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北京 100035
2. Foreig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Center,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eijing 100035, China
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在1995年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之家》(Our Global Neighborhood)研究报告中指出全球治理涉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是一个多主体的互动过程[1]。多元性、多层次性主体是全球治理最突出的属性之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发国际社会各方的核心利益变化和重大关切,全球气候治理也日益成为引领全球绿色秩序建构的着力点。不断演进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一般包含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目标等,其中治理主体被认为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最具主观能动性要素,集中体现在全球气候问题需要治理主体去认知及改造,而在此过程中,治理主体既可以发挥建设者的角色,也可以发挥制约者的角色。国家主席习近平2020年11月在20国集团领导人利雅得峰会“守护地球”主题边会上致辞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我们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应对气候环境领域挑战” [2]。随着全球治理的深刻演化,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在持续变化,特别是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变化、新主体的产生及兴起等。面对严峻的全球气候问题及治理赤字,特别是不同治理主体对气候变化的认知、责任与行动存在分歧,加强对治理主体现状和趋势的研究更具有必要性,也为基于治理主体视角深化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1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内涵与意义随着全球化和全球气候治理的深入发展,合力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等全球性挑战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景,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化也从而生成并迅速发展。
1.1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内涵气候变化属于最为典型的“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问题之一[3],随着非国家治理主体的广泛、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涉及的治理主体之多,可以说囊括了所有人、所有部门、领域和国家,基于气候变化治理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超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和次国家行为体,基于气候变化治理主体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个体、集体及个体与集体的互动与组合。随着全球气候治理的复合性属性持续强化,基于政治主体、经济主体、文化主体和社会主体等的划分也占据重要地位。学界关于全球气候治理主体视角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现有主要学术观点有:第一,在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的约束性不足、国家间发展竞争及利益冲突带来的关系失调[4]、国家面临国内外双层博弈等都是全球气候治理赤字的重要来源[5]。第二,全球气候治理系统是一个复杂、多变和持续的一系列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进程,当前正在走向多元化、共同化治理[6],议题网络(Issue Network)、政策协调网络(Policy Networks)和全球公民社会等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7]。第三,气候变化“认知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ies)基本形成,这为塑造了气候变化领域的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奠定了认知基础[8, 9]。第四,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等纷纷推出和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绿色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治理主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能力不断提升。加速所有利益攸关方适应气候变化并让更多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群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决策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要求[10]。上述研究等都为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深化研究创造了良好基础。当前学界从全球气候治理主体视角的研究存在一个普遍的特点:尽管对全球气候治理主体进行了多方面的解释,但面对日新月异的全球气候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变化,如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化方面影响主体关系并塑造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
结合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展,本文将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内涵界定为:在治理主体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并决定着应对气候变化成效的背景下,在全球化、信息化和去中心化等因素催化下,全球气候治理主体间的气候利益趋同化、责任共同化,并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等原则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
1.2 推进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的意义全球气候治理进程面临来自主体方面的多重挑战。温室气体排放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性(Externality) 问题之一,这将导致产生主体间不公平性的认知,特别是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划分、差异性的气候变化敏感脆弱区域、部门和团体等。严重的不平等往往使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遏制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变得更加困难[11]。气候和环境具有全球公共产品的特征,这又需要治理行为者之间的高度协调和信任。集体行动困境在国家间气候谈判、治理方面表现比较明显,也加剧了全球气候治理赤字。单边主义,特别是大国的单边主义导致全球气候治理谈判失效,矛盾不断产生、积累。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起着全过程、多层次的核心作用,然而近几十年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集体忽视了对国际体系过程和国际社会中复杂关系的研究[12]。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在集体行动、关系、规范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内在问题,这也导致了当前即便国际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和次国家行为体对全球气候治理的投入越来越大,但实际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全球气候治理主体之间利益、责任和命运等方面的关联性越来越强,这对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主体合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曾指出:“巴黎协议应该有利于凝聚全球力量……协议应该在制度安排上促使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除各国政府,还应该调动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全社会资源参与国际合作进程,提高公众意识,形成合力。” [13]
2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的基础与进展随着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的多方面基础日益夯实,主体共同体化取得了较大进展和积极成效。
2.1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的基础 2.1.1 气候问题已经得到全人类的充分重视和理性认知近十年来全球二氧化碳平均浓度水平屡创历史新高。面对严峻的科学目标与政策行动间的差距形势,政府等不起,我们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也等不起[14]。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发布的《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指出,一旦到达气候变化临界点,造成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不可预知且颠覆性的改变[15],以科学启迪大众认识到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的益处。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于2020年10月发布了《灾害的代价2000— 2019》报告,指出全球气候灾害数量在21世纪的前20年出现了快速的上升,极端天气已经成为21世纪最为主要的灾害来源[16]。当前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和传播的主体越来越多元,特别是体现在高等院校、智库、企业、非政府组织、专家等主体的贡献,丰富发展了气候变化认知共同体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在以全球气候变化为代表的全球性威胁面前,没有哪一个国家、部门和领域能够独善其身,人与人、人与自然已经成为休戚相关的共同体。全球气候治理已经从人类外部生存挑战转变为人类发展的内在需求、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全球气候谈判为例,全球气候谈判进展被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风向标。目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主要呈现出欧盟及成员国、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77国集团+ 中国三大谈判势力,三者都是促进全球气候问题有效解决、建构全球气候治理秩序的关键治理主体。在共同的利益和道义基础上,深化人类集体利益与各国利益的耦合、深化各国的责任和权利关系是促进气候国际合作的新要求。应对气候变化植根于全球绿色与低碳转型、大国责任与担当等进程中,当前全球气候谈判各方都更加重视大国示范、国家自主贡献和绿色转型,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成为国家新的理性诉求。此外,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人与自然共生关系的深刻思考,启示人类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1.2 全球气候治理进程走向去中心化、信息化和市场化全球气候治理缺乏有效的权威性组织,多中心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现状[17]。随着全球化、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参与气候治理的限制已大大降低,气候行动的本地、国家和全球交融性更强。知识、技术型专家群体也日益成为参与、促进全球治理的基石[18]。全球气候治理呈现出两个去中心化态势:一是规范上去西方中心化,二是主体上去国家中心化。全球气候治理去中心化,并没有降低传统国家的国际责任和治理效能,反而通过提升公众认知和国家内部次行为体的参与,提升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并加速向各领域广泛渗透,数字化、网络化方式的兴起正在改变传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形式,成为带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全球气候治理也在此形势下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特别是主体的裂变式增长和创新式组合。随着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多元化,特别是企业、智库和非政府组织等群体性参与以及信息化、科技化等支持,一个去中心化的全球气候治理互联互通网络正在形成。涵盖多主体、多行业和多领域的碳市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路径,当前从超国家、国家到地方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广泛建立和运行。欧盟于2005年启动了全球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当前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并对欧盟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较之1990年至少减少20 % 的目标作出了重大贡献[19]。目前,中国是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中国政府2021年正式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近年来,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多国碳市场平稳、持续的前进并逐步走向完善。
2.1.3 次国家行为体、超国家行为体迅猛发展且与国家形成了功能互补的关系全球气候治理正走向以国家为基础的多中心、多层级状态,并展现出凝聚全球力量、鼓励广泛参与的新变化。从近30年全球气候谈判来看,多利益攸关方(Non Party Stakeholder)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中越来越被重视和运用,成为促进国家提升气候雄心的社会基础。近年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转向政策和市场并重,特别是非国家行为体的广泛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主体汇聚政治主体、经济主体、文化主体和社会主体等各利益相关方,主体种类繁多、价值观念各异意味着很难在具体问题上达成高度一致,但在推动全球绿色发展等宏观方面呈现较为乐观的合作态势,并通过各自能力、自主贡献等方式影响全球气候治理进展。例如,智库在政策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共产品提供和公共外交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企业在绿色技术、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需要全主体的参与,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智库、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作用,与传统的主权国家形成互补关系,持续深化《巴黎协定》,奠定了世界各国、多利益攸关方广泛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行动的基本格局。联合国气候行动高级别倡导者(High Level Climate Action Champion) 领导下的马拉喀什全球气候行动伙伴关系(Marrakech Partnership for Global Climate Action),旨在加强各国政府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团结合作,促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协同性、系统性落实《巴黎协定》。
2.2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实践进展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的实践进展具有较强的创造性和自发性,特别是在道义、政策和战略等方面。
2.2.1 在道义上,人类之间、人类与自然的命运休戚与共的共识持续深化良好生态环境是最为公平、普惠的公共产品,全球气候治理具有很强的道义性和国际责任性。气候问题的跨界性要求各国协作以加强全球气候治理,而各个国家国情不同,需要共同的利益为纽带把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凝聚在一起[20]。全球气候治理主体间不是单纯的竞争对手,总体上呈现既合作又竞争但趋向于共同诉求的特征。全球气候、环境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国际社会需要从整体性、创新性的视角加以应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共同且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分歧逐步缩小,以新兴大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群体与发达国家的气候承诺走向一致,政府间全球气候谈判在曲折中不断进步。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等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聚焦,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响应越来越显著,经济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脱钩”的基本趋势显现并强化。国家高度重视个人、企业、智库等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价值,而个人、企业、社会等主体也广泛将应对气候变化视为自身的责任之一,这是近年来全球气候治理最广泛、深刻的变化之一。例如,2021年1月欧洲投资银行(EBI)发布的第三版气候调查显示,84 % 的中国民众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对减缓气候变化产生影响,这个比例在欧洲和美国是72 %[21]。随着人类世进程的加快,所有的国家都应重新设计各自的发展道路,为地球生态安全负起责任[22]。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福祉的基础,人类之间、人类与自然的命运休戚与共的共识持续深化,为弥合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减排差距、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奠定了牢固的道义根基。
2.2.2 在政策上,主体共同体化的治理基础正在夯实及固化截至2021年1月,已经有189个国家批准了《巴黎协定》 [23]。美国是现今唯一一个在批准《巴黎协定》后又正式退出的国家。《巴黎协定》明确了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包括化石能源公司)、城市等治理主体正在将碳中和(Carbon-neutral)纳入其发展的愿景和战略规划中。中国不仅是达成《巴黎协定》的重要贡献者,而且是落实《巴黎协定》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4],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担当,提升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和雄心,顺应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积极引导全球绿色秩序变革方向。韩国、日本等国家也将相继推出碳中和目标。总体上看,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和南非等诸多国家正在通过政策宣誓、行政命令、制定法律和提交联合国等形式致力于实现碳中和。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城市和公司正在建立碳中和目标,碳中和的主流化、全球化趋势将带来新的气候治理动能及空间,将推进以绿色化为主驱动力的全球气候治理。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治理能力都不同,但国家共同性、系统性应对气候变化的事实总体形成,各项应对气候变化举措的协同性和耦合性不断增强。200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提出了绿色新政概念,2020年国际社会提出了后疫情时代的绿色复苏概念[25],绿色主张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形成了全球性绿色发展浪潮,全球气候治理的动能在不断加强。
2.2.3 在战略上,全球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径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相得益彰全球气候治理不仅需要自上而下调整各个国家的气候战略和国际合作秩序,而且需要汇聚来自从个人、企业和地方等非国家治理主体的自下而上的务实行动。《巴黎协定》的达成与执行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以具体的治理政策、行动为重点的新阶段。《巴黎协定》奠定了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国际治理机制的基础,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事业建章立制。《巴黎协定》注重“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及其持续提升的气候目标与雄心,实际上也要求更多主体的参与和贡献。联合国多边气候制度日益强调引领和动员,特别是《巴黎协定》框架下国家自主贡献承诺与加强政治动员的直接联系[26],这为更为广泛的参与者奠定了政治基础。个人或公众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微观行为体和利益攸关方,普遍关注气候变化。企业和城市等处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前沿,基于这些主体的行动,将产生示范性影响并成为广泛性趋势。联合国日渐将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作为开展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方式,强调私人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作用。随着民众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意愿、能力持续提升,政府也在将更多的资源倾斜到气候变化治理上。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新旧挑战,只有在各个主体间构建一种相互补充与相辅相成的关系,才能形成一个持续的合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基于共同目标支持企业、智库、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发挥其特长,是共建人类美好未来的可操作性方案。当前,欧盟正在推动《欧洲气候公约》(European Climate Pact),旨在深化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合作与团结,使每个行业、每个人都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中国倡导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致力于公平性治理和可持续性治理,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事业作出了引领性贡献。
3 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存在的问题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难以一蹴而就,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各种挑战,特别是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发展到一定规模和程度后,往往会面临“内卷化”或停滞不前等困境。
3.1 领导权和话语权的竞争全球气候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并与各国的国际形象、发展方式、发展权利和对外关系等直接相关。全球气候治理已经不仅仅是科学问题和环境问题,还是经济问题与安全问题。在此背景下,全球气候治理也成为各国争取其利益的重要抓手。各方在全球气候治理负担的不平等和受益的不平等,使得大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力与话语权的争夺嵌于气候谈判、合作及行动的过程中。美国长期寻求建立以美国为核心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力图掌控全球气候治理路径的主导权。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的领导力与话语权不足,不仅面临着更为严重的气候灾害及复合风险,而且在全球气候治理与全球秩序转型相互影响的背景下面临不利的处境。
3.2 重大气候议题的分歧实现碳中和等目标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度控制和降低全球碳排放的要求,全球碳市场被广泛认为是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碳中和成本等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巴黎协定》的关键。全球碳市场建设被认为是汇聚全球各方面主体和力量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创新。然而,各国政府在气候谈判上对全球碳市场建设谈判分歧依然较大,并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第2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各缔约方仍未就碳市场机制的实施细则达成一致。此外,应对气候变化要求各国减少碳排放量、尽快实现碳中和等,这导致了各国国内经济发展与承担减排义务的矛盾,以及国内国际双重博弈的现实,导致全球碳排放总量屡创新高。应对气候变化直接关乎全球绿色秩序转型与建构,各方的规范塑造、利益偏好不同,全球绿色转型进程中的气候治理分歧将是常态。
3.3 全球动荡变革期的外部性干扰国际经济、科技、安全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27]。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变化风险是应对动荡变革期的任务之一。从宏观上看,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全球公共产品提供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球公共利益的行动,迫切需要在一个和平、合作的全球秩序下进行,以及加强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基础设施的重大需求的满足[28]。面对日趋复杂、动荡的国际形势,气候与环境国际合作是最易受到冲击的领域之一。欧美民粹主义大行其道让气候国际合作受挫,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让一些关键气候、环境议题谈判搁浅,美国气候政策极化的外溢效应变得深刻复杂。中美两个最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失调和战略竞争加剧,也对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构成了较大挑战。在全球进入动荡变革期的大背景下,大国竞争与地缘政治对抗性的风险上升,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将面临一系列外部性干扰和冲击。
4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了宝贵启示[29]。面对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化新形势,有必要深化、创新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的发展路径,特别是加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的未来。
4.1 以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原则适应治理主体共同体化新阶段全球气候治理迫切需要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下推进各行为体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适应多中心、多层级治理主体发展形势。面对共同体发展的新形势,加强交流是基础,也需要在交流中实现合作与共赢的道义深化、关系深化,形成各方在治理方案供给、治理行动实践上相向而行,在追求共同体利益时也能实现自身利益,在寻求个体发展时促进共同发展,拓展全球气候治理的协同性收益,推进国际社会福祉最大化。各个治理主体主要发挥与其主体责任相称的建设性的价值,通过相向而行,久久为功,共同谱写全球气候治理新进程。从长远上看,只有共同体从全球气候治理实践中获得气候安全的收益,才能有效化解全球气候治理主体之间的张力。各方应基于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原则,深化密切协调与互动,不仅需要更具雄心的自主贡献,而且需要凝聚全球气候合作的合力并推动整体方案的落实。
4.2 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治理主体关系治理主体的身份失衡,特别是主要行为体的身份失位、越位和缺位等,导致了环境治理赤字和失效[30]。在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新形势下,一系列治理主体的理念更新、关系变化、能力变化,特别是自下而上、各自能力和大国示范等规范新发展,越来越多的减缓全球变暖的政策从愿景走向行动,越来越多的全球气候治理创造性行动迈上世界舞台,这都为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主体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正如2020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倡建提振雄心,形成各尽所能的气候治理新体系[31]。基于合作、发展、公平等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主体间关系是国际社会进一步发挥思想、行动的自觉性及创造性的基础。鉴于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及其关系的重要性,在交流互鉴、合作共赢基础上科学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主体走向,对开创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新局面有重要推动意义。
4.3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未来各个主体以应对气候变化相向而行,对消极或不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者加强约束,并共同探讨将应对气候变化主流化做得更好,才能在全球气候治理这个当今世界最能体现人类共同命运的全球性问题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各个主体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愿望相同,应对气候变化危机挑战的利益相同。首先,要将全球公共利益与各个主体利益协同起来,推动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交融,推动各方各施所长、相辅相成,建立及运行一个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规范,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底色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其次,在后疫情时代,国际社会应坚持绿色复苏的气候治理新思路,从绿色发展中寻找发展的机遇和动力。对于未来,全球气候治理是变得越来越复杂与破碎,还是变得有效和协同,这取决于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关系及规范程度。因此,最后要弄清不同主体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引下加强共同体建设及其关系塑造,将为气候变化治理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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