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具备高效的固碳能力和巨大的碳汇潜力,每年可以吸收30% 左右的由人类活动排放的CO2,并且储碳周期可达上千年,是世界上最大的活跃碳库[1, 2]。海洋高效的固碳能力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学术界广泛肯定,在缓解气候变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关于海洋碳汇的研究涉及以下几方面:①海洋固碳原理与碳汇现状。海洋固碳的机理主要包括物理溶解碳泵、生物碳泵、微生物碳泵以及海洋碳酸盐泵[3, 4]。有学者强调了“渔业碳汇”的固碳作用,即通过渔业活动促进贝藻类生物吸收水体中的CO2[5, 6]。在此基础上,学者们测算了海洋碳汇的现状与潜力。Feng等通过构建碳排放评估模型,认为在中国发展海洋能源和低碳海运的措施具有更大的减排效益[7]。Song、Wu、邵桂兰等分析了中国沿海地区的海洋碳汇总量和贝类藻类碳汇能力,结果表明海洋碳汇高值分布在浙江、福建和山东,黄海沿岸的海水养殖碳汇能力最强[8-10]。②海洋碳汇的经济价值评估。刘芳明等根据传统环境资源的价值分类方法建立了海洋碳汇价值的“五分类”模型[11];沈金生等依据成本收益法分析了海洋牧场碳汇产品定价的影响因素[12]。易思亮基于InVEST模型和碳税法对我国滨海蓝碳的价值进行了评估[13]。③海洋碳汇的管理政策。Wu等肯定了我国发展海洋碳汇交易的必要性,并从能力建设、资源量与价值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总体发展战略[9]。周敏探讨了我国海洋碳汇的交易要素,如交易主客体、价格与规则[14]。白洋等分析了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困境,建议采取“统一法—专门法—地方法”的模式进行立法创新[15]。赵云等认为海洋碳汇交易应建立在国家统一基金基础上,并明确了交易中各主体的特点[16]。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大多以自然科学与技术的视角探讨海洋的固碳过程与机理,而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侧重于将海洋碳汇作为政策目标与现有政策框架进行融合。在“双碳”目标的背景下,海洋碳汇交易可以充分激发海洋碳汇的价值和潜力,是对海洋强国、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目标的积极响应。虽然海洋碳汇交易的制度环节设计、价值核算方法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这些研究大多从宏观战略角度强调海洋碳汇开发的意义和作用,如何系统地、细化地构建良性循环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亟须研究。本文在总结国内外海洋碳汇相关政策与实践情况的基础上,从动力机制、实现机制和保障机制层面详细探讨了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发展机制,旨在为推进我国海洋碳汇交易进程提供参考。
1 国内外海洋碳汇交易的政策与实践 1.1 国际海洋碳汇交易的政策与实践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UNESC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中首次使用“蓝碳”一词,明确了海洋生态系统在气候变化和碳循环中起到的作用[17]。2010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IOC/ UNESCO和国际保育组织(CI)联合发起了“蓝碳倡议”,通过设立科学和政策工作组,旨在通过海岸带生态修复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IOC/UNESCO、联合国发展计划组织5个机构联合发布了《海洋及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蓝图》,确认加强与现有国际碳市场的合作,制定和实施一个全球性的蓝碳市场计划,设立蓝碳转型基金,探索监测和核证标准体系。2013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增补湿地》单列了“滨海湿地”这一重要类型,标志着蓝碳被正式纳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减排机制[15, 18]。2016年《巴黎协定》签署,从国际法的角度确认了“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REDD)机制的地位,为蓝碳生态系统中红树林碳汇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响应海洋碳汇的政策号召,国际社会尝试建立了海洋碳汇的方法学体系并开展了实践探索。按照侧重点的不同,海洋碳汇的标准或方法可以分为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储量调查与监测以及碳交易的方法学[19]。《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增补湿地》给出了海草床、红树林、滨海沼泽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蓝碳倡议”工作组发布的《滨海蓝碳:红树林、滨海盐沼、海草床碳储量和排放因子评估方法》介绍了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野外调查的方案设计,沉积物碳库、生物量碳库碳储量和年固碳速率调查、分析与监测方法。碳交易市场方法学中《退化红树林生境的造林和再造林(AR-AM0014)》《在湿地上开展的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AR-AMS0003)》属于CDM方法学体系,涉及红树林项目的开发条件规定。《构建滨海湿地的方法学(VM0024)》《潮汐湿地和海草恢复方法学(VM0033)》属于VCS方法学体系,规定了滨海湿地碳汇项目开发的条件。在实践方面,美国、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国家对海洋碳汇交易开展了探索,其中最有借鉴意义的是美国佐治亚州在2015年提出的有关海洋碳汇交易市场建设的“三步走”战略,即明确蓝碳法律地位、出台蓝碳核算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碳汇项目投资方,为我国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提供了经验[20]。
1.2 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政策与实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增加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提到“加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和“加强蓝碳国际合作”作为未来“一带一路”倡议开展国际合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开展蓝碳标准体系和交易机制研究”。2020年《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中方的立场和行动》中提到“开展海平面监测评估工作,开展蓝色碳汇研究及试点工作,开展海洋生态修复”。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到要“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以上政策文件的支持下,我国积极推进海洋碳汇的标准研究和实践。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评估技术规程(DB45/T 1230—2015)》于2016年正式实施,该标准系统评估了红树林固碳现实状况及其潜在能力和红树林湿地生态价值,体现了地方进行海洋碳汇核算的有益探索。2021年,深圳大鹏新区出台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针对海洋生物和滨海湿地的碳汇总量构建了核算体系,为深圳乃至全国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提供试点经验[21]。《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碳储量变化法》(HY/T 0305—2021)采用基于碳储量变化方法,即一个养殖周期内成体收获碳储量减去幼苗初始投放碳储量,通过转换系数计算养殖大型藻类碳汇量,为我国藻类、贝类碳汇量的核算提供技术与方法支撑。《中国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方法》(报批稿)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用于核算我国海洋碳汇经济价值的实施方案,使得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成为可能。在实践方面,山东省、福建省和广东省利用区位优势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成功为威海一家海洋企业办理农行系统首笔海洋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拓展了绿色金融在海洋碳汇交易领域的应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了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有序开发海洋碳汇方法学体系[22]。广东省“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通过核证碳标准开发和管理组织Verra的评审,成为我国首个符合VCS标准和CCB标准的蓝碳项目[23]。以上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对海洋碳汇建设的重视,也为我国海洋碳汇市场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1.3 国内外海洋碳汇交易经验总结通过梳理国内外海洋碳汇交易相关的政策与实践,得到以下启示:第一,应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现有海洋碳汇交易的实践大多围绕红树林展开,难以形成全国通用的标准方案。因此,可以规范海草床、盐沼、海洋产品养殖等碳汇项目的开发标准与交易流程,充分发挥各类海洋资源的碳汇潜力。第二,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虽然国内外对海洋碳汇给予了战略指导,但要确保交易有条不紊地推进,需要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要点,对海洋碳汇交易试点、评审、监督等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第三,应健全海洋碳汇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海洋碳汇的规章制度集中于地方层级,其权威性与普适性有限。另外,海洋碳汇交易中各主体的权责界定、利益分配、项目实施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加强海洋碳汇交易的保障,系统构建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发展机制。
2 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发展机制构建我国海洋碳汇交易机制的发展机制主要包括动力机制、实现机制和保障机制,如图 1所示。其中,动力机制是海洋碳汇交易的引擎,实现机制是海洋碳汇交易的关键,保障机制是海洋碳汇交易的基础。这些机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海洋碳汇交易的实现。
海洋碳汇交易的动力机制是指为维持海洋碳汇交易不断运作所需的动力及其产生机理。因此,海洋碳汇交易的实现需要以政策环境作为推力,利益动机作为引力,社会责任作为压力。
2.1.1 以政策环境作为推力碳交易市场的重启为海洋碳汇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交易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控排企业可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销碳配额清缴。当前,由于海洋碳汇项目核算方法学还未经CCER备案,暂时不能参与到碳市场交易中。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海洋碳汇的方法学体系的不断完善,交易制度已具备科学的核算依据和技术支撑。此外,海洋碳汇交易实现海洋生态产品价值的重要市场化手段,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政策响应。《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要求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山东、浙江等地区运用绿色金融的手段,以基金和贷款的形式为海洋碳汇项目的发展保驾护航,“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良性政策循环局面逐渐形成。
2.1.2 以利益动机作为引力从外在条件出发,海洋碳汇交易的利益动机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土面积约1/3是海洋,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建设海洋碳汇交易市场不仅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重要贡献,还可以为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政治诉求创造充分的机遇、争取更多的政治利益。海洋碳汇交易的经济效益体现在供给方通过在碳汇交易市场上出售海洋碳汇量获取收入,需求方通过买入碳汇抵消自身碳排放量降低了碳减排成本,从而促进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同。从内在需求认为,亲环境动机可以促进个体或群体为海洋碳汇资源的开发付费从而推动碳汇交易[24]。参与者为了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或为了避免社会声誉和身份地位遭受损失,而倾向于做出符合政策规定或社会舆论的选择,即参与海洋碳汇交易。
2.1.3 以社会责任作为压力在海洋碳汇交易管理中,政府社会责任体现在需要维护海洋碳汇资源安全并充分发挥碳汇资源价值,实现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政府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面临着构建服务型和绩效型政府的压力。在这样的责任要求下,政府有义务从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出发,为海洋碳汇交易制度的构建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和交易环境。对于企业来说,“双碳”目标对能源密集型企业提出了新挑战,企业除了追求生产利益外还要完成额定的碳减排目标,高碳排放企业选择参与海洋碳汇交易,不仅有助于降低碳减排成本,也是承担碳减排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海洋碳汇的供给方而言,如海洋牧场企业,不仅要满足市场对海洋产品的物质需求,还承担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海洋产品经营企业在绿色转型升级的压力下,通过开发海洋碳汇项目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海洋资源的外部性,满足消费者对海洋产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追求。
2.2 实现机制按照交易市场机制的不同,我国海洋碳汇的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履约市场和自愿市场。履约市场是指控排企业为了达到额定的碳排放目标选择购买碳汇实现履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CCER下的碳汇交易。自愿市场是指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或塑造绿色形象自愿购买碳汇以抵消其碳排放,主要包括国际上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和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机制下的碳汇交易[25]。由于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需要有序地逐步推进。本文根据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实践情况,综合考虑交易环境、交易动机与市场机制的演变,分阶段探讨了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实现路径。
2.2.1 以自愿市场为主的探索阶段由于自愿碳市场碳汇项目的审核流程相对于CDM机制更为简易,规模门槛小,对于项目开发方来说开发成本较低[23],因此在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初始阶段,可以以自愿碳市场为主开展探索。
探索阶段的供需主体分别拥有海洋碳汇资源的机构和有自愿减排意愿的组织或企业,交易模式呈现“政府主导+ 企业配合”的特点。由于当前海洋碳汇市场建设并不成熟,各利益相关方通常因未知的风险对项目开发和交易持观望态度。而沿海地方政府拥有海洋资源的管理权,政府直属的海洋碳汇资源管理机构(如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局)可以作为碳汇量的所有者和交易主体直接参与到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中,通过增加海洋碳汇资源和固碳效益获取碳汇量,并依据自愿市场下的核证方法和标准开发碳信用进行交易,所得的资金反哺于海洋碳汇资源的保护。此外,有社会责任和减排压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响应政府的号召参与到自愿碳市场交易中,通过协商转让的方式购买碳汇量,配合政府共同完成项目交易。我国首个蓝碳碳汇项目“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为该阶段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借鉴[26]:该项目中湛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分别为交易的供需双方。该项目按照自愿碳市场的VCS标准进行开发和核证,是我国在海洋碳汇项目交易领域的创新,也符合上述交易模式的设定。
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可以先由具备海洋碳汇研究与工作基础的地区开展试点,为将海洋碳汇项目纳入履约市场积累经验。对于有意愿参与海洋碳汇交易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经济鼓励,如根据碳汇项目的成交价进行直接补贴,或允许购买碳汇的部分金额抵消企业纳税额[27]。在碳汇交易的类型方面,可以借鉴林业碳汇项目的经验,先开发沿海生态系统碳汇资源(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再对渔业碳汇类型(贝藻养殖、鱼类养殖)开展探索性尝试。同时,要逐步完善海洋碳汇交易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海洋碳汇量的监测、核查、报告和监管体系,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2.2.2 自愿市场到履约市场的过渡阶段在试点地区自愿碳汇市场探索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扩大海洋碳汇项目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政府减少对海洋碳汇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干预,完成从自愿市场到履约市场的过渡阶段。
过渡阶段的需求主体除了有自愿减排意愿的组织外,还应该包括目前碳市场中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如发电企业),该阶段的交易模式呈现“政府监管+ 企业自主交易”的特点。海洋碳汇的供给主体除了拥有海洋碳汇资源的机构,还应广泛吸纳从事沿海生态修复的企业以及个体养殖户。这些组织或个体在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征选择项目适用的VCS或CCER的开发标准进行前期设计,进而通过第三方机构核算碳汇量并论证项目的额外性,采取协议转让或单向竞价的方式出售碳汇量。政府的角色应该由海洋碳汇交易中的开发者转变为监管者,重点在项目供给双方资质审查、交易标准制定、交易过程的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监管,保障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此外,该阶段需要肯定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对于强制减排企业的碳抵消作用,参照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将海洋碳汇项目纳入履约碳汇市场。对于有减排义务的企业来说,由于海洋本身的固碳效率高,相比其他CCER项目来说,更具有经济优势和环境优势,因此,为了抵消多余的碳排放量,该部分企业会成为交易体系中重要的买家,使得海洋碳汇的需求量大幅度提高。
在该阶段的实践中,可以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广泛参与到开发活动中,扩大原先交易的试点范围。由于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在履约市场中初步探索交易机制,因此有必要保留自愿碳汇市场并以其为主,以履约市场为辅。具体可借鉴我国碳排放清缴的规定:“CCER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28],对海洋碳汇项目的抵消比例加以限制。在碳汇交易类型上,可以依托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开展渔业碳汇类的项目,明确该类项目与沿海生态系统碳汇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同时,为了提高供需双方的积极性,可以通过简化交易流程、免收交易费的方式减少交易成本,并培养一批能够提供海洋碳汇技术与政策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2.3 以履约市场为主的成熟阶段随着海洋碳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海洋碳汇交易将进入成熟阶段,该阶段的交易机制可以履约市场中的CCER机制为主,实现海洋碳汇的市场化运作。成熟阶段海洋碳汇交易的供需主体类型相比过渡阶段没有较大差别,但可以扩大强制减排覆盖行业的范围,将化工、建材、钢铁等行业企业纳入碳市场,以增加对海洋碳汇量的需求程度。该阶段的交易模式呈现“平台运作+ 企业强制交易”的特点。经过探索阶段和过渡阶段的经验积累,海洋碳汇交易平台的基础功能建设不断完善,可以承担项目效益评估、项目审定与核查、信息收集与披露等工作,实现海洋碳汇项目交易的全过程运作。政府主要从宏观层面对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进行管控,定期对平台运作情况进行验收,在市场失灵时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不再直接参与市场运作的监督。此外,为了体现海洋碳汇市场交易的强制性,可以结合碳中和目标,先由国家为各级行政区制定碳中和进程年度目标,再由区域分解到本行政区域内有履约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方政府,允许其向已完成目标且拥有海洋碳汇量的政府购买海洋碳汇;对于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可通过购买海洋碳汇量或相关的海洋碳汇产品抵消碳排放,以完成年度碳中和目标。在这样的运作机理下,可形成横向府际之间、纵向政企之间多元化的海洋碳汇交易机制,更充分地适应该阶段的海洋碳汇市场建设目标。
在该阶段的实施过程中,要总结归纳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模式与经验,将成熟成功的“中国方案”向国际推广。首先,可以立足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蓝碳合作计划”,在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海洋碳汇标准对接、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推广方面与各沿海国家开展合作。其次,在国内完善的海洋碳汇交易机制基础上,逐步将市场向全球开放,吸引更多国际主体的参与和国际组织的认可,使得我国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拓展为国际化市场。最后,我国要把握在海洋碳汇交易方面的优势,助推海洋碳汇纳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使其成为国际CDM机制下的交易类型,争取在海洋碳汇领域抢占国际制高点。
2.3 保障机制海洋碳汇交易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机制作为支撑,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技术保障机制。
2.3.1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的海洋碳汇交易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保障基础上。虽然我国出台了海洋碳汇相关的政策文件对海洋碳汇交易给予战略指导,但由于海洋碳汇在碳市场中还属于新兴领域,针对海洋碳汇的法律法规仍然较少。
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相结合,可以协同推进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法律保障。“自上而下”指的是中央政府先进行顶层设计,再由地方政府制定法规实施细则。由于我国已开展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工作,可以在总则部分明确海洋碳汇的概念、内涵和权属,在专章部分制定海洋碳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原则与程序。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碳交易市场相关的管理条例中,补充海洋碳汇项目交易的程序性规定,承认海洋碳汇项目的碳抵消信用在碳市场的作用,并对交易主体资格审查、权责划分、收益归属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加以说明[19]。在此基础上,将海洋碳汇建设纳入沿海地区的区域发展规划,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与碳汇资源禀赋对相关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从而实现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联动。“自下而上”指的是通过地方先行实践推动顶层设计。由于海洋碳汇资源的分布具有区域性特征,近年来一些沿海省份在海洋碳汇的保护与开发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天津、上海、广东是我国地方碳交易试点地区,凭借海洋碳汇资源优势与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可以开展海洋碳汇资源开发与交易市场建设的立法工作。在地方法规与实践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经验进行顶层设计,进而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推动海洋碳汇交易的全局建设。
2.3.2 资金保障机制海洋碳汇作为一种新兴的生态产品,具有增值性、稀缺性和产权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资金支持,因此海洋碳汇交易的融资渠道应尽量多元化。
建立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融资为辅的海洋碳汇交易资金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拓展海洋碳汇贷款模式和设立海洋碳汇发展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资金保障。在海洋碳汇交易建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沉没成本,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这个阶段应加大对海洋碳汇项目开发的资金投入。目前,我国为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活动下发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政府可以从其中整合一部分专门用于海洋碳汇资源开发与保护;沿海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发放配套资金,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为海洋碳汇项目的参与者提供有效支持。随着海洋碳汇市场机制的不断成熟,可以引入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在海洋碳汇贷款模式方面,可以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创新海洋碳汇项目的信贷政策和模式,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灵活规定质押形式与还款方式。同时,政府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海洋碳汇信贷的发放力度,考虑以减碳量远期收益权为质押,提升海洋碳汇信贷产品的功能。此外,海洋碳汇项目的开发与交易市场的建立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海洋碳汇基金,从机构组建、资金来源与运作、激励手段等方面进行设计。在基金的监管方面,可以通过组建碳汇基金委员会、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定期信息披露等方式进行,确保基金募捐与使用合法合规。
2.3.3 技术保障机制海洋碳汇交易的基础是海洋增汇项目,而该类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项目的设计、实施、计量和核证等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为了保障海洋碳汇项目的顺利开展,可以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专业的海洋碳汇研究与管理机构,开展海洋固碳机理研究、增汇技术效益评估、碳汇量监测核查等工作,为海洋碳汇交易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可以整合海洋生态、海洋遥感、海洋经济等多学科的力量,针对生物碳泵与微生物碳泵耦合储碳机制、不同时空尺度下海洋碳库的变化趋势、海洋碳汇对环境条件变化的响应等问题开展研究,理清海洋生态系统的储碳机制及其关键环节[29]。在海洋增汇技术方面,要以海洋储碳原理为基础,明确各类技术的适用性,对海洋人工上升流、滨海生态系统修复、藻类贝类养殖、海洋施肥等海洋增汇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和经济效益分析,核算不同措施及其组合的净碳汇能力。在海洋碳汇监测核查方面,按照试点先行、总体部署的原则,系统进行海洋碳汇核查技术体系设计,建立海洋碳汇生态系统监测、海—气通量监测评估的业务体系,运用实地调查和数值模拟等方法,对重点海域、典型海洋固碳资源开展碳汇储量和碳年埋藏速率的监测评估工作,全面收集数据资料,完善现有海洋碳汇的测算体系。在此基础上,将海洋碳汇监测设备融入海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框架,建立国家级海洋碳汇信息共享平台,并增设海洋碳汇动态监测模块,实现海洋碳汇多源数据的互联互通。
3 结论与展望本文从动力机制、实现机制和保障机制方面详细探讨了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发展机制,主要结论如下:①国内外海洋碳汇交易的经验表明,完备的标准体系、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保障制度是构建海洋碳汇交易市场的重要条件。②我国海洋碳汇交易需要在政策环境、利益动机和社会责任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逐步推进。③我国应分阶段逐步有序地推进海洋碳汇交易建设:初始阶段可以自愿碳市场为主,交易特点为“政府主导+ 企业配合”;过渡阶段需要引入履约市场,交易特点为“政府监管+ 企业自主交易”;成熟阶段可以履约市场为主,交易特点为“平台运作+ 企业强制交易”。④海洋碳汇交易的运行还需要法律、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保障作为支撑:在法律方面需要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开展立法;在资金方面需要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进行融资;在技术方面要组建专业团队开展海洋固碳机理、增汇技术效益评估、碳汇量监测核查等工作。
未来我国的海洋碳汇交易可以率先在沿海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建设蓝碳特色示范区;通过经济手段激励海洋碳汇项目的开发,并将其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内容,推进海洋碳汇交易的发展进程。在科学控制蓝碳交易配额总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国家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比例,通过加强宣传,使得全社会充分认同海洋碳汇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同时,也要注意海洋碳汇交易与其他海洋管理政策的衔接,通过生态补偿减少增汇减排可能带来的损失,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海洋碳汇市场。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方能制定体系完备的海洋碳汇交易机制,推动我国成为碳汇大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1] |
FRIEDLINGSTEIN P, O'SULLIVAN M, JONES M W, et al. Global carbon budget 2020[J]. Earth system science data, 2020, 12(4): 3269-3340. |
[2] |
BOYD P W, CLAUSTRE H, LEVY M, et al. Multi-faceted particle pumps drive carbon sequestration in the ocean[J]. Nature, 2019, 568(7752): 327-335. |
[3] |
IPCC. Climate Change 2013: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 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hange[M]. Geneva: IPCC, 2013.
|
[4] |
JIAO N Z, HERNDL G J, HANSELL D A, et al. Microbial production of recalcitrant dissolved organic matter: longterm carbon storage in the global ocean[J]. Nature reviews microbiology, 2010, 8(8): 593-599. |
[5] |
MARIANI G, CHEUNG W, LYET A, et al. Let more big fish sink: fisheries prevent blue carbon sequestration-half in unprofitable areas[J]. Science advances, 2020, 6(44): eabb4848. DOI:10.1126/sciadv.abb4848 |
[6] |
唐启升, 刘慧. 海洋渔业碳汇及其扩增战略[J]. 中国工程科学, 2016, 18(3): 68-73. DOI:10.3969/j.issn.1009-1742.2016.03.012 |
[7] |
FENG C C, YE G Q, JIANG Q T, et al. The contribution of oceanbased solutions to carbon reduction in China[J]. 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 2021, 797: 149168. |
[8] |
SONG M L, PAN X F, PAN X Y. Sustainable Marine Resource Utilization in China: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M]. Amsterdam: Elsevier, 2019.
|
[9] |
WU J P, ZHANG H B, PAN Y W, et al. Opportunities for blue carbon strategies in China[J].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2020, 194: 105241. |
[10] |
邵桂兰, 刘冰, 李晨. 我国主要海域海水养殖碳汇能力评估及其影响效应——基于我国9个沿海省份面板数据[J]. 生态学报, 2019, 39(7): 2614-2625. |
[11] |
刘芳明, 刘大海, 郭贞利. 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研究[J]. 海洋通报, 2019, 38(1): 8-13, 19-19. |
[12] |
沈金生, 梁瑞芳. 海洋牧场蓝色碳汇定价研究[J]. 资源科学, 2018, 40(9): 1812-1821. |
[13] |
易思亮. 中国海岸带蓝碳价值评估[D]. 厦门: 厦门大学, 2017.
|
[14] |
周敏. 论构建我国的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D]. 青岛: 中国海洋大学, 2015.
|
[15] |
白洋, 胡锋. 我国海洋蓝碳交易机制及其制度创新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21, 41(3): 187-193. |
[16] |
赵云, 乔岳, 张立伟. 海洋碳汇发展机制与交易模式探索[J].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1, 36(3): 288-295. |
[17] |
NELLEMANN C, CORCORAN E, DUARTE C M, et al. Blue Carbon: A Rapid Response Assessment[R/oL] http://www.grida.no, 2009.
|
[18] |
赵鹏, 胡学东. 国际蓝碳合作发展与中国的选择[J]. 海洋通报, 2019, 38(6): 613-619. |
[19] |
赵鹏, 汤玉婧, 宋文婷, 等. 我国蓝碳标准体系的需求和设计[J]. 中国标准化, 2021(17): 68-73, 78. |
[20] |
潘晓滨. 中国蓝碳市场建设的理论同构与法律路径[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2(1): 155-160. |
[21] |
王俊, 李佐军. 探索碳汇交易机制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以深圳市大鹏新区为例[J].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1(1): 51-59. |
[22] |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厦门: 打造绿色要素服务平台助力双碳目标建设[J]. 产权导刊, 2021(9): 60-61. |
[23] |
陈光程, 王静, 许方宏, 等. 滨海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现状及推动我国蓝碳碳汇项目开发的建议[J/OL]. 应用海洋学学报, 2021: 1-8[2022-03-02].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5.1319.P.20210813.1655.002.html.
|
[24] |
王安邦, 何可, 张俊飚. 亲环境动机对规模养猪户农业碳交易参与的影响[J]. 世界农业, 2021(9): 37-48. |
[25] |
牛玲. 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路径[J]. 宏观经济管理, 2020(12): 37-42, 62. |
[26] |
陈光程. 我国成功交易首个"蓝碳"碳汇项目[J]. 应用海洋学学报, 2021, 40(3): 555-556. |
[27] |
王华, 唐敏, 王石, 等. 森林碳汇交易模式的构建——以陕西省为例[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9(1): 118-127. |
[28] |
张丽, 孟少华.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J]. 造纸信息, 2021(2): 18-21. |
[29] |
焦念志, 李超, 王晓雪. 海洋碳汇对气候变化的响应与反馈[J]. 地球科学进展, 2016, 31(7): 668-6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