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50年全球气候变暖与人类活动中累积的碳排放之间的关联度高达95 % 以上[1],这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自1990年以来所发布的五次评估报告反复论证并呼吁各国关注的。而低碳技术创新被认为是碳减排的根本动力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重要手段,同时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各阶段缔约方会议谈判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然而,虽然关于低碳技术创新的制度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但进展缓慢。对于此问题,以往的学者主要是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缺乏供需资金和动力、法律和监管程度不一致、优先事项等级不同、信息和机构不完整、人力技能和能力有限、文化背景不同、缺乏跨国界治理领导等角度来分析[2],却没有意识到双方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理念差异才是这些具体分歧背后的主因。因此,探寻低碳技术创新制度化进程中的理念之争是当前研究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议题的应有之义。
1 生态现代化理念的核心内涵1972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一书中警示生态系统已经在经济与工业化技术爆炸式增长的“殖民”下濒临崩溃,如果不进行根本性变革,必将给人类的生存带来毁灭性后果[3]。这开始激起世界民众对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零和博弈”关系的广泛关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该新型发展观因为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理想状态”而获得各国普遍的承认与接受。但是作为一种指导性理念,还需对其进一步地深化与具体化。在该背景下,德国的马丁· 耶内克(Martin Jänicke)和约瑟夫· 胡伯(Joseph Huber)等学者提出了生态现代化理念。生态现代化是当前环境治理研究中的主流理念。
一般来说,要改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负面效果,主要有修复补偿、末端治理、结构性改革和生态现代化四种应对思路。其中,前两者是对生态破坏后的修复以及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进行处置,都是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被动回应方式。结构性改革虽然是预防性的,但其操作性难、可实现性小,而且民众可能会对这种改革带来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不确定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相较而言,生态现代化理念更有优越性,该理念创新性地提出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并非“零和博弈”关系,污染气体排放过多实质上是现代化进程中工业系统本身的结构性设计缺陷造成的,是经济活动效率低下的表现,通过技术领域的生态重构就可以将两者脱钩。也就是说,其核心内涵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减少原材料投入和能源消耗,促进工业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升级,使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过程包含环境向度,以此实现兼融现代化与环境保护的“有质量的”经济[4]。由于它既是一种超越末端治理、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及伤害的预防性手段,又是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结果的理念。因此,该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后迅速成为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主流理念。
但是,随着各国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高质量追求,分化出了侧重点不同的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一种是在国内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进行生态技术创新,争当“趋势引领者”“市场榜样”,以扩大市场份额(经济发展)为主要落脚点;一种是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行为进行适当约束和引导的作用,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来进行生态技术创新,以实现经济社会“绿化”(环境保护)为主要落脚点[5]。前者是把技术创新视为知识产品,是促进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成本投入,应当根据市场规律来竞争而不是通过任何干预手段进行公平分配,是一种“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后者是将技术创新视为国家环境治理的主要工具,认为市场竞争下的技术创新并不总是能适应国内基础设施的发展,政府应当适当干预以促进国家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都渗透着生态理念[6],是一种“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这两种理念虽然都有助于生态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但相较而言,“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只有利于具备雄厚研发实力的欧美等先驱国家的利益[7],且会扩大各国间的经济和技术差距;“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则满足的是全球人民的共同利益,有助于代内与代际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全球环境治理所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理念。
2 生态现代化理念下的低碳技术创新谈判博弈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已经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该议题从国家层面上升到国际层面。但鉴于各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差异,联合国在各届缔约方会议中一直致力于推动低碳技术创新制度化,试图促进各国气候治理水平实现最大可能的均衡。因此,关于低碳技术创新制度化的谈判就是围绕低碳技术转让机制议题展开的,同时两种侧重点不同的生态现代化治理理念也被置于同一个框架来争论,即究竟是以市场还是社会为导向来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国际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2.1 “社会—技术相适应”生态现代化理念主导下的低碳技术创新谈判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低碳技术创新开始走向制度化的起点。《公约》秉着“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既回应了发展中国家表达发展权的公平诉求,又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历史责任的承担。
在低碳技术创新转让机制上,《公约》在附件二第4.5条中规定“发达国家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提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他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8],即《公约》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规定并非基于市场导向而是基于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以缩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与技术差距为导向。这种体现“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的规定之所以能够得到197个国家的普遍接受,一方面在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危害得到各国共同的关注;另一方面则在于《公约》既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也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他们不仅可以通过国际组织以优惠的条件从国外引进技术,获得资金支持,而且可以将低碳技术创新视为其发展权的条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公约》不仅能使其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而且他们在低碳技术创新上处于先驱优势,呼吁生态经济对其有利无害。
在国际政策协调机制上,由于《公约》没有关于技术转让的明确渠道以及落实方案,因此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及条文约束,只是要求缔约方暂时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责任与义务来履约。总之,尽管《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公约,无实质性举措,但它使“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得到了文本上的贯彻。
2.2 “经济—技术相适应”生态现代化理念主导下的低碳技术创新谈判在京都会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至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时期,低碳技术创新制度化进程得到了实质性的推进,创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建立了绿色气候基金,成立了技术转让专家组,设立了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CTCN) 等业务部门,围绕技术需求评估、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主题开展活动,确定了国际技术合作的方向。但这些机制却是在“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主导下产生和运行的,代表欧美国家等低碳技术创新先驱国的利益。
在低碳技术创新转让机制上,这一时期形成了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的间接技术转让途径。清洁发展机制(或称碳交易机制)的创立源于发达国家灵活履行《京都议定书》强制性规定的减排目标[9],其本质是发达国家提供低碳创新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低碳减排的项目,然后经过世界银行或国际碳基金公司等“联合履约管理委员会”的认证转化为碳信用,发达国家可以将该信用用来抵消减排任务或直接进行碳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无权选择被转让的低碳技术创新类型,技术转让成了温室气体排放信贷和碳交易市场的副产品。同时,虽然发展中国家在该阶段通过技术需求评估,已经认识到能适应本地现有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型创新技术,如废物管理技术、改进灌溉系统、森林火灾预警系统、防治并适应海平面上升等技术更有助于社会发展,但发达国家倾向于转让能够让其自身获得更多收益的颠覆型技术[10]。即使非洲集团呼吁低碳技术创新转让不能以增加市场份额或先驱者利润为目的,应将其紧迫性回归到生态经济发展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来,倡议建立多边收购基金来购买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开发和示范等多方面合作,扩大技术获取途径,但直接遭到欧美国家的无视,最终都没有得以在条约中体现。
在国际政策协调机制上,联合国设置了由20人组成的技术转让专家组,作为联合国科学技术咨询机构下属的一个政策性组织,该组织创立的初衷旨在确定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需求、研发技术能力及市场环境。但由于组织成员多来自发达国家,最终沦为了解决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市场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失灵和协调失灵问题的服务型机构[11]。同样,联合国第16次缔约方大会上建立的绿色气候基金组织,其最大的特色就是面向发达国家的私营部门,鼓励其做出补充性的捐款和捐赠,且基金不能被用于资助公司或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也不得用于支付碳交易[12]。对此,美国认为这种国际监管是对资本市场机制的干扰,遂先后主导成立了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APP)、主要排放国和能源消费国联盟(MEP)、主要经济论坛(MEF),用来为发达国家主要行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共享信息与财务支持,减少技术市场中大规模投资的风险障碍[13]。美国驻京都代表团团长斯图尔特· 艾森斯塔特更是表示,“美国希望能够在不受任意限制的情况下,利用灵活的、基于市场的京都机制来履行我们的义务” [14]。发达国家的这种“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为自身创造了贸易、环境和发展的“三赢”结果,而使发展中国家在低碳创新机制中被边缘化,因此常常被诟病为“技术殖民主义”“技术决定论” [15],甚至被左翼环境主义批评为“20世纪之后资本主义适应环境挑战并强化自身的战略” [16]。
2.3 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妥协下的低碳技术创新谈判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第21届联合国气候大会) 时期,低碳技术创新谈判进一步具体化。该阶段发展中国家的清洁能源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如中国在风电行业中已经开始摆脱欧洲技术的限制;印度现有总风电装机容量排名世界第五。发展中国家在低碳技术创新谈判上越来越具有话语权,故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时期的谈判中愈发激烈,最终双方达成妥协。这主要体现在《巴黎协定》第10.5条的规定:发达国家应通过合作研发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创新支持,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17]。
在低碳技术创新转让机制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首先围绕低碳技术创新周期的哪个阶段算是创新阶段以及哪个阶段开始转让来谈判。低碳技术创新周期包括研发、示范、部署、推广和商业成熟五个阶段[18]。美国、挪威、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倡创新应该定位在示范阶段,示范阶段是技术进入市场的前期尝试,示范是否成功决定了创新是否实现,且技术转让应推后至商业成熟阶段[19];“77国集团和中国”“非洲集团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联盟”倡议创新应适用于技术周期的所有阶段,尤其是研发阶段,因为创新正是由于研发阶段的存在才产生的,技术转让也应与此保持一致,否则已经商业化的低碳创新技术转让是不可能持续的[20]。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仅将“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留存下来,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一阶段。其次,双方围绕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低碳技术创新转让来谈判。发达国家倡议低碳技术创新转让不能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认为低碳技术创新是他们投入大量时间和物质资源研发出来的,保持完整的知识产权有助于鼓励研发者的热情以及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21]。发展中国家则倡议成立国际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认为低碳技术创新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技术创新,其资金支持一部分来源于私营部门,一部分依赖于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且主要用于全球性气候变化治理,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22]。虽然《巴黎协定》最终没有在低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问题上给予发展中国家明确的回应,但留下了“创新支持”四字,这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相比于以往谈判中据理力争的一次胜利。
在国际政策协调机制上,发达国家提出低碳技术创新的合作方式必须以市场动态为基础,建议将“合作研发”的规定从创新主题中删去[23]。因为发达国家重视技术创新的“商业化”,关注如何通过市场和私营部门行动者的参与,将新技术纳入商业模式实现技术创新。他们认为低碳技术创新是否成功取决于技术进入市场的程度,尤其是颠覆性技术一般与社会既有的技术范式存在冲突,主流消费者可能会因惯例、路径依赖及偏好等因素拒绝接受,私营部门往往在技术进入市场阶段因缺乏充足的风险应对资金而破产。因此,发达国家倡议建立国际金融机制来降低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的商业风险,要求政策干预主要集中在分享各国低碳技术研发政策和活动以及国际技术研发伙伴关系等信息[24]。而发展中国家则倡议建立一个合作研发机构,并赋予该机构三个具体的职能:一是规定谁开发、开发什么技术以及资源如何分配;二是协调国家间各种低碳技术创新研发计划;三是协调国际研发计划/组织/伙伴间的关系[25]。最终《巴黎协定》中关于低碳技术创新的机制虽然没有设立具体的合作研发机构,但保留了“合作研发”的倡议。
3 反思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在未来低碳技术创新谈判中的双赢联结点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的相互对峙严重掣肘了低碳技术创新谈判的进程,低碳技术创新作为当前全球气候治理中所达成的为数不多的实质性举措,其谈判进程与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球气候治理的成效,因此亟须探寻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是否存在双赢的联结点。
3.1 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转化为低碳技术创新谈判话语权的方式比较通过梳理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在低碳技术创新谈判中的应用进程,可知双方推动自身理念、提升自身谈判话语权的方式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在UNFCCC制度内推动全球气候谈判,仅在框架性问题上融入“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但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而发达国家则是在UNFCCC制度外,通过将经济与气候议题相挂钩,使“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很好地体现在了UNFCCC具体制度的构建上。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时期的谈判中,之所以以“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为主导,主要是因为当时发达国家虽然在低碳技术创新领域具有先驱优势,但单凭此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在谈判中的话语权。比如,其曾试图将全球气候变化视为一个技术问题,提出将气候谈判事宜交给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这一技术部门机构来组织和协调,以增强自身在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导权。但是,发展中国家抱团发声,呼吁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发展问题,应归属于政治范畴,必须由联合国大会来组织,最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成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并作为气候变化政府间谈判的唯一程序[26]。也就是说,这一阶段发展中国家是依靠道德优势才使得“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在框架性条约中得以体现的。
在京都会议与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时期的谈判中,之所以被“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所主导,是因为发达国家不再只是凭借低碳技术优势,而是将经济这一传统优先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相互套嵌,不仅通过碳交易机制强制性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所推销的低碳技术创新类型,而且还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增强其碳定价权[27],以此来增加在低碳技术创新谈判中的话语权。据统计,1985—2011年,不到10 % 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涵盖环境议题,但仅2012年,发达国家就凭借其经济优势在17个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都涵盖了环境条款,之后欧盟又接连推动了在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2013)、欧盟—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2014)、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2016)、欧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2017)中专设“贸易与可持续发展”条款,用来探讨碳交易定价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规则,分享国内和国际碳市场的建设以及低碳技术创新的提升与优化等信息。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在未脱离UNFCCC的前提下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融入气候议题,并将其引领为一种趋势,不仅使碳交易机制不断得到强化,而且也使自由贸易协定逐渐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28],更使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得到很好的贯彻。
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肆虐难以长期执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相继退出或威胁退出《京都议定书》,全球气候谈判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之后陷入了低迷。此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凭借在低碳技术创新领域的发展以及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贡献越来越大,虽然从过去的被动参与转向了主动引导,但仍然是在UNFCCC制度内推动《巴黎协定》的签署和生效,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上也只是争取到了“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进行转让”“合作倡议”等比较模棱两可的规定。
3.2 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在未来低碳技术创新谈判中联结的路径既然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区域自贸协定等制度外机制来推广“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那么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后巴黎时代的谈判中,是否能借鉴议题挂靠方式来提升话语权,并推广“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呢?就当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与国际贸易体制而言,该设想是可行的。
首先,《巴黎协定》赋予了经济贸易等制度外议题与气候问题相互嵌套的合法性。《巴黎协定》创新性地将减排模式由“自上而下的强制责任”转向了“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在第6.2与6.3条中提出了减缓成果国际转让机制(ITMO),允许各国可以自愿灵活地选择减缓成果转让的形式和途径,更加务实地实现国家所提交的自主贡献预案。也就是说,联合国保留并提出了新的体现“经济—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的相关规定,这一方面在于机制创建需要较大的成本,一旦成立不会轻易被废弃,更多的是去完善;另一方面在于经济贸易的刺激有助于推进多元行为体达成实质性低碳减排举措。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中心逐渐东移,新兴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在碳市场博弈中不再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可以利用经济韧性等优势来提升低碳技术创新等自主研发能力以及在谈判中的话语权,进而继续推动惠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技术相适应”的生态现代化理念。
其次,以中国国内经济大循环为主体来促进低碳产品升级,将优势产品自由化换取技术转让自由化作为后巴黎时代中国气候谈判的基本策略。鉴于中国和发达国家的低碳产品同质性较低、互补性较强,中国应立足于国内供需循环、产业循环、市场循环以及体制循环,进一步在纵深上搭建起完善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在顶层设计上,继续将绿色治理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在技术创新研发平台上,打造环保科技创新试验区、环保综合治理技术服务区、国际环保技术合作区、环保高水平人才培养教育区等工业园区;在生态区域联动上,推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协同保护,共建绿色价值链,以此为促进低碳产品升级形成正向的合力。
最后,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济发展新格局来促进技术贸易自由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14个明确涵盖环境议题的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了合作关系,2020年11月又签署了全球体量最大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是一个高于WTO自由化标准、高质量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协定,吸引了原与欧盟签署自贸协定的日本、澳大利亚、越南等国。且中欧正协商联手引领全球自主贡献力度提升,激发新一轮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浪潮[29]。虽也有学者称这可能会加剧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竞争,但事实上中国并没有要与其对立,而是正在努力尝试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前身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发达国家主导的高水平经贸协定[30]。这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存的区域自由贸易区将为中国推广自身低碳规则的国际化和技术贸易自由化提供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与低碳技术创新谈判进程的推进之间存在着共变性,如果区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能够平等自由协商机制建设,相对应的低碳技术创新谈判也能得到实质性推进,两种生态现代化理念也可能在相关协议中得到双赢的体现;反之,双方的对立则可能会更加僵化。但不管该过程如何演变,可以明确的是低碳经济发展是大势所趋,全球气候治理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虽挫折不断,但始终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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