看,所有样本企业的E得分区间为[0.05, 0.33],说明上市公司的水信息大多披露在非财务报告部分,在阅读时较容易被信息使用者忽视。样本企业的Q得分区间为[0.1,0.43],说明上市公司在进行水信息披露时,文字性描述较多,缺乏对数量信息及货币信息的披露。样本企业的T得分区间为[0.05,0.38],说明上市公司在时间性的披露上,大多只进行当前时间的披露,缺乏对未来以及过去水信息的披露比较。
从时间上来看,水信息披露情况呈上升趋势,2009年、2012年、2015年、2018年、2021年样本企业E的平均值分别为0.12、0.13、0.13、0.20、0.19,以2009年样本企业平均值为初始值,2012年、2015年、2018年、2021年样本企业E的平均值相比于其前3年E平均值增长幅度分别为8.33%、0、53.85%、-5%;Q的平均值增长幅度分别为6.25%、0、52.94%、-3.85%;T的平均值增长幅度分别为23.08%、0、31.25%、9.52%。可以看出,水信息披露三个维度均在2018年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后除T有缓慢增长外,E和Q均略微下降。
从行业来看,不同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采矿业(B)的披露表现最好,从2009年到2021年,无论是E、Q还是时间性T,采矿业均处于所有行业中首位。表现最差的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其2012、2018、2021年的E、Q、T均为当年分值最低。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近年来我国各省份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水平的变化,本文采用自然间断点法分析数据本身的特点和分布规律特征,结果提示,从2009到2021年,各省(区、市)平均WIDI显著增长,2009年全国各省份上市公司WIDI均较低,2021年WIDI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2.3 水信息披露内容分析选取2009年、2012年、2015年、2018年和2021年这五年的数据进行列示,表 4给出了对37项水信息披露指标的具体内容分析。从披露的数据数量上来看,2009—2021年披露数量排名前三的指标分别是A5、F3、E3,即“水价与水资源费”“遵循国际、国内或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声明”“水资源管理业绩或绩效”,总披露数量分别占样本总数的39.89%、38.02%、33.6%。而披露频次较少的指标有E7、G1、D4、A4、A6、G2、A3,总披露数量分别占样本总数的0.11%、0.12%、0.15%、0.24%、0.31%、0.62%、0.68%。此外,A2、B4是披露数量最少的指标,即“取水对环境的损害”和“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损害”,总披露数量分别为0和6,即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对外界披露过取水和废水排放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从各指标的增长幅度来看,2009—2021年大部分指标的披露数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37个指标中,有31个指标的披露占比为正向增长,有18个指标的披露占比涨幅超过100%,仅有G1、F4、E6、D5、D3这5个指标的披露占比出现负增长。增长幅度最大三个指标依次为H1、B1、B3,即“经第三方审核水资源数据”“废水排放类型”“废水质量及标准”,涨幅分别为10 694.12%、1671.89%、1166.54%。披露数量最多的三个指标依次是F3、E1、B7,即“遵循国际、国内或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声明”“水资源管理计划、目标或战略”“排污费与排污限额”,在2021年所有上市公司发布的报告中,披露占比分别为60.29%、45.54%、41.73%。
通过对表 4的37个指标得分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定性指标得分的均值在[3,3.13] 波动,标准差的波动范围是[0,0.63],定性/ 定量指标得分的平均值波动范围是[3,8.02],标准差的波动范围为[0,2.33]。说明定性指标的波动范围较小,定量指标的得分波动较大。定量指标得分最高的是E6,即“供应链水足迹”,2009—2021年的平均得分达到7.93分,2021年度的平均得分为8.02分。
3 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1 存在的问题本文选取我国2009—2021年A股上市的4747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涉及19个行业,既囊括了《企业水信息披露指引》(Corporate water disclosure guidelines)[12]中所列示的高水敏感行业,又包含了经常被忽视的低水敏感行业。本文的研究样本具有全面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基于水信息披露指数,归纳整理出目前在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领域中存在的5项突出问题:
3.1.1 整体水信息披露程度低,披露结构散乱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2015年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2021年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的实施,企业水信息披露状况有所改善,披露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水信息披露程度仍普遍偏低,存在“披而不露”的现象。在水信息披露指数WIDI满分为8.6026分的情况下,样本企业2009—2021年的WIDI平均得分只有0.44,截至2021年,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平均得分仅为0.51分。此外,在手工处理逾5万份企业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水信息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中出现的位置较随意且很少伴随明显的主题或标识,比如随机出现在财务报表附注、行业发展情况、环保政策、社会责任情况、处罚及整改等部分;另外,企业水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规范,企业水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语言表达存在较大差异,企业间水信息披露一致性和可比性较差。
3.1.2 水信息披露差异明显水信息披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上市地点、行业、企业三个方面。首先,不同上市地点披露程度差异较大。表 2显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在水信息披露数量层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例如深市农林牧渔业披露水信息的企业数量是沪市的两倍。其次,不同行业间披露差异性大。表 3显示,相比低水敏感行业,高水敏感行业(如制造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更加注重对外公布与水相关的内容,同时其量化性与时间性也明显优于低水敏感行业。最后,不同企业间披露差异较大。在调查的4747家上市公司中,样本公司水信息披露最高得分为111分,最低得分为0分;指标披露数量最高为26项,最低为0项;同一指标在不同企业间得分差别较大,如“节水或废水处理投资”“水回收与水循环利用效率或效果”“水资源管理业绩或绩效”等。
3.1.3 定性、正面信息为主,定量、负面信息较少首先,在4577家曾披露水信息的样本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披露程度偏低,且披露内容以描述性定性信息为主。具体来看,在披露指标层面,定性指标(如F2、F3)出现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定性/ 定量指标(如A4、A6、D4)。相比定性指标而言,定量指标披露内容得分较低,如“经第三方审核水资源数据”和“水资源高效利用” 2009—2021年的平均得分仅为3.01和3.02分,且披露内容总体上以文字性描述性为主,缺乏量化和时间化对比内容。其次,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大多涉及有助于树立企业环境友好型形象的正面信息,而缺乏负面水信息的披露。例如,2009—2021年平均得分最高的水信息依次为“供应链水足迹”“水价与水资源费”“获得环保补助、专项资金奖励等”,而“水资源风险”与“与水相关的处罚和解决措施”得分均值均远远低于其他披露指标。这与沪深交易所、证监会、生态环境部网站上与水相关的环境处罚信息迥然不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水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3.1.4 披露内容可靠性不强可靠性是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的首要信息特征 [13],因此本文在“中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量表”中加入了用以专门衡量企业水信息可靠性的两项指标(H1“经第三方审核水资源数据”与H2“定量指标测量方法”)。然而,2009—2021年H1与H2的平均得分均为3.01,披露数量分别为3440和2854,表明披露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反映了我国水信息披露在内容上普遍存在缺乏第三方审计或鉴定,披露数值缺乏计算依据等问题。此外,企业水信息披露的文字描述中频繁出现例如“几乎”“很”“较好”“基本上”“十分”等主观性形容词,导致信息不严谨,同样降低了披露的可靠性。企业水信息披露可靠性不足,降低了水信息的质量以及信息的使用价值,增加了信息使用者鉴别信息真伪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上“洗绿”的嫌疑,破坏了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14]。
3.1.5 企业普遍缺乏水管理战略规划在4747家样本中,有2125家企业(45.54%)披露了E1水资源管理计划、目标或战略,仅442家企业(9.47%)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实施环保责任制(E2),1456家企业(31.2%)披露了水资源管理业绩或绩效(E3),582家企业(12.47%)向所有员工提供功能完善管理安全的水、环境和设施(E4),仅109家企业(2.34%)公布了与其他企业的水资源管理战略合作(E5)。同时,相较于水资源需求(A)、水资源利用(C)、节约水资源(D)等部分,水资源管理(E)得分明显偏低。2009—2021年水资源管理部分无论是在披露数量上还是得分均值上都表现较差,绝大多数企业未制定并披露相关内容,少数企业披露了水管理战略规划但是表达含糊不清、缺乏统一规范。由此可见,我国上市企业普遍缺乏明确的水管理战略规划,对水管理战略重要性认识不足。
3.2 原因综上,通过对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问题的梳理,本文认为这些不足之处的形成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企业自身水投资或水认识不足,政府政策滞后、社会面监督不充分、企业战略缺失等因素均难辞其咎。因此,为了改善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现状,针对上述披露过程中存在的多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有:
3.2.1 政府政策层面其一,政策层面缺乏与水信息披露乃至环境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造成目前水信息披露问题的根本原因。政府相关部门较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政策法规有利于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15],而目前我国针对企业水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以及国家环保部门的非强制性规范。虽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相关规定为企业水信息披露提供了实践指导,但是当前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仍属于自愿性披露的范畴,非强制性的要求力度有限,因此水信息披露经常出现“披而不露”的现象。
其二,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水信息披露框架与指标体系指导。完善的框架体系可以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能够大幅度降低披露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信息的有效性与可比性,进而降低环境信息“洗绿”的风险。然而水信息披露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际上并未形成一套统一完善的披露指导框架。目前认可度较高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的G4指南,CEO水使命(The CEO Water Mandate)的企业水信息披露指南以及碳披露项目(CDP)的水信息系列问卷等,并不适用于我国特殊的政治法律社会体制,因此开发适用于我国情境的“中国水信息披露框架”迫在眉睫。
其三,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早已颁布了促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多项制度,例如2010年原环境保护部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但实际上,我国企业水信息披露现状仍然堪忧。究其原因,除了缺乏强制性的披露政策法规外,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企业行为形成处罚性约束,以至于企业水信息披露内容杂乱不堪、信息披露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3.2.2 社会监督层面首先,缺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社会监督。由于水信息属于自愿性披露的非财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会专门针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给予核定并评价。此外,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环境检测监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体系已颇为成熟,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或鉴定能够通过人员、设备、背景等优势提供专业性监督指导,但企业在是否允许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并出具环境信息报告上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因此,第三方机构无法对企业水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其次,缺乏舆论导向的社会监督。媒体在传播信息上具有绝对优势,媒体报道内容的倾向性所体现的舆论导向会引起企业的环境合法性压力。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通常对企业环境相关信息有较强的关注度,并对企业负面环境信息做出反馈。媒体与环境非政府组织能够共同影响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16]。然而,目前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缺位并且未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企业水信息披露受到社会层面的“合法性”监督压力不足,因此出现企业水信息不披露、选择性披露甚至发生水污染事件。
最后,缺乏公民个人的社会监督。我国公民数量庞大且从事行业众多,是迫使企业进行全面、真实、有效的水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社会监督主体。虽然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不断加强,逐渐意识到企业水信息披露欠缺对环境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个体力量有限且未能与第三方审核机构以及舆论导向等社会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现阶段我国公民监督的参与度较低,公民对企业水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效力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3.2.3 企业自身层面其一,企业对水风险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企业水风险意识普遍淡薄,很多企业对水风险的认识不足,尚未意识到水风险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潜在危害,从而导致企业既不重视实际水表现的“行”,也不关注水信息披露的“言”,最终形成目前水信息披露“言而不行”“少言少行”甚至“不言不行”的局面。
其二,缺乏披露内在驱动力。企业的终极目标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并使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最大化 [17]。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18],虽然部分企业有能力承担水信息披露所带来的经济成本,然而更多的企业不愿将有限资本用于环境信息披露。有研究指出,水信息披露非但不能提升企业价值,反而对企业价值有着显著抑制作用 [19]。特别是后新冠感染时期,各地政府出于经济复苏的考虑可能会削弱对环境保护的经济支持和政策支持,同时疫情对企业经营和业绩的重大冲击也削弱了其环境信息披露动机。
最后,主观上刻意回避环境信息披露。目前我国水信息披露还属于自愿性披露的范畴,在非强制要求下,企业主动披露较多的信息,一方面可能会引起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披露动机的质疑,另一方面还会导致企业面临更多的监管压力与社会关注。由于“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增加了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企业管理者出于“枪打出头鸟”“言多必失”的顾虑,对水信息披露目前还处在观望状态,少说、简说或者干脆不说。
4 推动我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的建议国际上水信息披露属于新兴议题,对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水信息披露策略的文献较少且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立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实践和政策背景,基于“中国上市企业水信息披露指数量表”,对2009—2021年我国4747家上市企业在各类报告中所披露的水信息进行逐一手工整理,在梳理相关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从政府政策、社会监督、企业自身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加强水信息披露的策略建议。
4.1 建立健全水信息披露统一标准建议由政府主导,对水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如实际耗水、用水计划、节水、排污、水风险评估和应对等)、核算方法(如定量指标测量方法、是否经过第三方审核等)、披露方式(如水信息披露内容是在年报非财务部分、ESG报告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部分,还是出具单独的水信息披露报告)等内容,建立统一、科学、完善的多维度标准,并确保标准的可执行力,以增加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可考虑调动地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部门针对性地对水信息披露相关课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从水资源需求、水回收循环利用、水资源利用、节约水资源、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相关的策略、与水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水信息数据可靠性等维度入手,建立起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水信息披露制度,使我国企业在水信息披露问题上,真正做到内容有规范、核算有标准、方式有指引。
4.2 健全法律制度,挖掘合法性引导力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因势利导制定强制性披露制度。利用合法性压力引导企业进行水信息披露,并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排放污染等级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披露标准,例如针对污染大户,强制性要求披露用水、排污、治理投入等详细指标;针对龙头企业,要求披露水资源相关的策略、水战略方面的信息,发挥引领作用。此外,对于企业缺乏披露能力的问题,引入第三方法律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水信息法律顾问制度,让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对于企业自愿披露却可能引起法律诉讼或其他风险的情况,可以借鉴国外较成熟的做法,引入信息披露安全港制度,即允许企业披露的信息(特别是水风险评估、与水相关的机遇等预测性信息)存在一定误差,在企业披露信息的态度是诚实可信的前提下,不应当被追究或承担信息披露责任,据此保护企业自愿性披露的积极性。
4.3 落实法治审核,提高法制监督水平在建立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前提下,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有效性建立审核制度也至关重要。在水信息披露机制较不成熟的初期,建议仅针对用水、污染大户建立强制性的审核制度,通过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初步建立透明、可靠的水信息披露市场。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公开机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利益相关者,坚决维护水信息披露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对于以往执法监管机构在企业水信息披露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不碰硬”等问题应及时问责纠正,以儆效尤;执法部门还应通过培训、学习、考核等方式提升水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水平。此外,针对水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复杂计量问题应进行专家会审,集智攻关,使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核监督意见更加专业,最终实现水环境审核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4.4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形成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合力建议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与新媒体的形式增强企业与公众的水环保意识,增加企业来自社会面合法性的“软压力”,形成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合力,最终增加企业水信息披露驱动力。对于职能部门,可以倡导地方政府定期开展例行水信息新闻发布会、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让企业及时、深入地了解政府与水相关的实时环境综合规划,使企业明确主流的水环境保护态度,促使企业制定水管理战略规划。对于媒体和环境非政府组织,建议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信息覆盖广、信息内容量大等特点,形成积极的水舆论导向,增强公众的水权利意识。通过新媒体健全社会水问题集体讨论机制,让监督更加民主,使公众有渠道对企业的诸如水污染、水浪费等公共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声。
4.5 金融机构参与,提升企业披露内在驱动力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环保条例对企业的约束效力通常不及价值创造带来的动力,建立与水信息披露相关的绿色信贷机制迫在眉睫。可以倡导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把企业水信息披露纳入信用考核与风险评估范围,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对于积极披露高质量水信息的公司,可以考虑在贷款、利息、补贴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在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共同提升企业水信息披露内在驱动力。对于金融机构缺乏专业水信息审核能力的问题,可以在建立健全针对水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鉴证制度和规范的前提下,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水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可信)、完整性(是否故意遗漏负面信息)、持续性(披露行为是否长期性和连续性)、系统性(是否从多方面、多维度对同一信息进行系统披露,是否有为了分散公众注意力而将同一信息分散披露)、广泛性(可以公开获取披露信息的群体是否广泛)等方面进行多维度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保证与水相关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
4.6 公司加强内部治理,持续提升社会责任意识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细胞,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水治理相关工作,在面临与环境相关的合法性压力与舆论监督压力时,能够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绿色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制定企业战略时,应当充分重视水环境、水风险以及水供应链战略,建立起与水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设立水事件专项责任人并培养专业从业人员,以明确企业用水规划、制定水管理战略、进行水风险评估、完善水信息披露及审核等相关工作。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期培训、主题素质拓展或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持续提升全体职员的水风险意识,逐渐将环境保护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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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 秦昌波, 肖旸, 等. 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建设思路与战略任务研究[J]. 中国环境管理, 2022, 14(6): 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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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生态环境部. 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21[M].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21.
|
[3] |
李世辉, 刘一洁, 雷新途. " 水十条" 与企业水信息披露水平——基于高水敏感性行业的准自然实验[J].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21, 27(3): 88-99. |
[4] |
李世辉, 何绍丽, 贺逸萱. 企业水信息披露研究综述[J]. 财会通讯, 2018(19): 41-44. |
[5] |
曾辉祥, 李世辉, 周志方, 等. 水资源信息披露、媒体报道与企业风险[J]. 会计研究, 2018(4): 89-96. |
[6] |
ZHOU Z F, LIU L M, ZENG H X, et al. Does water disclosure cause a rise in corporate risk-taking?——Evidence from Chinese high water-risk industries[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8, 195: 1313-1325. DOI:10.1016/j.jclepro.2018.06.001 |
[7] |
CANTELE S, TSALIS T A, NIKOLAOU I E. A new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th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sclosure of water utilities[J]. Sustainability, 2018, 10(2): 433. DOI:10.3390/su10020433 |
[8] |
HOEKSTRA A Y, CHAPAGAIN A K, ALDAYA M M, et al. The Water Footprint Assessment Manual: Setting the Global Standard[M]. London: Earthscan, 2011.
|
[9] |
DARRELL W, SCHWARTZ B N.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and public policy pressure[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1997, 16(2): 125-154. DOI:10.1016/S0278-4254(96)00015-4 |
[10] |
危平, 曾高峰. 环境信息披露、分析师关注与股价同步性——基于强环境敏感型行业的分析[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20(2): 39-58. |
[11] |
唐登勇, 张聪, 杨爱辉, 等. 太湖流域企业的水风险评估体系[J]. 中国环境科学, 2018, 38(2): 766-775. |
[12] |
CEO Water Mandate. Corporate water disclosure guidelines (2014)[EB/OL]. [2023-10-11]. Pacific Institute. https://ceowatermandate.org/disclosure/about/.
|
[13] |
李正, 李增泉.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意见是否具有信息含量——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审计研究, 2012(1): 78-86. |
[14] |
IOANNOU I, KASSINIS G, PAPAGIANNAKIS G. The impact of perceived greenwashing on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the contingent role of capability reputation[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23, 185(2): 333-347. |
[15] |
毕茜, 顾立盟, 张济建. 传统文化、环境制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 会计研究, 2015(3): 12-19. |
[16] |
沈洪涛, 冯杰. 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 会计研究, 2012(2): 72-78. |
[17] |
JENSEN M C, MECKLING W H.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4): 305-360. |
[18] |
ZHOU H D, WANG Q, ZHAO X 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nnov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J]. Industrial management & data systems, 2020, 120(5): 863-882. |
[19] |
李世辉, 何绍丽, 曾辉祥. 水信息披露、机构投资者异质性与企业价值——来自我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2(4): 7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