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贵州商学院人事处,贵州贵阳 550014
2.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Guizhou University of Commerce, Guiyang 550014, China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1]。生态产品具有绿色、低碳的特点,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实践中的续写[2]。自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之后,以福建、江苏、贵州等首批生态产品交易试点为代表的省份通过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将碳汇产品等生态产品商品化,初步建立了碳汇产品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碳汇产品交易尚存在碳汇产品开发不足、市场需求量不足、价值实现机制不完善以及碳汇产品的法律定义和认证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碳汇产品应有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尚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补偿功能也无法得以更好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2.0的产物,以其技术优势在金融、物联网、云计算、供应链等行业被广泛应用,并推动了各行业现有商业模式的变革[3]。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去意志性、自动执行以及匿名性的特点,能够缩短交易从合意达成到执行的周期[4],探索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可以推动碳汇产品批量化和规模化交易,实现碳汇产品完成“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转化[5]。但是,新兴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探索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也将使碳汇产品价值实现面临来自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新业态监管等方面的诸多法律挑战。
1 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的优势考察智能合约的概念是由法律学者、密码专家Nick Szabo(1997)最早提出的,他认为智能合约为不依赖第三方中介,通过计算机协议直接和用户对接执行的合约[6]。智能合约提出的最初目的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惯例算法以数字形式定义承诺,可以在陌生人之间签订的电子商务协议。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其运行模式与计算机程序“if x then y”语句模式的工作原理相类似,即将区块链代码写入并运行在特定的区块链网络平台中,由计算机特定系统阅读识别该代码并满足各方条件后即可自动执行指令的合约。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去意志性、确定性、一致性和自动执行等技术优势,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可以解决当前碳汇产品交易面临的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低以及市场需求低[7]等问题。
1.1 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可以利用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去意志性的技术优势,降低其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传统的碳汇产品交易包括核算、确权、流转、结算、履约等多个环节,是一个闭环过程,各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组织负责[8],通常需要涉及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信度。这些中介机构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交易。将智能合约技术嵌入交易中,可以实现去中心化交易,消除对中介机构的需求,从而减少交易费用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智能合约是预先设定好的自动执行代码,可以根据事先设定的条件和规则,自动执行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同时,智能合约技术还可以通过预设的自动逻辑,自动处理交易相关的事务,如支付、交割等,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相关的交易成本。
1.2 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智能合约具有可自动执行、一致性和确定性的技术优势。在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嵌入智能合约技术,将简化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之间从磋商到完成交易的过程,提高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智能合约技术的引入可以实现碳汇产品交易的自动化执行,无须人为干预,减少了人为错误和延误的风险。同时,通过智能合约的编程和执行能力,所有的碳汇产品交易信息和操作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交易的进展可以被实时监控和追溯,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其二,智能合约可以起到“碳汇产品银行”的作用。碳汇产品的分布具有零散化、碎片化、地域化的特点,导致其在完成确权后,仍存在因规模小难变现、交易程序烦琐、交易时间过长和无法实现数据共享等问题。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供应方可以实时将需要出售的碳汇产品交易信息填写在相应代码空白处,同类同质的碳汇产品交易信息会被归类汇总,可以实现将零散化、碎片化的碳汇产品的批量规模化交易。其三,智能合约可以解决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智能合约代码本身具有的确定性和一致性的技术特征,保证了碳汇产品交易各环节的同一性和确定性,通过合约节点储存信息数据技术、不可逆的时间戳技术和信息追溯技术,可以从技术层面上解决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1.3 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可以扩大市场需求量如前述所言,碳汇产品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影响了其进入市场的交易和变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需求量。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将激活碳汇产品的潜在需求,可以扩大碳汇产品的市场需求量,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交易流程性,可以提振碳汇产品交易参与者对碳汇产品市场的信心,增加碳汇产品的交易频率和交易总量。智能合约采用共识、共治机制以实现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互认,可以解决因个别主体被控制或贿赂以及个别节点受到攻击而导致的核查数据被私自修改、丢失或篡改问题[9]。同时,碳汇产品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使碳汇产品的衍生产品种类更加丰富,随之将伴生更多复杂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的金融风险[10]。智能合约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履约条款和规则写入程序中,一旦出现履约时间到期、风险敞口暴露或者交易预期违约等合同预设的情形,智能合约将按照合同预设的条款自动执行,从而对可能违约的情形形成技术强制和约束,进而降低碳汇产品远期业务的交易风险,保证碳汇产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二是智能合约采用共享机制,可以将“共享”的优势嵌入到碳汇产品交易体系中,使碳汇产品交易市场具备协同、开放和包容的特点,实现跨区域碳汇产品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通过将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违规监控和处置规则等写入程序,为实现碳市场跨区域合作交易系统和交易管理层面的合作提供了可行性的技术思路,推动实现交易规则、结算机制等规则层面的衔接和统一,提升了碳汇产品市场的规范性,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三是智能合约技术采用去中心化交易机制。传统碳汇产品市场通常限定在特定地区或特定类型的交易,而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提供去中心化和全球性的交易平台,允许交易参与者根据自身需求自定义交易条件,这种灵活性可以满足不同交易参与者的特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交易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跨国和多类型的碳汇产品交易。
2 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的机制构建从智能合约运行的技术原理层面看,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系统中运行的合约层,用于自动执行特定条件下的交易和操作,通常由代码、变量和数据结构、函数和方法、事件和触发器、条件和逻辑控制等要素组成。智能合约被部署在区块链上,并由区块链节点共同验证和执行。智能合约的执行依赖于区块链系统的基础设施和共识算法,其执行结果被记录在区块链上的交易和状态中,以确保交易的可靠性、安全性、透明性和可信性。在技术语境下,构建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机制应当包括五个步骤:确定碳汇产品交易需求—编写智能合约代码—部署智能合约—进行碳汇产品交易—监督和维护。
2.1 确定碳汇产品交易需求确定碳汇产品交易需求是构建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机制的第一步,它涉及交易的参与者、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条件等方面。通过确定碳汇产品交易需求,在碳汇产品交易参与者参与其中时构成要约邀请或要约,在得到交易双方的线上反馈时相应形成要约或者承诺[11]。从技术层面包含四个方面:对碳汇产品供需双方交易所涉及的碳汇产品具体种类予以明确;对碳汇产品交易的定价机制、交易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交易的时间和地点等要素予以确定;对交易的发起、匹配、执行和结算等环节予以明确;对碳汇产品交易的合规性、风险管理、争议解决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
2.2 编写智能合约代码编写智能合约代码是将设计好的智能合约逻辑和功能转化为实际可自动执行的代码,其实质相当于构思合同文本的过程。通过选择合适的编程语言和开发环境,并根据设计进行代码实现,可以将智能合约应用于实际的碳汇产品交易中,实现自动化、高效和透明的交易过程。首先,选择合适的编程语言和开发环境;其次,根据设计好的合约逻辑和功能进行代码实现,包括根据碳汇产品交易规则编写定价机制、交易数量和质量标准等的代码,可以定义一个公共函数来计算交易的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动确定价格;最后,通过编写相应的函数和事件,实现碳汇产品交易的发起、匹配、执行和结算等功能。
2.3 部署智能合约部署智能合约是将编写好的智能合约代码转化为可以在区块链网络中执行的合约过程,其实质相当于撰写合同文本的过程。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在确保已经连接到所选择的区块链网络的前提下,通过配置相应的网络设置和提供访问节点的信息,使用命令行界面或开发工具中的相应功能来部署智能合约。第二步,选择一个适合的区块链平台,使用以太坊平台上的两个常用的Truffle和Remix开发工具和命令行界面来部署智能合约。第三步,构建部署文件,将智能合约的字节码和ABI文件以及其他所需的依赖项打包成一个可供部署的文件;第四步,将部署文件发送到区块链网络上,并由网络中的节点执行相应的操作来部署合约,并生成一个合约地址,通过合约地址,在区块链上调用智能合约的函数、读取智能合约的状态。
2.4 进行碳汇产品交易这一环节是指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对碳汇产品的参与者在智能合约中进行注册和身份验证,之后,碳汇产品的交易双方可以使用智能合约中定义的函数和接口来进行交易,即合同的履行过程。与传统合同的“要约—承诺”不同,智能合约中的要约属于“交叉要约”,其承诺也以数字形式存在。智能合约无须当事人以传统的形式订立合同,具有自动履行功能,合约订立之时即履行完毕。智能合约将自动验证碳汇产品交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碳汇产品交易安全可靠。碳汇产品交易完成后,智能合约可以生成相应的交易记录和凭证,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的审计和证明提供支持。此外,智能合约交易还具备争议解决、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的功能,为碳汇产品交易参与者提供后续服务。
2.5 监督和维护通过定期审查合约代码和规则、监测交易的执行和结果、解决合约相关问题和升级合约等措施,可以保证智能合约的可靠性、透明性和合法性。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定期审查智能合约的代码和规则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合约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二是监测交易的执行和结果。维护人员通过智能合约可以记录和追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可以监测交易的状态和结果,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维护人员可以及时采取调整合约规则或申请修复等措施。三是监督智能合约的合规性,以确保碳汇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是维护智能合约的升级和完善。随着智能合约开发技术和碳汇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人员可以根据参与者的反馈和市场的变化,提出智能合约的改进方案,并进行合约的升级和更新。
3 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的法律挑战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催生了法律的“深度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法律的“规范性”期望被代码和算法为代表的“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功能正在持续被改变并引发法律功能危机[12]。智能合约作为新兴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尚在尝试探索阶段,势必也会面临同样的法律挑战。碳汇产品交易涉及环境、贸易、金融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不仅分散而且相对滞后,导致碳汇产品交易在实践中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在碳汇产品交易的规模逐渐扩大的趋势下,探索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我们不得不正视由此可能产生的“1+1 ≥ 2”的法律挑战。
3.1 实体法危机:现行法律的“失守” 3.1.1 “代码即法律”导致碳汇产品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失真”在现实空间,碳汇产品交易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条款是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出来的语言文字形式。在网络空间,网络软件和硬件由代码创造并由代码规制,而非由现实空间里的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来规制,即“代码即法律”[13]。智能合约则是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转换为可自动执行的程序代码,程序代码即为交易执行规则,而程序代码所反映的合同关系与法律层面的合同关系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14]。这将使碳汇产品交易双方会出现对合同目的认识不一致或者错误的问题,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失真”,而出现重大误解甚至是欺诈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首先,智能合约难以将“代表人类情境感决定且通常是模糊的法律用语”转换为明确的离散代码[15]。传统合同条款在无法用简洁的语言穷尽或无法精确描述可预见的新情况时,会使用一些原则性条款或者开放性条款,这些条款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可以解决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尚未预测到的情形。但是,智能合约所赖以存在的程序代码具有极强的确定性,开放性条款无法在智能合约中执行,不符合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对合同未来交易的预期。其次,智能合约的开发工作一般由计算机程序员来担当,但是受限于程序员认知能力水平的差异可能对碳汇产品交易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所开发出来的智能合约也将存在差别。再次,智能合约的开发需经过两次语言转换,即“自然语言—法律语言—程序语言”,如此,最终开发出来的智能合约是否还能够充分表达碳汇产品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很难得到保证。最后,“智能合约自动履行金融交易导致法律无法控制的风险”[16]。智能合约通过程序代码将合同条款引入执行程序,一旦达到预设条件即自动执行,这将导致智能合约的执行陷入碳汇产品交易双方无法制止,法律无法介入的风险境地。
3.1.2 智能合约的特征导致现行合同法原则和规则“失语”智能合约融缔约、履约、解纷为一体,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至纠纷解决都具有与传统合同完全不同的特征,这将导致传统合同法原则和规则在智能合约应用场域的“失语”。具言之,一是智能合约的计算结构和信用结构的去中心化以及代码自治,使其所属的私法定位出现分歧[17]。王岩川认为,智能合约由代码和合约组成,合约由代码执行,代码的自动性、确定性和不以意志为核心的特点,使智能合约虽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合约,但不属于合同,不再需要传统合同法的介入[18];陈吉栋认为,智能合约具备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属于特殊的电子合同[19];夏庆锋认为,智能合约不需要人的干预,能够智能地自动履行和自我履行,属于数字合同[20]。二是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去中心化的特点,使碳汇产品交易双方一旦参与到智能合约当中,就无法变更和撤销,当事人在传统合同中享有的悔约权丧失,与合同法中的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相悖。智能合约的去意志性,忽略了人的意志,即使出现因代码漏洞未被及时发现或者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出现操作错误,交易仍会继续执行,这与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三是传统碳汇产品交易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履行过程期间,一旦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允许碳汇产品交易双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智能合约匿名性的特点,使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无法联系到利害关系人进行重新协商,且智能合约的去意志性和自动执行性使合同无法停止执行,这实际上是对合同变更和解除权的剥夺。
3.1.3 智能合约的技术漏洞导致交易安全风险“失控”技术漏洞是任何代码写入都无法完全避免的,而这些技术漏洞也给掌握相应技术的黑客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智能合约的自动识别与执行,可以减少犯罪分子与被侵害对象之间的实质性接触;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可以使犯罪分子通过隐匿犯罪踪迹从而逃脱刑事处罚;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可以使实现远距离、跨区域、全球化实施犯罪[21]。智能合约的私钥可以用来确证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属,通过侵害私钥与数字货币的唯一关联性,黑客们可以窃取用于智能合约交易的数字货币,因此,私钥的安全性决定智能合约交易的安全性。2016年发生的“The DAO”事件、2017年黑客利用智能合约平台Parity代码漏洞盗取巨额数字货币ETH事件、2018年黑客攻击日本智能合约平台Coincheck系统盗取巨额新经币事件,说明黑客一旦找到网络技术漏洞,即可做到利用区块链系统开放、透明的特点钻营代码漏洞攻击任意系统并篡改交易[22]。在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智能合约自身的技术漏洞,通过伪造碳汇产品的交易信息偷逃税款,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存在的安全隐患,完成洗钱和盗取数字货币。在现实空间,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逃税罪、洗钱罪和盗窃罪等。漏洞的出现容易引发碳汇产品通过智能合约交易时出现双重支付、黑客攻击、系统安全风险、欺诈风险等交易安全问题,从而给其中一方造成财产损失[23]。然而,智能合约在碳汇产品交易中使用的虚拟货币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无形的电子数据,虽然具有财产的部分特征,但是其价值识别依赖于特殊的网络环境,存在不确定性,如将虚拟货币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和惩罚原则相悖。此外,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往往是符合合约代码规则的操作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现实世界的盗窃行为?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对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盗取智能合约虚拟货币的行为,尚无对应的财产犯罪罪名及相应条款进行规制,而这将导致碳汇产品交易出现安全风险“失控”的局面。
3.2 程序法冲击:司法权威“进退维谷”智能合约“代码及法律”的主张,使其代码具有法律的特征,即利用代码即可解决智能合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不必依靠强制性的法律。“代码及法律”的主张使法律介入解决智能合约纠纷的空间极为有限。基于区块链技术,程序员可以在智能合约链上设计具有“司法化”特征的仲裁条款来解决碳汇产品交易纠纷[24]。在区块链“司法化”背景下,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交易时所遇到的因履约瑕疵产生的纠纷,都属于“内生型”纠纷,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代码事先制定的交易规则和争议处理方式化解[25]。“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不依赖国家职能的情况下,即可解决双方当事人在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争议。这种解纷机制可以实现超越国家主权的链上的跨国裁决,使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通过智能合约对资源和资产自主分散管理的自由度更高。
诚然,代码解纷的机制开辟了新的解纷思路,但是也使司法诉讼制度在智能合约场域化解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的纠纷“进退维谷”。理由如下:其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实名诉讼制度,即要求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智能合约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匿名性,很难确定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如此将导致匿名诉讼主体与实名诉讼程序规则的冲突,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仲裁权利成为空谈。其二,交易双方的匿名性使纠纷的司法管辖地难以确定,当事人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这将影响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仲裁权利的行使。智能合约的缔约人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与任意地区的碳汇产品交易,存在物理性“地域”与规范性“法域”不一致的问题,这将导致确定诉讼管辖地和准据法的难题。诸如,阿拉贡项目(Aragon Project)、企业运营体系(Enterprise Operation System)核心仲裁机构,其目的是建立不以国家领土为界的数字法院形成数字管辖权[26],其实质是规避国家司法管辖权。其三,传统的剧场式司法活动模式受法定民事程序和证据规则制约,审判的周期、裁判执行的效率和成本,无法满足智能合约中碳汇产品交易的快速解纷要求。虽然,互联网法院和电子司法技术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也将使海量的小额诉讼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其裁判质量难以保证。其四,在智能合约链上设计的仲裁机制在执行裁决时采取的逻辑是技术上的自动执行,并不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因素,是对正当程序规则的违背,使现有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以及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名存实亡,其实质是对国家司法审查权的架空。
3.3 监管诘难:监管困境“层出不穷”碳汇产品交易的实质是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并实现经济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具备经济、环境、社会等的“复合性”效应,因此碳汇产品交易必然涉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联合监管。目前,碳汇产品交易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容易出现违规交易和欺诈行为,究其原因:一是通过智能合约的验证节点无法获知代码的真实内容和交易内容是否违法,这就给不法商家利用这一漏洞对其他当事人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智能合约由经过加密的代码组成,奉行匿名主义,通过验证节点无法知晓当事人的身份,因此,对碳汇产品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行为是否违法很难予以监管。三是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容易使不法交易逃脱公权力的监管,交易双方一旦缔结智能合约,即达成了去中心化交易的合意[27],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同意将达成智能合约,智能货币和生态产品交易就会移交到智能合约平台执行和管理,因此,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的成本将会增加。四是不同于传统货币,智能合约交易使用的数字加密货币不需要通过银行实现即可转移,碳汇产品交易参与人的真实身份与实际交易关联性较弱,因此逃税、洗钱等犯罪行为产生的不法收益能够成功避开监管部门对其银行流水监管[28]。
4 应对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挑战的法律路径如前述所言,在区块链技术进入3.0时代,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宽,各行各业相继尝试与智能合约技术融合使用,由此带来了新的业态和发展思路。将智能合约技术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在给碳汇产品交易带来技术上的加持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来自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新业态监管方面的挑战。因此,当前在智能合约路径依赖问题尚不严重的背景下,立法者、司法机关和监管者应当采取明确的措施加速法律和代码规则的融合,挖掘代码规则和现行法律制度的共同之处,将代码纳入法律明确的空间和监控范围之内[29]。通过探索法律应对途径和制度创新来纾解这些挑战,从而推动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应用由被动响应型向主动预见型转变[30],进而实现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性回归。
4.1 实体法回归:从“代码即法律”向现行实体法规制回归 4.1.1 民法规制回归:由“代码自治”转向原则、规则之治在智能合约场域进行碳汇产品交易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也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确有证据证明代码规制导致碳汇产品交易显失公平或者违背交易双方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智能合约适用。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直接裁判该合约或者合约条款无效,从而阻止智能合约的运行并挽回相应的损失。为避免因情势变更、批量小额纠纷引发司法程序的启动可以适用绿色原则以避免浪费更多的资源,可以通过将允许智能合约变更的代码编写在程序中,以满足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合同变更的需要。同时,由于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可能面临的尚无法穷尽预测的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果无法找到对应的法条规则,也可以适用原则性条款。智能合约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但还是具备“要约—承诺”的结构设计,基于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资源的目的,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选择智能合约也是私法自治的结果,并不违背公平与效率的私法价值取向。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一定情形和时间内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而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导致了碳汇产品交易双方无法享有撤回或撤销的权利。因此,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的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应当允许碳汇产品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原则予以协商,在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也应当承担智能合约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例如,一旦出现碳汇产品交易参与者虚构信息和伪造交易行为、恶意篡改程序控制系统、通过智能合约从事违法行为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智能合约当然无效,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1]。
4.1.2 刑法规制回归: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防止交易风险通过采取刑法规范、强化刑事打击、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强信息安全和防范网络犯罪,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合作等刑法措施,能有效防范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的风险。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需依赖互联网和电子通信技术,因此需加强信息安全和防范网络犯罪措施。通过加密技术、网络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等手段,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可靠,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加强信息共享、跨部门协调监管,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碳汇产品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对于可能出现的欺诈、操纵、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在刑法中设定相应罪名,防止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如盗窃、伪造、非法转让碳汇凭证、非法碳汇产品交易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通过刑罚威慑减少交易风险。
4.2 程序法回归:从代码解纷到多元化程序法解纷机制转变 4.2.1 建立“代码解纷” +“法律解纷”综合机制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去意志性、“代码即法律”的主张以及对区块链“司法化”等智能合约解纷机制,谋求建立数字司法管辖权以规避国家司法管辖权。一旦出现交易纠纷,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代码技术规则或者数字法院解决。但是,解纷的结果最终还是由现实世界的当事人执行,这种完全脱离现实世界的解纷机制,因缺少当事人的协商过程,难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平性。因此,应当将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管辖权交给法院。构建“以链治链”的程序保障、执行措施与监管规则,明确其对传统诉讼、仲裁在管辖范围等方面的补充作用与层级关系,预防“商业化长臂管辖”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威胁。换言之,如果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合约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对于碳汇产品交易中的小额纠纷,可以简化程序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此类纠纷,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或者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为了平衡解纷效率与国家司法权力,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区块链的“司法化”优势解决小额纠纷,而涉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社会危害性强的案件由国家司法程序解决。同时,可以探索建立智能裁判系统,解决碳汇产品交易纠纷时采用敏捷、高效的审理方式,更加快速地做出裁决。发挥区块链解纷程序在解决碳汇产品交易小额纠纷中效率高的优势,规避因其应用存在的去在场性和直接言词规则带来的异化正义风险问题。明确公开碳汇产品交易解纷代码启动规则、证据提交方法、仲裁员组成规则、纠纷可能涉及的裁决规则等,强化对其应用的程序透明性与过程控制,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同时,为解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不足问题, 完善区块链裁决风险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措施, 在技术和规范面双重限制区块链“代码自治”。
4.2.2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保全和收集规则在智能合约中,所有的交易记录都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使得智能合约事实上成了“公证领域”内的证据,这就为解决碳汇产品交易纠纷提供了证据来源。为了避免证据保全和收集困难,需要在智能合约的设计过程中,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保全和收集规则。首先,应当建立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后台实名制,将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的信息储存在后台,实行公钥有限加密制,一旦因解决纠纷诉讼等需要,即可实时获取相关信息。其次,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智能合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规范智能合约的运行和推广。最后,探索构建“区块链+ 司法”电子证据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对碳汇产品交易纠纷中涉及的证据进行保全和收集。
4.2.3 尝试软法解纷机制软法与硬法不是法律效力的两极,在国家利益冲突难以通过谈判和国际条约及时解决的情况下,给各国留下了更多自主决策的空间,能够迅速地提供灵活而个性化的规定,并以其造法成本低、成功率较高的优点受到普遍遵循[32]。因此,在处理通过智能合约的碳汇产品跨国交易纠纷时,还可以尝试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等软法规制。例如,目前,因大部分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和货币属性的法律界定不明,因此,承认加密财产跨境转移的国家数量有限,使智能合约纠纷面临审理法院管辖权难确定、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等困境。作为软法的《关于间接持有证券的海牙公约》《国际私法在包括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内的数字经济的运用发展》为解决此类困境提供了软法借鉴:一是将加密财产作为“间接持有证券”,以此作为规制此类交易的有效统一冲突法公约范式;二是制定一部针对区块链冲突的公约,以规范全球范围内加密财产转移的法律使用,减少国家或地区之间因加密财产定性而产生的冲突,减少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实现加密财产在全球市场的有效流通,提升解决智能合约纠纷的效率[33]。
4.3 监管回归:构建交易安全多维监管方式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智能合约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二次违法性”的特点,而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行政违法性应当是对智能合约的第一评价,只有构成为犯罪的,才能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34]。因此,为防止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交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的出现,构建多维监管方式有其法律和技术逻辑上的必要性。同时,在智能合约发展的初级阶段,现有的代码技术水平无法消解其中心化组织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智能合约与各行各业日益融合发展的趋势下,面对智能合约与各行各业结合所带来的创新和挑战,调整旧有的监管模式迫在眉睫。
4.3.1 探索实时、闭环的监管方式传统的碳汇产品交易无法实现全流程实时监管,因而容易引发利用监管延迟的漏洞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智能合约的分布式记账、时间戳、多重签名的结构,则可以实现对交易数据的实时监管、闭环监管、多维监管[35]。因此,应当基于碳汇产品交易的需求和智能合约的结构特点,探索将两者深度融合,构建基于实时、闭环的监管方式,以保障碳汇产品交易安全。构建这种监管方式主要从三个维度着手:其一,多元化的法定监管主体,即由市场监管部门拓展至碳汇产品交易双方当事人、第三方中介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共同监管;其二,全过程的监管范围,即由只对监管行为监管延伸至对碳汇产品智能合约开发和运行的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三,多维度的裁判机制,即由“设定信息提供的第三方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从互联网上召集的陪审团,第三方可以通过签名的方式介入,阻止有风险的智能合约的执行。”[36]
4.3.2 探索“弱中心”化的监管方式“弱中心”化监管是兼顾中心监管和智能合约效率优势的监管模式,其实质是坚持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交易。“弱中心”化监管为责任部门和法律监管留出足够空间,对碳汇产品交易从缔结智能合约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采用既有法律法规规制智能合约的规范应用,对可能存在或引发的交易风险由监管部门介入并及时停止交易。具体而言,“弱中心”化监管的运行包括四种方式:一是通过代码编写赋予监管部门改写智能合约的权限,在代码规则不符合碳汇产品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可以及时改写。二是赋予监管部门后台监管的权限,建立智能合约公示平台,让用户可以查询智能合约的详情和条款信息,保证碳汇产品交易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管权。三是要求使用智能合约进行碳汇产品交易者实名制,从源头上保证风险纠纷可追、可诉。四是对智能合约企业予以备案登记,对利用智能合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实现精准追溯。
4.3.3 探索动态的监管方式对碳汇产品交易的智能合约通过预先设定的规则进行动态监管管理、纠纷解决,不仅可以降低外部干预,还可以减少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对于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探索对碳汇产品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可以根据数据验证机制将需要监管的碳汇产品交易数据筛选出来,在碳汇产品交易智能合约系统中设置监管规则代码并自动确认执行。其次,将碳汇产品交易监管规则和部分碳汇产品交易不公开信息数据节点进行定向加密,智能合约赋权主体通过时间戳才能有权查阅并留下查阅记录,以确保可被监管性和安全性。再次,通过技术监管实现碳汇产品交易中的预先治理。最后,引入“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监管科技”(Reg Tech)等智慧监管范式,实施动态化、精细化管理[37],以提升碳汇产品交易过程中对智能合约监管的效能。
5 结语加快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是完成生态补偿的重要市场化手段。智能合约是进入互联网3.0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探索将智能合约技术嵌入碳汇产品交易,形成碳汇产品交易的新业态,必将提高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效率。然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看到智能合约对碳汇产品交易嵌入呈现的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应当正视智能合约作为新兴技术可能给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带来的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因此,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应对路径做到未雨绸缪。面对智能合约应用带来的创新机遇与风险挑战,法律规制的理性研讨也需跟进展开。目前,诸多学者已经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为基点,从民事、刑事等角度对其法益证成及归责原则进行研究,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成果。然而,推动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不仅要靠学术研究,更需要实体法、程序法和良好的新业态监管机制的保障。探索将智能合约嵌入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既是技术和理论的起点,也是法律工作者探索法律应对路径以应对法律挑战的起点。
[1] |
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 人民日报, 2022-10-26(001).
|
[2] |
蒋凡, 秦涛. "生态产品"概念的界定、价值形成的机制与价值实现的逻辑研究[J].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22, 47(1): 5-10. |
[3] |
林诗意, 张磊, 刘德胜. 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研究综述[J]. 计算机应用研究, 2021, 38(9): 2570-2581. |
[4] |
欧阳丽炜, 王帅, 袁勇, 等. 智能合约: 架构及进展[J]. 自动化学报, 2019, 45(3): 445-457. |
[5] |
王宾. 共同富裕视角下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基本逻辑与路径选择[J]. 中国农村经济, 2022(6): 129-143. |
[6] |
马长山. 数字法治概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2.
|
[7] |
牛玲. 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路径[J]. 宏观经济管理, 2020(12): 37-42, 62-62. |
[8] |
周佳, 董战峰. 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与路径[J]. 科技导报, 2022, 40(11): 98-104. |
[9] |
周业军, 王丛虎, 高友富, 等. 区块链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研究[J]. 中国招标, 2020(7): 82-88. |
[10] |
赵爽, 窦琳. 林业碳汇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4): 18-25. |
[11] |
张力. 智能合约嵌入合同的功能主义阐释[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5): 46-56, 238-238. |
[12] |
余成峰. 法律的"死亡":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 21(2): 5-20. |
[13] |
劳伦斯·莱斯格. 代码: 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 李旭, 译.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4: 7-7.
|
[14] |
DI AMATO A, ORSINI V. Beyond bitcoin: understanding legal boundarie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J]. European journal of privacy law & technologies, 2022, 2022: 111-130. |
[15] |
LIPSHAW J M. The persistence of "dumb" contracts[J]. Stanford journal of blockchain law & policy, 2019, 2: 1-58. |
[16] |
O'SHIELDS R. Smart contracts: legal agreements for the blockchain[J]. 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2017, 21(1): 177-194. |
[17] |
王潺, 杨辉旭. 智能合约的私法挑战与应对思考[J]. 云南社会科学, 2019(4): 127-133, 187-187. |
[18] |
王延川. 智能合约的构造与风险防治[J]. 法学杂志, 2019, 40(2): 43-51. |
[19] |
陈吉栋. 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 东方法学, 2019(3): 18-29. |
[20] |
夏庆锋.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分析[J]. 东方法学, 2022(6): 33-43. |
[21] |
魏汉涛, 盛豪杰. 智能合约伴生风险的类型研判与刑法应对[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41(5): 124-131. |
[22] |
袁勇, 王飞跃. 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J]. 自动化学报, 2016, 42(4): 481-494. |
[23] |
杨拯. 通用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形式化验证技术研究[D]. 成都: 电子科技大学, 2022.
|
[24] |
张生, 李妮. 区块链的"司法化": 发展、挑战与应对[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41(1): 127-135. |
[25] |
杨菲. 智能合约"内生型"纠纷化解机制及其法治化[J]. 学术交流, 2022(4): 71-82. |
[26] |
RABINOVICH-EINY O, KATSCH E. Blockchain and the inevitability of disputes: the role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J]. Journal of dispute resolution, 2019, 2019(2): 47-75. |
[27] |
韩龙, 程乐.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解构与风险纾解[J]. 学习与实践, 2022(3): 54-62. |
[28] |
汤媛媛. 区块链风险治理: 困境与规制[J]. 税务与经济, 2020(5): 37-42. |
[29] |
赵志华. 区块链技术驱动下智能合约犯罪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 4(4): 90-102. |
[30] |
刘光星. "区块链+ 金融精准扶贫": 现实挑战及其法治解决进路[J]. 农业经济问题, 2020(9): 16-30. |
[31] |
李伟民. 《民法典》视域中区块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9(5): 46-57. |
[32] |
胡玉婷. 论软法与硬法在多维界分中的渐变——以《巴塞尔协议》为视角[J]. 东方法学, 2014(2): 106-114. |
[33] |
李伟. 区块链争议的冲突法解决范式探讨——以加密财产跨境转移为例[J].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 5(2): 66-91. |
[34] |
张爱艳, 苏泽琳. 区块链技术下涉数据犯罪研究[J]. 刑法论丛, 2021, 65(1): 212-249. |
[35] |
王东, 程园园. 智能合约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应用: 路径、难题与法律因应[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1(3): 137-146. |
[36] |
马长山. 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2.
|
[37] |
张志朋. 区块链赋能碳数据安全治理的逻辑与规制[J]. 情报杂志, 2023, 42(5): 8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