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湖北经济学院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湖北武汉 430205;
3.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湖北武汉 430205
2. Center of Hubei Cooperative Innovation for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Wuhan 430205, China;
3. Law & Business College,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Wuhan 430205, China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活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人类活动如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碳排放是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这是全人类共同面临且需要共同承担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各国做出努力的同时[1],世界各国召开了多次会议以商讨应对办法,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五项基本原则,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再到2015年《巴黎协定》推出的提升各国减排自主性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s),这些都有利于各国行动起来,积极减排。
《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是指各国可根据本国的情况自主提出一定时期的减排目标,到期由专门机构核查并公告[2]。该机制使各国减排目标充分考虑到本国情况,给予了各国减排的自主性,体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的原则。
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各国能否履行各自提交的减排贡献额,各国提交的减排额之和能否达到全球减排的最低要求?倘若各国都顾及本国经济发展而提交额度保守的减排目标或是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减排承诺,那么,国家自主贡献机制所赋予各国的减排自主性反而不利于全球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3]。因此,需要考虑如何在给予各国减排自主性的前提下提升各国的减排力度,如何设计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下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4]。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论证现有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的不足,提出解决方案,可能的边际贡献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论证了现行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下各国减排额之和必定小于全球减排最优目标,因此有必要辅之以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二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委托代理模型提出一套减排力度调控机制,该机制能增强各国承诺减排量的约束力,灵活调控各国减排力度乃至发现各国的减排潜力。
1 文献梳理及问题的提出《巴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对国家自主贡献(INDCs)机制做出如下规定:“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这是对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的阐述,并提到各国的减排目标。《巴黎协定》第二条第一款又提出国际长期减排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总体而言,《巴黎协定》是想通过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由各国政府达成各自的减排目标来实现全球达到国际减排目标。采取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的方式来实施国际碳减排,使各国具有主动性,这种方式是一种非对抗、非强迫、非惩罚性的国际减排协议,这是其优点。然而,这一协定是否具有约束力,能否保证各国的减排力度达到国际减排目标?
《巴黎协定》及其之后历次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包括“卡托维兹一揽子计划”中《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对约束力、减排力度的探讨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巴黎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其强弱;二是《巴黎协定》对减排力度的规定;三是包含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的履约机制。
《巴黎协定》的法律效力直接涉及其约束力的强弱,然而,不同学者对其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巴黎协定》具有法律效力[5, 6],也有学者持有相反观点[7, 8],认为《巴黎协定》对履约与否没有强制规定[9],需要补充其他措施如互信机制等[2]以增强其约束力。另外,《巴黎协定》也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比如,如何应对有国家不落实减排承诺的问题、如何应对有国家中途退出协定的问题等[6, 10]。《巴黎协定》法律效力的不确定和应对机制的缺失,削弱了其约束力。
关于减排力度,《巴黎协定》第三条规定“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有学者称之为“棘轮机制”[11, 12]。这种机制使各国在减排上“有进无退”,意欲推动国际减排的不断发展。然而,该机制缺乏灵活性,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而且,各国会顾忌减排力度需不断增加这一约束,有可能故意降低初期的自主贡献额且减小各期自主贡献额的增加幅度,这反而不利于国际减排的实施。
《巴黎协定》也推出了透明度框架和全球盘点机制以保障其落实。其中,透明度框架是指《巴黎协定》在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缔约方提交“所必需的信息”,“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审评以及国际协商和分析”,该机制强调信息的透明、清晰[13]。全球盘点机制是《巴黎协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缔约方会议应定期总结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是为了“全球总结的结果应为缔约方提供参考,以国家自主的方式根据本协定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加强它们的行动和支助,以及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合作”,其目的是督促各国履约并提高减排力度[11]。《巴黎协定》在第十五条也提出“兹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执行和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但未给出具体内容。在波兰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中进一步提出了《透明度框架的方式、程序、准则》和《全球盘点细则》[14],这两项机制都侧重于各国提交自主贡献额信息的透明、清晰并落实本国的承诺减排量。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机制所规定的需提交的信息能否反映各国真实的减排能力和减排潜力,能否有效调节各国的减排力度,对这些问题,透明度框架和全球盘点机制似乎缺乏针对性措施。
在现行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下,按照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会取得怎么样的减排效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5年11月6日在日内瓦发布的报告称,倘若按照各方提交的自主贡献额实施减排,则难以达到《巴黎协定》中所提出来的国际减排目标。各国学者根据各国自主贡献额所做的研究都表明,现行机制下各国减排力度不足,难以达到全球减排目标[15, 16],因此,现行机制需要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以调节各国的减排力度,促进国际减排。简言之,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约束力弱,二是缺乏对减排力度的调控。仅仅依赖各国的自觉,无法保证各方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能够实现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以下的目标[17-20]。
对此问题,有学者建议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这两种形式来实施国际碳减排[21],但其可行性有待商榷[22]。之所以摒弃先前的“自上而下”国际减排机制,正是因为该机制中对各国减排量的划分困难重重,需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减排能力、历史排放、发展阶段等众多因素[23],实施起来进展缓慢,因此,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机制难以实施,需要设计新的机制对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予以补充。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论证了现有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的问题,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委托代理模型设计了一套减排力度调控机制,希望能够补充国家自主贡献机制,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减排。
2 现有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的缺陷本小节拟论证在现有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下,各国提交的承诺减排量总额将必定小于国际最优减排量,因此有必要设置减排力度调控机制,调控各国承诺减排量和实际减排量。先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一: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将使得各国提交的贡献额总量小于全球最优减排量,因而,有必要调控各国减排力度。
先假设全球仅存在两个国家(A,B),其中,国家A加入了《巴黎协定》。以国家A为分析对象,其最优减排量取决于该国减排边际收益MB(Q)和该国减排边际成本MC(Q),其中,(Q)为国家A的减排量。减排边际成本会随着减排量的上升而逐渐上升,因此其曲线向上弯曲,减排的边际收益会随着减排量的上升而逐渐下降,因此其曲线向下弯曲[24],当MB(Q)=MC(Q)时,可以得到该国的最优减排量,如图 1所示。
对国家A而言,减排边际成本曲线是MC;对全球而言,因为只有国家A减排,所以减排边际成本曲线是同一条曲线MC;对全球而言,减排边际收益曲线是MB2,而由于减排的公共属性,减排的全部收益并没有归属于国家A,因此,对国家A而言,减排的边际收益曲线是MB1,该曲线小于对全球而言的减排边际收益曲线MB2(如图 2所示)。
由边际成本曲线MC和边际收益曲线MB1可以得到国家A的最优减排量为Q1,由边际成本曲线MC和边际收益曲线MB2可以得到全球最优减排量Q2,显然,国家A的最优减排量Q1小于全球的最优减排量Q2,见图 2。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仅存在两个国家(A,B)且仅有国家A减排时,国家A的最优减排量Q1小于全球的最优减排量Q2。
进而,假设全球共存在N个国家(国家N1, N2, …, Ni, …, NN),以任意一个国家Ni为分析对象,依然存在如下情况:当给定其他国家的减排量时,该国家Ni和全球的减排成本曲线是同一条曲线,对该国家Ni而言,减排的边际收益曲线小于对全球而言的减排边际收益曲线,假设对该国家而言,其最优减排量为Di1,对全球而言,该国的最优减排量为Di2,由上文及图 2的分析可知,对该国家Ni而言的最优减排量Di1小于对全球而言的最优减排量Di2。对任意一国都可得到此结论,即Di1 < Di2。那么,加总可得
由上文论证可知,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下各国提交的贡献额总量必然小于全球最优减排量,因而,有必要提升各国减排力度。本小节以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委托代理模型为基础,设计了与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相适宜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以调控各国的减排力度。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事件中各方的信息不对等,如一方拥有的信息较为充分,而另一方拥有的信息较少。这在实际生活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如在二手车买卖市场,卖方对二手车更为了解,拥有较充分的信息,在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买方相对而言对二手车了解较少,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理论便重点研究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国际气候协议下的各国减排也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因为国际组织不了解各国政府的实际减排过程,各国政府存在着虚假履约的可能性;因为国际组织不熟悉各国的具体国情,各国政府存在少提交甚至不提交减排贡献额的动机。
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可参考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委托代理模型。该模型分析了拥有较少信息的委托人如何让拥有较多信息的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国际组织可视为拥有较少信息的委托人,各国政府可视为拥有较多信息的代理人,分析的目标是如何让各国政府为了国际组织(实质是全人类)的利益而努力减排。
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Gonik发展了最优报酬机制设计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25]。在该模型中,销售人员拥有较多信息,而经理拥有较少信息,主要考虑的是经理如何设计销售人员的报酬机制以让销售人员尽可能努力销售。该机制(称之为Gonik机制)不仅能够使销售人员坦诚自身的最大销售能力,也能够促使销售人员在实际经营中发挥自身最大销售能力展开销售。但Gonik的缺点在于没有考虑销售人员自身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本文借鉴Gonik机制的思路,弥补其没有考虑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缺陷,设计了与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相适宜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
以A国为分析对象,假定A国在期初t0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额(承诺减排量)为Qf,经核查该国在期末t1的实际碳减排量为Q,该国减排收益函数为f(Q),实施减排的成本函数为g(Q),则减排边际收益为f′(Q),减排边际成本为g′(Q)。假定该国减排潜力为Q*,对A国奖励惩罚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期初t0根据其提交的自主贡献额进行奖励;二是在期末t1根据其自主贡献额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和惩罚,该机制具体为:
(1)在期初t0时刻,如果该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为Qf,则对该国奖励为aQf;参数a是指对每吨自主贡献额的奖励,例如,该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为100万t,对每吨的奖励为2元(a=2),则对该国的奖励额为aQf=2×10=200万元。
(2)在期末时刻,存在两种情况,情况一是该国期末实际减排量Q超过该国期初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超过部分为Q-Qf,则对该国奖励为b(Q-Qf)参数b是指对超过部分每吨的奖励,例如,若该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为100万t,该国期末实际减排量为150万t,超过部分的奖励为每吨1元(b=1),则对该国超过部分的奖励为b(Q-Qf)=1×(150-100)=50万元。
情况二是该国期末实际减排量Q低于该国期初提交的自主减排量Qf,不足部分为Qf-Q,则对该国惩罚为c(Q-Qf);参数c是指对不足部分每吨的惩罚,例如,若该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为100万t,该国期末实际减排量为80万t,不足部分的惩罚为3元(c=3),则对该国惩罚为c(Qf-Q)=3×(100-80)=60万元。
(3)在该减排过程中,该国减排总收益为f(Q),减排总成本为g(Q);f(Q)是指由于减排所带来的收益(不包括对该国的奖励),如由于减排带来环境的改善进而促进了国民身体的健康,而g(Q)是指为减排所花费的成本(不包括对该国的惩罚),如减排设备成本、减排人工成本等。
综上所述,若期末t1时刻最终减排量Q超过其期初t0时刻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该国最终净收益为:aQf+b(Q-Qf)+f(Q)- g(Q);相反,若期末t1时刻最终减排量Q低于其期初t0时刻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其最终净收益为:aQf-c(Qf-Q)+f(Q)- g(Q)。
下文的论证可以验证,可以通过设定参数a、b、c的大小使得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具有强约束力,各国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各国实际减排量Q等于各国承诺减排量Qf,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参数的大小来调整各国减排力度,甚至发掘各国的减排潜力。
4 减排力度调控机制的有效性本小节将论证上文提出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的有效性,一是论证该机制如何使各国的承诺减排量更具有约束力,促使各国履行各自的承诺;二是论证该机制如何调控各国的减排力度。在此提出命题二:
命题二:在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中,通过调整参数a、b、c的大小,当c>a>b>0时,可以达到以下目标:①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将具有强约束力,各国履行自己的承诺,即各国实际减排量Q等于各国承诺减排量Qf;②可以通过调整参数a的大小来调整各国减排力度Q,发掘各国的减排潜力。
对命题二的论证分两种情况,以A国为分析对象:先分析最终减排量Q超过其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令Q=Qf+m,m≥0,对最终净收益表达式进行整理,可得:
当
再分析最终减排量Q不超过其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令Qf=Q+n,n≥0,对最终净收益表达式整理可得:
当a+f'(Q)=g'(Q)时aQ+f(Q)-g(Q)有最大值:存在Q0使得a+f'(Q)-g'(Q)=0,且Q0=Q0(a, f, g);由c>a>b>0可知:c-a>0,则n取最小值时,最终净收益最大,而n≥0,可得,当Q0=Q0(a, f, g)且n=0时,有最大净收益,此时Qf=Q=Q0 (a, f, g)。
综上所述,当且仅当该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Q0 (a, f, g),且最终减排量Q=Q0 (a, f, g)时,该国能够获取最大净收益。
而Q0 (a, f, g)的影响因素包括a、f、g,其中参数f、g由减排国家自身情况确定,而参数a可由外界调整,因此,当参数满足c>a>b>0时,可以通过调整参数a的大小来调整各国承诺减排量(国家自主贡献额),并使得各国实际减排量等于各国承诺减排量。结论如图 3所示。
在图 3中,先假设将参数a的水平设定为a1且c>a1>b>0,此时,该国为了净收益最大化,会在期初提交Q01(a1, f, g)数量的自主贡献额,并在期末实际完成Q01(a1, f, g)的数量减排;在此基础上,如果想增大该国的减排力度,可增加参数a的数值,设定为a2且c>a2>b>0,此时该国为了净收益最大化,则会在期初提交Q02(a2, f, g)数量的自主贡献额,并在期末实际完成Q02(a2, f, g)的数量减排,即实现了对该国减排力度的调控。同理,如果想调低该国的减排数量,可相应减少参数47431.png的数值。
在命题二的基础上,该机制能够发掘各国的减排潜力并促使各国按照自身最大潜力进行减排,可以做出如下推论:
推论 在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中,通过调整参数水平,当参数满足c>a>b>0且a+f'(Q)>g'(Q)时,各国为了获取最大净收益会促使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等于各国减排潜力Q*,且各国最终减排量Q等于各国的减排潜力Q*,即能够发掘各国的减排潜力并促使各国按照自身最大减排潜力进行减排。
对推论的论证分两种情况,仍以A国为分析对象:先分析最终减排量超过其提交的自主贡献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令Q=Qf+m,m≥0,对最终净收益表达式整理可得:
由c>a>b>0且a+f'(Q)>g'(Q)可知:a+f'(Q)-g'(Q)>0,a − b > 0,则Q取最大值且m取最小值时,最终净收益最大,而Q≤Q*,m≥0,可得,当Q=Q*且m=0时,有最大净收益,此时Qf=Q=Q*。
再分析最终减排量不超过其提交的自主贡献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令Qf=Q+n,n≥0,对最终净收益表达式整理可得:
由c>a>b>0且a+f'(Q)>g'(Q), 可知:a+f'(Q)-g'(Q)>0,c − a > 0,则Q取最大值且n取最小值时,最终净收益最大,而Q≤Q*,n≥0,可得,当Q=Q*且n=0时,有最大净收益,此时Qf=Q=Q*。
综上所述,当且仅当该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额Qf等于减排潜力Q*,且最终减排量Q等于该国的减排潜力Q*,该国能够获取最大净收益。由此,可以得到命题二的推论。
5 对减排力度调控机制的进一步讨论上文论证了减排力度调控机制的有效性,此外,该减排力度调节机制具有可行性强等优点,并涉及资金、核查等问题。
制定国际减排机制,需着重考虑其可行性,而本文提出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在两个方面的特征使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首先,本文提出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仅仅需要较少信息便可以实施。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设计该减排力度调控该机制,该理论的核心是如何解决信息较少的问题。基于该理论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不需要详细调查各国具体的发展阶段、减排潜力、排放历史等因素,在特殊情况下甚至不需要信息便可以实施,都会使各国期末实际减排量等于其期初提出的承诺减排量,且可以调控各国减排力度。该机制的这一特点尤为可贵。其次,本文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能够充分避免“自上而下”机制下对各国减排量的划分,减少了谈判的难度,使其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然而,倘若在实际减排过程中推行这一机制,还需进一步探讨其资金分配问题与核查标准问题。首先需解决各国奖惩资金的来源及使用问题,未来可结合《巴黎协定》及历次国际气候谈判提及的资金及技术转让议题[26]或可参考国内资金制度的方法[27]来解决这一问题。另外,使用这一机制,需统一减排种类、核查标准等,并考虑换算问题。也有学者研究了如何统一各国的减排标准以及各标准之间如何换算[28],波兰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对此做了更具体的规定[29]。
本文提出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各国的减排力度进行调节,有学者可能会提出疑问:该机制对参数a、b、c的设置是否违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的?本文认为该机制可以在参数上和减排力度上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首先,对不同国家可以设置不同的参数,如对N个国家设置c1>c2>...>cN>a1>a2>...>aN>b1> b2>...>bN>0,不同国家可以采用不同的ai、bj、ck(其中,i, j, k=1, 2..., N), 对不同国家分别对待,但依然满足c>a>b>这一条件,仍然可以调控各国减排力度。其次,使用这一减排力度调控机制,通过调节参数水平进而调控各国减排力度,使得各国按照不同力度进行减排,能够充分照顾各国的不同情况,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
《巴黎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兹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执行和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该机制的具体内容。基于减排力度调控机制的作用和可行性,可在《巴黎协定》第十三条“透明度框架”和第十四条“全球盘点机制”的基础上,基于已有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解决资金、减排标准等问题,在第十五条履约机制加入减排力度调控机制,以更好地调控各国的减排力度,推进国际减排进程。
6 结语《巴黎协定》提出了国家自主贡献机制,摒弃了以往国际减排中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而是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形式赋予了各国减排的自主性。但该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各国减排承诺不具有强约束力、各国减排贡献额总量与国际减排目标存在差距的问题。本文论证了在现有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下各国承诺贡献额总额将小于全球最优减排量,有必要调控各国的减排力度,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委托代理模型,设计与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相适宜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
本文所提出的减排力度调控机制能够弥补现有国家自主贡献机制的缺陷,具有可操作性强、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优点。倘若能结合《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资金转让及减排核查等条款,将其纳入《巴黎协定》第十五条的履约条款,则能够在赋予各国减排自主性的基础上提高各国减排的积极性。如果各国减排行动既自主又积极,则更有希望实现国际减排的目标。
[1] |
潘家华. 新中国70年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的艰难历程与辉煌成就[J]. 中国环境管理, 2019, 11(4): 17-24. |
[2] |
薛冰, 黄裕普, 姜璐, 等. 《巴黎协议》中国家自主贡献的内涵、机制与展望[J]. 阅江学刊, 2016, 8(4): 21-26, 144-144. |
[3] |
潘勋章, 王海林. 巴黎协定下主要国家自主减排力度评估和比较[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 28(9): 8-15. |
[4] |
季华. 《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履约标准与履约模式——兼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J]. 江汉学术, 2017, 36(5): 61-66. |
[5] |
孙永平, 胡雷. 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重构与中国行动策略[J]. 南京社会科学, 2017(6): 29-37. |
[6] |
吕江. 卡托维兹一揽子计划:美国之后的气候安排、法律挑战与中国应对[J]. 东北亚论坛, 2019(5): 64-80, 128-128. |
[7] |
JACQUET J, JAMIESON D. Soft but significant power in the Paris agreement[J]. Nature Climate Change, 2016, 6(7): 643-646. |
[8] |
周凤翱, 侯洁林, 高瑞笛. 《巴黎协定》:一个"硬法"环境下的"软法"规制[J]. 法制与社会, 2016(25): 7-8, 19-19. |
[9] |
BODANSKY 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Paris agreement[J]. Review of European,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016, 25(2): 142-150. |
[10] |
罗丽香, 高志宏.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影响及中国应对研究[J]. 江苏社会科学, 2018(5): 184-193, 275-275. |
[11] |
梁晓菲. 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2): 109-116. |
[12] |
柴麒敏, 傅莎, 祁悦, 等. 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的实施、更新与衔接[J]. 中国发展观察, 2018(10): 25-29. |
[13] |
董亮. 透明度原则的制度化及其影响: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例[J].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8, 35(4): 106-131. |
[14] |
史学瀛, 宋亚容. 从波兰气候大会看国际气候变化法新成果[J]. 天津法学, 2019, 35(2): 61-66. |
[15] |
王利宁, 杨雷, 陈文颖, 等. 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力度评价[J].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8, 14(6): 613-620. |
[16] |
崔学勤, 王克, 邹骥. 美欧中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力度和公平性评估[J]. 中国环境科学, 2016, 36(12): 3831-3840. |
[17] |
GAO G, CHEN M, WANG J Y, et al. Sufficient or insufficient:Assessment of the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 of the world's major greenhouse gas emitters[J]. Frontiers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2019, 6(1): 19-37. |
[18] |
FAWCETT A A, IYER G C, CLARKE L E, et al. Can Paris pledges avert severe climate change?[J]. Science, 2015, 350(6265): 1168-1169. |
[19] |
ROGELJ J, DEN ELZEN M, HÖHNE N, et al. Paris Agreement climate proposals need a boost to keep warming well below 2℃[J]. Nature, 2016, 534(7609): 631-639. |
[20] |
VANDYCK T, KERAMIDAS K, SAVEYN B, et al. A global stocktake of the Paris pledges:Implications for energy systems and economy[J].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2016, 41: 46-63. |
[21] |
DIRIX J, PEETERS W, EYCKMANS J, et al. Strengthening bottom-up and top-down climate governance[J]. Climate Policy, 2013, 13(3): 363-383. |
[22] |
秦天宝. 论《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及启示[J]. 国际法研究, 2016(3): 64-76. |
[23] |
HARE W, STOCKWELL C, FLACHSLAND C, et al.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global climate regime:a top-down perspective[J]. Climate Policy, 2010, 10(6): 600-614. |
[24] |
汤姆·蒂坦伯格(Tom Tietenberg), 琳恩·刘易期(Lynne Lewis).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第八版)[M].王晓霞等.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319.
|
[25] |
CHRISTENSEN P O, FELTHAM G A. Sequential communication in agencies[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1997, 2(2): 123-155. |
[26] |
刘倩, 粘书婷, 王遥. 国际气候资金机制的最新进展及中国对策[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 25(10): 30-38. |
[27] |
林煜.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中国环境管理, 2019, 11(4): 124-131. |
[28] |
ALDY J E. Evaluating Mitigation Effort:Tools and Institutions for Assessing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5. |
[29] |
康美美, 赵文武. 《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介评[J]. 生态学报, 2019, 39(12): 4587-4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