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时隔五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再次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财政支持、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支持、价格政策支持,体现了对环境经济政策在绿色发展中运用的高度重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权益交易、绿色金融、环境污染市场治理等政策取得积极进展 [1]。环境经济政策创新与实践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2],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经济政策创新与应用,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充分支撑美丽中国建设。
1 研究方法本年度评估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对环境财政、环境价格、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权益交易等我国正在实践的重点环境经济政策进展情况分别进行系统评估,形成年度环境经济政策发展形势研判。
2 重点环境经济政策进展评估 2.1 绿色财政政策加强引导支持生态环境治理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从2010年的6654.2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9013.5亿元,但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依然过低,从2010年的1.9% 下降到2022年的0.7%,环境污染投资总额占GDP比例呈下降趋势。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57亿元,较上年增长9%;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30亿元,较上年增长11%;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4亿元,较上年持平。重点攻坚领域的水、大气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稳中有升,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领域的绿色财政政策还较为模糊,如何处理好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点攻坚与协同治理的关系还需要深入研究与明确标准,面向实现“双碳”目标,仅从激励政策角度难以保障能源供应、工业、建筑,以及交通等领域绿色投资需求,尤其是保障“双碳”目标稳步推进的财政政策效用有待充分释放。
环境补贴政策逐步进行适应性调整。一是补贴政策继续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2023年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两次共下达74亿元,在资金拨付方式上,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按不同的优先级发放,优先足额拨付国家光伏扶贫项目、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3年底、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项目至2022年底、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2年底;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和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2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至2022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二是精准分类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补贴政策。目前,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率已经达到76%,在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中,安排134.4亿元用于清洁取暖试点,占比超过半数。已明确补贴政策的有关省份,要按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位,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长效运营;拟出台补贴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的,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体现差异,并向农村困难群体倾斜。三是绿色农业补贴政策加强资金利用管理。2023年4月,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西省、四川省、天津市等也在积极推进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总体上,可再生能源电价、清洁取暖“双替代”、绿色农业等方面的补贴政策不断细化与完善,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管理,但环境补贴政策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还需进一步明确效果,补贴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联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持续推进。中央财政持续推广绿色采购,2023年3月,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2023年10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地方积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江苏省、山东省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推进方案》。未来,需要进一步健全绿色采购的招标方式、提高政府绿色采购信息透明度等,不断提升政府绿色采购效能。
2.2 环境资源价格与收费政策不断健全水价政策改革平稳有成效。一是价格政策引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23年7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二是地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青海省、云南省等地方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持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江苏省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化动态调价机制,实化精准奖补,在苏南、苏中、苏北分区精准施策,打造“节水、生态、精管、智慧、幸福”现代化灌区。未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中,需进一步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及节水奖补机制健全、粮食作物种植灌区水价改革等方面协同发力 [3]。
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收费政策。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23年,贵州、四川等不少地方虽然持续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改革,激发行业发展动力与活力,有效推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但污水处理费仍无法覆盖污水处理的全成本。垃圾处理处置收费及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1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类别收费情况,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及危险废物处置费进行了定价调整,持续深化收费政策改革。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制仍不完善,居民家庭普遍实行按户定额征收,生活垃圾产生量与缴费金额尚未关联,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普遍偏低,征收标准与处理成本相差较大,现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难以覆盖支出。
2.3 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不断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成效显著。一是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式。2023年5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明确提出,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将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基层政府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1061亿元,比上年增长7%。二是实施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2022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的通报》,2022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分级在“基本稳定”及以上的县域达到680个,对53个县域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奖惩调节,实现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相挂钩。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多元化探索。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建设,长江流域的赤水河(云贵川)、滁河(苏皖)、酉水(湘渝)和渌水(湘赣)等正在实施第二轮跨省横向补偿协议,长江干流苏皖段、川渝段、鄂湘段、鄂赣段和濑溪河流域(川渝)正在实施第一轮协议;黄河干流豫鲁段、甘川段、甘宁段和宁蒙段分别建立省际补偿机制,沿黄九省区均建立了省(区)内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其中,山东、河南签订的新一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与第一轮相比,在指标设置、补偿标准、覆盖范围等方面均更加科学、全面;皖苏两省建立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以“权责对等、双向补偿,协同保护、联防联治,多元合作、互利共赢”为原则,实施补偿资金与水质改善相挂钩的双向补偿机制。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目前,全国有21个省、20个跨省流域建立了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未来,需发挥大江大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市场化、多元化手段运用,推动形成生态共治、利益共享、全面参与的绿色发展方式。
其他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持续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持续推进,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投入资金有增无减,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按照国有林每亩① 10元和非国有林每亩16元的标准对12.6亿亩国家级公益林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67.3亿元。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提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河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省(区)结合实际制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生态损害(或损失)补偿实践。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不断完善,2023年,支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48个,中央财政安排包括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修复补助15亿元。中央财政支撑荒漠生态保护补偿,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补助2亿元,新建、续建5个封禁保护区,封禁保护补偿面积2181.95万亩。此外,地方正在探索深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2023年12月,河南省各辖市共支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金2874万元,得补1910.5万元。
① 亩,中国市制面积单位,1亩≈666.67m2。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在多领域总体进展顺利,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补偿主体不够明确、补偿对象不够明晰、补偿依据不够精准、补偿方式不够多元、市场化补偿作用发挥不足、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4],需要在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着力推动解决。
2.4 环境权益交易政策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改革落实落地。2023年3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东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首批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现登簿,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打通了“最后一公里”,实现落地见效。首批3个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完成登簿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谁所有”“由谁管”,标志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改革任务实现了落实落地,将为自然保护地建设提供产权支撑。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截至2023年12月26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4亿t,成交额248.4亿元。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上线运行以来,碳市场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企业交易更加积极,市场活力逐步提高。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市场管理总体思路、工作流程和参与主体各方权责。201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生态环境部公布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红树林营造等第一批四类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方法学,为CCER市场启动提供能力建设基础。
地方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机制探索。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多项排污交易有关政策,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目前处于“自下而上”的地方实践探索阶段。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28个省份在全省域范围或者选取省(区、市)内重点区域开展试点,试点地区选取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作为交易试点行业,通过建立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排污权储备调配、交易价格管理、排污权抵押贷款投融资等机制,推动排污交易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国水权交易稳步推进。中国水权交易所建立统一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截至2023年底,7个流域管理机构、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5个计划单列市已全部完成水权交易系统部署。其中17个省份应用交易系统开展了用水权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水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2023年水权交易成交单数总量和水权交易规模相比2022年均有所上升。此外,四川、宁夏、海南、辽宁、黑龙江、云南、上海等地方在跨省区域水权交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开展用能权等市场化交易探索。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探索开展用能权等市场化交易,推动资源高效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2023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上线试运;2023年12月,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未来,探索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协调机制,发挥市场手段激励节能减排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2.5 绿色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环境保护税企业减排效果显著。环境保护税开征6年以来,每年税收收入分别为151亿元、221亿元、207亿元、203亿元、211亿元和205亿元,整体收入规模保持稳定。地方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完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截至2023年7月,全国累计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564亿元,与之对应的是,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显示,万元GDP污染物排放当量数从2018年的1.16下降到2022年的0.73,降幅达37%,税收优惠对企业加大减排治污力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环境保护税税额设置仍需优化,目前有些省份的应税污染物税额限值还是排污费时期的最低标准,对于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不明显。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的调控,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资源税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综合开发利用资源。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实施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直接调节机制。2023年全国资源税收入3070亿元,比2022年下降9.4%。2023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提出为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2023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提出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 的规定税率)减征30%,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未来,延续实施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需在适时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资源税税率等方面持续优化。202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对试点地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并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等措施,推进水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不断优化。2023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6 绿色金融政策成效显著加大绿色金融对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要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财政支持、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支持、价格政策支持;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中持续强化绿色金融重要举措,2023年1月,人民银行提出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发展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全年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分别为10.43万亿元和9.81万亿元,合计占绿色贷款的67.3%。通过持续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上市和评估认证市场以及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国家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持续完善。
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稳步发展。一是绿色信贷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截至2023年底,我国绿色贷款余额已达30.08万亿元,同比增长36.5%,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6.4个百分点,绿色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由2021年3月的7.2% 升至2023年底的12.66%,特别是2018年底—2023年底,绿色贷款总体呈现出量质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二是绿色债券市场保持快速增长。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绿色债券余额1.98万亿元,居全球第二。同年12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提出4方面共13项举措,包括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优质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优化审核安排,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REITs试点等,为绿色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提供重要助力。三是绿色保险持续深入推进。2023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绿色保险分类指引(2023年版)》,从绿色保险产品与客户需求相适配的角度出发,梳理形成10类服务领域(场景),以16类保险产品类别与之相对应,涉及69种细分保险产品类别,并列举了150余款保险产品,为规范绿色保险、支持绿色发展提供了保障。
气候金融政策力度持续加大。一是初步建立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截至2023年6月底,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储备近2000个气候友好型项目,涉及资金近2万亿元;获得金融支持项目108个,授信总额545.63亿元。二是碳金融产品业务实践不断发展。我国碳金融业务已推出碳基金、碳债券、碳配额抵押贷款、碳配额回购融资等业务,未来仍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 [5]。
2.7 环境污染治理市场政策不断强化EOD政策推进探索保护与发展统筹的项目实施模式。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明确了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主体以及具体要求。截至2023年底,生态环境部累计向金融机构推送229个EOD项目,总投资9718亿元,融资需求6828亿元,已获授信2012亿元。地方积极推进EOD模式探索,已有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云南、山西、陕西等地发布省级项目入库或试点申报相关政策,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等地省(区、市)库或省级试点库已正式投入运行并开展了项目评审、公布了入选项目清单,广东等地省(区、市)库或省级试点库已具备运行条件,四川等地省(区、市)库或省级试点库正在筹备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26个省(区、市)库或省级试点EOD模式项目,其中山东省19个、江苏省30个、浙江省9个、福建省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43个、安徽省20个。按照项目平均投资额20亿元计算,项目总投资额已超2000亿元。未来,需着力提升金融机构参与EOD模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入库项目与金融资金支持政策联通机制,以及建立优惠贷款资金使用的项目绩效监管机制。
不断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机制。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提出强化资源型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社会责任,探索支持第三方治理模式。
2.8 环境资源价值核算与转化政策持续推进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技术能力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基于30m空间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完成2021年我国2800多个县级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和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EEP)核算,发布全国首个GEP和GEEP百强县,为省级、市级、县级行政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绿色发展考核评估、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制定、生态第四产业发展战略谋划提供参考。地方层面,北京市在多年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状况(EI)监测评价的基础上,率先落实国家GEP核算规范,2023年8月,印发了《北京市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GEP-R)核算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实现对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行政区及重要生态空间的GEP-R核算,核算结果年度动态发布并逐步应用到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中。贵州省制定《贵州省试点地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方案(试行)》,选取5个试点地区先行开展GEP试算,形成一批试点成果经验,基于此制定《贵州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方案(试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扎实推进生态产品核算工作。未来,需鼓励地方先行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价值核算,在总结各地价值核算实践基础上,探索制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进一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持续推进。地方试点实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市域、县域和功能区三个维度遴选了银川市、固原市、惠农区、利通区和农垦集团作为全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陕西省商洛市成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从高位推动试点工作,开展GDP与GEP双评价、双考核,并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80种农产品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初步形成“菌果药畜茶酒”等为代表的特色农业体系,成为全国首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高质量发展样板市”;浙江省丽水市印发《莲都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3年重点工作清单》,持续细化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但是,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起步较晚,价值实现机制不健全,涉及的制度技术条件和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还存在生态产品底数不清、价值核算不规范、价值实现渠道不顺畅、价值转化不充分等问题 [6],还需持续推进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3年全国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47万件,涉及赔偿金额64.8亿元。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未来,需加速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明确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2.9 行业环境经济政策不断细化落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及生态环保相关清单政策持续完善。持续开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研究制定,研究筛选石化、无机盐、冶金等重点行业技术工艺改进大、环境绩效提升大、减污降碳效果好、进出口量大、产业绿色发展示范带动效应强的产品除外工艺,开展新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修订研究工作。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明确了被替代物质及替代品的用途类型和主要应用领域,突出替代品臭氧层友好和绿色低碳的双重属性。2023年9月,科技部发布《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供各类工业企业、财政投资或产业技术资金、各类绿色低碳领域的公益、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机构等用户在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和改造时参考。为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2023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发布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从国家到地方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探索及制度落地,积极推进了工业行业的环境差别管理、市场手段高效应用、监督监管精准施策等,有效强化了工业行业的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水平。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不断健全。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格式准则研究的编制,已形成《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编制,推进构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政策框架,编制完成《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我国已全面开启ESG ①时代,2023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从ESG三个维度,构建了14个一级指标、45个二级指标、132个三级指标的指标体系,涵盖基础披露和建议披露两类指标,为央企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编制报告提供了技术指引。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企也受此影响,加大力度推进ESG报告工作。
① ESG指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与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
环保“领跑者”政策积极发挥效用。为推动企业、园区开展水效对标达标,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遴选出74家具备引领示范和典型带动效应的水效“领跑者”企业和园区。2023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3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围绕绿色低碳、清洁能源、数字经济、新技术、新材料等重点方向布局,明确了农业、林业、畜牧业等60余项产业类别,稻谷种植、水产养殖、纺织业等265个领域方向。
环保信用评价稳步推进。全国有28个省份出台了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保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同时共享至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地方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评价,上海市将参评企业划分为市重点排污单位和年度内有过一定程度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而吉林、山东、湖南的参评企业则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登记划分和评分规则也未采取统一方式,但披露渠道仍以政府网站为主。此外,社会组织通过环保信用评价手段加强对会员机构的环境行为自律,环保产业协会制定了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管理细则,对协会会员单位综合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持续推进绿色供应链政策。2023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要求加快纺织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建设,完善绿色供应链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同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体系建设成为地方工业领域碳达峰的重要抓手,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以汽车、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纺织等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
3 结论与展望总体来看,2023年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美丽中国建设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重要推动力,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为经济全面绿色低碳发展转型与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实现提供重要支撑。
一是环境经济政策改革面临新的挑战与创新空间。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打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打破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的政策“堵点”等,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创新与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与实践探索提供了更大机遇与挑战。国际上,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阶段生效,短期内会对我国一些外向型高碳密集型行业企业影响较大,国际碳减排政策新形势对我国在基于WTO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下如何发挥市场经济政策手段作用以有效应对提出了新诉求。
二是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中央财政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资金的投入,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发挥了重要的资金投入引导和市场拉动效应,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用能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前所未有,在鼓励或引导金融资源投向绿色低碳领域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EOD模式等新型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融资模式不断优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持续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不断探索发展 [7, 8]。
三是环境经济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价格改革不断深入,水价、电价等相关价格政策取得积极进展,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不断完善,持续深化垃圾收费及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改革,水效等环保“领跑者”政策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引导激励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助推长效绿色发展。
展望2024年,随着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的生态环境问题交织,需要更加强调环境经济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经济性和制度化建设,需要进一步理顺行政和市场手段这两只“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关系,加大环境经济政策创新与应用力度,实施统筹推进、综合调控、集成应用,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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