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湖南长沙 410125
2. Institute of Subtropical Agriculture,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Changsha 410125, China
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由来已久,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数据显示,我国土壤镉点位超标率达7.0%①,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长江三角洲是土壤污染问题较突出的地区之一。耕地重金属污染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耕地生态系统健康[1, 2],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中将“保护耕地资源,防治耕地重金属污染”列为未来时期农业可持续发展重点任务;“十三五”规划把“开展1000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4000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列入100项重大项目之一。
① 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
湖南作为“有色金属之乡”,是中国南方耕地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省份[3], 且重金属污染种类较多,有Hg、As和Ni等[4],长株潭地区是湖南省内耕地重金属污染最为典型的地区,该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以Cd为主[3]。2013年农产品镉超标问题爆发,湖南粮食市场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同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2014年,湖南省启动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项目。该地区耕地修复试点所采用的“VIP+n”②新技术模式, 经室内模拟和小田试验证明治理效果显著[4, 5]。但长株潭试点项目不同于模拟实验,也不同于小面积修复,该试点项目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面积大,共计170万亩,其中耕地修复面积156万亩,是目前全国乃至全世界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面积最大项目;二是试点区域分散,最多时涉及长株潭3市19个县市区;三是修复技术多且个别技术操作复杂。因此,大面积修复试点能否达到小面积修复效果,实现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科学管理、技术措施高效实施非常关键。行为管理科学理论认为,人的因素是管理的首要因素。修复主体作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的参与者和直接实施者,其实施质量对治理效果具有关键作用。因此,研究修复主体及其实施行为很有必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中,修复主体类型多样、分布广、数量大,因此对该试点项目进行实证研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有用性,其修复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② V为种植镉低积累品种,I为优化优化水分管理,P为施用石灰,“VIP + n”是指在VIP基础上配合施用叶面阻控剂、施用土壤调理剂、深耕改土和增施有机肥等技术。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的重点关注,当前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耕地重金属污染基本状况,如曾希柏[6]、陈卫平[7]、Ying Huang[8]从全国视角研究了中国耕地重金属污染状况,整体来看,全国农业主产区农田重金属累积趋势明显,高风险区域农田重金属超标较严重;穆莉[9]从县域角度分析了湖南省某县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概况,研究发现该县的农田生态风险的主要来源是Cd, 该污染主要与工业污染源有关。二是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10],众多学者目前已从物理、生物、化学等角度针对重金属污染耕地提出了许多修复技术[11-15]。三是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如邱孟龙等通过优化赋权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了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模型, 并对珠江三角洲进行风险影响因素分析[16]。四是相关政策制度研究,如严俊等运用条件估值法, 研究得出广西环江县大环江流域农户平均受偿意愿下限为12 630.75元/(hm2·a),为当地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17],郝亮等基于利益相关者和政策过程理论, 对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粮食收储部门、科研单位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发现不同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行为特征构成了试点区错综复杂的治理格局[18]。修复主体是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者,开展修复主体研究是检验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和保证修复效果的重要基石。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修复主体的研究主要以分析农户的修复意愿以及技术采纳为主,如李颖明等从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技术角度分析农户采用特征及影响因素[19]。总体而言,有关修复主体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对修复主体的基本情况,如类型、数量、各类型修复主体的治理面积差异,以及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的深入研究。
鉴于此,本文拟以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区为研究区,深入了解修复主体基本情况,并从落地率、实施时效、质量评分多个维度对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进行对比研究。本文对开展规模同等、地域相似的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选择高效、合适的修复主体具有积极借鉴作用,以期为完善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政策提供依据,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 研究过程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本文所用数据全部来源于项目组2014年和2017年对长株潭试点区的实地调研,2014年共计调研了15个县市区,2017年共计调研了10个县市区①。调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对所有市县农业主管部门通过问卷和访谈进行普查。抽样调查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根据修复面积大小在试点县市区随机选择4~8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随机选择3~5个村,入村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调查对象有长株潭试点区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农技推广部门,以及参与修复的企业、监理单位、合作社、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大户、农户等,可分为修复主体和监管主体。
①2017 年长株潭修复规模有所缩减,只有 10 个县市区进行了重金属污染耕地的修复。
对修复主体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特征、耕地修复情况(实际治理面积数与任务面积数、修复技术实施方式、技术实施日期等)、技术实施评价(实施质量自我评分等)三个部分,对监管主体的调查也分为上述三个部分,内容略有不同,耕地修复情况为所监管对象实施情况,技术实施评价为对监管对象的质量评价。问卷设计充分考虑调研对象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根据社会统计学中样本确定的要求, 2014年和2017年试点区调查问卷情况如表 1所示。
调查对象中,农户占49%,大户占14%,合作社占13%,企业占9.8%,农技站占2.1%,监理单位占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占9.1%。根据表 2,年龄结构上,41~60岁的调查对象所占比重最大,占66%左右,总体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上,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数仅占25.06%,表明试点区群众文化程度整体不高;身份特征上,兼业占21.02%,政府任职占10%左右,表明试点区群众普遍专职务农。具体如表 2所示。
为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数据收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①调研对象多样化且具备修复实践经验,如质量评分中的他评主体有农技站人员、各级政府修复参与人员、第三方监理等;②把握数据可靠性,实时核对治理企业和第三方监理日志、政府文件等资料;③评价指标内涵多元化,如质量评分应包含治理物资数量是否充足、物资撒施均匀度如何、有无违规操作行为等。
1.2 研究方法 1.2.1 评价指标选取和权重确定鉴于修复主体实施效果方面还没有相关评价体系,本文从工作效率角度出发,运用德尔菲法,遵循科学性与全面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评价体系。德尔菲法是依据系统程序,通过专家进行多轮次调查,综合各自匿名发表的意见进行预测并达成一致的结构性方法[20, 21]。运用德尔菲法确定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主体实施效果评价指标及其权重的步骤如下:①根据专业背景和工作成就,从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等机构选择不少于10人的专家组成咨询小组;②设计调查表,进行专家组问卷调查;③回收调查表并进行统计处理,根据统计结果,制作第二轮调查表,直至调查数据趋于一致;整理调查报告,最终确定评价体系(表 3)。
落地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按照技术规程,修复主体在实施某一项修复技术时,实际实施修复面积与修复面积任务之比,能基本反映技术方案与实际操作的吻合度。实施时效为物资从出库至临田各环节所用时间之和,直观反映各修复主体治理过程中的时间差和时间优势。质量评分是指修复主体实施修复技术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状况,每项修复技术都有特定的质量评价指标。镉低积累品种质量主要指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生石灰、叶面阻控剂、土壤调理剂、有机肥施用质量包括治理物资质量及施用数量、均匀度;水分管理质量指灌水深度及时间与技术规程的符合度;深耕改土质量主要看翻耕深度。质量评价采用评分方法,包括自评和他评,满分为100分。
1.2.2 数据标准化处理采用极差标准化法对评价指标原始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
(1) |
(2) |
式(1)为正向指标标准化处理计算公式,式(2)为负向指标标准化处理计算公式。其中,i≤j≤n,Yi为第i个样本的标准化值;Xi为第i个样本对应的统计值;minXj为n个样本中的最小值;maxXj为n个样本中的最大值。
1.2.3 计算综合得分利用加法合成法求取各项技术的总得分:
式中,Zi为综合评分值,Yi为单个指标评价值,Wi为指标权重,n为个数。
2 修复主体类型及变化 2.1 修复主体类型本文所研究的修复主体,是指对管理主体负责,实际操作修复技术措施的主体。例如,企业是修复任务承包主体,如果企业组织企业员工或聘请专人实施修复技术,则企业是修复主体;若企业将修复任务分给承包区域内的农户实施,则企业为管理主体,修复主体是农户。据调研,2014年与2017年,该试点项目参与治理的修复主体有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各种形式专业队、科研院所7种类型,主要修复主体为农户、大户、合作社、村组专业队、企业5种类型,其余2类数量微乎其微,因此本文只研究这5类主要修复主体。
2.2 修复主体数量及变化 2.2.1 修复主体数量表 4反映了2014年和2017年试点区内主要修复主体的数量情况。2014年,农户占比超过99%,其他4类修复主体数量之和不到1%;2017年,农户占比约为98%,其他修复主体数量之和不足2%,可见农户是试点区内最多的修复主体,5类修复主体数量分布极不平衡。
从2014年到2017年,各修复主体增长率分别为农户-55.90%、大户19.19%、合作社150.67%、村组专业队293%、企业78%,修复主体数量变化呈以下特点:农户大幅减少,大户平稳增加,合作社、企业快速增加,村组专业队急速增加。
2.2.3 单个修复主体平均修复面积表 5反映了单个修复主体的平均修复规模。2014年与2017年,单个农户修复面积均不到1hm2,而其他修复主体的单个主体修复面积达几十、上百公顷。单个企业修复面积最大,其规模是单个农户的千倍。可见,整体上,不同修复主体的单个主体修复规模差距大。
2017年与2014年相比,5类修复主体的单个平均修复面积均大幅增加,其增幅如下:农户99.61%、大户588.78%、合作社56.04%、村组专业队68.63%、企业126.04%,修复主体的个体治理规模呈明显扩大之趋势。
2.2.4 修复主体数量和修复面积变化原因分析第一,工作推进模式转变。2014年主要采用政府行政推进型模式,绝大部分治理任务由农户实施,因此农户数量显著多于其他修复主体。2017年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①,企业参与数量快速增加, 并且合作社、大户因企业与其合作,数量也随之增加。而农户则因模式转变,数量大幅减少。
① 第三方治理模式,即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资质且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第三方,承担一定区域的重金属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逐步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规范化、专业化。
第二,修复主体自身因素。种粮效益较低[22],农村人口老龄化、妇女化趋势明显[23],修复技术劳动强度大,因此农户参与意愿低迷。而土地流转和相关政策支持等原因,使大户、合作社成为当前推广农业科技的重要载体[24]。企业所具有的规模化经营、管理体制健全、技术创新能力强等优势,使其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一承接主体。
第三,规模化经营水平低。企业对修复技术措施实行总承包后,大部分企业还是将种植镉低积累品种交给农户实施,这一方面解释了为什么2017年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后农户仍然是数量最多的修复主体;另一方面,截至2016年,湖南省规模农业经营户②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仅占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2.84%,低于全国水平(4.10%)和东部地区水平(4.37%);农业经营单位③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仅占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2.78%,低于全国水平(3.48%)和东部地区水平(3.90%);规模农业经营户②占农业经营户的0.94%,不及全国及东部地区水平(分别为1.92%、1.84%)④。可见湖南省虽然是一个农业大省,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水平较低,从而导致农户仍是数量最多的修复主体。
② 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③ 农业经营单位,指湖南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④ 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数据来源: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3 实施效果分析 3.1 落地率表 6反映了2014年、2017年5类修复主体的修复技术落地率。2017年各修复主体的落地率都较高,大部分在90%以上,表明2017年的修复技术落地情况较好;与2014年相比,2017年各修复主体落地率均有明显提高,其增长率如下:农户29.06%、大户33.88%、合作社10.54%、村组专业队19.32%、企业11.70%。其中2014年合作社落地率最高,2017年为企业。
表 7反映了2014年、2017年5类修复主体的实施时效水平。可以发现:第一,不同修复主体的实施时效水平差异显著。例如,2014年的施用石灰,农户时效为12天,企业只有3天;2017年的施用土壤调理剂,大户平均花费10天,而企业只需3.7天等。第二,2017年大部分修复技术实施时效水平有所提升,说明2017年修复主体的整体治理效率比2014年高。第三,仍存在2017年实施时效水平不如2014年的情况,如村组专业队、企业的土壤调理剂,合作社、企业的优化水分管理和生石灰。因此,在未来的修复工作中应当注意时间效率问题。
表 8反映了2014年、2017年5类修复主体的质量评分水平。一方面,2017年大部分修复技术质量评分均在95分以上,且各修复主体质量评分平均值分布集中,表明2017年修复技术实施质量整体较好,且各修复主体差距不大。另一方面,与2014年相比,2017年各类修复主体实施质量评分增长率分别为农户87.19%、大户57.85%、合作社14.47%、村组专业队32.20%、企业13.45%,可见2017年各修复主体实施质量均有较大提高。其原因为,经过多年实践,修复主体对修复技术了解程度和操作熟悉程度加深,从而提升了实施质量。总体来看,2014年企业实施质量评分最高,2017年为大户。
将落地率、实施时效、质量评分原始数据标准化处理后,根据德尔菲法确定的指标权重,运用式(3)计算出综合得分。
表 9反映了2014年和2017年5类修复主体的综合得分。由表 9可知:第一,同一修复技术下不同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具有显著差异。例如,2014年优化水分管理中,村组专业队综合得分为93.03分,农户只有4.9分;2017年种植镉低积累品种技术中,企业综合得分为99.71分,而农户只有60.03分等。具体来说,种植镉低积累品种企业、合作社实施效果较好;优化水分管理村组专业队实施效果较好;施用石灰和深耕改土合作社实施效果较好;施用叶面阻控剂和土壤调理剂企业、大户实施效果较好;有机肥大户、农户实施效果较好。第二,从平均值来看,各修复主体综合得分增长率为农户315.43%、大户250.39%、村组专业队50.43%、合作社37.54%、企业22.52%,表明2017年各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均有显著提升。但2017年也有部分措施不及2014年,如合作社的优化水分管理、企业的施用石灰。第三,2014年和2017年,修复主体实施效果综合得分均是企业最高,农户最低,合作社、村组专业队、大户分列第二、三、四位。
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作为一项庞大且复杂的治理工程项目,无论是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都有众多因素影响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经调研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不同修复主体产生不同实施效果的因素,可以归纳为经济、政治、社会、自然、实施个体、技术实施难度6个方面,具体如图 1所示。
经济因素方面,总结成一点就是修复主体的经济实力问题。第一,修复成本大,一般修复主体难以承担。第二,经济实力雄厚的修复主体,能购买或租赁更多机械设备,聘请更多劳动力。第三,资金实力较雄厚,金融风险相对较小。
政策因素方面,对修复主体实施效果产生影响的途径在于相关政策能引导、规范、制约修复主体的治理工作和治理行为。长株潭试点中,政策因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技术支撑政策,如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为修复主体提供了技术指导;二是工作推进政策,如打造第三方治理开放平台,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治理组织实施模式,便于完善修复主体的组织结构;三是责任考核政策,如省级管理部门制定试点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负责组织修复效果总承包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专家论证,评价第三方治理效果等,制约修复主体的治理行为;四是保障政策,如构建安全利用耕地长效管护机制,保障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
社会因素方面,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第一,宣传和技术培训力度。调研发现,企业、合作社、村组专业队、大户的受技术指导次数显著多于单个农户,通过培训和技术指导后,其修复意识和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单个农户。第二,监管到位程度。监管到位,有利于保障修复主体将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第三,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灌溉沟渠、水塘水库设施完善的地区,能促进优化水分管理技术的实施,特别是在干旱时节,方便及时补充灌溉水源。而机耕道和乡村道路通达度则影响修复主体实施便利度。第四,生产生活习惯。修复技术如果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相左,则不利于技术的落实。
自然因素方面,耕地的自然属性,如地形地貌、地块大小影响修复的机械化程度,排水性能和保水性能影响耕地的水分管理等;气候,如干旱影响优化水分管理的水源;耕地分布分散或距离较远,会增加工作量和治理成本,影响工作进度。
实施个体因素方面,主要是实施个体的人员素质,如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对新事物的理解程度和接受程度等影响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一般认为,年龄适中、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对新事物的理解程度和接受程度较高的,更有利于修复技术的落实与推广。
技术因素方面,如优化水分管理技术,实施时间跨度大,作物每个生长季的技术要求不一样,操作难度较大,人工施用石灰易造成身体损伤,等等。
4.2 单项技术实施效果差异影响因素分析 4.2.1 种植镉低积累品种据统计数据,虽然镉低积累品种主要由农户实施,但是其实施效果最低(表 9)。其原因有:第一,部分农户对镉低积累品种认可度低,认为此类品种产量低、抗病性差;第二,农户习惯多年种植的品种,换品种不放心;第三,农户主体数量大,区域分散,难监管。
4.2.2 优化水分管理优化水分管理修复技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群众配合程度要求较高(该技术要求全生育期淹水灌溉,与传统耕作方式有较大差异);二是需熟悉地块、水源分布,以及灌溉沟渠设施情况;三是管理时间长;四是对水源要求高。
数据显示,村组专业队该技术的实施效果最好(表 9),其原因与村组专业队的以下优势有关:第一,村组专业队一般由当地村组干部组建,群众基础扎实,村民配合程度高;第二,村组专业队一般聘请村内农民承担管水任务,村民管自己的田,一方面放心,另一方面可获得劳动报酬,劳动积极性高;第三,村组专业队对治理区域情况,如农田地理位置、灌溉沟渠使用状况、灌溉水源所在地等非常熟悉,修复工作更易顺利开展。
相比之下,农户的难点在于:第一,农户一般要外出务工,难以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实施;第二,难以接受农田长期淹水,担心不利于水稻生长。企业的难点在于:第一,缺乏良好的群众基础;第二,田间信息难以充分掌握;第三,实施时间长,企业交通、食宿成本高。
4.2.3 施用石灰生石灰施用最大的难点在于人工撒施对人体伤害较大,易灼伤皮肤,而农户普遍都是人工撒施,所以农户生石灰施用情况较差(表 7~表 9)。2014年企业生石灰施用效果最好,2017年合作社生石灰施用效果最好(表 9),分析其原因为:企业和合作社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拥有撒施生石灰的机械设施,所以都取得了较好的施用效果。
4.2.4 施用叶面阻控剂和土壤调理剂叶面阻控剂和土壤调理剂的技术实施特性较接近,修复主体实施效果差异较一致,因此对两项技术一并进行分析。2014年,这两项技术农户和大户的实施效果较差,其原因在于,群众认识度不高。据调研,农户和大户对叶面阻控剂和土壤调理剂的性质和作用了解不深,甚至从未听说过有此类治理产品,因而影响了实施质量。通过宣传培训和两年的项目实施,叶面阻控剂和土壤调理剂证明具有一定的降镉效果[25],与其他修复技术综合实施,效果更明显。2017年情况有所改善,农户实施效果稍有进步,大户则是这两项技术落地率最高的修复主体。
4.2.5 深耕改土深耕改土技术表现出对机械设备的高度依赖。合作社实施效果最好,原因就在于合作社具有机械设备上的优势,特别是一些农机合作社,既拥有大型翻耕机,机手操作水平又高,翻耕效率和翻耕质量比其他修复主体高,而农户只能使用小型翻耕机,翻耕深度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所以实施效果较差。
4.2.6 施用有机肥据调查数据,施用有机肥实施效果最好的修复主体为大户和农户,分析其原因为:与生石灰类似,施用有机肥能增加农田肥力,改良土壤,提升农产品品质,稳定甚至提高水稻产量,从而增加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另外,也能部分减少化肥使用量,从而减少部分种植成本。因为直接影响自身经济效益,所以,大户和农户对施用有机肥积极性高,技术操作到位,实施效果自然也就比较好。
5 结论及建议本文利用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区1320个样本的微观数据,从落地率、实施时效、质量评分三个角度,实证分析了试点区修复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得到以下主要结论:①修复主体的类型和数量。2014—2017年,试点区主要修复主体类型不变,为农户、大户、村组专业队、合作社、企业;修复主体数量发生变化,农户数量占比最大,但大幅减少,大户平稳增加,合作社、企业快速增加,村组专业队急速增加。②单个修复主体治理规模。2017年与2014年相比,5类修复主体的个体治理规模均有增加,但差距大,单个企业、合作社、村组专业队、大户的治理规模显著大于单个农户。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规模化是必然趋势。③修复主体的实施效果。与2014年相比,2017年5类修复主体的落地率、实施时效、实施质量均有提升。整体来看,企业实施效果最好,其余依次是合作社、村组专业队、大户、农户,表明第三方治理是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正确的选择。但单项修复技术的实施效果存在明显差异,表明在面积大、覆盖广、修复技术多且部分技术实施复杂的背景下,各类修复主体实施不同修复技术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④影响修复主体实施效果的主要有经济、政治、社会、自然、实施个体、技术难度等因素。
基于前述分析结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①构建修复主体多元化格局。采用多项技术措施的大面积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类修复主体都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实施某一种修复技术时效果会更好。因此,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中,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优势,吸收各类主体参与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即使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企业也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主体合作。②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前从事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的社会服务组织发育薄弱,无论是从数量、规模、装备,还是从人才队伍、技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修复需求。根据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的特点,需加快培育以下几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生态环保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托政府涉农部门形成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村集体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重视人才培养,加快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督促社会组织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治理能力、创新能力,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提供更多高素质的载体。③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通过宣传和技术培训,加深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修复技术的理解程度和接纳程度,增强施工人员的技术操作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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