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 江苏南京 210098;
3.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2. Yangtze Institute for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Nanjing 210098, China;
3. School of Business,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我国工业化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居高不下的能源消耗与严峻的经济结构转型压力及生态环境治理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严重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桎梏之一[1]。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00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第一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当下,随着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文件不断出台,以生态优先”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为理念的绿色发展模式正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新的引擎。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和打通“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关键路径,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和抓手,对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名词之一,生态产品界定最早见于201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其认为生态产品是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并同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并列为支撑人类生存发展的三大类产品之一[2]。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及学界、政界对生态产品方面研究的逐步深入,社会各界对生态产品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已达成广泛共识,其内涵与边界也有了更大范围的扩展。生态产品的实质是生态系统服务[3],这与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 MA)中的定义基本相同[4]。从狭义上来讲,生态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概念基本接近,是指生态系统为保障人类生存发展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及物质产品等自然要素[5]。从广义上来讲,生态产品是由人类生产的各种具有生态特性的产品及生态系统服务所构成的集合,既涵盖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物质供给、生态调节及文化服务,也包括人类在绿色发展理念下参与生产的产品等[6]。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生态产品具有典型的公共性、外部性、稀缺性、竞争性、不均衡性、空间性、依附性等特征[7],因此其又可以分为公共性、经营性和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三类。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面的研究逐渐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生态产品产权界定[8,9]、价值核算[10,11]、产品定价[12,13]、生态补偿[4,14]、实现模式[15,16]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各省(区、市)也纷纷加快了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探索,浙江丽水、江西抚州先后评为国家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城市,自然资源部陆续印发3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为全国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了先进示范。然而整体来看,生态产品的研究历史还比较短,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仍然存在产权不明、界限不清、核算不准、应用不广、推广较难、市场不成熟等诸多问题。产权是明确利益主体权责、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和逻辑起点。鉴于此,本文从生态产品产权制度出发,深入探究不同产权类型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并对当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以期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更深层次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提供借鉴。
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桥梁的关键路径,将生态产品所具有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货币化和资本化的手段将其全面激发出来,既实现其经济价值,又体现其经济正外部性。根据生态产品的产权界限、公益性程度和市场属性,可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分为纯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经营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及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具体如图 1所示。
纯公共性生态产品是指产权无法明晰或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物种保育、洪水调蓄等。纯公共性生态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使其难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其价值,而且还极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和公共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的情况,最终导致资源损耗、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17]。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直接干预并建立公共治理和生态补偿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 for Ecosystem Services), 即遵循"保护者获利、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基本原则,通过对生态服务的外部性进行激励或补偿,从而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主体及补偿方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市场化运作型生态补偿模式及混合型生态补偿模式。
1.1.1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已成为当下全球各国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生态资源产权难以界定或确权成本较高的情况下,采取市场化手段往往面临交易主体缺失及交易成本过高等市场失灵问题,使得政府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进行补偿或要求生态环境破坏者付费的方式更具操作性。目前,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可分为保护性生态补偿及激励性生态补偿等。保护性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纯公共生态产品的保护提升,中央政府通过对生态功能区或生态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及修复。如2012年,皖浙两省签订《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以流域水质为对赌标的,其中中央财政出资3亿元,全部划拨给安徽省用于新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等领域,皖浙两省分别出资1亿元,若水质达不到年度考核标准,则安徽拨付给浙江1亿元,反之,浙江拨付给安徽1亿元[18,19]。激励性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激励性补偿。除了政府参与纯公共性生态产品保护以外,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如地方社会组织、企业、环境保护者等主体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治理,如荒漠化改造、水源地保护、林地管护等。政府可通过政策性补贴、税收优惠、减免、信用评级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者一定的激励性补偿。
1.1.2 市场化运作型生态补偿模式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和参与主体均比较单一,生态补偿效果严重依赖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既容易造成地方财政压力,同时也缺乏市场化机制,不利于生态补偿的长期维持。市场化运作型生态补偿模式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多元主体参与,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市场化运作型生态补偿模式一般多发生在社会资本及多元主体可利用纯公共生态产品作为必要生产要素或可从中获取收益的情况。如赤水河流域中下游地区聚集了以贵州茅台为首的酿酒企业,特殊的行业决定了其对水质和水量的高质量要求,因此,赤水河流域酿酒企业通过直接付费、第三方中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水基金、信托基金等方式与上游农户建立了水生态补偿协议,以此弥补上游农民因水资源保护及放弃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保护成本和机会成本[20]。
1.1.3 混合型生态补偿模式混合型生态补偿模式多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市场协商的形式实现生态补偿。2021年,《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形成“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混合型生态补偿模式重点补偿领域目前主要集中于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等。近年来,混合型生态补偿针对纯公共性生态产品不再单纯局限于资金补偿模式,各地围绕绿色金融、园区建设、产业转移、飞地经济、对口协作、劳务对接、人才引进等形式,实现了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单一补偿向多元化补偿过渡的良好态势。2014年,生态保护公益组织“大自然保护协会”通过与浙江杭州余杭区青山村建立水基金的模式,引导多方主体参与水源地保护,并共享生态收益,形成了“保护者受益、利益相关方参与、全社会共建共享”的多赢局面。2021年,山东省宣布将对自主减排特殊贡献企业给予生态补偿资金激励等。
1.2 经营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经营性生态产品既包括由生态系统提供的农林牧渔等生态物质产品,也包括由生态系统所带来的美学价值、文化价值、休闲价值等非物质化产品,可通过结合人类的必要劳动改造形成产业形态来实现其内在价值。经营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取决于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模式,可分为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及生态文化服务产品价值实现模式两类。
1.2.1 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生态物质产品包括清洁水源、农林牧渔产品、中草药等。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可通过直接市场交易的手段,将内嵌于其中的“生态环境要素”转化为经济财富价值。目前多数的物质型生态产品形态可量化或标准化,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交易市场,但容易交易并不意味其能够获得最高交易价值。传统的生态物质产品的交易模式,大多存在中间环节多、流程长、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导致农户和终端消费者都难以获得较为满意的价格。此外,在交通欠发达地区的生态物质产品交易大多呈现“本地化”交易特征,跨区域或“全球化”水平较低,严重限制了生态产品的“溢价空间”,不利于生态产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物流水平的逐渐提高,生态物质产品开始打破由交易空间不足所形成的交易壁垒,生态物质产品逐渐呈现信息化、区域化的市场交易模式,市场体系也逐渐由“生产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变。在互联网平台的催化和渗透下,依托“电商+ 品牌”“网络直播”等交易模式,生态物质产品交易环节被大大压缩,交易主体日趋多元化、交易成本显著降低,生态产品的“品牌塑造”能力不断完善。
互联网技术的引入扩大了生态物质产品的市场边界,提高生态物质产品市场化水平则可进一步提升其内在价值。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物质产品的经营开发,然而却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物质产品的小、多、散及同质化问题,如何能够深化其内在价值,提升其辨识度、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消费者的满足感和消费欲,成为当下主要的研究内容。2014年,“丽水山耕”成为全国率先推出的覆盖全区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地市级区域公共品牌,其“品牌化、标准化、组织化”的经营管理理念为现代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一是要深化生态产业化进程,最大限度挖掘生态物质产品的潜在价值。通过借鉴现代化公司经营模式,完善专业化生态物质产品深加工体系,创新生态物质产品类别,不断推进生态物质产品三产融合。二是要建立品牌化运营主体,推动生态物质产品品牌建设。当下,生态物质产品不仅要具备其物质层面的消费属性,还应当挖掘生态物质产品背后的人文生态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其“生态化、概念化和品牌化”的内容。通过组建专业的品牌运营主体,借助地理标识和产业品牌,建立生态产品评级、产品标准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进生态物质产品特色化、优质化和标准化,从而更好实现生态物质产品溢价。
1.2.2 生态文化服务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生态文化服务产品可通过将“生态要素”的“美学价值、休憩价值、康养价值、旅游价值”等不同形式嵌入到生态产品中,在遵循绿色化理念和生态化经营的原则上,依托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优势,以发展生态旅游、生态休闲康养等多元化文化经营方式,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一体化发展。对于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兼具部分经营性公共资源型生态产品,其所有权虽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仍可通过明晰产权、以直接经营、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转移或市场化租赁,由市场主体来为消费者提供终端生态产品服务,具体表现为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生态文化服务等[21]。政府通过将自然资源的部分权益有偿出让给市场主体,消费者通过支付一定的门票、会员费等弥补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以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主体运营的模式,将自然资本、人力资本及人造资本充分结合,可更好实现生态文化服务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依托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但所有权或经营权属于私人所有的生态文化服务,如旅游度假区的农家乐、生态民宿等,可以采用“市场价+生态溢价”的定价模式,实现生态要素的经济价值。此外,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也是生态文化服务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可以通过发挥地方特色资源比较优势,挖掘区域特色文化,以产业融合的形式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价值,最大化实现生态文化服务产品价值。例如,近年来苏州震泽镇围绕“桑蚕”建立了一条集休闲观光、工业旅游、生态休闲等元素于一体的绿色经济产业链,通过将乡村旅游与自然资源融合的形式实现了生态价值转化。又如,金陵水乡钱家渡基于当地特色水资源优势,以“国企+合作社+ 村户”多主体合作形式将红木文化、农耕文化等本土文化资源融入村庄景观改造,以立足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与拓展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打造了一条以休闲观光、农耕体验、科普教育等为主题的精品旅游路线,实现了乡村从“卖产品”到“卖风景”“卖文化”“卖体验”的华丽转变。
1.3 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准公共生态性产品的有限竞争性和排他性,具有明显的生态资源属性和资源稀缺性,在消费上存在市场竞争行为和拥挤效应。因此,政府可通过界定生态产品产权主体、设定生态限额以及发放生态资源指标的方式[22],创造相应交易规则、交易主体和交易市场,将不同生态产品相关要素产权通过市场或准市场交易,实现环境外部性的社会最优化选择。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主要包括林权、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生态环境增益权等。其中,水权、用能权等重在前端管理,碳排放权和排污权重在末端治理。
1.3.1 林权交易模式林权是指特定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一定权益组合,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章中特别指出,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其核心是通过推进集体林权三权分置,解决林地资源碎片化、权责利边界模糊化、产业经营分散化等问题。近年来,各地围绕林权实践改革展开了一系列探索实践。例如,福建省三明市通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了产权清晰的林权制度体系,为推动林权多元化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又如,南平市通过创建森林生态银行,在不改变林权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租赁、托管、入股、质押等方式,将零散化、碎片化森林资源集中储备、规模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了集中连片的优质资源资产包,有效发挥了自然资源的规模化效应[15]。再如,重庆市为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增值,提出将森林覆盖率作为全市的约束性指标,并构建基于森林覆盖率指标的交易平台,对较难达到考核目标的区县允许其购买森林覆盖率已超过目标值的区县森林面积指标,实现了生态保护成本共担、生态效益共享的良好局面。
1.3.2 水权交易模式水权交易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高效节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23]。常见的水权交易模式包括区域或流域间水权交易、集体经济组织水权交易及产业用水水权交易等[24]。2020年,江西省将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纳入水权交易范畴,对部分水权进行行政区域内的有偿分配,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价值;浙江省提出将进一步探索水价综合改革、拓展节水融资模式,拓宽水权价值实现范畴。2021年,全国首例再生水水权有偿出让签约仪式在晋中市举行,有力推动了用水权从“无偿取得、有偿使用”向“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转变;黄山市至新安江流域首笔水权交易以0.92元/m3的价格在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绿色生态产品交易平台上成交,打通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
1.3.3 碳排放权交易模式碳排放权交易是碳市场主体间转让碳排放配额或碳排放信用的行为。碳排放权交易也称为“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主要由政府通过限定一定管辖区内一定时间的碳排放总量,将总量以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个体或组织,并允许各单位将未用完配额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确保碳排放量不超过限定的额度。2011年10月,我国在北京、天津、重庆、湖北等7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与完善提供了政策支撑。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近年来,随着碳排放市场的不断成熟,我国碳市场框架基本确立,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减排意识不断提高,为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双碳”目标早日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量达5088.95万t, 年度成交额达28.14亿元。
1.3.4 排污权交易模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目标,使得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范围之内,实现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便针对排污权展开了系列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生态效益。1987年,我国上海部分企业开展水污染排放指标交易。2007年,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所在浙江嘉兴落地,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道路。近年来,我国逐步将氨氮、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纳入排污权交易范畴,并通过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排污权市场交易体系,充分调动了企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随着排污权制度的不断成熟,其功能也逐渐由实体化资源环境权益向金融衍生品领域转变,并相继出现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排污权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
1.3.5 用能权交易模式用能权交易是指在政府控制区域用能总量和用能强度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资源禀赋和节能减排潜力,赋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免费初始用能指标,并允许企业从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可消费、可使用、可支配能源量的权利,从而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下降[25]。用能权市场的本质是一种市场型环境规制,通过建立市场交易机制将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细分到各基本单元,进而达到节能减排和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目的。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7年,我国用能权试点主要在浙江、福建、四川及河南4省展开,其后江西、河北等地也相继展开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探索,全国初步形成了“4+X”的用能权试点与推广格局。目前用能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增量交易、存量交易、租赁量交易及全面交易。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对用能权交易展开实践探索,如2022年,青岛银行为青岛能源热电集团第二热力有限公司办理用能权质押融资2000万元,实现了环境权益在融资领域的新突破。
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突破点分析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变的重要手段,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面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制约瓶颈,主要体现在产权属性尚不明晰、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补偿机制尚不完善、保障体系亟待优化等方面。
2.1 生态产品产权属性与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最重要基础。产权不明、边界不清、权限模糊,则生态产品即使再稀缺,也很难实现生态产品的货币化转变。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围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等六大机制做了重要顶层设计,各地政府在此基础上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文件,但此类文件大多属于宏观层面的方案指导或意见指南,针对具体的生态产品产权属性与法律制度尚未进一步明晰。如碳汇作为“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但森林碳汇的相关立法仍散见于层次较低的行政规章及政策性文件,针对草原碳汇的相关制度文件极少,湿地碳汇价值实现方面的具体法规、政策、标准等几乎空白。水权作为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关键举措,目前指导用水权市场的也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文件,上位法中对用水权改革,如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关键环节的相关法律条文缺失,也严重影响了用水权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此外,我国自然资源长期存在权属不清、各自为政、权力交叉及缺位遗漏等问题[22],时常出现“九龙治水难治水”的现实困境[26]。同时我国政府部门担任监督自然资源管理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往往兼行使所有权代表的职能,造成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现象,增大了生态资源过度开发的不确定性风险。
2.2 生态产品市场需要进一步培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产品货币化转化,但目前生态产品市场仍存在交易难、变现难等一系列问题。一是生态产品交易机制尚不健全。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尚未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对接不畅,市场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便利性不够、交易专业性撮合”效率较低。二是优质生态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不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发庞大,然而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部分区域的生态资源被严重污染破坏,造成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数量不足、质量退化。同时,我国生态修复、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大多属于中长期项目,短期盈利能力不佳,长期不确定性风险较大,社会资本和生态产业化经营的市场供给主体参与的内生动力普遍不足,呈现出明显的“强政府,弱市场”特征。三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肠梗阻”现象严重,尚未充分激活生态产品的“隐性价值”。纯公共性生态产品生产、消费和受益关系难以明确,其价值实现主要依靠生态补偿和政府转移支付等方式,模式和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安排,难以持续。经营性生态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对品牌化、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视程度不足,生态溢价效果不明显。准公共性生态产品在交易过程中也时常面临环境规制约束宽松、市场需求和交易动力不足等现实问题。
2.3 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核心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将生态环境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社会成本收益与个人成本收益相匹配。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生态补偿模式单一,市场化、多元化市场手段参与水平较低。当下我国生态补偿资金90 % 以上来自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尤其主要来自中央财政资金。生态补偿模式多以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为主,且输血型补偿较多,造血型补偿较少, 社会资本进入动力不足,造成各地生态补偿效果多受制于政府财政资金约束,生态环境长效保护机制较难实现。二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亟待完善。生态补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出现依据不明、主体不清、标准不一、效率不高、范围不广等问题,科学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不足[27]。三是生态补偿的配套制度、支撑体系有待优化。截至2021年,我国已建立14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10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文件。然而现有各省(区、市)的生态补偿实践案例大多依据地方政策文件开展,其制定机关级别不高,规范效力不强[28]。《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被列入202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有望在国家层面弥补生态补偿立法空缺,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法律性的生态补偿依据。四是生态补偿监测监管、财税政策、考核评估、监督问责等制度体系的衔接性和协调性不足,不利于生态补偿效果的充分发挥。
2.4 生态产品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优化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保障体系是促进生态产品质量提升的基础支撑和关键举措。一是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制度有待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长期工程,目前各省份虽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当地的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方法,但其评估理论、指标体系、评估模型、核算方法等基础性研究仍相对薄弱,基础数据搜集难度和对统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导致各地核算出的生态产品价值真实性、客观性存在较大偏差,在大尺度区域及金融领域的推广应用中面临推行难度大、认可度低的情况,不利于GEP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双考核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市场保障机制亟待优化。生态产品的市场设置、经营权许可、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分配方式等市场建设的保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统一权威的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总量设定、流转规则和配额分配方案等具体措施亟待填补空白。三是生态产品涉及利益主体较多,生态产品管理条块分割,资源管理部门和资源开发部门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重叠交叉,权责不明、界限不清、监管缺位等问题存在。四是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支持力度不足。一方面,生态产业通常具有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因素多等特点,金融的逐利性与生态产品公益性之间的矛盾,脱离了金融盈利性与安全性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风险敏感性的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造成生态企业融资难度较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促进作用发挥不足。
3 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步入新的历史交汇期,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既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之路,也是解决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创新性举措。高标准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应继续坚持“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双轮驱动的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产权制度,高标准推动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建设,持续优化生态补偿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的内生动力,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诉求,为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美好愿景打下坚实基础。
3.1 完善生态产品产权体系,夯实“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制度基础要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顶层设计。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生态产品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确权模式,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生态要素的产权归属、生态产品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进一步盘活自然资源经营权,以生态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形式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要加快出台或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委托代理机制等领域的相关法律依据,弥补由于现有制度不足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税收等生态环境使用付费制度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定价机制依据,使生态产品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其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本。
3.2 培育生态产品市场建设,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市场化通道当前,生态产品市场仍处于探索期和培育期,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一是要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供给能力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优化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布局,建立实施科学的生态空间分类分区管控机制与措施。推动各级政府通过生态补偿、生态区位赎买、生态资产改造提升等方式,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资生态项目,拓宽生态产品产业化经营渠道,大力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二是要壮大生态产品消费需求,激活生态产品市场消费潜力。加强生态产品宣传推介,倡导居民积极践行绿色消费、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政府采购机制、生态产品品牌培育、标准认证、质量追溯等体系,协同推进社会绿色消费转型。三是积极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完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通过政府管控、设定限额及发放生态资源指标等方式,开展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清水增量责任指标等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完善生态产品供需对接机制,丰富生态产品交易渠道,构建由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成体系、山水林田湖草各模块兼容的生态产品资产交易平台,率先从局部试点,在取得经验、达成共识后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平台的跨区域交易。
3.3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优化多主体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大力推动生态补偿法治化,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中对生态补偿涉及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关键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让生态补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稳步推进生态补偿政策的法治化水平[28]。二是完善生态补偿多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区域生态资源利益共享和环境治理成本合理共担的局面。建立政府跨行政区、跨省协调机制,统筹重点区域和流域综合生态保护补偿,通过一系列政策强化多主体共同利益关联,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激励机制,形成参与、合作、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同发展。三是拓展生态补偿多元化形式。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现财政专项、社会资金等资金来源多样化,有效推动实物补偿、技术补偿、产业转移、人才补偿等多元化补偿模式,强化生态补偿的持续性。
3.4 强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体系,提升生态产品转化成效统筹协调政策设计和制度优化,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一是规范核算,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及成果应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和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探索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等“生态减法”纳入GEP核算体系。制定发布GEP综合考评办法,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纳入各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重点考核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等。二是加快完善生态产品市场保障机制。优化生态要素资源初始分配和再分配机制,细化资源权益要素等生态产品的产权制度和流转规制。进一步明确生态产品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交易规范等各项细则,规范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和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清理废除妨碍生态产品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推进的各类规定及做法。三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考核和工作监管机制。逐步理顺相关部门在生态产品保护、开发与修复责任中的工作监管职责。逐步让生态资源指数成为政府决策的行为指引和硬约束。完善市场交易及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由政府、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督政”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四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导向机制和绿色金融支持制度, 创新生态产品金融工具。鼓励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领域的探索实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生态产品创新中的引导作用,建立引导金融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财政激励机制。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拓宽生态产品可抵质押范围,探索构建风险补偿金、生态担保基金等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经验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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