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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管理  2019, Vol. 11 Issue (5):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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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刘学之, 常艳蕊, 石展, 张婷, 石一辰, 祝真旭.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调查研究——基于公司高管的访谈[J]. 中国环境管理, 2019, 11(5): 47-52.
LIU Xuezhi, CHANG Yanrui, SHI Zhan, ZHANG Ting, SHI Yichen, ZHU Zhenxu.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Based on Interview with Executives[J]. 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19, 11(5): 47-52.

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典型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及评估体系研究"(2017YFF0206701);中国环境记者协会2017-2019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评价项目(HS20180003);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示范课程项目"低碳经济与管理"

作者简介

刘学之(1967—), 女, 教授, 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低碳经济理论与政策、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可持续发展等, E-mail:liuxz@mail.buct.edu.cn.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调查研究——基于公司高管的访谈
刘学之 1, 常艳蕊 1, 石展 1, 张婷 1, 石一辰 2, 祝真旭 3     
1. 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29;
2.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北京 100026;
3. 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北京 100029
摘要: 上市公司高管态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会产生重要影响。为充分了解企业高管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信息沟通、披露制度、能力建设等多方面问题,本文对涉及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16家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访谈调研。研究发现,多数高管视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环境信息需求为较大的潜在风险,非强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选择性披露的主要原因,企业重视环保投资但信息公开能力建设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弱。本文提出编写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及实施细则,提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能力建设,拓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奖励形式等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环境责任    信息披露    环保投资    绿色融资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Based on Interview with Executives
LIU Xuezhi1 , CHANG Yanrui1 , SHI Zhan1 , ZHANG Ting1 , SHI Yichen2 , ZHU Zhenxu3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9, China;
2. China Forum of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 Beijing 100026, China;
3.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f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 The executives' attitude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disclosure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corporate executives' view onthe relationship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 and law, the treatment of information demand from the third parties, selective disclosur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ly ability construction, green financ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 this paper conducts interviews with 16 listed company executives involved in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industries. It is found that most executives regard the demand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f enterprises from social third parties as behavior with great potential risks, and non-mandatory disclosure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selective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Enterprises attach importance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 but lack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apacity and weak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n enterprise valu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compiling guidelines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nhancing capacity building for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expanding the forms of rewards for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words: listed compan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    green financing    
引言

环境信息披露被认为是继命令与控制监管和基于市场的环境监管之后的第三种环境监管模式。自2012年起,北京化工大学低碳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团队开始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图 1图 2可知,沪深股市发布社会责任及环境信息报告的企业数目由2012年的617家增长到2017年的857家,总体数量稳步增长,但占上市企业的总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新增的企业多为不发报告的中小板和创业板所致;6年间,环境信息披露评价的星级分布则呈现出低于60分的企业占比均高达90%以上的分布情况,这表明企业评分普遍偏低。为什么在政府、公众和各个利益相关方更为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同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整体进步并不明显?

图 1 沪深股市发布CSR报告及环境信息报告的企业数量与市值占比
图 2 企业星级分布数量

为深入探究其原因,项目组对沪深300 中的187家企业进行了企业环境信息相关调查,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供的邮箱、传真、电话三种渠道联系企业填写问卷,项目组经过三轮多种方式联系企业,结果见图 3,最终收回有效问卷2份。

①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推出的涵盖沪深股市的金融指标。

图 3 企业环境责任信息调查结果

通过此次调查,项目组发现很多企业的公开联系方式虽多,但部分无效,显然沟通渠道的维护和更新不足,反馈效率较低,不利于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及时、有效地交流。同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不清晰,多数针对信息需求的回复为:需请示高层领导。显然,企业高级管理层态度对第三方机构等的环境信息采集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李强、张国清、肖华等研究也证实了高管态度对披露效果有着显著影响[1-3]。企业高级管理层作为企业战略和企业文化价值理念的重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对于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项目组决定对上市公司高管进行深度访谈,梳理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问题的观点。

1 访谈问题设计

项目组首先进行文献调研,通过梳理发现目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研究主要可以归纳为8个方面:环境信息沟通、披露制度、绩效、环保投入、环境信息公开能力建设、对企业价值影响、绿色金融和地方政府支持等。

(1)企业环境信息沟通方式、目的和效果。吕露认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4]。刘学之、周海华认为环境信息沟通过程中信息的实用性、可信任性与交互性沟通方式非常重要,通过此过程发展企业与公众的关系、处理环境问题,企业、公众与专家之间需要发展出多领域参与、具有开放性和双向互动性的沟通方式[5, 6]。而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低碳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结论可知,企业沟通方式和建设成果一直得分偏低,因此,了解上市公司对此的处理方式非常必要。

(2)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国家及相关部门已相继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整体而言,政府在积极倡导上市公司发布更多环境信息。王建明、沈洪涛实证发现政府监管能显著提升企业环境披露质量[7, 8]。刘学之、李志青指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激励机制不足等方面问题使信息披露的质量缺乏制度保障[9, 10]。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作用层面探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影响程度值得深入研究。

(3)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选择性。Campbell认为社会压力影响了英国企业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11]。Liu、沈洪涛、王霞、刘学之等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描述性信息较多,准确数据披露不足,整体呈现出以选择性披露和正面信息披露为主、披露信息质量不高的特点[9, 12-14]。余婷等认为现有环保责任感和披露动力不足是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15]。针对造成企业选择性披露信息背后原因的研究尚少。

(4)企业的环保投资。环保投资包括环保固定资产投资、环境管理与科研费用、环保工程与设施的运行费用等,是企业绿色发展的物质基础。Orsato、原毅军等提出企业环保投资盈利能力较弱,购置环保设施、开展环保技术革新等前期投入较多,资金回流耗时长,企业没有投资意愿,需要政府环境管束政策与经济激励举措的刺激[16, 17]。Decker等发现部分企业环保投资的目的是降低环境遵守成本[18]。唐国平等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普遍缺少环境治理与投资的积极性[19]。现实中企业环保投资的状况和对企业经济的影响同样值得深入调研。

(5)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能力建设。陈高等认为环境数据是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础,各部门工作的目的、统计口径不同,数据不流通,导致环境管理工作直接受制于信息源[20]。汪先锋从环境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信息系统、网络、资源共享、信息服务、安全保障等7个方面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能力建设进行综合考量[21]。孙洁梅提出环境监测管理人员需要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和利用率,提高监测组织、质控和监管、数据的挖掘与分析、环境安全保障和应急水平[22]。葛察忠等认为需要完善强制披露规定、技术指南、配套政策、第三方审核准则和数据披露要求等方面,以引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能力的建设[23]。王华等认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影响企业信息公开能力的水平和效果[24]。谭娟指出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平台,构建政企和公众环境信息交互体系,高度开放环保数据[25]。了解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遇到了哪些困难,如何支持其进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6)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其价值的影响。以Clarkson为代表的研究认为环境信息对企业股权资本成本没有影响[26]。游春晖认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具有正面影响,且只有当环境信息披露收益高于企业付出成本时,企业才会积极响应社会和政府的要求自愿进行披露[21]。杨璐等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U形关系,当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低于临界点时,提升披露质量会抑制企业价值增长,高于该点时提升披露质量会促进企业价值增长[28]。此外,唐国平等提出投资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和质量的反应具有时滞性,环境信息披露给企业带来更多的长期经济效益,且这种正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更明显[29]。项目组非常想知道企业高管如何看待此问题。

(7)绿色金融发展。绿色金融的发展凸显环境信息披露的价值需求。Aizawa与Gilbert等提出在绿色信贷与债券发展中存在内容混杂、资金流向模糊等问题,需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和更严格的标准进行规范[30, 31]。黄建欢等研究2001—2011年金融支持绿色发展效果时,指出后续发展需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而不只是资金投入[32]。王凤荣等对2010—2015年制造业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监管政策、公众监督、环保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外在约束缺失降低了绿色金融的配置效率[33]。目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利用绿色金融的状况对于利用市场化手段促进绿色发展很有价值。

(8)地方政府对上市企业的支持作用。已有研究表明,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会影响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对国家环保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制订地方标准等权限,使得地方政府对落实环境政策具有重要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胡立新指出,地方政府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政绩考虑和整体竞争需要,存在以放宽环境监管为代价谋取经济发展的行为,降低了环境政策执行力度[34, 35]。同时还指出,地方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没有起到推动企业投入更多环保治理资金的作用,建议政府逐步转变自身环保投资主体的地位,逐步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原毅军通过实证指出地方财政环保支出对我国工业技术升级具有重要提升作用[36]。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上市公司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程度也会有不同,其差异如何对于分析企业环境治理投入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项目组结合文献梳理和研究调研等设计了8个访谈问题,见表 1

表 1 上市公司高管访谈调研问题
2 研究方法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项目组共筛选25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实际有效采访共计16家,采访对象为2位董事长、3位副总经理、11位公司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通过电话采访和面谈相结合的方式。涉及行业有制造业5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金融业2家,批发和零售业2家,采矿业2家,建筑业1家。受访企业涉及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等,同时,企业所有制属性分布见表 2,涉及多方面股权分布。因此,虽然采访的企业数量不多,但整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表 2 采访企业属性及分布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3.1 上市公司对待第三方机构环境信息需求回应效果差

研究团队针对上市公司是否收到过来自非官方机构的调研问卷,以及企业如何处理此类环境信息需求等深度访谈后发现,受访企业均表示每年收到的非官方环境信息需求较多,其中,14家企业表示一般婉拒,2家企业需要考虑发布问卷机构的可信度、所需数据收集整理的工作量和部门工作繁忙程度等,基本采取选择性填写或不回复方式。总体上,多数企业高管表示只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上报环境信息调查任务,对于其他机构的信息问询和调研,部分存在抵触心理,一般会拒绝。原因主要如下:

(1)无强制性规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定期要求企业上报相关环境信息等,这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企业需谨慎对待,而其他第三方机构的信息需求和企业发展没有直接利益相关性,因此回复积极性大打折扣。

(2)担心技术泄露。多位企业高管表示,在接收到的信息需求中,有些涉及企业某些工艺或技术的敏感数据,担心导致知识产权损失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等。

(3)媒体的过度解读。高管普遍担心某些数据披露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利用,招致竞争对手攻击或被其他媒体误读,甚而影响上市公司股价、企业品牌资产等。因此,企业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往往慎重对待非官方机构的信息需求。如果是匿名调查,部分高管表明可以考虑回应部分信息。

(4)单独披露费时费力。企业披露的资料都可以通过企业报告、政府监管部门网站等渠道得到,针对大量第三方机构的调查问题,企业往往没有直接答案,数据统计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经济和管理负担,企业因事务繁忙而无暇填写。

总体上,企业高管表示企业往往不愿意回应第三方机构等对环境信息的需求,自愿选择、操作成本及可能带来的风险等是其主要原因。

3.2 高管普遍认为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是底线,披露问题还没有那么重要

针对企业如何认识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和法律间的关系问题,企业高管均表示环保达标是企业考核底线,在无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标准的同时,企业还必须遵守本省、市属地的环境标准。目前很多地方性标准往往已经高于国家的环保要求,企业做到遵守各项环保法律规定是履行企业环境责任的工作重点,其中排放达标是关键,信息披露暂时还不是工作重点。

事实上,高管表示底线思维模式是当前企业应对环境治理要求的指导原则,环保要求能达标即可,其他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则被视为软要求,因此披露行为具有选择性。一方面因为企业面临残酷的生存竞争压力,经营业绩好坏是企业最为关注的根本问题,国企高管表示环保达标是不计成本必须做到的,4位民营企业高管则表示目前企业往往通过减少利润的方式来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随着经济进入发展的新常态,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企业生存压力日益增大,达标难度逐渐提高,部分上市企业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尚有难度,偷排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3.3 非强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选择性披露的主要原因

项目组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选择模糊化的文字描述替代翔实准确的数据披露,或是用案例而不是整体信息等方式披露,弱化了披露的全面、客观性。同时,企业披露报告更倾向于塑造更好的形象或突出行业优势,如披露慈善捐款、无纸化办公、绿色出行和获奖信息等,而对于其他环境处罚等负面事件的披露明显不足,呈现明显的选择性披露现象。

在目前法规体系下,环境信息披露以自愿性披露为主、强制性披露为辅,高管纷纷表示选择性披露优势信息主要也是因为企业在公开内容方面拥有更多的酌定权,自主选择空间相对较大,从规避风险和减少成本的角度,部分企业的选择性披露显然是最佳选择。如果国家强制披露、提出更具体的指南要求,企业也会依据要求提高披露的整体性和全面性。

3.4 企业环保投资主要集中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投资

受访企业普遍重视环保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其中,环保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额所占比例最高,环保技术研发投入较少。企业间的环保投资方向存在较大差异,以重污染企业为例,该行业相比其他行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环境管制要求,这必然促使该行业企业投入更多以用于环保设施的购置、环保技术及系统的改进和污染排放治理,如采矿业企业的环保投资主要集中在矿坑回填部分,节能降耗相对容易,而环保达标实施压力更大;其他行业环保投资规模则明显不同,金融类企业则以绿色信贷的发放为主要切入点。

总体上,企业认为环保设施的建设与投资更看得见、摸得着,往往也能带来企业新的增长点,只是国企和民企高管应对的压力明显不同,国企为达标,成本考虑次之,而民企则更多地考虑成本收益。

3.5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能力建设不足

汇总影响企业披露水平的因素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首先,与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平相关。13家受访企业的环境责任或社会责任报告的撰写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企业主要根据第三方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数据等,因此,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的水平也影响了企业的披露水平。

其次,与数据统计能力有关。11家企业分别设置了社会责任、安全环保部门等,具有部分收集环境信息数据的职能,但是企业的环境数据采集和整理上报渠道建设总体偏弱。企业的数据统计分析更多服务于经济核算和满足上级部门需要,与学界研究的环境信息披露的统计口径不完全相符,譬如国际GRI等报告建议的部分往往需要企业具备更为完善的统计方法、框架体系和执行能力,但很多数据国内企业往往不会去统计,尤其是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等,例如,企业购买原料加工,剩余废料再卖给下游企业,中间的环保数据就被上下游分担了,企业并不会单独对这部分进行测算,所以有些信息无法提供。

最后,与政府的监管程度有关。现有政府部门发布的环境信息相关指引的实操性不足,对于数据质量的披露没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欠缺有效的技术指南或指引,而企业在监测、组织、质控和监管能力、数据的挖掘与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还普遍不足,存在数据收集不专业、一数多源,环境信息管理无序等方面的问题。

3.6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弱

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价值影响的问题,14家企业高管表示企业股价与环保形象基本没有直接关系,2家企业高管表示有关系,但其他高管和大股东并不重视。主要原因涉及两个方面:

(1)虽然环境信息公开事实上会对企业股价和环保形象等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但是15家企业高管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对于企业股价或是收益部分的影响占比很小,企业股价主要决定于财务业绩。同时,企业对环保投资的增加会导致成本增加,短时盈利水平下降,反而不利于股价上升。

(2)高管总体上不重视环境信息披露,仅出于企业品牌管理需要、迎合社会倡导环保的目的而公开环境信息。

总体上,目前企业高管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对于企业价值增加的影响较小。投资者大多没有足够的信息分析环境因素对企业财务、竞争地位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环境信息披露与股价波动关联度低,市场化手段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3.7 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利用绿色金融的状况较差

通过对16家企业高管的访谈,发现绿色债券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金融支持政策,但是仅1家企业发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调查研究——基于公司高管的访谈行了绿色债券,15家企业还是依靠传统融资工具进行,存在绿色资本总体配置效率偏低的问题,部分高管认为实施绿色债券的项目后期监控不足,是否真正属于绿色信贷存疑。究其原因,首先是政府缺少对于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指引,绿色的边界界定模糊,同时企业尚缺少这方面的研究和跟进。其次是实操过程中需要通过选择合适的项目,协调银行和监管部门及政府等多个参与方利益,多种渠道地运作,费时费力,投入成本较高,虽然获知有企业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等信息,但是绿色债券整体发展仍处于倡议阶段,绿色债券发行量偏少,项目披露信息不足,减少了各界学习借鉴和监督的机会。

3.8 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投资支持不足

采访后发现只有一位高管表示地方政府对企业在环保投资方面有扶持举措,如企业在环保方面有技术创新可以向政府申报资金支持,15家受访企业表示国家出台的环保补贴政策已有所得税优惠等,企业环境保护和信息披露更多的是遵从政府的政策和管理要求,重点在执行和达标,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撑力度差异大,8家企业表示未获得更多政策的支持。企业的环保投资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也会带来众多正向作用,因此,地方政府环保投资如何配置,如何引导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环保领域,以及政府如何促进企业环保投资占据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更好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以促进地区整体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实施绩效提高还值得深入思考。

4 总结及建议

如何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履行减排义务,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是当前贯彻“两山论”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前置环节[37]。此次采访反映出,企业非常注重遵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达标要求。随着环保监管趋严,企业环保投资的需求迅速上升,但部分企业仍然视披露环境信息为“负担”和“成本”,披露的环境信息有效性差,产生的价值影响低,尚不足以吸引资本市场更多的关注,环境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配置的良性互动尚未形成。

(1)完善法规建设,提供环境信息公开编写指南及实施细则,以利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落实和评价等。尽快出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编写指南及实施细则,形成统一的框架和体系,对公开的范围、程度等提出具体要求。可以根据我国实际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进行非财务环境信息的公开,条件成熟后推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和指南,支持企业通过环境信用和绿色债券等市场化手段,促进信息公开发展。

(2)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为契机,推动更多涉及环境风险的企业发布环境信息公开报告。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环境披露,对不公开信息的企业进行处罚,鼓励更多企业进行披露,提升披露质量。鉴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建议直接构建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平台,以方便所有利益相关方查询和监督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信息。

(3)提升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配套能力建设。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提供有效的政策和披露要求的解读、能力培训和咨询服务,降低企业操作成本,提升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针对企业高层进行更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传,并提升第三方机构报告编制水平和服务能力。

(4)拓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奖励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通过政府的倡导和更多的民间评价奖项引起更多社会关注,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从而激励企业更好地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拓宽共享范围。鼓励研究机构给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更有力的技术支持,并通过市场化的第三方认证等形式提升披露信息的可信度,从而最终提升整体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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