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1]。各级政府是党领导下推进地方环境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着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责任。在现有生态文明制度安排下,如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职责清单上的重要一环。
为了从理论角度更好指导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国内外学界以政府环境治理绩效为主题展开了多方面研究。其中,制度因素对政府环境治理效能产生的影响为许多学者所重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既有研究多关注宏观的制度体系安排或具体的制度机制,鲜有将不同生态文明制度整合为分析框架,集中分析多项制度对政府环境治理绩效产生的“组合联动”影响,也尚未说明在多重生态文明制度场域中,宏观制度安排是如何与微观治理行为相结合,进而共同作用于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
基于此,本文以多重制度逻辑为研究视角,选择我国30个省级政府为研究样本,运用动态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方法对生成地方环境治理绩效的组态机制展开分析与探讨,尝试解释在省级生态文明制度的逻辑场域中,哪些制度条件与政府行动的协同机制能够生成政府环境治理的高绩效?解答这一问题,能够为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环境治理之策,更好地将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化为绿色治理效能提供学理启示,并可从中深化对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生成路径与发展道路的理解,为走好中国式绿色现代化道路提供现实借鉴。
1 研究回顾与理论框架 1.1 研究回顾政府环境治理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究竟哪些因素导致了各地区间环境治理绩效的差异性则一直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依据相关文献中归纳出环境治理影响因素的数量,可将既有研究分为单要素和多要素两方面。其中,聚焦单一要素的学者多从城镇化水平[2, 3]、政府行为[4, 5]、官员行为[6, 7]、社会资本[8, 9]和公众参与[10, 11]等视角切入,探讨其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机制。而从多要素入手分析的学者则更多考虑了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综合性。例如,有研究基于“官场、市场和公众”环境治理框架,探讨了官员绩效考核、社会公众诉求和市场法治水平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12];有研究结合多年的省级面板数据,测算出了环境技术效率与污染治理投资同环境绩效间的正相关关系[13];还有研究则对长三角地区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对地区环境治理绩效有着显著正向影响,而产业结构和外商投资水平与地区环境治理绩效间呈负相关关系[14]。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整体构架的重要组成,已经被越来越多地纳入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研究中,成为政府实现环境治理效能和产出最大化的关键保障。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相关研究可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学者立足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命题,集中论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与生态治理效能间的宏观逻辑。例如,有研究认为,新时代生态领域的“中国之治”是“中国之制”的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的集中体现[15];有研究则基于基本内涵、重大价值和实践路径三个维度对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展开了深入探讨[16];还有研究从嵌入逻辑[17]以及政治势能[18]的角度分析了生态文明制度优势向生态治理效能转化的作用机制。另一部分学者则更加关注各领域具体生态文明制度同绿色绩效间的关系,并从政治[19]、市场[20]、社会[21]、法治[22]及科技[23]等维度入手,分别探索出不同生态文明制度转化为环境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在研究方法层面,以往文献则多采用理论阐释、逻辑分析等定性研究方法,或采用以独立线性为主要特征的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等定量研究方法,少有考察自变量间“联动组合”效应对因变量所产生的影响机制。事实上,现实中的各项生态文明制度对环境治理绩效所产生的影响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彼此协同、系统耦合的结果,探究此类组态影响路径有助于阐释地方绩效背后多重条件间的复杂互动本质[24]。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即是探究变量间“组态联动效应”的常用分析方式之一。该方法能够超越传统的定性及定量研究方法的局限,以组态思维取代由各单变量效应叠加的定量分析思维[25]。简单来说,QCA方法旨在通过挖掘案例间的前因与结果关系,回答“条件中哪些影响因素的组态联动可以导致期望结果的出现与否”这类问题[26]。目前,公共管理领域的复杂性给政府的系统性治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而QCA方法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范式,已被部分学者用于探究如政策制定[27, 28]、政策变迁[29, 30]、公共服务[31, 32]、社区治理[33, 34]等公共管理问题背后的复杂因果逻辑。在本文所聚焦的政府绩效领域,也有许多研究通过引入QCA方法,探索识别出政府在公共卫生[35]、数字技术[36]、安全生产[37]等领域提升治理效能的多元路径。但同时,传统的QCA方法在动态时间序列领域中的应用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少相关研究忽视了时间因素对条件组态的影响,造成了QCA方法的“时间盲区”问题[38]。而动态QCA方法通过引入时间维度,在最大程度上缓解了理论与实证层面的静态性问题。
总体而言,目前研究从各侧面探讨了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因素,并且已经将制度因素纳入其中,作为保障治理效能产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无论在研究主题或是研究方法层面都有所不足,尚未能揭示出生成地方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组态机制。鉴于此,本文将从系统性的视角,构建多重制度逻辑下的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生成机制框架,并结合动态FSQCA这一研究范式,尝试挖掘出地方政府的生态文明制度及其行动机制同当地绿色治理绩效间的联动关系。
1.2 理论框架制度是一套以某些方式构建社会互动的规则[39]。而制度逻辑则指的是每种制度秩序在其自身的物质性实践惯例与象征性符号结构的基础上所建构的一套组织原则[40]。由于单一制度逻辑导向所固有的局限性和偏颇性,难以细致分析社会环境下组织中各主体所采取的多样化、制度化行为[41],因而其逐渐被更能体现个体差异性及其与整体制度间联系的多重制度逻辑所取代。关于多重制度逻辑的应用,有学者提出,多重制度逻辑提供了宏观层次上制度安排与微观层次上人们可观察行为之间的联系[42]。而应用于管理领域的多重制度逻辑则是印刻在个体理性行为背后的多样行动机制,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如何选择自身的,同时影响了整体的治理轨迹及结果[43]。
由前述分析可知,制度因素已被纳入政府环境治理的讨论中,成为影响环境治理绩效的重要变量。而影响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的各项制度逻辑相互聚合,在彼此联动的同时共同作用于政府环境治理行为,便构成了政府环境治理的多重逻辑场域。由于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的整体性与一致性,省级政府在地方环境治理过程中会具有相似的宏观制度安排与微观行为体现。另外,不同省域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异质性,这使得省级政府在面临相似制度环境时会基于对本省(区、市)的现实考察能动性地做出行动,采取不同的响应方式[44],这会最终影响治理绩效的高低。相似宏观制度安排与差异化行动机制的互嵌,为将多重制度逻辑引入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生成场域提供了可能。在此,本文首先明确了该逻辑场域的主要组成结构:
第一,省级政府作为我国在推进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其一方面需承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战略部署和任务安排,在类似“行政发包”[45]的国家治理体制下定时定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治理指标,另一方面又出于科层官僚利益的考量,在纵向上以环境治理政绩为资本,谋求“晋升锦标赛”[46]中的优势地位。另外,下级政府面对压力性任务控制与组织激励要求,需向上级政府直接负责[47],因此省级政府会积极响应国家的环境监管要求,在管辖区域内主动开展环境管制行为。因此,政治逻辑是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逻辑之一,主要体现为现行政治制度下省级政府的环境绩效压力与环境管制程度对政府行动机制和治理绩效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第二,随着我国市场化水平的逐渐提高,政府越来越注重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市场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市场体系。有研究指出,市场经济制度的重构,能够达到生态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增长的目的[48]。因此,市场逻辑也构成了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逻辑之一,其主要体现为:省级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市场化制度体系对政府行动机制和治理绩效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第三,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关乎所有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环境治理也呼唤着社会公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公众是绿色治理的最广泛参与者[49]。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觉醒,社会公众在环境问题上与政府间沟通交流逐渐走向制度化,与政府合作共建美丽中国的热情也逐渐高涨,这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愈发明显。因此,社会逻辑同样是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逻辑之一,其主要体现为:省级政府与公众交互合作框架下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对政府行动机制和治理绩效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第四,生态法制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现实需要,是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过程[50]。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方略指引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高位运行,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法治力量在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突出。根据本地区现实背景,加快相关领域立法,既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生态环保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完善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制度设计,提升治理成效的重要手段。因此,法治逻辑也成了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逻辑之一,其主要体现为:省级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对政府行动机制和治理绩效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最后,21世纪以来,以数字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给政府治理全过程带来了深刻影响,驱动着科技体制和政府治理制度的重塑。生态治理数字化转型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51]。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数字技术正加速赋能各地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更加精准、科学和高效地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科技支撑。因此,技术逻辑也是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逻辑之一,其主要体现为:数字技术带来的省级环境治理制度变革对政府行动机制和治理绩效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综上,政治逻辑、市场逻辑、社会逻辑、法治逻辑以及技术逻辑相互联动,共同构成了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生成的五重逻辑场域。在各逻辑下,省级政府会根据地方生态文明制度的现实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治理行动机制。据此,本文将省级政府的环境绩效压力和环境管制程度,以及地方市场化水平、社会公众参与水平、环保法制建设水平和大数据发展水平等因素纳入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条件变量之中,构建了多重制度逻辑下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生成机制的研究框架,见图 1。
本文以动态的汇总型FSQCA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定性比较分析(QCA)由美国学者拉金于1987年首次提出,结合了集合论和布尔代数原理,在承认因果复杂性的前提下探究相关变量的逻辑关系和识别多重条件变量的组态协同效应,适用于跨案例研究[26]。定性比较分析非常适用于中小样本的研究,其方法具体包括了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FSQCA和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三种具体类型。一般来说,相较于CSQCA和MVQCA,FSQCA可以更好地解决程度变化和部分隶属问题[26]。因为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的生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各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组态成因与交互作用关系,且本文涵盖的研究样本数量符合中小样本的数量特征,所以选用了FSQCA这一研究方法。同时,为将纵向时间维度纳入组态分析中,本文还参考了Hino等学者提出的时间序列定性比较分析法,该方法能够将时间序列类数据转化为QCA格式,具体可分为汇总型QCA、固定效应型QCA以及时差型QCA三种类型[52]。其中,汇总型QCA对不同时空的案例进行汇总观测并统一校准,可以分析变量随时间变化对结果所产生的影响[53],非常适合本文的研究。
综上,本文尝试将汇总型QCA扩展至模糊集,运用动态的汇总型FSQCA方法探究地方环境治理绩效的组态生成机制。考虑研究主题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了2017—2019年我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港澳台地区)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对各省(区、市)历年的数据汇总后统一进行了滑动平均处理。
2.2 变量设计 2.2.1 结果变量本文的结果变量为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目前,学界已经对其探索出多种测度方式。鉴于获得数据的特点,本文参考了部分学者[54, 55]的测量方法,即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省域环境污染指标,并在后续分析中借助其与环境治理绩效的负相关关系表征结果变量。首先,本文选取了2017—2019年各省(区、市)工业二氧化硫、工业氮氧化物、工业颗粒物、工业化学需氧量、工业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6类污染物排放指标。选取这些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原因在于:第一,作为较容易检测和控制的关键性要素,此类指标不仅与工业“三废”相对应,更与地区环境治理的成效直接相关[56];第二,在既有研究中,已有不少文献将这些指标纳入作为测度环境治理绩效指数的一部分[11, 57, 58];第三,这些指标均为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的常规统计项目,而这两本年鉴面向全国范围,其统计数据能够反映全国各地区的基本环境情况,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综合性。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正面临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战略任务,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本文还选取了2017—2019年各省(区、市)的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指标,以此体现各地在减污降碳方面的绿色治理成效。
鉴于不同省(区、市)人口数量和省域面积可能对上述指标造成的内生性影响,本文将2017—2019年各省(区、市)工业二氧化硫等6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了人均对数化处理,并对2017—2019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了人均化处理,最后再对上述7项指标展开了主成分分析,最终得到各省(区、市)的环境污染指数。处理后各指标逐年的KMO(Kaiser-Meyer-Olkin)检验值分别为0.714、0.698与0.700,表明适合进行主成分分析。相关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2019年《分省(区、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公报》以及2018—202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各省(区、市)的环境污染指数与政府环境治理绩效排名情况见表 1。
政治逻辑变量主要包括环境绩效压力与环境管制强度。省级地方官员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会受到来自中央下达的硬性环境治理指标所带来的绩效压力,同时也将这一压力作为谋求职务升迁优势的一项激励性因素。鉴于此,本文参考了以往学者[59]的地方政府环境绩效压力测算公式:
(1) |
该公式中,绩效压力集中体现为省级政府本年度实际完成的节能指标与国务院下发目标间差值。其具体解释如下:PFit为第i个省(区、市)第t年完成的能源减耗值。另外,POi为五年规划中国务院下达给第i个省(区、市)的能源减耗指标,
而在环境管制强度方面,由于本文的结果变量环境治理绩效更侧重于地方污染治理成效,因此在参考了部分学者的做法后[60, 61],选用各省(区、市)2017— 2019年的政府工业污染投资总额与当年度工业增加值间比值衡量政府环境管制强度。相关数据来自2018— 202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市场逻辑变量主要包括市场化水平。王小鲁等学者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等多个维度测算了地区市场化发展程度,其测量方法受到了学界广泛认可。因此,该市场化指数能够直观反映地区市场化的相对进程。故本文选择了2017—2019年的市场化指数对各省(区、市)的市场化水平进行衡量,数据来源为《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21)》[62]。
社会逻辑变量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参与水平。关于环境治理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水平,以往文献多以地区环保有关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公众来信来访次数以及电话信箱投诉次数等指标来进行测量。考虑到当今互联网时代,公众更多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为当地环境治理建言献策。本文参考了部分学者的做法[63, 64],借助百度搜索指数工具,以“省份+ 环境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构建了2017—2019年各省(区、市)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百度指数,并进行人均对数化处理以减小数据波动和误差。该值能够反映不同地方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法治逻辑变量主要包括环保法制建设水平。各省(区、市)环境保护类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数量能够直观反映地区的环保法制建设水平,故本文选择了2017—2019年各省(区、市)颁布的环保类地方性法规数量,对这一变量进行衡量,相关数据来自“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
技术逻辑变量主要包括大数据发展水平。《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是由连玉明等学者依托国家官方数据与权威机构数据,从大数据政用、商用和民用三个维度评估国家数字化发展水平的权威分析报告,受到了学界广泛认可。本文参考了2017—2019年该报告中的“中国省域大数据发展指数分析报告”部分,并通过其中的综合评分结果衡量各省(区、市)大数据发展水平[65, 67]。
各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的赋值描述和数据来源见 表 2。
在定性比较分析前,所有原始变量应进行再校准工作,即对各变量赋予集合隶属关系。根据具体领域的理论和实际,研究者会确定各数据中一个能体现中间程度的值,并在设立3个临界值(完全隶属、中间点和完全不隶属)基础上使变量在0 ~ 1的范围内调整和校准。考虑到数据特点,本文选择的校准方法为直接校准法[68]。同时,由于在操作时缺乏明确的理论和外部标准作为各前因条件与结果的校准依据[26],本文以客观的分位数值作为校准锚点。具体来说,同部分文献选择的临界值相一致[69, 70],本文对除“环境绩效压力”这一已经明确二分性变量以外的其他变量进行了校准,隶属值分别为原始数据在0.75、0.5和0.25上的分位数。各变量的校准锚点见表 3。
在定性比较分析中,首先需通过单一条件的必要性分析,检验各条件变量是否为推动结果变量“发生”的必要条件。通过FSQCA3.0软件,本文进行了生成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区域环境污染低水平)的必要条件检验,结果见表 4。一致性是必要条件的重要检测标准,一致性大于0.9的条件即构成结果的必要条件之一。从结果可以看出,没有一致性水平高于0.9的条件变量,故不存在生成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必要条件,这也再次印证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综合性,需要通过变量间的条件组态分析探究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生成机制。
在进行条件组态分析前,应先确定频数阈值、一致性阈值以及PRI一致性阈值。由于本文选取的样本数量为中小规模,故设置频数阈值为1。一般而言,一致性阈值的推荐使用值应大于等于0.8[71]。结合以往研究惯例和本文实际,最终确定一致性阈值为0.8。此外,参考部分学者研究[72]并结合数据实际分布情况,确定PRI一致性阈值为0.65。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到了三种原因组合解(简单解、中间解和复杂解)。其中,中间解根据研究者的理论和知识,纳入具有意义的“逻辑余项”,优于复杂解和简约解[73],故本文采用中间解作为分析依据,并以简单解作为辅助以确定核心与边缘条件,结果见表 5。
从中可以看出,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条件组合共有5种,其总体一致性为0.921,高于0.8的可接受标准,且总体覆盖度为0.599,说明这5种组态能够解释近60% 的案例,这说明条件组态结果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在对5种组态进行分类归纳后,本文得出了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四种典型组态机制:
(1)技术逻辑驱动下的数据赋能单向机制,对应组态1。该机制表明,省级政府可以通过加强生态保护数字化制度建设,实现数字技术与生态治理的深度融合,以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使其即使在其他制度条件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仍然能生成区域环境治理高绩效。该机制对应省份为贵州省。
以贵州省为例:作为大数据发展水平排名全国前列的“中国数谷”及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省持续推进大数据与大生态的创新融合发展,积极探索先进数字科技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深度结合道路,打造了数据赋能政府生态治理的创新之路。三年间,贵州省政府秉持“大数据+ 大生态”发展战略,积极助推传统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培育了贵州“工业云”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传统工业智能化和高质量低污染的绿色化发展。同时,贵州省着力建设环境监测数字化系统,通过华为公司“微服务”技术的引入,逐步建立起全省生态环境监管业务的一体化平台,打造了环境质量数据库等环境治理核心信息系统。2019年3月,通过数年努力,国家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发及转化基地也在铜仁设立。贵州省数字化治理环境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政府环境决策和生态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市场逻辑和法治逻辑联动下的市场—法治协同机制,对应组态2。该机制表明,省级政府可以一方面推进生态保护市场化制度建设,注重发挥各类市场机制在地方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激发环境保护市场动力与活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保法律制度,完善污染防治领域地方性法规,并最终以二者的协同生成区域环境治理高绩效。该机制对应省份为湖南省和湖北省。
以湖南省为例:作为区域市场化水平排名靠前的省份,湖南省积极推动市场经济体制优势与区域自然环境保护间高效结合,不断健全生态保护市场制度体系。2017年,湖南省政府出台了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逐步探索特色化的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三年来,湖南省不断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环境信用评价和市场交易监管等生态保护市场化机制,积极扶持壮大生态环保产业,推动生态环保产业“湘军”走出湖南,逐步形成了跨领域、跨行业的环保产业体系。与此同时,湖南省还在三年间深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重新修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省累计颁布相关地方性法规27部,涉及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污染防治等多方面,以实际立法行动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市场—法治机制的协同推动了湖南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3)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联动下的市场—公众协同机制,对应组态3。该机制表明,省级政府可以一方面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则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系统推进全民参与地方绿水青山保护,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并最终通过二者的协同生成区域环境治理的高绩效。该机制的对应省份为上海市、北京市和天津市。
以上海市为例:数年来,上海市政府以生态保护市场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加快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三年间,上海市不断推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在构建起覆盖全市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的同时,通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清单的制定和更新,持续推进市场生产服务的绿色化进程。此外,市生态环境局还于2019年组织编写了《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积极推进市内产业园区的第三方污染治理服务。与此同时,上海市也在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众参与制度,调动广大市民共同建设“美丽上海”的主动性。2017—2019年,上海市共受理各类环保举报投诉约十万件,涉及工业污染、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多个方面。在环保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市政府在三年间累计媒体发布和网络转载上海环境新闻十余万篇次,于环境官方“两微”平台发布微信微博文章两万余条。市场—公众机制的协同使三年来上海市的环境治理成效令人瞩目。
(4)政治逻辑和技术逻辑联动下的政治—数据协同机制,对应组态4和组态5。该机制表明,省级政府可以从提升大数据发展水平与强化环境管制程度(环境绩效压力)两方面入手,构建以“政治—数据”为核心的环境治理协同机制,进而生成环境治理的高绩效。该机制表明,省级政府可以在不断深化各类现代化数字技术在环境治理中应用的同时,持续加强环境监管(问责)力度,最终实现高水平的环境治理目标。该机制对应省份为河北省和河南省。
以河北省为例:一方面,省政府三年来不断推进智慧环保的监测监控管理,全面构建起覆盖省域、市域、县域、乡域、企业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省环境信息中心建设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入选河北省大数据应用最佳实践案例,为扎实推进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各项环境规制和监管工作,所争取的中央环保资金总额始终位于全国前列,有关部门在三年间持续开展了“利剑斩污”“碧水2018”“碧水2019”等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并整治了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保持了较高的政府环境规制投入力度与政治监管压力。两项机制的协同联动显著降低了河北省的地区污染水平,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共同生成了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
为便于理解和比较,表 6对上述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组态机制、制度逻辑以及对应的代表案例进行了总结。
依循学界通用方式,本文对条件组态分析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首先,参考部分学者的做法[36, 74],采用提高一致性阈值的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将其从0.8上调至0.9后,所得组态结果及总体解的一致性与覆盖度同之前保持完全一致。其次,参考部分学者的做法[70, 75],采用提高PRI一致性水平的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将其由0.65提升至0.7后,产生的组态结果与之前保持完全一致。最后,参考部分学者的做法[76, 77],采用随机删除部分案例的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在随机删除了黑龙江省、湖南省两个案例数据后,本研究依照原流程重新进行了条件组态分析,结果如表 7所示。按此法产生的组态中,总体解的一致性微降至0.916,总体解的覆盖度微升至0.605,而五条组态则与表 5保持基本一致。总体而言,随机删除部分案例前后的组态各参数只发生了较小的变化,并不足以支撑新的结果。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文的研究结果是基本稳健的。
4 区域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生成的差异化机制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类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显著异质性,不同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时,会依据现实情况能动地响应当地制度背景,采取不同的行动机制,进而形成了极富区域化特征的环境治理绩效生成组态机制。为了进一步探究这种差异化的绩效生成机制,本文以《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我国各省份的地区归属为依据进行了分样本条件组态分析,结果见表 8。
从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东部地区,共有四种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条件组态(组态1 ~组态4)。其中,三种组态的核心条件分别为社会公众参与水平、环境绩效压力和环境管制强度。这说明东部地区较高的公众参与度与严格的生态治理责任压力正作为不可或缺的条件,推动着东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生成了省级环境治理的高绩效。在组态1和组态2中(对应省份为海南省、河北省),社会公众参与水平与环境绩效压力(环境管制强度)能够在地方其他条件相对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以独立的方式生成较高的地区环境治理绩效;而在组态3与组态4(对应省份为上海市、天津市、北京市)中,社会公众参与水平与环境绩效压力(环境管制强度)则可在经济更为发达的省份中,通过互相协同的方式实现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殊途同归”。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发展水平、市场化水平与环保法制建设水平等其他变量也在上述组态中作为辅助条件出现,这说明东部地区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总体上较为完善,可以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选择多种方式实现生态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而在中部地区,共有三种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条件组态(组态5~组态7)。从中可以看出,三种组态的核心条件为环保法制建设水平、市场化水平和大数据发展水平。由于中部地区具有东临东部地区沿海发达省份,西接西部地区广大生态保护区的地缘优势,在地区环保法制建设、生态保护市场化体系建设以及环境治理数字化体系建设等方面较为完善,这使其在其他方面制度建设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同样能够生成省域生态环境治理高绩效。例如组态6中的河南省,在三年内共颁布了32部省市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并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和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以多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此外,我国西部地区也有两种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条件组态(组态8和组态9)。两种组态的核心条件均为大数据发展水平,而社会公众参与水平、市场化水平或环保法制建设水平则作为辅助条件出现。西部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也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组态8、9对应的案例分别为贵州省、四川省和重庆市,均为西部地区数字技术发展处于领先位置的省份。该相对优势驱动上述省份的生态环境治理驶入了高质高效的“快车道”。未来,西部各省(区、市)政府可以借鉴这些省份的先进经验,在加强生态环保数字化制度建设的同时,辅之以完善生态保护市场化机制建设与环保法制建设。通过打好生态文明制度的“组合拳”,切实解决地方环境污染问题,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最终促成区域环境治理的高绩效。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结合多重制度逻辑的理论视角,本文运用动态FSQCA方法研究了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组态生成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环境绩效压力、环境管制强度、市场化水平、社会公众参与水平、环保法制建设水平和大数据发展水平均不能单独成为影响省级政府环境治理绩效差异的因素,但可以通过彼此间条件组合共同作用于后者,这背后则体现了各地政府响应生态保护相关制度背景的能动性。在组态分析方面,本文发现了多重制度逻辑下生成省级政府环境治理高绩效的四种机制,即技术逻辑驱动下的数据赋能单向机制、市场逻辑和法治逻辑联动下的市场—法治协同机制、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联动下的市场—公众协同机制、政治逻辑和技术逻辑联动下的政治—数据协同机制。此外,本文还集中探究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省级政府生成高水平环境治理绩效的差异化行动机制,形成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相似制度背景下各地区整体治理基础和政府治理策略间的分别。
5.2 政策建议如前所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存在差异化的高水平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生成机制,驱动高绩效的政府行动机制并不一定具有地区间的普适性。基于此,本文以先前得出的东、中、西部省级政府高水平环境治理绩效生成的差异化机制结论为基础,为我国不同地区的省级政府完善生态文明相关制度安排,选择适宜的治理行动机制,进一步将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提供了一些政策建议:
(1)我国东部省份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在过往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曾付出了一定的环境代价,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领先优势,以加强环境监管问责力度与提升公众环境保护参与度为核心,健全美丽中国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具体而言,东部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环境治理的政治责任,以极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任务,持续优化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为代表的东部各大城市群跨区域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管模式;此外,东部各省(区、市)还需进一步创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生态文明实践活动、畅通政民沟通交流渠道等手段,广泛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绿色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东部部分省份也要依靠公众环保素养与社区组织基础等方面的优势条件,逐步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的社区自治,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治理参与度,不断构建地方生态治理的统一战线。
(2)我国中部省份承东启西,连接南北,具有关键的战略发展地位,也同时面临着高质量崛起的任务压力。因此,中部地区必须牢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以优化环境治理市场体系、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为着力点,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部。具体而言,中部各省(区、市)应逐步探索适宜各地具体情况的市场化生态保护机制,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市场交易、企业运营、综合服务等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加快完善以矿产为代表的中部特色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制度,同时推动中部重工业企业的绿色转型升级。同时,中部地区要立足于地方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加快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专门性立法建设,以重点领域立法解决如长江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粮食主产区绿色农田建设、重点区域矿山修复工程等中部生态保护进程中出现的焦点问题。最后,中部各省(区、市)还需深化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迎头追赶与东部地区的科技水平差距,打造数字技术赋能生态保护的“中部样板”。
(3)我国西部地区作为重要的生态屏障区,不仅生态环境复杂多样,生态系统也较为脆弱。从西部省份样本的组态分析可以看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能力已成为影响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质量的重要一环。因此,西部各省(区、市)可主动学习贵州省、四川省和重庆市等地的数字化环境治理模式,以“大数据”守护西部“大生态”。具体而言,西部地区要结合地方数字技术发展的实际,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数据建设与运营模式,逐步提升对空气、水体、土壤、生物等西部生态系统各要素信息化覆盖程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同时,西部各省(区、市)还应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不断提升数字技术在地方环境宏观决策、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境舆情监测、环境督察监管等方面的综合应用水平,为广大西部地区构筑起生态保护的“数字屏障”。
总体而言,完善生态文明多元制度安排才是保障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根本之策。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要求地方政府充分发挥政治、市场、社会、法律与科技等方面制度优势,更多通过制度间“多元联动”的方式,持续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保护责任为核心的区域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成效。同时,各地方政府也需根据当地生态资源基础及经济社会水平,科学研判、分类施治,使自身环境治理行动与生态制度背景有机衔接。各地需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地方条件的生态环境治理道路,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在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的同时,推动中国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型现代化迈向更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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