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经我国九个省(区),在我国生态安全、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等方面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地位。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布局,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同时,黄河流域也是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其制造业是提高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支撑黄河流域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因此,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实现黄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与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有研究表明,制造业竞争力是实现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 [2],产业结构升级 [3]、制造业产业集 [4]、数字经济 [5]、创新与研究 [6]、绿色竞争力 [7]等因素是推动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力。然而,黄河流域独特的资源禀赋和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黄河流域制造业产业结构呈现出高碳排放、高资源依赖、高污染、高消耗的特点,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已成为黄河流域制造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制约因素。一方面,碳中和目标对黄河流域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挑战[3];另一方面,全要素生产率作为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方面也需要更多政策支持 [8]。因此,实现“双碳”目标需要考虑环境可持续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平衡,研究黄河流域生态治理与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出于现实的需要,对促进黄河流域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由政府部门主导 [9]、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10],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种公共支付手段。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关联度 [11],黄河流域内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资源禀赋加大了其治理难度,制约了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当前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研究大多从环境污染程度 [12]、生态效率水平 [13]、区域协同改善环境质量 [14]、流域内城市发展水平 [15]等宏观视角进行分析,较少从微观视角入手,更鲜有学者从微观视角探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与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再者,黄河流域以资源依赖型、低附加值的基础产业布局为主,制造业是黄河流域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因此,以生态保护补偿为切入点,探究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开发黄河流域制造业发展潜力,打造黄河流域宜居生态经济,助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为探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后,黄河流域制造业企业是达到积极效果的“引船就岸”,还是造成消极影响的“逆水行舟”,本文以黄河流域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利用2005—2019年黄河流域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方法构建准自然实验,实证考察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以期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企业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遵循了“谁破坏谁修复、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是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也有政府对企业进行环保补助的影响,在这两者的作用下,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可能会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政府补助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影响黄河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此外,由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不同特征的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异质性影响,本文还深入分析了异质性影响下的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差异。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企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微观主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下的黄河流域制造业企业是选择“引船就岸”还是“逆水行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环境治理效果。本文考察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下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效果,结论肯定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效果。同时,已有文献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与“高质量发展”相关研究停留在宏观层面,更鲜有文献以黄河流域制造业企业为研究对象将二者结合起来,本文扩充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与“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相关文献,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不同区域发挥作用的渠道提供了现实和理论支撑。
1 政策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背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作为调节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相关者关系和经济效益内部化的重要政策手段早已成为热点问题。2007年《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初次探索。随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纳入《水土保持法》(2010年)、《环境保护法》(2014年)、《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等法律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官方地位”,同时在水资源配置中加入市场机制。如 表 1所示,在中央政府指导意见的引导下,黄河流域各省(区)也开始出台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山东省于2007年首先开始了流域内生态保护补偿尝试。2017年,宁夏发布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预示着黄河流域实现了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不同流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源于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制定也应契合自身特性。与其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条件相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黄河流域各省(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存在较大差异。二是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技术不够完善和成熟,因此未形成全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三是黄河流域目前生态保护补偿仍由政府来主导,缺乏市场机制的引入,黄河流域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要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必须因地制宜。
1.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2.1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及其区域异质性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自然资源是黄河流域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能源、化工等基础工业基地,其产业结构呈现出高污染、高消耗、高能源依赖性的特点。黄河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受气候影响黄河枯水期较长,植物生长环境恶劣,环境承载力较差,加剧了黄河工业污染;另一方面,黄河流域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部分省(区)能源消耗量大,企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导致资源利用率偏低,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流域内整体生态效率处于较低水平。资源过度消耗及环境污染阻碍了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的实质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向影响 [16],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能够改善流域内生态环境,助推黄河流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17]。已有研究表明,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补助及融资便利而加强和政府之间的关联 [18],自觉遵守流域内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此外,严格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能够限制企业的高污染高耗能行为,通过税收征管或者水权交易等方式减免税收和进行一定补偿,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也会增加环保投入 [19],促使企业进行环保技术创新,积极承担环保责任,不断增加减排技术研发投入,改善生产流程和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实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转化率。黄河流域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推动下,激发地方政府治理流域内环境污染和资源过度消耗的内在驱动力,通过协调在生态保护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影响各主体的行为 [20],借助自身独特的自然资源,将高质量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改变传统高耗能的经济发展方式,以生态循环经济带动流域内经济增长,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推动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黄河横贯我国东西,全长共5464km,流经9个省(区),流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在空间上有很大差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效果也会产生区域异质性。企业高质量发展程度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定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21]。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为黄河流域下游受水区省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水资源 [22, 23],缓解下游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对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产生巨大影响。相反,黄河流域中上游地区水资源不足的现状制约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相较于东线、中线工程还需进一步优化,影响了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高质量发展 [24]。换言之,黄河流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明显,上游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中下游地区,上游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上升空间也大于中下游地区。同时,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作为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机制,政策优惠可能会更倾向于上游落后地区,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上游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更明显。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能够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其效果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
1.2.2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机制分析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受多重因素的影响,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与这些因素存在一定联系,政策实施过程中通过这些渠道促进高质量发展。在经济学中,生态保护补偿是指人类为生态服务、生态权益开展付费交易的行为,以保证生态系统良好运行 [10],即人类对环境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含政府以资金或非资金形式补偿因支持生态保护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的行为主体以弥补其生态保护成本 [25],也包含为了自身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主体需要通过罚款形式进行赔偿 [26]。黄河流域制造业长期处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以高污染、高资源消耗换取企业发展的方式远达不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7]。对于企业而言,自觉遵守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既是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向外界传递企业积极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信号,通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升自身竞争力,进而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影响政策的制定 [28]、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 [29],拓展利润空间;也能够利用政府支持弥补企业用于改善生产设备、进行清洁生产的成本,进而提高流域内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此,不管是经济激励手段还是惩罚手段,都表明社会责任承担与政府补助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社会责任承担、政府补助增加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渠道。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择的准自然实验各地区发生时间不同,最早和最晚分别为2007年和2017年,为确保实验事件发生期间内最早和最晚时间前后的一致性,选取2005—2019年为样本期间,以黄河流域九省(区)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同时,对样本做出如下处理:剔除观测期内被特殊处理的股票和有退市风险的股票、重要数据严重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2209个观测值。其中社会责任承担的数据以和讯网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总评分作为代理变量,其他研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中国工业企业调查数据库。
2.2 模型构建 2.2.1 双重差分模型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方法估计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由于黄河流域各省(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时间不同,因此构建双向固定效应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将黄河流域各省(区)首次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年份作为该省(区)政策起始时间。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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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1)中,TFPi, t是被解释变量,表示t时间i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本文采用LP(Lucas-Pigou approach)法进行测算;treati×postt表示企业i所在省份在t年是否已经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为虚拟变量;Z表示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控制变量;β0是常数项;β1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后的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该系数若显著为正,说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提升了高质量发展水平;λ表示控制变量Z的回归估计系数;γt代表时间固定效应;φi代表企业固定效应;εi, t为随机扰动项。考虑到企业高质量发展可能存在异方差问题,将模型的聚类稳健标准差控制在企业层面。
treat作为区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treat=0)和实施后(treat=1)的政策虚拟变量,若该省(区)在t年出台过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文件和通知,则认为该地区企业在t年已受到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影响,并赋值treat为1(处理组),反之则赋值为0(控制组)。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发办〔2016〕31号的出台,将2016年之前作为政策实施前(post=1),2016年之后作为政策实施后(post=0)。treat与post相乘即为虚拟变量生态保护补偿政策(DID)的代理变量。
2.2.2 机制分析模型前文理论分析指出社会责任承担及政府补助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重要渠道,为验证上述机制是否存在,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设定如下机制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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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2)至式(5)中,CSRi, t表示企业i在t年的社会责任承担,用和讯网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总评分测度;SUBi, t表示企业i在t年的接受的政府补助;β1、β4为模型(2)至(5)中各项系数,其中若各模型中β1和β2显著为正,模型(3)中β1相较于模型(2)系数有所下降,且模型(5)中β1相较于模型(4)系数有所下降,则表明社会责任承担和政府补助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渠道;其他变量与式(1)一致。
2.3 变量定义 2.3.1 被解释变量——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TFP)既有研究一般从综合指标和单一指标两种对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测度。其中综合指标一般通过构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价值创造能力、经营能力等不同层面构建出综合指数 [30, 31],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代理变量。此种方式虽然能够更全面地评价企业发展质量,但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的构建过多依赖评估者主观认知,相较于综合指标体系构建,采用单一指标测度方式则更为客观。目前学术界较为广泛采用单一指标测度方式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代理变量是全要素生产率,该指标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可操作性及综合性,因此,本文将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代理变量 [32]。同时,使用LP法作为全要素生产率的主要回归测算方法 [33, 34],设定模型如下:
(6) |
式中,i代表企业,l代表行业;InYi, t表示企业i在t年的工业增加值;M和L分别为中间投入和从业人员规模;age表示企业年龄;state表示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EX表示企业是否参与出口活动的虚拟变量;year、reg和ind分别是企业年份、地区和行业的固定效应;ε表示在生产函数中无法体现的随机干扰以及测量误差等因素。
2.3.2 解释变量本文核心解释变量treati+postt表示企业i所在省份在t年是否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由于各省份推行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年份不一致,在确定不同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推行时间时,通过检索各省份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手工搜集了各地区具体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时间。
2.3.3 渠道变量(1)社会责任承担(CSR)。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股东、员工、合作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五个方面进行考察。本文以和讯网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得分作为社会责任承担的衡量指标,总得分越高,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越好。
(2)政府补助(SUB)。参照郑飞等 [35]的研究,将企业在财报中公布的实际得到政府财政补贴数取对数处理,以降低数据绝对值并消除数据异方差带来的影响。
2.3.4 控制变量参照已有文献常用设定,本文控制了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股权集中度(First)、流动比率(CR)、速动比率(QR)、现金持有量(Cash)、企业成长性(Growth)、产权性质(State)。同时,模型中加入了时间(Year)固定效应和企业(Firm)固定效应。主要变量定义如表 2所示。
表 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TFP_LP)的均值为9.056,标准差为1.059,最小值为5.822,最大值为12.23,说明黄河流域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变量(treat×post)的平均值为0.641,表明在样本期内有64.1% 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观测值受到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影响。其他变量也存在一定差异。
采用多期双重差分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在政策发生前处理组与控制组没有显著差异,在进行基础回归前运用平行趋势假设来验证政策实施前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差异性。为此本文将采用事件研究分析方法 [36],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替换为政策实施前后若干年的虚拟变量,被解释变量仍然为高质量发展水平,设定模型如下:
(7) |
式(7)中,β0为常数项;DP是虚拟变量,说明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否推行,如果企业i属于处理组且第t年是企业i所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或实施后的第p年,则DP设为1,反之为0。若结果变量中处理组与控制组在政策推行前并没有明显不同,则DP的系数不会显著异于0。
表 4为平行趋势检验回归结果,由表可知,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三年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选取样本企业的实验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实施之前并没有显著差异;政策实施后的回归系数先下降后上升,且第四年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能够有效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效果存在一定滞后性。为提高平行趋势假定检验结果可视化水平,本文继续将政策实施前四年作为基期,考虑到政策时效性,在95% 置信区间内绘制上述虚拟变量的交互项系数变动趋势图。结果如图 1所示。
图 1表明,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系数均不显著(图中95% 置信区间包含0),表明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处理组与控制组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平行趋势假设成立。政策实施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置信区间由小于0逐渐变为大于0,这与上文回归结果一致。因此,本文所构建的模型是合理的。
3.3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表 5报告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Panel A报告了在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和双向固定效应后,发现交互项treat×post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能够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地,黄河流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促进了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现象是否存在区域异质性?基于此,本文将样本分为上、中、下游三个地区,进行了分组回归,回归结果如Panel B所示。
由Panel B回归结果可知,上游地区交互项treat×post系数显著为正,而中下游地区交互项treat×post系数并不显著,表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了黄河流域上游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但对中下游地区影响不大。换言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区域异质性。其原因可能是,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基数远低于中下游地区,发展质量上升空间大;再加上国家政策倾向于上游欠发达地区,给予的政策优惠更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激励效应更强,因此流域内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上游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更明显。假设1成立。
3.4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分析上文分析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且存在区域异质性。为探究两者可能存在的传导路径,本文以模型(2)~(5)为基础对其进行回归。表 6为在社会责任机制、政府补助机制下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由表 6可知,社会责任、政府补助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回归系数均在1%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表中列(2)和列(4)的系数相较于模型(1)有所降低,表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除了能直接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还会通过社会责任承担、政府补助增加这两个渠道对其产生积极影响,这两者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上述作用机制在经过Sobel检验后均呈现显著性,假设2成立。
社会责任承担和政府补助增加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但本文进一步思考的是,上述传导机制是否也具有区域异质性。基于此,本文对上述两个机制分区域进行了回归。如表 7所示,上游地区的社会责任、政府补助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中游地区的政府补助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下游地区的社会责任与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一路径分析的区域异质性分析结果与前文基本高度一致,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不显著的地区,其不显著的传导路径也较多。中游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未能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但政府补助的增加能够激励中游制造业企业改进生产设备;下游地区的政府对其制造业企业的补偿力度较小。因此,疏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传导路径,是发挥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效能的关键。
多期双重差分方法能够将“时间效应”和“政策效应”进行分离,一定程度上解决内生性问题,但此方法仍然无法避免样本选择的估计偏差,即事实上不同企业个体特征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了解决样本自选择问题,本文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为基础的倍差法(PSM-DID)对模型进行回归。以本文控制变量为匹配特征变量,然后进行1∶1最近邻匹配,并将匹配后的观测值重新进行估计。
图 2表明,匹配后处于共同取值范围内的样本占据多数,仅有少量样本不属于共同区域内,这说明倾向得分匹配的效果较好。表 8中Panel A报告了匹配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交互项系数仍然在5%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beta=0.158,t=2.55),与前文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方法估计的结果基本一致,说明本文基础回归分析的稳健性。
为使得回归结果更加稳健,本文采用GMM(Generalized Method of Moments)方法来重新度量全要素生产率,将其作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代理变量,并命名为TFP_GMM。进一步地,将重新测算的TFP_GMM放入模型(1)中进行回归,结果如表 8 Panel B所示,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以上结果仍然很好地支持了本文假设。
3.5.3 安慰剂检验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可能会受到很多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为进一步检验估计系数的稳健性,本文通过随机抽取生态保护补偿年份和受到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影响的企业来进行安慰剂检验。为确保估计结果的准确性,本文进行了500次随机抽样,将抽取样本放回模型(1)中进行回归。图 3报告了500次重复抽样后的核密度分布图。由图可知,处理组估计系数大部分在零点附近分布,基准回归估计系数(0.108)基本独立于抽样系数分布之外,说明安慰剂检验有效,本文回归结果依然稳健。
产权性质的不同,导致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存在差异,故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其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为了进一步细化研究结论,本研究将企业样本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种行业性质分类,以此研究不同产权性质下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分产权性质回归结果如表 8Panel C所示。国企的交互项系数为0.253且在1% 的水平上显著;而非国有企业的交互项系数为0.167且在10% 的水平上显著。表 9列出了基于似无相关模型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组间差异检验结果,可以发现,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存在显著差异。同时结合表 8 Panel C可知,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黄河流域制造业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都明显高于非国有企业。这说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作用显著于非国有企业,可能的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的社会性义务不大,而国有企业具有社会责任与盈利的双重目标,其行为受到政府意志和利益的影响,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适用性更高,承担了更多社会责任与政府支持,由此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信任与社会声誉,进一步提高自身发展质量。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体弱多病”的特质使得沿黄各省(区)制造业发展严重不平衡不充分,在现实的压力下,黄河流域迫切需要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据此,为探讨企业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作用下,黄河流域制造业企业是达到积极效果的“引船就岸”,还是造成消极影响的“逆水行舟”,本文基于沿黄九省(区)A股制造业2005—2019年的面板数据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区域异质性及其传导路径等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船就岸),这表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下的黄河流域制造业并没有因为生产成本的增加导致发展质量降低(逆水行舟);但上述促进效果存在显著的区域异质性,表现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生在黄河流域上游地区,中下游地区不显著。机制分析发现,社会责任承担与政府补助增加是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促进黄河流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渠道;产权异质性分析表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据此本文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加强流域内各省(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联动联防机制。借鉴地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经验,构建各省(区)及流域内上中下游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充分发挥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决环境污染、提高流域经济发展质量的作用,促进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形成。
其次,完善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政策框架,创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承担的履行方式。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流域内“一盘棋”思想,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机制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对企业生态保护补偿的排污费、资源费等相关税费做出明确要求,监督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或者引导企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促使黄河流域制造业企业间接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地方政府治理黄河流域生态问题的积极性,引导政府合理使用生态保护补偿金,合理规划政府对黄河流域制造业政府环保支持力度,避免对污染企业“一刀切”。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生态建设配额交易等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进行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的企业予以补偿。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不利于污染企业的经营发展,但在长期内有利于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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