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信息
五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在以专章部署的十三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一揽子”建议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建立市县空间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排污排放权交易市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建议要求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查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中办国办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1月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方案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保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此项工作由审计署牵头负责实施,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是主体。审计试点期间,审计对象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涉及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方案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于 2015年至 2017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2017年制定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自 2018年开始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
11月 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监测基础工作,坚持边改革实践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应遵循坚持整体设计、突出核算重点、注重质量指标、确保真实准确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按照优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的考虑,试点地区主要是探索编制土地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实物量资产账户,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还可以探索编制矿产资源实物量资产账户。方案提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从 2015年 11月开始到 2016年 1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推进。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方案》要求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 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 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 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试点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中国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12月 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会议决定,在 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使所有现役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 310克、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 300克,对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坚决淘汰关停,东、中部地区要提前至 2017年和 2018年达标。改造完成后,每年可节约原煤约 1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1.8亿吨,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可降低 60%左右。会议要求,对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要加大政策激励,改造投入以企业为主,中央和地方予以政策扶持,并加大优惠信贷、发债等融资支持。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份适度倾斜。同时,要结合“十三五”规划推出所有煤电机组均须达到的单位能耗底限标准。
部委动态
环境保护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环保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 10月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报废注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检验检测、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运营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 2005年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将于 2015年 11月 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近日印发了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此次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六项。一是《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明确现有资质的过渡时间,并针对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制出台鼓励性政策。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界定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工作需要环评机构具备的评价范围类别。三是《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界定不同资质等级环评机构的业务领域。四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减少与现行管理要求不适应的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资质申请的材料要求。五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明确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责任,符合相关格式要求。六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该项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做出调整,要求环评工程师对其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及时进行申报,申报情况向社会公开。上述文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一并施行。
农业部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
10月 28日农业部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方案》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坚持生态为先、建设为重,以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方案》要求到 2020年,全国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耕地土壤酸化、盐渍化、养分失衡、耕层变浅、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生物群系逐步恢复;到 2030年,全国耕地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方案》还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的技术路径、区域重点和重点建设项目作出了相应说明。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质、VOCs等相关八项国家环境监测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 11月初,环保部发布《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具体的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54-201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755-2015);《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756-2015);《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757-2015);《水质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58-2015);《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HJ759-2015);《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 -气相色谱法》 (HJ760-2015);《固体废物有机质的测定灼烧减量法》(HJ761-2015)。以上标准自 2015年 12月 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保部网站 (bz.mep.gov.cn)查询。
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集意见稿
11月 4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此文件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的第一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增加 4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此次修订新增近 50项控制项目,标准趋严,对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都加以扩容。
环境保护部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11月,环保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于 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生态建设环境绩效评估导则(试行)》
11月 10日,住建部发布《城市生态建设环境绩效评估导则(试行)》,要求在推进城市生态建设中参照执行该导则。该导则适用于绿色生态城区的环境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给出了评估工作程序、指标体系与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指标着力于环境影响的主要方向,可操作性强。针对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局地气象与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四个主要环境影响评估方向,分别从 10个主要评估方面给出 29个推荐性评估指标。
十部门联合出台《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中央农办、中 央文明办、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等十部门 11月 13日联合发布《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指导意见》,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层面第一个专门针对农村垃圾的文件。《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督导检查四方面内容,提出到 2020年全国 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第一次提出了农村垃圾五年治理的目标任务。《意见》规定了六大任务,包括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清理陈年垃圾。《意见》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生活垃圾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11月 13日,环保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修编版《区划》包括 3大类、 9个类型和 242个生态功能区,确定了 63个重要生态功能区,覆盖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 49.4%,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全国的生态功能区划分,修编版《区划》明确提出包括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明确全国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与格局、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起关键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二是全面贯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改变按要素管理生态系统的传统模式,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调节功能,提高区域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与经济社会的支撑能力。三是以生态功能区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产业布局、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
11月 16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快推 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 各级环保部门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明价值 理念;完善政策,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 系;引导实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为生态 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意 见》指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公 众环境意识显著提升,为我国加快推动生活 方式绿色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机遇。《意见》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实 施,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强化生活方式绿 色化理念,制定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 措施,引领生活方式向绿色化转变。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
11月 16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此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监测制度。
国家标准委发布 11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委 11月 19日发布 11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将于 2016年 6月 1日起实施。这 11项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 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国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内容等 6项重要内容。发电、钢铁、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 7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要求,并对温室气体核算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电网、化工、铝冶炼等 3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国家标准,除规定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外,还包括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新标准充分吸纳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实现了中国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
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2015年度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于 11月 19日举行发布会, 正式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 动 2015年度报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 代表解振华介绍了报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 问。截止到 2014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同比下降 6.1%,比 2010 年已经累计下降了 15.8%。“十二五”期间我 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了 11.2%, 比 2005年提高了 4.4个百分点,基本上完成 了“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同时低碳省区、 园区、市区的试点工作现在正在有序开展, 全国 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也全部实行了上线交易,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在显著提升,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报告》指出,中方愿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与各方一道积极建设性推动谈 判进程,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1月27日,环保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意见》明确了今后五年环保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二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三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四是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此外,《意见》还就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11月 14日,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指南》把明确公开主体、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公众权益、强化监督约束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到 2016年底,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指南》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建立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和履行环境责任的主体,也是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环评信息公开监督约束机制。
十部门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住建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 12月印发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旨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十部门组织对各省 (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达到 “五有标准”方可申请验收:完备的设施设备;成熟的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完善的监管制度;长效的资金保障。
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12月 11日,环保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 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未来,全国要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将东部地区原计划 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 2017年前总体完成;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其中,中部地区力争在 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 2020年前完成。重点任务包括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要统筹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同时,将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给予电价补贴。
学术资讯
环境保护部成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
10月 27日,环保部在京召开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启动会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成立会议。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任三大区战略环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潘岳与有关省负责同志共同任协调小组组长,确保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27位著名专家学者成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潘岳指出,环评是环保参与国家经济运行决策的第一窗口,规划环评是推动绿色化转型的重要抓手,要在规划链前端切入规划环评,使绿色转型理念具体化、可操作化,以规划环评落地引领环评的改革与创新,多举措、全方位推动绿色转型。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分析研讨会在京召开
10月 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办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分析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旨在汇聚国内大数据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智力资源,共同研讨如何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以及大数据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并为决策咨询提供专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李剑副厅长首先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的目的、定位、方法、步骤等四个方面介绍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的思路。与会专家围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的目标、任务、方向与定位,生态环境大数据的采集、整合、处理与资源目录体系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分析的方法与技术,生态环境大数据在综合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分析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并结合内蒙实际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及建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分会成立
2015年 10月,经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审核批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分会正式成立,挂靠(支持)单位为环保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是联系、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环境信息化、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的人员、关心支持环境信息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企业作为环境学会会员,共同开展环境信息相关学术及科技活动。旨在推动中国环境信息化创新发展,为支持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科学决策与管理,形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良好局面贡献力量。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2015年年会在京召开
11月 9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2015年年会在京召开。本次年会以“绿色转型的国家治理能力”为主题,张高丽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十三五”时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环保部部长、国合会中方执行副主席陈吉宁在会上指出,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生态环保制度改革,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为此,他指出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坚持依法保护环境;完善环境预防体系,推动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改革环境监管方式,提升监测监管执法能力;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倡导全民参与。
第六届中国能源经济与管理学术年会
11月 12日,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 理科学部、中国“双法”研究会能源经济与管理分会和暨南大学主办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暨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承办的第六届中国能源经济与管理学术年会暨第九届中国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战略学术研讨会于广州召开,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 3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以“新全球减排协议与能源政策”为主题,《中国环境管理》杂志首次作为会议支持期 刊参与了大会。
第六届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论坛在京举办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于 11月 20—21日在北京举办了“第六届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论坛”。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介绍了“十三五”国家环境风险管理思路: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抓手,以预防为主、全过程管控、突发和累积性 /慢性环境风险防控统筹为原则,积极探索构建适应新常态和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的全方位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改善“面上”环境风险总体趋势,加强重点领域“线上”环境风险防控,深化“点上”风险管控。
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12月 4—5日,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 会在京召开,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强调,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中,将重点坚持和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约束、减排导向;二是实现制度融合、协调统一;三是实行一企一证、 综合管理;四是明晰各方责任、强化监管。